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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内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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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社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 住院伙食补贴 假肢等辅助器补贴 停工留薪
备注
24月 22月 20月 18月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以下类推
低工资标准计发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 由单位负责
———— 国产
普通型
单位不及 时进行工伤认 鉴,伤残津贴 由单位发至鉴 定结论出来之 月
本人工资低于社平 工资60%的以60%计发, 高于社平工资300%的以 300%计发
————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
七级至十级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亡(含停 工留薪期内因工 伤导致死亡)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社平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增发10%,合计超过本人工资的按本人工资计发 工亡补助金:60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后配 置
3、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支付至18周 岁,其他的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工亡)。
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的等级,按统筹地 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 下比例支付:
按当地人口预期寿 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20周岁 以下
20~30 周岁
30~40 周岁
40~50 周岁
50~55 周岁
55~60 周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苏人社函〔2022〕33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2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89元,二级257元,三级240元,四级235元。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1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

(二)生活护理费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4.58%。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是指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伤人员给予的一系列待遇和补偿措施。

下面是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的主要内容:1. 工伤保险待遇1.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1.2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工伤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1.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工伤人员,可以根据残疾程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程度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按照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的金额。

2. 工伤康复待遇2.1 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康复期内的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用具费等。

2.2 职业康复补贴:对于因工伤致使失业的工伤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期间工资作为职业康复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3. 丧葬费补助对于工伤人员的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具体补助金的金额由江苏省相关规定决定。

4. 财产赔偿对于因工伤造成工人的财产损失,根据工伤责任认定的情况,由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责任单位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责任单位追偿。

5. 生活补助对于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还需根据江苏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情况和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伤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伤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 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五年二月三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制定的本省工伤保险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住院治疗或死亡,以及劳动者在本省就业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以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
1.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治疗。

2.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工伤病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劳动者发生工伤而不能继续劳动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失业保险金。

2.劳动者发生身故的,可以享受死亡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省劳动局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缴纳情况向本省劳动局备案。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月缴费,缴费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3.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管理
1.本省劳动局负责对本省内的工伤保险活动进行管理。

2.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活动,及时调查、登记工伤事故,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妥善处理工伤保险事宜,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1、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励性规定)不能混淆。

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 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吴中区工伤假期规定

吴中区工伤假期规定

吴中区工伤假期规定工伤假是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项权益,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后的权益和利益。

吴中区作为江苏省苏州市下辖的一个区,也制定了一些规定来保障工伤假期的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休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办法支付工人的工资:1.因工负伤的,支付工伤医疗费和与工伤程度相应的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2.患职业病的,支付职业病诊断确认的时间内的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吴中区的工伤假期规定如下:1.工伤医疗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工人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一般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人的工资,具体支付标准为工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康复期: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工人因工负伤还需要康复治疗,吴中区给予工人康复期,康复期的具体时间根据工人的康复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在康复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人工伤医疗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丧失劳动能力期:如果工人因工负伤后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不同的丧失劳动能力等级,吴中区会给予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期。

在丧失劳动能力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人相应等级的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吴中区的规定,工人在工伤假期内享受到的工资待遇不等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具体的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工人的工资、工龄、伤残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总之,吴中区在工伤假期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以及获得应有的补偿和关怀。

江苏省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伤期间⼯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以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江苏省⼯伤期间⼯资发放标准,欢迎参考借鉴!
江苏省⼯伤期间⼯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伤保险条例
第三⼗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四条⼯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南通市将执行以下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费、医用材料费、护理费等直接与工伤有关的费用。

2. 工伤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伤休假期限,按工伤工资的百分比给予工伤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一次性给予伤残补助金。

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死亡的,一次性给予工亡补助金。

5. 帮扶费:根据工伤程度,按月给予帮扶费。

二、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南通市的相关规定,2023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以符合省级规定的最高限额为准。

2. 工伤津贴依据工伤程度和工伤休假期限,工伤津贴按照下表给予赔偿:工伤程度休假期限工伤津贴比例 --1级 1-7天工伤工资的100% -2级 8-30天工伤工资的80% -3级 31-90天工伤工资的60% -4级 91天以上工伤工资的50% -5级终身工伤工资的40%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如下:工伤程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级工伤年度工资的90倍 -2级工伤年度工资的85倍 -3级工伤年度工资的80倍 -4级工伤年度工资的75倍 -5级工伤年度工资的70倍 -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死亡的情况,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为职工工资的120倍。

5. 帮扶费根据工伤程度,按月给予帮扶费,具体金额如下:工伤程度帮扶费 -1级工伤年度工资的10% -2级工伤年度工资的8% -3级工伤年度工资的6% -4级工伤年度工资的4% -5级工伤年度工资的2% -三、补充说明1. 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工伤年度工资”指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2. 工伤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以当地社保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3. 工伤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请及时关注最新政策。

江苏工伤假肢价位标准

江苏工伤假肢价位标准

江苏工伤假肢价位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假肢的价格标准是根据残疾等级和制作材料等因素确定的。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其工伤假肢的价格标准应相对较高。

工伤假肢的价格标准一般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制定,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工伤假肢的价位标准大致如下:
1. 低残疾等级假肢:低残疾等级指残疾程度较轻的情况,需要使用假肢辅助生活。

根据不同部位和制作材料的不同,价格标准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

2. 中残疾等级假肢:中残疾等级指残疾程度适中的情况,需要使用假肢进行康复训练和辅助生活。

根据不同部位和制作材料的不同,价格标准一般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

3. 高残疾等级假肢:高残疾等级指残疾程度较重的情况,需要使用假肢进行康复训练和辅助生活。

根据不同部位和制作材料的不同,价格标准一般在3万元到5万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价格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假肢价格还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假肢的定制程度、使用的先进科技等。

同时,江苏省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工伤事故丧失
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最后一次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江苏工伤假肢的价位标准大致在5000元到5万元之间,具体价格还需根据残疾等级、制作材料和特殊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同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是根据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

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

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

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工伤津贴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减退或者丧失的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对工伤津贴的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津贴的计算方法,二是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

首先,关于工伤津贴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和工龄来确定。

具体来说,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是职工的工资,但是在计算时会有一定的上下限。

江苏省规定,计算基数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意味着,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不会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其次,关于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分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两部分。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减退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程度来确定津贴的发放比例。

江苏省对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全残职工,津贴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津贴标准分别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60%、40%和20%。

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他人进行照料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标准是江苏省的规定,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具体的工伤津贴标准还需要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总体来说,苏州市工伤津贴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和工龄来计算,并根据伤残程度确定津贴的发放比例。

除了伤残津贴外,还有生活护理费的发放。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工伤津贴标准需要参考苏州市相关规定。

对于受到工伤的职工来说,工伤津贴的发放将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江苏地区工伤认定标准

江苏地区工伤认定标准

江苏地区工伤认定标准
江苏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操作规程》,同时结合江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本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执行劳动任务、履行公务或者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根据这一定义,江苏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的主体:适用对象为在江苏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以及雇主。

其中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工伤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伤必须发生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二是受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例如,因为工作岗位需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员工因疲劳过度导致骨折,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

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经办机构将鉴定结果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如不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
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工伤待遇: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具体金额由江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江苏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基本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度调整。

这一标准的制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劳动法工伤赔偿

江苏省劳动法工伤赔偿

江苏省劳动法工伤赔偿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江苏省劳动法工伤赔偿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标准为伤工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的残疾,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其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工伤人员的工资标准而定。

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是指因工伤致死的,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工伤赔偿的申请流程,江苏省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认定后,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申请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以便顺利办理工伤赔偿手续。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需要了解并遵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最后,对于工伤赔偿的执行和监督,江苏省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工伤赔偿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等渠道,对工伤赔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江苏省劳动法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劳动者可以及时有效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劳动关系。

江苏省人社规工伤文件

江苏省人社规工伤文件

江苏省人社规工伤文件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下面就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文件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不仅包括了传统的企业员工,也包括了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其次,文件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在工伤认定方面,文件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这一举措将更加科学、公正地对工伤进行认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另外,文件还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文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程序和方式。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了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者权益,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文件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文件规定了有关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了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这一举措将更好地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水平,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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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江苏
工伤假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下所享受的假期。

在江苏省,工伤假的相关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和保障。

本文将就江苏省工伤假的相关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广大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伤假是指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工伤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受伤职工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假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对于因工伤需要休息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确保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
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期限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至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之日止。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支付,并可以按日连续处以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工伤假期间的休息和治疗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力配合工伤职工进行休息和治疗。

同时,工伤职工本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于工伤假的相关政策规定非常明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能够让广大劳动者更加了解自己在工伤假期间的权益和保障。

同时,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于工伤假政策的宣传和执行,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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