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方案和清洗工艺规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桂政办电[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我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6〕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16日在北流市召开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现场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力量,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人、车、路”因素中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目标: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作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基本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落实;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9•【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9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减少环境污染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很好的社会效益。
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老旧汽车报废标准。
在新的老旧汽车报废标准未颁布之前,仍按原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规定执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四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二)使用年限,载重车十二年、矿山特种车十年、大客车十四年、其他车辆十三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三)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15%的;(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为新车价格的50%以上的;(五)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六)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七)根据国家最近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几年来汽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决定在用汽车已使用满十七年(含十七年)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报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桂交综合[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交综合[2004]59号)各市交通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14号)及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诊断作业。
二、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时间间隔执行维护作业。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一级维护周期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出厂说明书没有作出规定的,按4000-6000公里或按每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进行2-3次执行。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应按《规程》中所规定的合理维护周期执行,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三)《规程》中没有的车型和其他没有相应规定的车型按以下规定的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载货汽车、小型及中型普通级客车15000公里,大型普通级及各类型中级客车20000万公里,各类型高级客车25000-30000公里。
(四)道路运输车辆一、二级维护周期应以行驶里程间隔为基本依据,对可统计行驶里程的营运客车必须按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对其他不便统计行驶里程的运输车辆可按以下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及额定载质量小于1吨的载货汽车6个月,额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吨的载货汽车4个月。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共12篇)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共12篇)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共12篇)第1篇:车用乙醇汽油综述我国目前推广使用的乙醇汽油是E10乙醇汽油,是在不添加含氧化合物的汽油组分油中加入一定量变性燃料乙醇及改善性能添加剂得到的可以替代传统汽油的车用燃料。
乙醇汽油对比纯汽油国家标准可知,有三项检测指标不同,其余指标基本相同,调和推荐管道比例调合方法。
组分油和乙醇通过计算机和调合控制设备(我们装车的批控易、流量计、气动阀)按9:1的比例在管线中完成的调合,直接通过鹤管装车出库。
整个过程均由设备精确控制,工艺自动化程度高,调和比例准确。
组分油可以用原有的汽油罐改装,要求是内浮顶罐,安装自动切水器等设施。
新建乙醇罐,建议采用内浮顶罐,对于罐容积100m3的可用低压小型固定罐或卧罐,罐内不宜采用防腐涂料。
乙醇汽油关键是存储、调和、运输全过程中都要注意防水,以免造成乙醇汽油相分离。
我们库区可考虑在两个400m3储罐区域调和乙醇汽油,一个做组分油罐,一个改为乙醇罐,在空地安装泵、批控系统设施及装车台。
申请乙醇汽油调和资质具有一定困难。
调和乙醇汽油需要具备乙醇汽油调和资质,详情请咨询商务部。
山东地炼中仅有东明石化一家具备这个资质,在东北这个封闭使用乙醇汽油的地区内拥有乙醇汽油调和资质的企业也仅有中石油、中石化、中化集团、宝来集团四家企业,西北地区仅有延长石油一家企业。
全国来说,拥有这个资质的企业屈指可数。
从一家生产乙醇汽油组分油的企业了解到,该企业近年来一直申请乙醇汽油调和资质,但至今未果。
国家为何对这个资质紧抓不放,究其原因:一、燃料乙醇的购买、定价、关税都由国家严格管控的,目前这个产品是非市场化的垄断产品,从事这个乙醇调和资质申请管控较严。
二、目前乙醇汽油调和资质均掌握在中字头企业手里,未对市场开放化。
三、市场存在挂组分油或纯汽油牌子,却销售乙醇汽油的企业,下游在监管过程中无法查证和处罚,存在漏洞,部分企业不好申请干脆不申请。
2020年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依据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相关标准以及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制订,此次抽查产品范围为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
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4个牌号。
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4.1 根据石油产品(车用汽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车用汽油产品年销售额(万元/年)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1:表2-1 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4.2 根据车用汽油行业的实际情况,销售企业规模以车用汽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2表2-2 销售企业规模划分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30 车用汽油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GB/T 8019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GB/T 8020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11132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荧光指示剂吸附法GB/T 11140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30519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多维气相色谱法NB/SH/T 0174石油产品和烃类溶剂中硫醇和其他硫化物的检验博士试验法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SH/T 0253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NB/SH/T 0663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SH/T 0693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SH/T 0711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SH/T 071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SH/T 071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ASTM D7039 汽油和柴油中硫含量测定法(单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Sandartestmethod for sulfur in gasoline and diesel fuel by monchromatic wavelength dispersive X ray fuorescence)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函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保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结合改革前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实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规定;在新的审批规定未出台前,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开展审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021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受理和审批第四章批准证书的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规范我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6•【字号】桂政办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3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市(地)、县和各部门要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服从大局,坚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做好治理整顿工作。
为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担任。
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市(地)、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前一阶段本市(地)、本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电话:0771—2804731,传真:0771—280016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要求,在近年来我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础上,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违规设置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清理、取消公路及城市道路上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包括收费点、检查点,下同);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管理。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南价格[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南价格[2008]22号)市各城区物价局,各有关车辆维修经营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7]584号)精神,经研究并商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我市试点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按照桂价格[2007]584号文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有关通知事项如下:一、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试行最高限价控制,价格下浮不限。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试行价格最高限价详见附表。
二、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包括的内容:1、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包括的项目内容:燃油箱及油管,燃油滤清器,化油器或电喷嘴,油路及各部滤网。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后应无杂质、水分。
2、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包括的费用内容:包括清洗服务工时费、清洗剂费、清洗辅助材料费、清洗合格证工本费、燃油系统技术参数调试费等费用。
清洗企业不能在清洗服务价格外另行加收其它费用。
清洗剂的质量要求依据自治区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时,如车辆需要更换相关零部件的,清洗企业必须征得车主同意并将零部件明码标价让车主认可后方可进行更换。
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时更换的相关零部件的零售价格,由维修企业按零部件实际进价加不超过15%的购销差率确定。
四、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监管,对擅自提高清洗服务价格或变相提高清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从严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南府办[2007]264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2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
南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广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部署和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认真准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为顺利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07年12月15日前,我市改造完毕、通过验收的加油站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2007年12月27日前,所有油库和加油站处理完普通汽油库存。
2007年12月28日,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禁止销售普通汽油,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原来销售90号、93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并形成燃料乙醇生产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营,减少汽车尾气有害气体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上网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邮编:530012联系电话:0771—2800291,传真:0771—2823036电子邮箱:*************联系人:李福海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方案一:全区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方案二:试点区域适用)本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为南宁、柳州、桂林、来宾、北海、钦州、防城港(含所辖县、市)。
试点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部门职责] 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项目建设和调配站建设规划布局及其综合协调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站、加油站等销售单位的设施改造指导、验收等监督管理。
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宣传口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我区车用乙醇汽油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北海、贵港两市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3月15日起在两市封闭销售、使用;2008年4月1日起在其他地区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4月15日起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十日车用乙醇汽油实用知识一、我区推广使用车用燃料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1、可以缓解燃油供应紧张局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在广西发展燃料乙醇产业是国家能源战略的一个重要部署。
2006年8月,在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和大力支持下,我区按照国家原则同意的《广西发展非粮原料燃料乙醇产业总体方案》,在北海市合浦县启动了全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项目。
该项目由中粮集团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建,建设规模为年产20万吨燃料乙醇,投产后可完全保证我区车用乙醇汽油的封闭销售。
我区一次性能源非常缺乏,成品油、燃料油对外依存度接近10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燃料油的消费量也在逐年增加。
2006年我区汽油消费量为127万吨,预计2010年将达到165万吨。
利用木薯来进行能源转化生产燃料乙醇,替代10%的普通汽油,可以缓解解广西燃油供应的紧张局面,调整广西的能源消费结构。
2、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燃料乙醇燃烧后产生的是水和二氧化碳。
研究表明,添加10%的燃料乙醇可减少一氧化碳排放25%~30%,减少可挥发性物质排放约10%,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可以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类的生存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地方经济国家在我区试点发展以木薯为原料的燃料乙醇产业,可以发挥我区木薯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深加工的档次和水平,带动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日期:2007-12-23执行日期:2008-1-1生效日期:1900-1-1《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清洁环保燃料。
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建设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规范。
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除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
调配、储运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遵守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宁桂林柳州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及运输问题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宁桂林柳州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及运输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宁桂林柳州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及运输问题的紧急通知南宁、柳州、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委、及库存充足。
商务厅、交通厅、公安厅,南宁铁路局,南宁海关,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近日,我区遭遇了持续性寒冷天气,桂北、桂西北地区灾情十分严重,交通运输受阻,南宁、桂林、柳州等地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非常紧张。
为切实保障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南宁、桂林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自治区领导的协调意见,现就协调解决南宁、桂林、柳州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及运输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南宁铁路局协调提供足够数量的铁路槽车,切实保证南宁、桂林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运输,并积极协调区外运力给予支持,在保障客运的同时,给予上述车辆通行便利。
柳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南下铁路槽车的发站、出发时间、到站、发运量等信息,保证南下列车运输畅通。
具体由柳州市与南宁铁路局沟通、落实。
二、自治区经委要督促、协调南宁、桂林两市经委,积极到货源地组织货源,保证运输车辆有货可运,运输问题由自治区经委与南宁铁路局协调解决。
同时,由自治区经委商北海市政府及北海炼油厂,采取措施增加液化石油气产量,最大限度优先保证我区境内气源供应三、由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通知各有关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加派人员,保证道路交通畅通,保障运油运气车辆及时抵达各地销售点。
从即日起至春节长假结束(2月13日),允许运油运气车辆参照鲜活农副产品运输车辆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8]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8]39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车用乙醇汽油价格。
1、各标号车用乙醇汽油市场零售价格(以升或以公斤为单位)与同标号普通汽油执行同一价格水平。
即:我区E90号、E93号、E97号等各标号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下达的90(Ⅱ)、93(Ⅱ)、97(Ⅱ)号现行汽油零售价格执行。
2、E90#、E93#、E97#等各标号的乙醇汽油品质差率分别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90(Ⅱ)#、93(Ⅱ)#、97(Ⅱ)#汽油品质差率执行,即:100、106、112。
3、中石化、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可在我局下达的乙醇汽油中准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在不超过8%的上下浮动幅度内,按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批准的浮动幅度确定车用乙醇汽油的具体销售价格。
4、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批零差率和作价办法按现行普通汽油执行,即:车用乙醇汽油批零差率为4.5%。
5、每吨乙醇汽油换算成升的价格系数,仍然按现行普通汽油价格换算系数执行。
6、车用乙醇汽油批发与零售优惠对象和优惠办法,按国家以及我区现行普通汽油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二、当国家调整汽油价格时,我局则相应调整乙醇汽油价格。
三、如国家调整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的价格管理权限,我局也相应调整中石化、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的价格管理权限。
四、当国家公布乙醇汽油价格管理办法时,则执行国家有关乙醇汽油价格管理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
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1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能源战略部署,我区作为国家第一个推广使用非粮原料车用乙醇汽油试点【总页数】4页(P24-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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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8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的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484号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484号文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你厅《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宁厅交发〔1998〕0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是交通部的主要职责,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包括汽车清洗业务的汽车维修业户实施行业管理,完全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划分的文件精神。
二、由于汽车清洗是汽车维修中的一项作业内容,而且许多汽车维修业户特别是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业务都包含汽车清洗,因此,汽车清洗是汽车维修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保持行业的完整性,不宜再对其人为地进行分割,况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已对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各类经营业户进行了审核,并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若其它部门再将属于汽车维修行业的汽车清洗业人为地割裂开来,另行进行管理,将会出现对企业重复发证、多头管理、加重企业负担的局面,使企业无所适从,即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也会使本已规范的汽车维修行业陷入混乱,从而制约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桂政办发[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自治区交通厅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清理整顿我区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效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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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方案和清洗工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桂交综合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方案和清洗工艺规范的通知(桂交综合发[2007]139号)各市交通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
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部署,为促进我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我区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交通厅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交通厅廖小波任组长,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黄天国处长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付健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市交通局、运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处),负责具体落实自治区推广办和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任务,负责全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
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马自求调研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科和各市运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1、组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维修技术服务体系,推荐有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
2、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以下简称清洗工艺规范)。
3、组织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维修企业的车辆清洗工作及清洗质量、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1、由交通厅综合处会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
2、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的车辆数,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动员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维修企业申报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并进行审查考核。
3、由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车辆清洗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给予技术指导。
通过培训使技术人员掌握乙醇汽油的特性,熟练掌握清洗工艺规范,确保清洗质量。
4、车辆清洗企业应公示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车辆清洗收费标准;将清洗工艺规范张贴上墙,设立技术咨询服务台;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车辆清洗情况统计报表。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车辆清洗情况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5、车辆清洗企业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对车辆清洗中产生的废油、废气等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
6、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车辆清洗企业,加强车辆清洗的质量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
车辆清洗企业要严格执行清洗工艺规范,对清洗合格的车辆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及配件用于车辆清洗工作。
7、加强宣传工作。
各市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各种有效方式对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培训和车辆清洗工作等进行及时报道或宣传,使社会各界和车主了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掌握乙醇汽油的基本特性和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等,提高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认识。
8、加强信息反馈。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发现和上报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中发现或发生的各种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9、车辆清洗按照自愿的原则执行。
四、时间安排1、2007年12月31日前,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燃油系统清洗维修企业,并将公布的维修企业名单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资料由各市交通部门报各市乙醇办备案。
2、2007年10月31日前,制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并报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交通厅向社会公布。
3、在各地开始使用乙醇汽油前,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应提前半个月做好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各市成立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领导小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车辆燃油供给系统清洗作业的项目、工艺、技术要求和适应性调整等。
本规范适用于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且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的燃油供给系统的清洗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8351-2004 车用乙醇汽油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 术语3.1车用乙醇汽油车辆乙醇汽油是指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量(一般10%)的变性燃料乙醇混配形成的一种车辆燃料,它是汽油发动机专用的一种新型环保燃料。
3.2变性燃料乙醇变性燃料乙醇(乙醇俗称酒精)是通过专用设备、特定工艺生产的高纯度无水酒精,经过变性处理后,仅供混配汽油专用。
4 清洗项目4.1化油器式汽车化油器式汽车的清洗项目为:油箱、燃油泵、燃油滤清器、油水分离器、化油器、油路及油路滤网。
4.2电喷式汽车电喷式汽车的清洗项目为:油箱、电动油泵、燃油滤清器、喷油器、油路及油路滤网。
4.3摩托车摩托车的清洗项目为:油箱、燃油滤清器、化油器及油路。
5 清洗工艺及技术要求5.1释放燃油系统压力方法一:卸压法,即在高压燃油管路接头或卸压阀周围,用不掉纤维的棉抹布垫于油管接头或者卸压阀下面,缓慢地松开油管接头或卸压阀,使燃油缓慢泄漏,释放燃油系统压力。
方法二:运转法,即拔下电动油泵继电器或保险丝,启动发动机,使发动机运转至自行熄火。
5.2清洗油箱5.2.1 关闭电源。
用专用工具拆下油量传感器或电动油泵,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清洗。
方法一:打开油箱盖,取出滤网筒,放出或抽出油箱内的大部分燃油,留下约80mm~100mm深的汽油。
用干净布挡在油箱口,防止汽油喷溅,将软管一端接通气泵,另一端由油箱口插入油箱底部用压缩空气不断移动吹扫,使油箱内的杂质被翻腾的汽油清洗下来。
当确认油箱底部的杂质被清洗下来后,将残油放出。
如放出的油较脏,可按上述方法重复清洗,直至放出的油干净为止;方法二:对不易放油、有栅格的油箱,应拆下油箱,放出油箱中大部分汽油,留下少许,用不掉纤维的棉抹布反复擦洗油箱内壁,并不断地晃动油箱,使油箱底部内的杂质在晃动冲击下被清洗下来,视情反复进行,直到确认干净为止。
方法三:采用专用抽吸工具也可以对油箱进行全面清洗。
摩托车油箱的清洗方法:可按上述方法一进行清洗。
也可拆下油箱放出或抽出油箱内的大部分燃油,留下约10厘米深的汽油,上下摇动油箱,进行冲击清洗。
若油箱内壁已生锈,可装进适当尺寸的干净铁链条(链条长度20~50厘米、铁箍条直径为2~4毫米),盖好油箱盖后往返摇晃油箱多次,然后将脏油清理出来。
如放出的油较脏,可按上述方法重复清洗,直至放出的油干净为止,最后取出油箱里的链条。
5.2.2 检查油箱呼吸阀,油箱进、排气应当畅通。
如排气阀不通,必须予以排除或者更换。
5.2.3 使用不耐醇油浮子的,应更换成铜质等耐醇的油浮子。
5.2.4 清洗后的油箱内应无污垢、铁锈、胶质颗粒和积水,油箱呼吸阀阀门应无污垢,作用正常。
5.2.5 将油量传感器及清洗后的电动油泵装入油箱(注意传感器浮子不受约束),并将经过沉淀、过滤后的清洁燃油或新油加入油箱。
5.3清洗燃油泵5.3.1 电动油泵应用化油器专用清洗剂进行清洗,清除附着在电动油泵外的各类杂质;5.3.2 可拆式机械燃油泵应清洗进、出油阀及油杯,视情更换老化及不耐醇的泵膜;5.3.3 免拆式机械燃油泵应视泵膜老化情况予以更换。
5.3.4 清洗后的燃油泵应当工作正常,内外清洁,无污垢。
5.4清洗燃油滤清器5.4.1 一次性燃油滤清器,应予以更换。
5.4.2 可拆式燃油滤清器,用清洁燃油进行清洗,主要清洗油杯及滤芯。
如果滤芯是不耐醇的,应更换为陶瓷材质或铜质网架等耐醇滤芯。
5.4.3 清洗后的燃油滤清器应当外部干净,滤芯耐醇。
5.5清洗化油器5.5.1 按正常工序用化油器专用清洗剂进行清洗,主要清洗部位:各部油道、量孔、油面室、雾化喷嘴、针阀等。
使用不耐醇油浮子的,应更换成铜质等耐醇的油浮子。
5.5.2 清洗后的化油器,应内外清洁,无污垢,滤网、各量孔畅通,作用良好。
5.6清洗喷油器5.6.1 免拆清洗即将免拆清洗设备连接于供油管路,用专用清洗液代替燃油使发动机运转,在发动机的工作过程中视情清除喷油器上的积炭。
5.6.2 分拆清洗即拆下全部喷油器,用专用清洗液清洗其上的积炭。
5.6.3 清洗后的喷油器应当无积炭,喷油器雾化良好,无滴油、漏油现象,密封圈性能良好。
5.7清洗油水分离器5.7.1 检查清洗油水分离器,必要时予以更换5.7.2 清洗后的油水分离器应当清洁,无脏物,无积水。
5.8清洗供油管路和各部滤网5.8.1 用压缩空气吹扫油管,也可用专用清洗液或免拆清洗设备进行清洗,并拆洗滤网。
如果油管的接头卡子为塑料材质,应更换为金属卡子,以保证密封性。
5.8.2 清洗后的油管应清洁、畅通,各部滤网应表面无污垢,性能良好。
5.9车辆燃油系统各部件的拆装,必须按该车型原厂的技术要求进行。
清洗后,各部件应连接牢固、安装可靠、无渗漏。
6 试车检查及适应性调整6.1清洗工作完成后,加入车用乙醇汽油或纯汽油启动车辆,仔细检查各部件,保证燃油供给系统无渗漏。
6.2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须对发动机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
化油器车辆混合气应适当调浓;带分电器的车辆应将点火时间在正时的基础上,对点火提前角略作提前(2-3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