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
一、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1、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目前一般值得是3万以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1、继续用卡,用良好的还款记录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
信用卡逾期后,一般24个月后就会产生新的信用记录,用良好的还款记录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这样记录刷新后个人信贷等等都不会受到影响。
2、千万不要放之不管。
长期逾期,信用卡会利滚利并且还有高额滞纳金,如果不理会,银行会认定你恶意透支,银行方会报警。
3、逾期之后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
有些时候由于大意导致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全额还款,最好是全额,因为全额还款后打电话给银行说明并非恶意欠款请求消除逾期记录胜算最大。
三、信用卡逾期起诉当信用卡持有者逾期不还是,发放信用卡的银行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卡持有者限期还款或者强制执行信用卡持有者名下的财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江苏省诈骗量刑标准
江苏省诈骗量刑标准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行为,江苏省对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不同情形的诈骗犯罪,江苏省采取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诈骗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情节较轻的诈骗犯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一般的诈骗犯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大、情节较轻的诈骗犯罪,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其他情形的诈骗犯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江苏省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诈骗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对于不同情形的诈骗犯罪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
这些量刑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既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也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要加强对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加大对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总之,江苏省对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案,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要加强对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各国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各国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诈骗罪是在交易、商业或金融活动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利益的行为。
在不同的国家中,对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美国的诈骗罪处罚较严格。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诈骗和欺诈罪指南》规定,诈骗罪可以包括电信诈骗、邮件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欺诈等形式。
被定罪者可能面临最高25年监禁和高额罚款,取决于涉及的财产损失金额。
德国的刑法典将欺诈罪归为重罪。
诈骗罪被认为是一种针对公共财产的犯罪,其中包括对经济体系的犯罪行为。
取决于诈骗的情节、涉及的财产金额和疏忽的程度,被定罪者可能面临几个月到15年不等的监禁。
英国的刑法规定了许多类型的诈骗罪,其中包括地铁诈骗、冒充诈骗、假冒证件诈骗和电信诈骗。
被定罪的人可能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和重罚款。
欺诈罪的定罪标准变化很大,通常取决于诈骗涉及的财产金额和犯罪的手段。
中国的刑法将诈骗罪视为一种有计划且有组织的犯罪。
被定罪的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取决于诈骗的情节和涉案金额。
此外,对于特别严重的诈骗罪行,还可以处以没收财产的刑罚。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由于不同的立法环境和刑法制度,不同国家对诈骗罪的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除了重度犯罪,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实行类似的惩罚措施。
然而,尽管于法如此,但是各类骗局仍在不断涌现,大众仍需要更多的防范,以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个人隐私泄露,以及信誉破坏等联席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2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24⽇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年4⽉8⽇起施⾏。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第⼆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属于诈骗集团⾸要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较⼤”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且⾏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七条、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一、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认定诈骗罪的四条规则规则一:构成诈骗罪必须有核心欺骗行为,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沒有核心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规则二:诈骗罪是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不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规则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行为人恶意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虽然恶意占有他人财物,但未逃避返还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规则四: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取得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不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能减刑吗诈骗罪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怎么判(诈骗多少金额可以构成刑事案件)
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怎么判(诈骗多少金额可以构成刑事案件)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第一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所以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网络诈骗200元可以立案标准。
2000-5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搭山别巨大。
多少金额可以立案诈骗如下:一般金额在三千元及以上诈骗才立案。
诈骗罪的认定如下: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案立案条件第一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主观:诈骗无论多少金额都可以立案,如果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会进行治安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诈骗200元可以立案标准。
2000-5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搭山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两卡人员惩戒标准
两卡人员惩戒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银行卡和信用卡进行消费和支付。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了这一便利,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诈骗和盗窃。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银行和公安部门制定了两卡人员惩戒标准。
对于银行卡诈骗犯罪,惩戒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盗刷银行卡:盗刷银行卡是指未经持卡人授权,利用各种手段获取银行卡信息,然后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ATM机或POS机等方式进行非法取款或消费。
对于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盗刷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2.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篡改交易信息,虚构交易记录,从而骗取银行卡持有人的钱财。
对于虚假交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骗取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20年有期徒刑。
3.伪造银行卡:伪造银行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复制银行卡信息,制作出与真实银行卡相似的假卡,然后利用假卡进行非法取款或消费。
对于伪造银行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伪造数量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
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惩戒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盗刷信用卡:盗刷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授权,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POS机等方式进行非法消费。
对于盗刷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盗刷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2.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篡改交易信息,虚构交易记录,从而骗取信用卡持有人的钱财。
对于虚假交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骗取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20年有期徒刑。
3.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复制信用卡信息,制作出与真实信用卡相似的假卡,然后利用假卡进行非法消费。
对于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根据其伪造数量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
在如今的社会中,诈骗已经成为了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对于诈骗犯罪者的处罚也要十分严厉。
以下是诈骗金额量刑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诈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量刑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诈骗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量刑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役。
三、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量刑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役。
2. 情节较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有期徒刑。
四、诈骗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量刑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役。
2. 情节较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有期徒刑。
五、诈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处以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役。
2. 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有期徒刑。
总之,诈骗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诈骗金额不同,量刑标
准也会有所不同。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到这些规定,不要进行违法犯罪
行为,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信用卡消费属诈骗
[案情介绍]案情:孙某系交通银行某支行私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
孙某利用本单位的打卡机和在本行开户的储户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虚假的太平洋卡(借记卡)账户,并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外地储户乙的太平洋磁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以甲名义开立的太平洋卡上,并修改了乙的太平洋卡密码。
孙某利用同样手段将其他三名储户的太平洋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本人或捡拾他人的太平洋卡及其本人的农行消费卡(借记卡)上。
上述四名储户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57万余元。
孙某使用伪造的太平洋卡通过ATM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余元。
后孙某在某商城持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觉。
孙某被抓获。
[案情分析]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其本人伪造的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在商场消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所使用的伪造的太平洋卡是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据,故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的伪造的借记卡,既不是信用卡也不是票据,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及养护的职务之便,通过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打卡机等设备,将其他储户的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取款或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孙某通过将储户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消费、取款,属于秘密窃取银行所保管的储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孙某虽然是交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进行银行卡业务工作。
孙某能够改写太平洋卡的磁条实际上是利用了能够接触上述设备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于千涛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经济类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出现在金融领域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当代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越来越多的金融犯罪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金融性犯罪以其隐蔽性大,受害人损失严重成为影响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构成条件、具体表现、认定、处罚等几方面进行细致的阐述,让大家能够认识此罪的危害,对理论和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学界和刑法都有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我们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准。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允许用户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贷支付卡片,它的发放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的客户,给予用户一定信用额度,用户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凭证。
信用卡凭借其便捷的特点得到广泛的应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我们对恶意透支做如下解释: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按照传统犯罪学理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主体要件。
首先要界定持有信用卡的主体,即持卡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办理信用卡的人即为持卡人。
我国目前各大银行发行信用卡都实行实名审核制。
银行要求办卡人具有一定的收入,收入要满足银行的最低要求,体现信用至上的原则。
同时必须本人办理,本人使用。
实践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比如盗窃、抢劫等方式持有信用卡的,视为非法持有人。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持卡人的财产。
这种故意明知欺骗他人财产犯罪仍然努力而为之,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意强。
一般来说,主观过失很难构成本罪,因为犯罪人实施本罪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存在过失的说法。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各国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各国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诈骗是指利用欺骗手段,夺取别人财物的行为。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诈骗的认定和处罚并不完全相同,下面我们来看看各国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1.中国
根据中国的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中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最高判处死刑,最低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属于严重性较高的经济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打击也相应越来越强。
2.美国
美国的诈骗罪大多借助邮件、电话、网络等手段进行,草拟和制定诈骗罪的法规多依据前例法和法律制度,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一旦从事信用卡诈骗、拍卖诈骗等诈骗行为,最高可以判处30年有期徒刑。
此外,还可以根据国家和州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3.日本
日本的刑法规定把“非法占有”和“欺诈”两个因素合在一起,也就是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处罚依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最高可以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最低刑期则是6个月。
4.韩国
韩国的刑法规定诈骗罪为“欺骗性取得财产罪”,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情形轻重,有所不同。
其中,涉及高额财产、团体等组织、使用伪装身份等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最高刑期为5年以上,最低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5.德国
德国的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通过欺骗或误导他人来达到不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判处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即使在不同国家,对于涉及的诈骗行为和受赔偿方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但依然都强调打击和处理这种行为的意义,为了保
障公众的财产权益,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诈骗都给予了有力的打击。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2022年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背景信用卡是现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但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例如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等。
为了保护信用卡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一、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罪名确定和罚款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等。
对于这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罪名的确定和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信用卡盗刷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最后,对于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罚款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信用卡盗刷罪的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者5000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罪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者5000元以下罚金。
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信用卡盗刷罪,如果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5000元以上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将依法认定为巨额的情节,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罚金。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如果数额巨大,将依法认定为巨额的情节,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罚金。
信用卡套现违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
信用卡套现违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信用卡套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量刑。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处理作了区分: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最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
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
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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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
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熊选国介绍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
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