精编【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辨析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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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等方面。

在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概述,并探讨了其在法律上的定义。

在详细分析了构成不当得利的各项要件,包括不当行为的实施、得利事件的发生、受益人的身份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的情况。

在总结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意识到不当得利、法律定义、司法实践、重要性、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概述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获取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但这种获取并不合法或道德。

不当得利通常发生在有意或无意之间,但其构成要件却是相对明确的。

在法律上,要成立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不当行为。

这指的是获取利益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例如欺骗、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

得利事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之一。

即必须存在利益的获取或转移,而这种利益并非基于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方式。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指的是不当得利所涉及到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必须是受益的一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清楚掌握了构成要件,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处理不当得利的情况。

1.2 探讨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依法缔结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恶意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行为。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法律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过失及其带来的不当得利后果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非债清偿就是说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债务而进行清偿的行为。

很多非债清偿的行为都会构成不当得利。

那么,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此在各国法典中均有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不存在债务而自愿支付的,只要能证明,就该债务发生了错误,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

就该规定,作反面解释,即只要没有错误(包括明知)不存在债务而自愿交付的,则不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

《日本民法典》第705条规定:“作为债务清偿而为给付者,如当时已知不存在该债务。

则不得请求返还”。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第4项规定:“为履行不存在的债而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请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债的不存在,则该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第3项规定:“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自己不合理之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

因此非债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给付人应消极地不知给付义务存在,亦即须基于错误而给付,其给付义务不存在之知与否,应以给付时为标准。

在罗马法上错误之给付以非出于过失为要件。

关于错误罗马法上区分事实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

按原则,仅以事实上的错误为限,至于法律上的错误,如继承人因错误而未向受遗赠人扣足特留份,就不得作为无债清偿的根据。

但对未满 25岁的未成年人、妇女和士兵则特予优待,可以因法律上的错误而构成无债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是什么令人好奇。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案情】甲子女较多,乙无子女,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将甲的儿子丙由乙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丙成年后,甲的其他子女因生活困难,导致甲生活较为困难。

丙因甲生活困难而支付了甲3年的生活费。

后甲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丙便以甲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丙能否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什么?【评注】本问涉不当得利的理解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有财产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这些情形包括:(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

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骗、行贿、受贿、偷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立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将对不当得利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类型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合理准则,通过不正当行为或手段获得的利益。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为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款待、礼品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2.行贿: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严重威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

3.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以职务之便,要求、索取他人给予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破坏了公共利益。

4.偷窃: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法制秩序。

以上是不当得利的常见类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和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对于违反正义和道德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了制止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不当得利法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不当得利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行为,涉嫌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被判处监禁、罚款等刑罚。

2.民事责任:如果不当得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被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依法判决,追究不当得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开除公职、罚款等。

4.公司惩处:对于商业贿赂等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制度和纪律处分,如开除、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很多人为了贪小便宜,谋取利益,经常会获得一些不当的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同,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获取利益并且使得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事件。

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下列几项: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

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研究--(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评释

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研究--(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评释

第13卷第3期2020年6月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3No.3Jun.2020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文讨论的争议焦点无关之案情兹不赘述。

收稿日期:2019-04-15作者简介:陈 扬(1995-),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19-11-0710∶47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91107.0951.010.html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0.03.11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研究———(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评释陈 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存有较大分歧。

(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根据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中之规范说,该要件属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产生、形成)规范,应由请求权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待证事实分类说,划分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依据应是具体案件事实而非“获利无法律依据”的抽象表述,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待证事实是“给付原因消灭的具体因由”,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属积极事实,应由请求权人证明。

类型化对待说之合理性值得商榷。

该要件之证明范围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可能,请求权人仅证明自己主张的原因即可。

二审法院的判决正本清源值得肯定。

程序法困境之根源系实体法未明定“占有的推定效力”。

关 键 词: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证明责任;证明规则;请求权人;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0)03-0259-09 一、案情概要 1 基本案情①原告仁宝公司与被告乐融公司及另外9方拟签订《A+轮融资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向被告增资的方式投资,载明于最后一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 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

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1、张某以放牧为生卜橙胀蝗环(11)肿约旱呐H豪锒嗔艘煌反蠡乒牛丁芪y娜艘参奕搜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卜湓菔贝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丁寐襞K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L笥秩衔牛又不是他偷的丁膊皇羌竦莫T桥w约号芾吹莫L侠砗戏户懿环祷埂@车持缓盟叩椒彳邯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1拍陈襞H獾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卜专车乃咚锨肭笫欠裼①敝C知参考答案1丁拍陈襞H獾男形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丁拍臣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T嫖放养丁谂K 仁乐后又将牛肉卖掉厂6.宰约旱牧诰铀灯浣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丁约霸谂5闹魅说嚼粗时T将返还所得利益T 翘媾V魅舜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在有的时候,⼤家有可能会发现,有的⼈捡的东西之后占为⼰有,⽽且其中不乏有价值很贵的物品,这样的⾏为就是属于不当得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届时《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遭受损失⽽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有等。

《民法典》⽣效前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要件有四:⼀⽅取得财产利益;⼀⽅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

其⼀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的⽂字中,已经对于不当得利的概念有了⼀个⽐较清晰的认识,对于不当得利的⾏为的话,那么对⽅完全可以到⼈民法院起诉⾃⼰的,这样的⾏为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

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不当得利有一种分类是可以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的,那么二者的划分依据是什么?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构成条件不同: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

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受领人所受领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从请求权人所受领的给付。

给付不当得利中此项利益不以财产价格为限,应当包括每一项财产利益,也就是任一有用的利益。

德国民法学说还进一步认为,这种利益当包括对虽没有实际财产价值,但对当事人个体具有特别意义的物品。

具体而言,这种给付可以包括:(1)权利的取得。

任何具有利益的权利均可以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

(2)债务或负担的免除,即通过给付使得受领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用履行,或免除已设定的物的负担。

(3)劳务或物的使用。

以劳务的使用作为判断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衡功能,我国应采此说。

2.给付关系的存在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但不当得利并不在于弥补给付人的损失,而是在于消除受领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的利益。

因此是否应要求以给付人的损失为要件则成为疑问。

实际上正如王则鉴先生所指出的,在给付不当得利中,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为给付而受利益,既为他方的损害。

可见,领受人不当利益的取得和给付人的损失是同一的。

更为重要的通过给付目的,可以决定给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从而有效取代了原有的因果关系理论。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


要 : 当得利制度是并列 于契约、 不 侵权 、 无因管理 等的一种请 求权基础 , 依据 非统一说 的观点, 付 给
型 不当得利是不 当得利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 分。基 于给付型 不当得利待证事 实的特殊性 , 对其证 明责任 的分 配, 理论界和 实务界也 多有争论 , 但依据通说 法律要件分 类说 以及保护 交易安全与公平理念等的考量 , 则应
当由不 当得利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 : 给付型不 当得利 ; 明责任 ; 证 法律要件 分类说
中图分类号 :9 5 1 I 2 .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6 1 2 1 ) 3— 06— 2 10 48 《0 2 0 0 5 0
不当得利是指无 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 , 致他人受损 害的事 实 J 。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 9 第 2条的规定 , 国不 我
原则是权利根据规范 , 例外是权 利妨碍 规范 ; 由于法 律一 般 对“ 一旦成立就 消灭 ” 的权 利都作 出较 为明显 的规 定 , 因此
利, 给付型不 当得利主要调 整欠缺给付 目的的财产变 动 , 强 调凡依 当事 人意思而增进他人财产者 , 均有一定 的 目的。
我国尚未就不 当得利 的证 明责 任分配 问题作 出专 门的
依 据是 消极事实说 , 依该说 , 主张消极 事实 的人 不承担 证 明 责任 , 而应 由相 对方 承担证 明责任 。笔者认为结 合学 界的通
再者 , 占有 的公示效力 , 依 被告享有其所受利益 维护这 种权益的静的安全是实体法 的立法 目的所在 , 因此 理应 由破
坏这种权益的静的安全 的原告承担 汪明责任 , 我国台湾 地区 学者姜世明教授 即认 为 : 就 现在之 权利所 有人 ( “ 利益 所得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之诉一、诉讼时效(2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合同法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合同交易时,通过欺诈、胁迫、威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不当性:不当得利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2. 无因性:不当得利是无因的,即没有合法的原因或者法律依据支持其获取利益的行为。

3. 被利益方面丧失:不当得利的存在导致了合同另一方面丧失了应有的利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返还原则:根据返还原则,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2. 赔偿损失:除了返还不当得利外,受害方还可以要求不当得利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以补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存在可能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严重变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此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不当得利方的责任。

4.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严重的不当得利情况下,法律可以规定不当得利方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三、建议为了更好地处理不当得利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不当得利的界定和处理方法,提高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惩罚力度。

2. 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不当得利行为的警惕性。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得利行为,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追回和退还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解决不当得利产生的问题。

在民事纠纷中,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了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这部分利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定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简而言之,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反法律或违背诚信原则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

追回不当得利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要追回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不当获取:不当得利必须来源于非法手段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例如,通过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获取的利益即属于不当得利。

2. 经济联系:不当得利的追回须有明确的经济联系。

即不当得利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非仅仅是道德上的感受或精神上的满足。

3. 他方损害:不当得利的追回必须导致他方受到实际损害。

受害方因不当得利而遭受经济或其他实质性损失,才具备追回的资格。

追回不当得利的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追回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1. 财产返还:追回不当得利的常见方式是要求返还被取得的财产或货币。

若不当得利的价值可以衡量,一般会按照其实际价值返还,同时补偿因此产生的利息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

2. 赔偿损失:在不当得利追回的过程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不当得利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能够恢复受害方损失的合理数额。

3. 计入债务:对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可以被计入债务范围。

即不当得利的数额会减免相应债务的数额,以达到追回的目的。

4. 不当得利归还义务:法律规定一方获得了不当得利后,应当自觉履行退还的义务。

同时,对于恶意追回不当得利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追回有利于防止不法行为的扩大以及还原当事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为算是不当得利您知道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不当得利呢?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1.《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2.《最⾼⼈民法院关予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

现⾏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法,善意受领⼈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法规定但由于这⼀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

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

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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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下):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下):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下):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原创陈星星观得法律 11月25日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七讲|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下):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本文共5245字,12分钟阅读时间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除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外,还有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

两种类型都是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如受损人误将他人之物为己有而为修缮所产生的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受损人因清偿他人债务所产生的求偿型不当得利。

此外,给付型不当得利亦是因受损人的行为所产生,但是其与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的最大区别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基于受损人欠缺给付目的的给付行为所产生,而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不仅没有给付目的,而且自始没有给付的意思,也就是受损人的行为并无使得利人受益的意思。

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是受损失人误以他人之物为己物而支出费用,求偿型不当得利是受损人为他人债务而向债权人清偿。

壹、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典型案例所谓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是指非以给付的意思,于他人之物支出费用,使其受有财产利益。

(一)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受有利益。

受损人为得利人之物支出的费用,即属于得利人所受有的利益,如因承租人为其整修房屋支出的费用或劳务而使出租人受有的财产利益(承租人支出的整修费用或劳务)。

2.致他人损害:受损人因对得利人之物支出费用而受有损害。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有哪些
哪些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呢?今天,我为您盘点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之清偿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可以请求返还。

对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出于禁止出尔反尔原则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再请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许之。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

(2)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5、强迫得利
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

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6、反射利益
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起诉

不当得利起诉

不当得利起诉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欺诈、不正当手段或违规操作等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不当得利起诉则是指被不当得利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追究和赔偿。

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起诉的相关法律依据、起诉要素以及案件处理流程,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

【不当得利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合同法对于不当得利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而民法通则则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确保被侵权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不当得利起诉的要素】不当得利起诉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不当得利行为:当事人必须证明对方获取了不当利益,并揭示其背后的欺诈或违法行为。

2. 损害结果:被不当得利者需要证明自己因对方的不当得利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或其他形式的损害。

3. 因果关系:被不当得利者需要证明对方的不当得利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害结果,即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起诉案件处理流程】一旦被不当得利者决定提起诉讼,通常需要经历以下流程:1. 提起诉讼:被不当得利者需要在符合法定时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2. 立案审核:法院将对起诉书进行立案审核,包括查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等。

3. 审理程序:一旦案件立案成功,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不当得利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及自己的损害情况。

4. 审判结果:法院根据庭审过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如果被不当得利者能够充分证明对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并确实遭受了损害,法院有可能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起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不当得利起诉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该过程:某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和房屋售价等。

然而,在合同交付的过程中,乙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恶意延迟交房时间,导致甲方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某人在没有尽职调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公平交换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即获益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以及行为未经获益人同意。

1.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寻求利益的过程中,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当事人应该在进行商业交易或其他活动的过程中,对交易对象或者相关方进行充分的市场、财务、经济上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交易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循这个原则,就可能会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获得了不当得利。

2.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不当得利的构成,还需要涉及到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如一个人在试图通过欺诈或误导的手段获得利益,那么这个所得必定是不当得利。

其他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行为可能包括胁迫、勒索、威胁和垄断等,这些行为都将使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触犯了不当得利构成的第二个要素。

3.行为未经获益人同意
在制定不当得利标准时,还需考虑是否取得了获利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对于获得的利益没有取得获利人的明确同意,那么所得就属于不当得利。

在这种情况下,获益人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得到的利益是不正确的,但这并不排除这些利益是不当得利的事实。

总之,不当得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护公正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使用不当得利的标准,可以让当事人明确了解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

要遵循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公平原则,确保获益人同意等要素,从而避免不当得利的产生,这样才能构建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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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辨析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张江莉【摘要】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

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仍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能够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仍受损失的人。

”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

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

应由不当得利的返仍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仍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依据,会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诉讼后果。

对此,学者多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该类诉讼的证明责任有特殊规定,而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见,应由请求人即原告来承担不当得利构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证明责任,其关键是“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

笔者亦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认为此种证明责任主要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变动是因受损方的给付行为引起的,受损方如欲回复到利益变动前的状态,应承担给付基础已不存在或丧失等证明责任亦合情理。

这一观点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

[1]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如何配置举证责任,关键是如何配置获利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存在争议。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些事由包括:受损人的行为,如误以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如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的侵权或错误(即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跃入自己的鱼池;法律规定,如添附。

[2]和给付型不当得利相比,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产生的事由复杂,类型多样,对其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难统一,更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现举一实例为引,借助其作为进一步说明的依托:原告和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

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仍之诉。

原告承认系争字画确属原告,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原告即兴作画后赠和被告,部分为原告赠和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原告赠和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处,部分为以被告为原告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所得,被告且未偷过原告字画。

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这时,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即由何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这一案件中,按照原告的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即原告受到损害、被告获得利益是由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而按照被告的主张,其持有字画有多种合法途径,部分为非给付来源(朋友寄存),部分为给付来源(原告赠和、价值交换)。

本文论述的问题有俩个:一是在双方均认可获利原因为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如何分配“法律上的原因”之“有”或“无”的证明责任;二是一方主张为非给付(如权益侵害)、另一方主张为给付(赠和)的不当得利中,应当由何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分类和证明责任的分担《民法通则》且未将不当得利作实体法上的类型区分。

民法理论上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乃是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请求权发生的事由又可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基于行为、事件和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根据请求权的内容的不同,仍可将其分为因权益受到侵害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因支付费用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和因求偿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上述分类有助于从实体法角度理清不当得利返仍请求权之主体、相对人以及返仍利益之范畴。

但从程序法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见,应采用新的标准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进行划分,即见由何方当事人“导致了财产利益的变动”。

据此,可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5]俩种类型案件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

1.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按照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应依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所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因请求人给付行为导致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样,在诉讼中应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

除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之理论,仍有如下理由可为佐证: 首先,从一般社会经验来见,财产的变动以有因为常态,以无因为例外。

因此,如因请求人的行为引发的财产变动,法律推定为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此原因可能在法律上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或者纯粹是认识上的错误而不存在,但应由请求人来证明这一事实要件,这不因“给付型”或“非给付型”而有异。

其次,从物权法的原理来见,获利人获得利益、占有财物为给付或准给付的结果,受占有的推定效力保护。

在物权法上,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除非请求人举证予以推翻,因此,请求人欲打破占有的现实状态、回复之前的占有,应举证证明占有人的占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非仅仅证明自己曾是权利人。

再次,对于因请求人行为导致财产利益变动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尽管请求人在行为意思上缺乏真意,可是,由于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因此,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请求人承担此风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自己责任的基本原理。

2.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然而,如果利益的变动且非基于请求人的行为,而是被请求人的行为所致,那么,法律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原告主张的“消极事实”,应如何来证明?诉讼实践中,主要以消极事实说为依据,站在证明之难易、和证据之距离、当事人公平角度进行衡量。

在诉讼中,审判者和原告有时会以待证事实说中的消极事实说为依据,主张由被告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

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认为主张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而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之间,常常能因表述方式的变换而互相换位,如“无法律上原因”的消极事实主张就能够转化为“合同被撤销”的积极事实主张。

在因请求人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包括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前述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由于请求人本身处在财产利益变化的具体过程中,其主张“无法律上原因”这一消极事实,能够转变为相应的积极事实,此时仍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于财产权益的变动不是由请求人的行为引起的,原告不能基于给付的意思所形成的具体情形或者其导致资财变动的行为而将“无法律上原因”变为对特定积极事实的主张,这时的“无法律上原因”,就接近于一种“实质上的消极事实”,从而给原告的证明带来困难。

而被告作为财产的受益者,他无论如何是处于财产变动的具体过程之中的,更容易提供获益有合法依据的证据。

对此学者指出:“原本应归属于请求人的利益,当下却归属于受益人的利益,在当事人事先无合意的条件下,这种权益变动是在何种情况下和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应当属于受益人所支配的空间领域。

为此,对这种权益变动存在法律上原因的事实,应由受益人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即可成立不当得利。

”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拥有原属于自己的字画乃是基于被告的偷盗行为,因无法证明被告行为为偷盗而提起不当得利返仍之诉。

依原告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而被告也认可部分字画由系由第三人存放在己处。

因此,对于这部分字画而言,原告非处于财产变动的过程之中,而被告则处于其中。

因此,由被告提供其获益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更为妥当。

此外,从不当得利实体法制度的价值取向见,本案中原告也无须证明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只要其能够证明该“失窃物”原本为自己所有,就应当由被告就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承担证明责任。

关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民事法上有俩种学说,这俩种学说在诉讼上能够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

其一为“违法性说”,该说认为,侵害他人权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

依此说,“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理应转化为对受益人或者第三人行为“不法性”的证明,如受益人有犯罪或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行为。

其二为“权益归属说”,该说认为,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所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的,属于侵害他人权益归属范畴,欠缺法律上原因,应属不当得利。

基于此种学说,权益受侵害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受损的权益原本属于自己,即可自然推导出受益人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而应当由受益人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

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违法说虽值重视,但难赞同。

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仍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其应考虑的,不是不当得利的过程,而是保有利益的正当性。

给付过程的违法性及保有给付的正当性是俩个不同的判断基准。

”“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受领人返仍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取除功能),就构成要件而言,不以受益人的行为具有故意过失、不法性为必要。

”因此,笔者认为应遵循“权益归属说”,由被请求人就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进行证明。

三、一方主张为非给付而另一方主张为给付的,应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类型且分配证明责任之上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以引致财产权益变动的主体为标准,划分对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这导致的另一问题是,在财产利益之变动究竟系何方当事人行为引起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此情形提出俩类分配证明责任的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阶段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解决。

首先,原告应先提出证据说明发生财产利益变动的原因,以及该变动何以欠缺法律上原因。

其次,被告须说明受领财产利益之法律上原因为何,同时被告应提出一定证据支持其主张,以避免被告为不合理的诉讼行为、空泛主张可能之法律上原因,且具体化当事人间的争点内容,防止争点不必要地扩散,有助于法院进行有效率之实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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