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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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交通规则 (3)

第三节驾驶规定 (6)

第三章轻车(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8)

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9)

第五章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11)

第六章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14)

第七章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15)

第八章人员接送管理办法 (16)

第九章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17)

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18)

第十一章罚则 (21)

******煤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

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

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

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

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

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

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

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

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

第九条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

牌。

第十一条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

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

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

上行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

牌。

第十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

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

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

灯。

第二十二条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

意。

第二十三条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

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

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

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

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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