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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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 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 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 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 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动物主体客体 【正文】 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 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 产” [1] (P21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 法律传统。对此,美国学者斯蒂文 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根据斯蒂文 M. 怀斯的研究,“最早的法律的任何形式的文字记载的范例,无论是世俗的还是 神启的,都清楚地表明了对于人类享有对动物的所有权的最初承认和认 可。” [1]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 “物”则包括 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的客体的东西。 这一法律传统影响了普通法。布莱克斯通就声称“地球和地球上的所有东 西”,“除了那些造物主直接赋予的其它生命,均是全人类的财产。” [1]人 类有权利“追捕并取得空中的任何飞禽和昆虫、水中的鱼或水生物、陆地上的 任何牲畜或爬行动物;而且每一个人仍然继续拥有该项自然权利,除非它在一 个国家的市民法中受到限制。” [1]19 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案例 Blades V. Higgs 一案中[1], Chelmsford 爵士得出结论,关于获得对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利, “罗马法和普通法之间看起来没有差别” [1]. 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 无主物。比如,《德国民法典》第 960 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 主物。动物园中的野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捕 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 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驯服的动物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 无主物” [2] (P234)。《瑞士民法典》第 719 条规定 : “捕获的动物重获自 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获的,为无主物。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并不 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蜂群虽进入他人土地,仍为有主物” [3] (P2 06)。 二、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 民法中所称之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 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有 体物及 光 、热、电、 气等无 体 物 ” [4] (P226)。由此 可见除了物
质资料之外,其他事物就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实际上,物的概念在法律中有 一个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 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财产权的客体在近代社 会有充分的发展和明显的变化,内容日渐丰富。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财产与 物的概念在权利客体的意义上是重复的。关于财产与物的关系到底如何,虽然 民法学者仍然在争论不休[5],但动物作为物或财产的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 . 一 般来说,大陆法系主要采用物的概念,而英美法系则主要采用财产的说法。不 管称谓如何,“在概念的内涵(即权利的对象)上,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 定义。” [6]其功能都是对主体提供保障。 “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是布坎南提出的最著名的命题 [7] (P2)。布 坎南意义上的 “自由”与黑格尔自由意志上的 “自由”,虽然是分属不同的层 面,但均揭示出了所有权本身与人格之间的关系。布坎南将自由理解为选择, 强调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进行选择的自由权利。因为,在布坎南看来,事情的关 键是“自由选择”。“只要允许我们选择,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 善我们生 存的境 地, 不论这选 择由以 开始 的境况是 如何糟 糕 。” [7] (P3)黑 格尔将人格等同于自由,他说:“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 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 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的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 己 是 某 种 无 限 的 、 普 遍 的 、 自 由 的 东 西 。 ” [8] (P45) 那 么 , 黑 格 尔 所 谓 的 “在有限中知道岛己的无限”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他所说的有限呢?答案就 是所有权。“在他看来,所有权是自由意志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形 式。” [9] (P74)也就是说,正是所有权,体现了有限中的无限。“所有权所 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惟有在所有权 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8] (P50)申言之,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由于人 就是自由意志,因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为人所有。反过来,也正是通过这种对 于物的所有,来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保护主体的人格。当然,所有权之所以有 必要,也正是因为它的这项功能。如他所言,“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 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是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东西。由于 我借助丁•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 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 [8] (P55) 民法学者徐涤宇博士从单纯法学的层面上,将主体对干财产的支配权的功 能概括为两个:一是将特定客体归于权利人支配,无须借助他人以其意思作为 支配该客体的依据;二是因为此种支配具有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功能[5].可见, 所有权的功能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对物的占有。通过所有权这一法 律权利形态,把一个事实状态转换成一个价值判断,从法律的层面,确认主体 对于该特定客体的支配。这一功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具有价值性,而非工具性。 第二个层次则恰好相反,所有权排除了他人对于权利人的非法干涉。这显然是 从工具性层面上来归纳的。必须要明确的是,所有权的价值性与工具性都非常 重要,不应该抓住其一,不计其余。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仅是禁止他人的干涉、 阻碍,也包括着对于主体支配该物的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的内 涵,被布坎南理解为选择自由,被黑格尔概括为意思自由,且被主流法学所认
可并不断演绎。比如《拿破仑民法典》就将所有权定义为:“是以最绝对的方 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 [10] 可见,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主体意志自由的保护。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 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权所具有的两重功能,本身 就说明了这项权利对于主体的根本意义。 三、动物作为物的本质是主体支配的对象 在法律体系中,物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于主体 的保障,其本质就是主体支配的对象。“人对物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使用物,是 对物的支配的一个表现” [10].这一点,所有权的概念表达得非常清楚。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 r 物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体现为“对物最一 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11] (P194)。可见,所有权的本质是通过权能抽 象出的独占性支配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主体对于物的绝对支配 仍是所有权行使的核心内容。至于所有权的“相对化”或曰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则是针对权利滥用而言的,主要是要求所有权的行使要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它并未从根本上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人对于物的占有仍然是不容侵犯 的。“相对化”要解决的是所有权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淡化所 有权人对于物的控制能力。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物是“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8] (P50)。“在拉了语中,表达所有权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 dominium,另 一个是 proprietas. ” [12] “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 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这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 人对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 [12] 所有权的获得形式最终将物变成权利的客体,成为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对象。 这种本质特点,通过考察所有权获得过程,可以更清楚地观察到。这一点,从 早期的罗马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什么改变。 并不擅长抽象思维的古罗马人就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提出了先占和时效取 得两种方式.古罗马人将物分为共有物,如空气、水流、海洋等;公有物,如 河川、港口等;团体所有物,如戏院、竞赛场等;不属于任何人的神圣物、宗 教物、神护物,如神圣建筑物、墓地、城门、城墙等;个人所有物[13] (P48)。“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多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一 一称万民法,……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13] (P49-50) “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地上、海里和空气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 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 者。” [13] (P50)也就是说,先占原则是确定动物所有权的依据。时效取得 是为了防止财产的不确定状态而确定的原则。它把必须以正当原因占有其物为 先决条件。这里仅考察所有权的最原始取得方式,即先占取得。因为与先占取 得相对,时效取得、购买、赠与、继承等都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故不予分析。 古罗马人认为以先占取得所有权,是自然理性的要求。而何为自然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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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这一笼统概念的最大好处在于将一切不可知的因素 概括起来,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所有权取得的合理性,从而使所有权的取得本 身就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神秘面纱之后的“自然理性”究竟是人的武断猜测, 还是一个绝对的自然法则,抑或是全知全能的神,成为后世不断争论的问题。 不过,无论如何争论,由“自然理性”所支持的先占,已经为法律所采纳,成 为对动物取得所有权的根本依据。 降至近代,启蒙思想家又提出“劳动”论,其主要代表人物为洛克。洛克 说:“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 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 存和舒适的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 既是自然 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于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 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1 4] (P18) 也就是说,在洛克 眼中,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自然界归全体人类共有。那么,归全体人类共有 的物怎样变成私人财物呢?洛克给出的答案是:劳动。他说: “土地和一切低 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 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 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 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 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 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 人 的 共 同 权 利 。 ” [14] (P19) 显 然 , 在 洛 克 的 理 论 里 , 劳 动 是 个 人 获 得 财 产 所有权的依据。因为劳动是所有者个人所拥有,并且,劳动本身增加了财富。 事实上,洛克的劳动理论,与古罗马的先占理论,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 就是,所有权人必须将某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才 能获得所有权。换言之,先占的根本问题是“占”,而劳动的本质也就在于将 “物”置于自己掌控之下。洛克说:“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 多采集野生果实,尽多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谁的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 的产品花费力量来改变自然使它们所处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 权 。 ” [14] (P25-26) 因 为 劳 动使 某物 脱 离了自 然 状态 而为 某 人所控 制 ,所 以 应该归其所有,所有权也因之产生。在这里,劳动不过是得以控制某物必须付 出的努力。这与先占取得的“占”有着质的相同。劳动与先占还有一个共同之 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萨维尼就认为,占有必须具备两 个要件,即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占有体素是指人对物的管领控制状态;占有 心素是指占有必须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才能构成占有并受法律保护[15].可 见,人主观耍控制某物,客观又通过某种行为而实际上达到了对某物的控制状 态,就是该人获得所有权的根据。在这种意义上,先占和劳动并没有什么本质 差别。 将对动物的实际控制作为所有权获得的条件,在法律中有许多表现。《法 学总论》就指出:“你所捕获的一切动物,只要在你看管之中,都应认为属于 你所有。如果动物逃逸,恢复了它的天然自由,它即不再属于你,而重新属于 最先占有者所有。所谓恢复天然自由指动物逃逸无踪,或者即使你可以望见, 但已难以追捕。” [16] (P50)《法学总论》还专门对蜜蜂、孔雀、鸽子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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