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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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京财农[1997]9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7.14
【实施日期】1997.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4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京财农(1997)951号1997年7月14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我市垂钓业在城近郊区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些垂钓经营单位从本市或外地购水产品供顾客垂钓。为了规范征税行为,依据《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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