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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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
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
(内政办发〔2013〕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广使用生物质液体燃料(乙醇汽油、生物质柴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推广使用生物质液体燃料(乙醇汽油、生物质柴油)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
月)
为落实国家关于在我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决定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先行试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广使用的原则,从2013年11月15日开始,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全面销售车用乙醇汽油(E93、E97),替代普通汽油(93、97)。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车用乙醇汽油在我区的推广使用范围。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8月成立了自治区推广使用生物质液体燃料(乙醇汽油、生物质柴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内政办字〔2012〕161号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各试点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分级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各试点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