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流通环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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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否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参考学习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确保食品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其中,第75条规定了处罚到人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进行解析和探讨。

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概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了处罚到人的具体情形和相关处罚措施。

该条规定了在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方面,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人员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

2. 处罚到人的适用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处罚到人适用于在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中,发生以下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健康损害;•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这些情形中,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能会面临处罚到人的可能性。

3. 处罚到人的具体措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处罚到人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措施。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3.1 刑事责任追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对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故意销售伪劣食品,致使人员伤亡或严重健康损害;•食品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严重,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健康损害;•通过行贿等手段,违法生产、销售食品,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等。

3.2 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处罚到人还包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些措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保障食品安全。

4. 处罚到人的意义和作用处罚到人作为对违法行为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其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权威震慑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员实施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可以向社会传递出权威和震慑的信号。

食品安全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食品安全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食品安全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是食品安全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经营者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下,将会被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是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应用等。

根据该法规,如果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是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管理、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

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指导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食品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办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该法规,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惩处。

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是针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明确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行业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的限制和制裁。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1.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填报日期:表一部门概况表说明:1.部门全称: 要求填写法定实施主体。

2、部门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由质监局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

表三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1、说明:2、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 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说明:1.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行政处罚类公开项目表:如果有多个, 请复制粘贴多个表格, 进行填写单位名称(公章): xx3、说明:4、以上表格资料需要按照本局的处罚事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案由。

比如,生产的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来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这一案由。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旦被发现,同样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案由。

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也是常见的案由之一。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未经许可、登记,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或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处罚的违法行为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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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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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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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标 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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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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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 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二款 功能内容 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 内容不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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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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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条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 办法》第十二条 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的人员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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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文件 (五)项 食品批发企业未如实记录批发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 品的规定内容或保留载有规定内 十九条 容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者票据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 办法》第十五条 2年 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者拒不履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办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食品批发企业未向购货者开具载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有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或 办法》第十四条 未加盖印章或签字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或将食 一款第六项 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者清理库存食品 (四)项 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 (十)项 拒不停止经营 食品经营者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展监督检查 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依照规定采 取措施并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流通环节处罚条款[1]

食品流通环节处罚条款[1]

常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额度一、《食品安全法》,处罚5000元起。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定性第34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定性第34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定性第34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性第44条)(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定性第53条)(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性第102条)(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性第45条)(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定性第68条)(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定性第47条)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制定本文。

第二条本文所称食品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罚当其罪、罚不为重、从轻、准确且及时。

第五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体为食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决定的实施等都需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条食品行政处罚的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七条违法行为1: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罚款100,000元。

第八条违法行为2:使用过期食材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第二节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九条违法行为3: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违法行为4: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十一条违法行为5: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100,000元。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6:餐饮服务单位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0元。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1995年10月13日通过,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和相应的处罚。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法来规范,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来说,更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常见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因食品安全问题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行使民事责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当事人相互间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二、食品安全处罚措施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

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1. 通报批评对于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中,存在一些小问题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个体户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惩戒。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一些错误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后果的情况。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影响,行政处罚可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旨在给予当事人一个惩戒性的处罚,以警示其他从业者。

3. 经济赔偿对于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23年度新食品安全法种行政处罚

2023年度新食品安全法种行政处罚

2023年度新食品安全法种行政处罚2023年度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严格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下面就对2023年度新食品安全法种行政处罚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未来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食品安全法种行政处罚情况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计,2023年度全国范围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数目较往年有所上升,其中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更严格的管控,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给予了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2023年度中,因食品添加剂不合格被给予处罚企业数目较往年大幅上升,且处罚金额也相应增加。

2.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采取了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2023年度中,因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被给予处罚的企业数目也有所增加,而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处罚金额也比往年有了明显提高。

3.食品污染和添加非法物质:食品污染和添加非法物质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情况在2023年度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管控和惩治。

根据统计数据,因食品污染和添加非法物质被给予处罚的企业数目也在逐年上升,处罚金额也相应增加。

二、新食品安全法种行政处罚的效果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安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和严格管控,多项措施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首先,加强了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了产品的质量。

新食品安全法强调对食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这为食品企业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经营水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

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

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随着社会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的监管和关注。

然而,仍有一些不良商家为了牟取暴利而违法违规。

这些不合法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食品监管部门实施法律惩戒的重要手段。

食品常见违法行为食品安全问题是国家公共利益的核心之一,食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是很危险的。

违法行为包括对食品进行混合、掺假、超范围添加、使用未经认证的食品添加剂等。

此外,非法购进、销售、库存已过期、变质、病死、保质期届满等食品也是违法行为。

在销售过程中,商家会采用虚假标识、虚假广告、满足物价等方式进行欺诈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判断。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的监管。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违法事实:囊括了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具体违法行为。

二、依据法律条文:确定这些违法行为所违法法规具体是那些条文。

三、处罚决定:明确此次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情节等信息,并宣布处罚决定。

四、程序说明:阐明整个处罚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五、法律申诉的方式和期限:告知被处罚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

六、公示与强制执行:将处罚决定进行公示,除此之外还需要执行有关程序。

行业中的未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而言是一个很重要的工具。

行业监管部门应该一直紧密跟踪食品生产、销售、碳排放等方面的发展,以满足内外部施加的压力。

为了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管工作,需要通过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监管机制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以确保食品质量和公众健康的稳定。

同时,还需要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自律管理,提高其营业格局的质量与标准,减少违法操作。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严厉打击和处理违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探讨。

一、违法行为定义及分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者向公众提供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的食品产品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a) 使用劣质原料或添加非法添加物;b)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c) 未经检疫许可进行食品生产等。

2. 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a) 销售假冒伪劣食品;b) 无证销售、运输食品;c) 滥用保健食品等。

3. 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a) 餐饮场所无证经营;b) 食品卫生条件不达标;c) 使用过期食材等。

二、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违法行为处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坚决执行。

2. 公正原则:违法行为处理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一视同仁进行处理。

3. 严厉原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

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

4. 教育原则: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改正错误,并加强监管,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三、违法行为处理的方式和措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能够快速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并警示其他从业者。

2. 刑事处罚: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

3. 司法救济:对于商家或个人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食品安全监管则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追究食品安全责任是确保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能够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措施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方式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基础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上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法律规定了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负有的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各个环节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规定为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在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中,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以及消费者。

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之一。

他们应当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对生产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2.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销售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环节。

他们应当保证销售的食品都是合法合规的,并对食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把关。

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处理。

3. 消费者: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责任的一部分。

消费者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食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保持警惕。

如果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三、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方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民事赔偿。

1. 行政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是对食品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打击手段,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2.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

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

进货台帐
•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励其他食 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 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 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 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 联网备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 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并不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自觉履行召回或停止经营义务的就无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无需受到行政处罚
• 嘉兴市经开星缘网吧未办理《食品流通 许可证》,擅自从事饮料等预包装食品 的经营活动,于去年3月25日被嘉兴市 工商局依法查获。嘉兴市工商局没收其 违法所得2503元以及违法经营的上述商 品,并处以罚款8万元。
十大案件中就有三件涉及酒 类,成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违法“重灾区”。
有: 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查处的瓯海郭溪曹 坪“假酒”系列案件、嵊州市方真食品贸 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黑方”洋酒案、衢 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 案。
5、经营者把大包装的食品换成小包 装的食品容易产生的违法行为
• 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存在大包装的食 品换成小包装的食品,如:大包装食糖、饼干、 蜜饯、坚果类食品换成小包装进行销售的情形。 经营者把大包装的食品换成小包装的食品应是 一种分装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卫 生部的答复意见,经营者如分装食品应取得相 应许可方能进行分装。 • 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打大包装的生产日期 还是打现在的包装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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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流通环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应受处罚的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可实施处罚的种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经营条件变化时未依规定处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低二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罚款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许可证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明书不符合要求七条条第(二)项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规定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食品批发企业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规定内容或保留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罚款食品批发企业未向购货者开具载有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或未加盖印章或签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罚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食品经营者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未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信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罚款未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成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停止销售、追回;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乳制品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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