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高度超过250米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通1
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10日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附件二:《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围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公消【2018】57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公消〔2018〕57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加强性技术要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高度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的市中心区域,高层建筑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
然而,高层建筑一旦遇到火灾,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其防火规范加强性技术要求势在必行。
首先,为了保证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我们需要加强建筑的消防设施。
这包括建筑内的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防火门等。
高层建筑应设立几个疏散楼梯,而不仅仅是一两个。
同样,每个楼层都应配备适量的防火门,以隔离火源。
此外,建筑内应设置严格的消防通道,以确保消防车辆能够进入建筑内进行救援。
所有这些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它们的运行状况良好。
其次,建筑的外立面材料也需要加强防火设计。
高层建筑的外立面往往是最容易受火灾影响的部分,因此应选用防火等级较高的材料。
这些材料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能够在火灾中起到阻燃的作用。
同时,这些材料还应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确保其符合防火标准。
此外,高层建筑的灭火系统也需要加强。
传统的喷淋系统往往无法满足高层建筑的灭火需求,因此应考虑使用更高效的灭火系统,如雾化灭火系统。
这种系统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将水雾喷射到火灾现场,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
另外,建筑内还应设置灭火器和灭火栓等设备,以备紧急使用。
除了这些常规的防火措施,高层建筑还可以考虑采用一些新的防火技术。
例如,可以在建筑的外墙上设置温度感应器和气味感应器等装置,一旦有异常温度或者气味产生,系统就会自动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可以采用无线通信技术,将各个楼层的消防设施联网,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
总之,随着建筑高度的不断增加,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加强性技术要求势在必行。
只有加强建筑的消防设施,选用防火等级较高的外立面材料,完善灭火系统,采用新的防火技术等措施,才能有效地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
同时,建筑设计和建设单位还要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学习和应用,确保建筑的防火措施达到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加强性技术要求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10日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第一条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部分构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10.22•【文号】建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3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3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10日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附件二:《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渝建消防〔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见附件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确保消防设计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1号部令)相关要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应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
二、按照《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等6个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的通知》(渝建消防〔2020〕4号)相关要求,确需开展专家咨询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三、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以及专家咨询,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见附件2)中选用。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消防审查处联系。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2.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4月2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市政工程Municipal Engineering第48卷第3期2021年2月3市政道路路基设计3.1市政道路路基科学设计理念市政道路需具备极高的受重承载力才能承受大量车辆经过所产生的负荷,而市政道路的路基设计需以区域内的地质情况为依据,可将其分成2个类型,第一个是一般的路基设计;第二个是特殊的路基设计。
在特殊的路基设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主要有软土路基或经过雨水浸泡等问题,对于这些情况需以城市路面建设的一些材料为处理依据,基本上处理方法是用其他相应的材料进行填充或固结排水等措施,但是也需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解决方案。
另外,在城市道路建设当中,很多区域的两侧都没有开发利用,所以可考虑在边坡地区开发一些绿化带作为储水区。
很多时候都是因人为破坏而导致路面岀现问题,这也需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考虑到一切情况,然后做好应急措施,避免出现影响正常的交通或者人员伤亡的情况。
3.2路基防护设计路基工程的稳定可达到保护生态平衡的效果和优化附近环境,路基的边坡需一定的保护机制,防止在下雨时将其冲掉或被雨水侵蚀,另外,还可对附近的植被进行保护。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绿化达到保护的效果,或使用砌块进行网格保护,但是需高于边坡3m。
3.3路基排水设计路基防护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道路,如果道路表面长期处于干燥状态就说明其稳定性能比较高,所以市政道路结构和路基设定过程中,需针对路基设定排水系统。
而且对于路基的排水功能可与其他防护功能相结合,如防护网、边坡防护墙等,总体形成整体的防护布局,这样能达到防护的效果。
但是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是,要保证排水保护设计的经济实用,须根据路基的实际情况制订排水系统才能达到耐久性和稳定性。
而在实际设计过程中,需先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和地下水储量确定排水系统的设计方向,如在被水浸泡的路基上可运用一些渗透性较强的材料,但是前提是这一区域地下水位较高,能储存足够的积水,这样积水才会从路面渗透到地下水储存装置当中并排到指定的位置,从而达到控水效果。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公安部消防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4-10【生效时间】2018-04-10【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设计与验收【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公消【2018】57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公消〔2018〕57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6 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 01 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00 h ;3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 h ;6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 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 h;7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 h 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专业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1•【文号】建办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二、科学开展论证。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三、落实各方责任。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题研究论证组织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
论证专家应对提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1月21日。
《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设计的特殊防火措施》(征求意见稿)
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设计的特殊防火措施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高不应小于4米,净宽不应小于5米。
二、建筑的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三、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不应小于21米。
四、宜充分利用穿梭电梯等专用电梯进行疏散,而作为疏散用的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要求。
五、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六、宜在屋顶设置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除配电干线(含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外,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电缆。
防火措施的制定说明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高不应小于4米,净宽不应小于5米。
说明:《高规》要求高层建筑可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此条进行了加强;《高规》要求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考虑到大型消防车辆的发展,作了适当加宽。
二、建筑的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说明:《高规》要求高层建筑扑救面为建筑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因扑救超高层建筑难度较大,此条借鉴《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扩大了扑救面的范围。
三、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不应小于21米。
说明:因我市配备的大型消防车辆的作业臂长度已达到16米,考虑到作业时其他消防车辆通行需要5米,扑救场地进深在原要求18米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增加。
四、宜充分利用穿梭电梯等专用电梯进行疏散,而作为疏散用的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要求。
说明:由于超高层建筑人员众多、疏散距离过长、疏散时间过长等特点,借鉴了国内外超高层消防性能化评估结论和重庆嘉陵帆影工程消防性能化评估和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部局法标处在全国消防法规标准培训班上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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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高度超过250米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通知
渝公发﹝2011﹞5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建筑火灾防范能力,切实把好防火设计源头关,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5条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明确如下:
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m,净宽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60吨。
二、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并满足如下要求:
(一)建筑的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连续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二)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不应小于21米;
(三)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三、专用电梯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辅助疏散。
(一)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仅经停避难层(间)和首层。
(二)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并设正压送风系统;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电梯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四)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五)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六)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四、至少一部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满足医用电梯的要求且应通达各层。
五、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六、宜在屋顶设置消防水池,有效容量需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七、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应在变电所采用专用母线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控制、配电设备及控制、配电线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并满足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IEC60529:2001)IPX6MS的要求。
八、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九、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分钟,宜采用集中控制型。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2〕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
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
取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是指导热系数、传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比热容等计算建筑节能率需要采用的建筑材料性能指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应符合《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目录》(以下简称“参数目录”)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材料热物理能指标取值的监督管理以及《参数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参数目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
第二章参数目录制定
第五条相关建筑材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其热物理性能指标。
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
能指标不一致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
第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相关建筑材料已有本市地方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列入《参数目录》。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后,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需要确定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而《参数目录》未规定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由编制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判定列入《参数目录》后方可采用。
第八条《参数目录》未规定的新型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材料生产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判定后列入《参数目录》。
第九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对《参数目录》中相关热物理性能指标予以修订:
(一)新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与《参数目录》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不一致的;
(二)经工程实践证明,已列入《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得到提高或降低的。
第十条已列入《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被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从《参数目录》中删除。
第三章论证判定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遵循自愿、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申请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的建筑材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二)无技术质量缺陷;
(三)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化应用;
(五)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十三条申请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申请表;
(二)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三)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
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申请表》。
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验证
申报单位委托2家以上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申报项目热物理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检测验证。
(三)论证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
论证专家组应由5至9名(单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四)公示
论证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参数目录》。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不收取费用,相关检测费用等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以及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初步设计建筑节能审查、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建筑能效测评等工作均应严格按照《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
第十七条开展新型建筑材料工程试点示范,需要超出《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十八条凡超出《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而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参数目录》制定或修订发布之日起1月内,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更新《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PKPM)》中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数据库(简称“软件数据库”)。
第二十条《参数目录》和《软件数据库》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名称应规范、准确,不得标注商标和品牌等有关企业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