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办事指引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pdf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
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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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演员
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
3、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
4、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
1 份)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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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 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 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 音频资料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11、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 1 份) 12、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 1 份) 备注: 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和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演出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
演出所地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供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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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时间
1/5
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 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4项(见附件)。
为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审批权限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批程序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2.原批准文件;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消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文艺表演团体10页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9年8月28日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1.设立(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可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
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
文艺演出团体审批业务手册一、合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艺演出团体审批旳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规定,合用于文艺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旳征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文艺演出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
分项:设置、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办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旳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内地与香港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旳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旳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国务院有关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旳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行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三)实行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内资)文艺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内地方控股旳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置内地方控股旳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有对应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对应旳业务培训、考核。
(六)同意文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可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旳,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设置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旳,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旳,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旳,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旳,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旳,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旳,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置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
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征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施本片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一)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四、审批条件1.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手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负责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仅限于为本省服务),及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简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办事是演出活动相关的必要手续,需要经过各相关单位的审批、登记、备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进行详细介绍:•营业性演出定义•营业性演出申请流程•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文件•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营业性演出定义营业性演出,顾名思义就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售票等方式收取经济利益的演出活动。
国家对营业性演出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及标准也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的办理流程。
营业性演出申请流程1.审批主体:文化和旅游局所有的营业性演出都必须通过文化和旅游局的审批,且在营业性演出资质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任何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主体会根据演出的内容、场地、时间等因素进行审批,通过相关的部门对演出进行安全、合法性的审查,只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演出才能被批准。
2.选择演出场地申请人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演出场地,场地要求演出所需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如消防器材、灭火器等,还要具有较好的声、光、电等表现条件。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演出计划、演出许可证等。
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审批费用,费用由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演出的类型和规模等情况进行评估。
4.审查流程申请材料提交后,文化和旅游局会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场地安全、火灾、安保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演出的安全和合法性。
5.取得审核证明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条件,文化和旅游局将发放相应的审批证明,申请人可以在演出前按照要求完成备案、登记等手续后,正式进行演出活动。
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文件1.申请表申请表是提交申请的必要材料,要求填写详细的演出信息,包括演出类型、时间、地点、演出人员等信息。
2.演出计划演出计划是演出方案的具体细节,包括演出内容、演员导演,演出流程等细节,审批单位会根据演出计划来核查是否符合国家法规。
3.演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是对演出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证件,需要在相应单位备案,并在演出前提交申领。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制度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二、权力行使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第十六条规定“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演出活动应予批准:(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四)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六)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七)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演出举办单位还须提供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处务会提出处室意见,移送相关处室会签后,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如需经过专家论证的许可项目,由主管副厅长确定并依法组织专家论证。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厅办公室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备案)表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一)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仅限于邀请涉外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本团自行举办的以本团为班底的营业性演出;(二)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三)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四)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8]27号)。
)(一)演出申请书(申请书范本附后)。
内容包括:举办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项目名称,拟邀请参加演出的主要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员姓名等,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需提交原件);(二)书面声明: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记录的声明及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需提交原件)(三)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包括:1、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2、该单位最近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文或近2年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演出批准文件(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的不提交此项;我省经常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单位也可不提交此项);(总结需提交原件,演出批文需提交复印件)3、文化部同意举办演出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此项仅由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的申请人提交)(四)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有关证明(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且演出内容和演员不变的,可不提交下列1、2、3项,但如增加内地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台演出的,应就增加部份申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文艺表演团体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3年8月28日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1.设立(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办事指引
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
申报主体法人□
√个人□√其它□
法定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法人或持《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的个人,在演出日期3日前,持《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提出申请,演出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的情形。
申请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组台演出的,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未成年人演出的,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活动除外),提供承建单位竣工验收后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先批准,后补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在批准决定书中注明)。
7.如以上申请材料所列事项变更,按审批程序提供相应变更事项材料。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决定书(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决定书中注明需补报材料)。
文化和旅游部营业性演出审批指南
文化和旅游部营业性演出审批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深入解读文化和旅游部营业性演出审批指南第一部分:引言。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一)文艺表演团体
1、设立文乙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 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
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时间为20日,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时间为3日。
办理地点
沐川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冋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
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文艺表演团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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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
申报主体法人□
√个人□√其它□
法定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法人或持《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的个人,在演出日期3日前,持《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提出申请,演出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的情形。
申请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组台演出的,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未成年人演出的,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活动除外),提供承建单位竣工验收后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先批准,后补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在批准决定书中注明)。
7.如以上申请材料所列事项变更,按审批程序提供相应变更事项材料。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决定书(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决定书中注明需补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