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王某与昆明某设备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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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就业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就业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应聘某科技公司软件开发岗位。

被告: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案件事实:2018年7月,张某通过招聘网站了解到被告科技公司招聘软件开发岗位,遂向该公司投递简历。

经过面试,张某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的80%,即6400元。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

2018年9月,张某在试用期内因工作需要加班,共计加班20天,加班时长为80小时。

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然而,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10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4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内加班,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3. 案例评析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招聘篇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典型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商公司,乙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在2018年6月份,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开始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甲公司拒绝支付,并指责乙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乙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业绩奖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的,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提成和奖金的支付规则。

在该案例中,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甲公司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变更销售目标时,甲公司应当与乙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乙无法达到新的销售目标,甲公司不应该拒绝支付业绩奖金。

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甲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 与乙进行协商:当甲公司需要调整销售目标时,应当与乙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乙的权益,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完善管理机制:甲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变更销售目标的决策与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充分考虑到销售人员的利益。

案例二:债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年。

然而,到期时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劳务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雇佣关系。

下面将介绍一些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王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为一年王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上约定了合同期为一年。

然而,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王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并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出了辞职申请。

某教育培训机构不同意王某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履行合同到期。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所以王某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某教育培训机构,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答案:王某应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案例二: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其续签合同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其续签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使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其续签合同,李某仍然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答案:公司不能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

案例三:张某与某商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张某与某商场签订的劳务合同上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商场没有与张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解除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答案(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遂与王某产生纠纷。

王某于2013年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薪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王某在试用期内离职,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5000元。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王某被列入其中。

公司通知王某,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培训费用5000元。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王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用?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本案中,公司虽在裁员前向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但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王某,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王某是否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培训费用,但并未约定服务期,因此王某无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

五、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案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案例】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

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

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案例】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

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案例分析解读详解

劳动案例分析解读详解

劳动案例分析解读详解在劳动法领域,案例分析是学习与掌握法律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对劳动案例的深入解读,可以使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劳动案例出发,进行详细的解析与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运作机制。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员工工作不称职,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然而,在解除合同时,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需提前给对方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只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即可解除合同,将与员工达成共识。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争议一名员工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1个小时。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只愿意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不愿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加班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国家规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

因此,在该案例中,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案例三:工伤认定争议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不承认其为工伤。

员工以工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该案例中,公司应当承认员工的工伤,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可以看出,在劳动法领域,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案例分析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并注重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而双方对劳动法规定的了解和掌握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总结起来,通过案例分析对劳动法进行解读,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运用与实践。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劳动者,只有深入理解和运用劳动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良好的劳动关系。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

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一)2017 年2 月起王某即在常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但机械公司未能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7 年7 月20 日,王某向机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因机械公司未予理会,王某遂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7年10 月10 日,钟楼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王某请求。

裁决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依法送达后,机械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常州中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机械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了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合议庭成员、立案受理时间、开庭时间等。

但开庭审理当日,机械公司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经查询,开庭传票已于开庭前三日被机械公司签收。

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此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本案所述即属该情形。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作出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但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是否能够裁定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

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可以裁定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

理由如下:其一,从程序的角度考量,《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但对于合议庭应当以什么方式、按什么程序进行审查,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没有其他明确法定程序且法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盘点劳动者维权五大案例

盘点劳动者维权五大案例

盘点劳动者维权五⼤案例每年的“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同样受⼈关注。

案例⼀应聘须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回放:⽼张在南昌⼀家⼯业园区企业当门卫,但并没有和企业签订书⾯劳动合同。

2009年1⽉,⽼张突然被辞退,且没有结算⼯资。

⽼张多次找⽼板理论未果,因此只得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进⾏了调查,但企业⽮⼝否认⽼张是其员⼯,⽼张也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张对申诉结果不满意。

温情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且,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有关⼯资等事项的⼝头约定。

案例⼆不缴社保损害⾃⾝利益案件回放:⼩张在⼀家私营企业打⼯,企业与其约定每个⽉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

⼩张想这样每⽉能多拿⼀些钱,就同意了。

不久,⼩张因⽣病花费了不少医疗费⽤,于是便拿着发票要求单位报销,但企业答复他:由于他没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医疗费要个⼈全额负担。

温情提醒: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和⼯伤保险。

⼀般情况下,农民⼯都可以参加这五项保险。

其中,农民⼯本⼈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养⽼保险、医疗保险,⽣育、⼯伤、失业保险由⽤⼈单位缴费。

如果单位拒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当地⼈⼒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

案例三建设单位须交⼯资保障⾦案件回放:2009年1⽉,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商⽋薪逃匿。

农民⼯多次向承建商索要均⽆果。

后经南昌市建委会调查核实,向省建设厅、省⼈保厅提出申请,动⽤开发商和承建商在省级⼯资保障⾦账户中缴纳的⼯资保障⾦23.48万元,补发了农民⼯⼯资。

温情提醒:我省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企业需分别按⼯程造价的1%~1.5%缴纳⼯资保障⾦,在建筑企业拖⽋农民⼯⼯资或因建设单位拖⽋⼯程款⽽引发建筑企业拖⽋农民⼯⼯资时,⽤于⽀付农民⼯⼯资。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入职后,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年终奖为上一年度月薪的20%。

然而,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离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与公司发生争议,具体如下:1. 公司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因此要求张某赔偿项目延期损失5000元。

2. 张某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16000元。

3.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在该公司的任职时间为1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需要赔偿5000元?2. 公司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支付16000元?3.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属于违反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

因此,公司要求张某赔偿5000元项目延期损失无法律依据,张某无需赔偿。

2. 关于公司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为上一年度月薪的20%,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年终奖。

综上所述,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16000元。

3.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累计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案例分析题——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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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红书第48页)王某每天为公司接送会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关系,故王某申请调解,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公司主张: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自带车辆在公司门口“拉活”,公司每月支付“租车费”,在个人窗口缴纳了社会保险。

答案:王某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王某拉活这项工作不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保险其个人缴纳。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有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具备情形有(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予支持王某的任何请求事项。

二、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非全日制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区别:标准全日制用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半天,每周不超过24小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工资发放上区别:全日制用工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每月至少发两次工资;保险区别:全日制用工单位给其上全险,小时工资为9.7元;非全日制用工无五险,不用上保险,小时工资为16.8元,小时工资中已含保险费;合同区别:全日制用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有双重劳动关系,但需单独缴纳公司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或建议订立书面协议;试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明确的试用期,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关于劳动仲裁案例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劳动仲裁案例【1】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凉快,但是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送走10位大妈,晚上10点多办公室里只剩下我忙碌的身影,每个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大三百多页,我在一一复印,因为我清楚我已经定下方案,努力调解才可以解决好多法律未涉及的问题,并且也要把证据准备充足,因为我清楚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公司雇佣甲为一名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对公司支付的薪资、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异议,认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希望解决所涉及的纠纷。

二、劳动法律问题1. 薪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公司未按时支付薪资或支付薪资低于最低标准,构成违约。

2. 工作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为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时间,且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若公司要求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且未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构成违约。

三、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分析1. 薪资支付问题:根据甲的陈述,公司未按时支付薪资,并且支付的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首先向公司了解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调解员还应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甲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另外,调解员可以协助甲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解决薪资支付问题。

2. 工作时间问题:调解员可要求公司提供甲的工作时间记录,以了解是否存在超时工作。

若确实存在超时工作,调解员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提供休息时间。

此外,调解员还应提醒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甲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调解结果与意义在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员可要求公司支付甲未支付的薪资,并确保未来的薪资按时支付到位。

对于工作时间问题,调解员可敦促公司合理安排甲的工作时间,确保其享有合理的休息时间。

通过该案例的调解,能够为其他类似纠纷提供借鉴,加强劳动权益的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深入分析劳动合同纠纷的具体案例,运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结合调解原则,可以有效解决劳动关系的纷争。

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

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

典型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典型案例索引1昆明某生物应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负责2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隐名股东3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驳回通知案/关键词:公司经营范围4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分公司责任承担5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定6某房地产实业公司等与某集团侵犯公司财产权和经营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关联关系人承担责任7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议事规则的效力8朱某与某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10冼某等与张某限制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出资义务11高某与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出资证明书12吴某不服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确认案/关键词:股东的形成标志13北京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叶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变更登记14杨某与云南某光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查阅权15成都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蔡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收益权16北京某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17高某与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会决议效力18成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股东会决议效力19北京某汽车运输场与陈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关键词:董事会决议效力20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上诉案/关键词:损害公司利益赔偿21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案/关键词:监事监督权22李某等与某酒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一人公司变更23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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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育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法规教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员工福利和权益保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2019年,公司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事实1. 争议双方原告:张某,男,30岁,公司员工,担任公司技术部工程师。

被告:某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 案件经过(1)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

入职时,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了月薪和加班费计算方式。

(2)2018年4月,张某发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2018年12月,张某加班累计达到60小时,但公司仅支付了30小时的加班费。

张某再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

(4)2019年3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法规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 加班费支付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不签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不签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

不签合同不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劳动部门提醒,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只能靠双方的口头协议维持。

一些企业老板因支付、缴纳社保等方面不按规定执行,发生劳资纠纷后,劳动者会因无法提供正规、明确的书面证据,给行政和带来困难,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若在缺工时期,劳动工结伙离开企业,可能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难以追究劳动者的。

案例一:某企业,由于没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没有合同的约束,经常出现不辞而别或无视企业对自己的培养和重用,为了谋取高薪,随意跳槽,使企业蒙受损失的现象。

还有一些员工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出于利己目的,居然在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企业里从事第二职业,令企业管理者们束手无策。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靠行政手段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自主决定权。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权。

《劳动法》出台后,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秀,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原则性、纲领性指导和规范,不可能对每个劳动合同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况且有些合同条款是无法用《劳动法》加以规定的。

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

故此,签定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个人和公司来说都很重要。

案例二:马先生来到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工资很高,工作环境很好,一切都令他满意。

但唯独一件事情让马先生放心不下。

那就是:进入公司工作后,马先生和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公司领导却说:你是急聘进来的,公司一般要到五月份才大批招人,现在只和你一个人签了合同,不好管理,等到五月份和成批进来的员工一起签吧。

新劳动法案例

新劳动法案例

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企业不订立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

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

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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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昆明某设备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止在昆明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工作,王某在设备公司的工作内容为设备安装,设备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王某办理过相关的社会保险。

为此,王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设备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支付补偿金31500(7×4500)元;3、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49600(11×4500)元。

仲裁委裁决: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王某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时效,裁决:由设备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为王某补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驳回了王某的其他申请。

裁决送达后,王某不服裁决,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设备公司向王某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1500元(7个月×4500元)。

2、判令设备公司向王某支付因其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11个月×4500元)。

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本案原被告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原告完成被告的项目后,被告向其支付承揽所得,并非按月支付固定劳动报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补偿金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

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由此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设备公司未提供任何明确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的证据,而其提交的《实验室柜台买卖合同》交货条款表明设备安装调试属于设备公司的业务内容,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合同由原告王某安装,安装费用根据公司相关计算办法支付,故可以认定原告王某从事被告设备公司安排的工作。

原告王某提供了工作服,以证明以被告公司员工身份对外为设备公司进行设备安装,被告虽抗辩称该工作服并非向原告本人发放,但没有就此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本院对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原告王某主张的入职离职时间虽与被告设备公司答辩双方存在承揽关系的时间不一致,但被告也未能就此举证,故本院认可原告陈述,即双方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被告设备公司未与原告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向原告王某承担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由于原告主张其每月工资按照每天出差费用150元计算每月为4500元,但不能证明其是否每月均以三十日出差,故本院考虑合理部分按每月酌情支持3500元,共计3500元×11个月=38500元的二倍工资差额。

至于被告提出过了一年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该二倍工资亦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故其在离开被告设备公司之后一年内向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

另,由于被告设备公司未为原告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其陈述可予采纳,其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设备公司按照原告在其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即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7年,酌情按照上述工资标准每月3500元×7个月,共计24500元支付。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从2005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8500元;二、由被告设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5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院,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设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案例,盘龙区仲裁委没有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盘龙法院和昆明市中院支持了双倍工资。

最核心的问题归结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也可以理解为: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还是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律师解析: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争议不断。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适用何种时效规定的争议又成为了新的问题。

那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到底该如何确定?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还是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仅仅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规定,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为起算时效标准(即以未签合同的11个月为一个整体单位),只要提出仲裁申请时距离最后一个月没有超过一年,就认定全部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每月为标准,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那么对该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就不再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

本代理律师支持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观点,认可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立法上看,关于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劳动报酬”有法律规定,我国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由此可见:1)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工资”的概念小于“劳动报酬”的概念,后者涵盖了前者;2)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一种法定的劳动报酬。

其次,从字面文意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双倍“工资”二字和劳动报酬中的“工资”文字表述是一致的。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非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一倍“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三,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内部统一。

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更能明确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确系劳动报酬,而非“经济补偿”或“赔偿”。

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明确定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需支付的是按照一倍工资标准支付另一倍“赔偿金”,而非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定义的为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和“赔偿金”的表述是明确区分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工资”定义非常明确,即为劳动报酬。

因此,如果将二倍工资的法定劳动报酬性质区别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等法定劳动报酬的性质,则会对劳动法律内部体系造成一种不统一现象,即在二倍工资中的劳动报酬作补偿解释,而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又作劳动报酬解释,这样造成了“一词多译”,同一概念在同一法律体系内部出现了不一致,损害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谨性,更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

第四,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有利于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促进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及有序发展。

因为劳动关系中,在职期间,为了保住既有的工作机会,劳动者不大可能提出维权,或者一旦提出,其付出的代价极可能就是丧失现有的工作机会,因此,扩大解释为适用一般时效,要求劳动者在在职期间提出维权申请,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设立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的稳定性,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同时,也是为了达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希望达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年内全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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