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六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黑龙江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科技项目的立项范围为黑龙江省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
第五条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科技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项目要求: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1.基础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或交叉学科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2.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本领域发展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以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为目标。
3.应用研究应以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研究任务,以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来促进本领域的发展。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围绕自身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本方向的标志性成果;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校,围绕学校学科特点和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力争为促进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指导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非省属本科高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课题组自筹解决.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专职人员。
3。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项目,且不能再作为项目的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教学研究总结能力--2014年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综述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教学研究总结能力--2014年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综述刘德宏【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小学教学案例与研究)》【年(卷),期】2015(000)007【总页数】2页(P9-10)【作者】刘德宏【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正文语种】中文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国务院于1994年颁发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决定对在各级各类教育领域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2014年7月,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黑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笔者通过筹备、参与此项工作,对工作中采取的方式、策略和反映出的问题、现象进行了梳理和思考。
教学研究是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推动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用系统思维、全局意识和全球视野认识改革,用普遍联系观点设计改革,用统筹兼顾的办法推进改革,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就基础教育领域而言,其综合改革应体现在资源配置、考试招生、治理结构、育人模式、教学改革、教师管理、督导监测等方面的改革上,尤其强调改革的综合性,使各项改革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关联、相互耦合。
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次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将申报范围确定为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多个方面。
其具体内容有三个维度,一是所属基础教育阶段,分为6个方面,即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其他;二是改革与实践探索领域,具体分为14方面,如幼儿园保育教育、幼儿园教学研究与指导、中小学课程开发与实施、中小学教学方式、特殊教育改革研究等;三是所属学科或具体的实践探索领域,具体分为35个方面,如中小学德育课程与教学、中小学学科教育、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等。
成果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各省属高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严格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是经省教育厅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黑教联[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2〕39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为深入实施“黑龙江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有效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决定实施“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现将《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广泛深入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对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认真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意见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全面、系统、科学制定本单位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2.各研究生培养高校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承办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最大限度地扩大和提升本校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本校优秀研究生参加国内外、校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各高校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省教育厅根据预算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进行资助。
各高校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的遴选推荐工作。
***************邮箱。
从2013年起,每年3月31日以前进行项目申请,并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4、请有关高校于6月31日前将2012年相应项目申请表(一式六份)报送至省学位办,电子材料发送到联系人:曲洪亮联系电话*************。
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取消、下放、暂停317项审批事项
省教育厅
取消
15
设立医药、政法类和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 审批
一、《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 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
省教育厅
暂停实施
- 3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6
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 理单位资质认定
省工信委
取消
7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省工信委
取消
8
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 研成果验收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
省政府(省工信 委承办)
取消
2个子项:1.民爆科 研立项备案;2.民爆 科技成果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备注
2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 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公安厅
暂停实施
24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2年8月24日通过)
省公安厅
暂停实施
25
弩的制造、销售、进 口、运输、使用审批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 核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6月29日点击:3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教(2001) ,159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助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化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故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第五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建,是在教育厅的领导下,具有对全省教育科研工作进行领导、规划、组织、协调、指导、评价和奖励等职能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提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宜传与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建立学科专家组,设高等教育学科专家组、基础教育学科专家组和职成教育学科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成果进舫渭审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立项,管理省级规划课题,组织课题成果评奖和学术交流,培养科研骨干、推广科研成果等。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经费是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专项资金投入,是用于资助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学技术相关活动的经费,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
第二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资助我省高校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范畴第四条国际合作、国家、省(部)、市(厅、局)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是企业、事业以及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畴。
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科技园区、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技术推广、科研项目论证、规划制定、学术会议以及校企合作等项目经费。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原则第五条高校科研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部门审核。
项目批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科研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六条任何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经费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共同管理。
第七条高校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用途不同,对其管理应按项目计划、合同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管理。
第八条高校科研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指定的科研平台建设或科研活动。
第九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高校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直接负责本级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下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实行校、院(系、部、所)与项目负责人分级负责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第十条高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
第十一条高校科研经费须纳入经常性财务审计内容。
第四章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等规定,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3月25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省域内的省属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6月29日点击:3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教(2001),159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助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化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故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第五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建,是在教育厅的领导下,具有对全省教育科研工作进行领导、规划、组织、协调、指导、评价和奖励等职能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提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宜传与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建立学科专家组,设高等教育学科专家组、基础教育学科专家组和职成教育学科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成果进舫渭审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立项,管理省级规划课题,组织课题成果评奖和学术交流,培养科研骨干、推广科研成果等。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2月20日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为指导,以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积极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本着抓规范正规秩序、抓重点解决难题、抓反复消除隐患的总体思路,把上级指示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把建章立制与规范落实相结合,实现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目标。
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一是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普通高校按千分之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干部和专职安保人员。
地市教育局设立安全科;中小学校(幼儿园)聘请法制副校长,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培训。
各级各校要采取不同形式,对各类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
省教育厅将采取分期分批的培训方式组织安全管理干部培训,在普通高校以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在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校园警务室、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警联动工作为重点,通过培训达到提高能力素质、规范重点工作的目的。
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结题验收须知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须知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各类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将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表格公布,请项目负责人务必提前阅读并照章办理。
具体要求归纳如下:一、关于验收范围凡审批书约定到期应完成的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均在此验收范围之列。
二、关于项目变更和调整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
如有不可抗拒原因,按下述形式处理:1、内容变更:科研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须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情况,以及变更对于项目的影响,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变更申请表(附表-).2、人员变更:科研项目的成员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身体健康等不得已的原因需要变更人员、调整顺序、重新分工的,须说明理由,且由变更前和拟变动后的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申请表(附表二)。
ﻫ3、时间变更: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组应在项目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附表三)。
如有变更,项目组填写上述申请表后报校科研处,由科研处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公文(函)的形式,由项目组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变更申请,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申请未得到省教育厅科技处正式批准前,项目应按原来的研究计划进行,项目组和学校不得擅自变更。
ﻫ三、关于项目成果1、科研项目批准前的研究成果,只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基础,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依据,论文的收稿日期、专著的出版日期和专利的申请日期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以此类推。
2、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研究成果,未单独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XXXXX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黑教法[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法〔2010〕149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 10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要求,现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其中的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加大对本机关实施和对下级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加强层级监督力度,逐级抓好落实。
教育法制机构要全面履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本部门实施和监督下级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要有重点地加强平时跟踪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领域跟踪检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及时消除责任制落实中的薄弱环节,依法纠正违法问题。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及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分解表要于2010年11月1日前印发,并抄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7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办、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对省属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全面优化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从根本上形成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预算执行等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12]37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预算执行等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预算执行等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12〕376号)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全面掌握我省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情况,确保我省顺利通过项目后期评估,取得优异的评估结果。
我厅拟于近期开展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等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预算执行等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2年10月18日附件:预算执行等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为全面掌握我省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情况,确保我省顺利通过项目后期评估,取得优异的评估结果。
由省教育厅组成检查组,对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为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日元贷款项目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检查工作,强化监督,宣传政策,规范管理,严肃纪律,规范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元贷款项目管理等工作。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推进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日贷项目竣工报告编写和后期评估等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黑教信函〔2014〕463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黑教信函〔2014〕463号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教信推办〔2014〕15号)精神,做好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按教育部要求,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院校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数据填报、更新、审核与上报等工作。
学校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及时登录核对信息,完善数据,并按时更新。
2.请各院校于12月4日前与省电教馆联系,告知学校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获取填报系统平台管理员帐号与密码,同时加入黑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QQ群获取填报规则。
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省电教馆常冬同志。
3. 系统数据填报方法:请访问/,在右上角点击“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进入。
或者直接访问/base/login.jsp。
4.请各院校于12月4日前将《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联系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教育信息化处,并于12月10日前完成系统数据填报工作。
省电教馆联系人:常冬联系电话:*************,139****6881邮箱:**************黑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QQ群:248909482省教育厅联系人:李青松联系电话:*************,186****2558邮箱:***************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2.《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数据填报工作联系表》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黑教师[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3〕68号)各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下发后,各省属高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积极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岗位设置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工作推进速度较慢,影响了整体工作的全面深化。
为加快此项工作进程,现提出进一步推进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要认真学习省人社厅《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2010〕80号)等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文件,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各部门及每一位同志的实际情况。
要突出抓好调查摸底、各类各级人员的合理比例设计、“双肩挑”人员的确定、近几年未聘人员的安置和未来落聘人员的思想工作。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因此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设岗应以教育教学人员为主,医疗是医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医科院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设岗应以医护人员为主,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设岗亦应以本单位主业人员为主。
三、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黑教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黑教科〔2013〕29号)各有关高校: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规定,省教育厅组成专家组对开放运行三年以上的16所高校48个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在学校自评、材料评审、部分实验室现场答辩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评估意见。
现将评估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结果东北农业大学“动物普通疾病防治重点实验室”等1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哈尔滨医科大学“病因流行病学重点实验室”等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B),齐齐哈尔医学院“天然药物抗肿瘤重点实验室”等24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合格。
“食品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等4个重点实验室为整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优秀和优秀(B)的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请有关高校组织重点实验室制定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召开相关部门的建设论证会议落实建设经费;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继续开放运行;评估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将暂停下一年的开放运行经费支持,依托高校要高度重视,组织重点实验室就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加大建设力度,力争通过一年后的整改考核。
三、各重点实验室应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优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四、各依托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评估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梳理总结差距和不足,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促进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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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科函[2013]23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通知
(黑教科函〔2013〕234号)
各普通本科院校:
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将于6月开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1. 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要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2. 2014年科技项目将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的发展战略,重点支持围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制造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等相关领域开展的研究。
3.重点项目每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限报1项(含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项目应围绕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我省企业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难题;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重点支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而进行的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指导项目学校或课题组应保证能够筹集到所需研究经费。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