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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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财政机关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非税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五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

第八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分为两种,一式六联。

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格式二仅限于收取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第一联:缴讫证;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四联;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传票:第五联:收款人开户行作贷方传票;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的要求,我局对公布日期截止为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1995〕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1996〕0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湘国税发〔1996〕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2〕4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湘国税函〔1995〕12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1996〕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8湘国税函〔1997〕01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征税等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9湘国税函〔1998〕23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0湘国税函〔1999〕51号关于重申和明确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11湘国税函〔2001〕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2〕40号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2〕321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5湘国税函〔2003〕245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湘国税函〔2004〕457号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18湘国税函〔2005〕23号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5〕179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20湘国税函〔2005〕440号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21湘国税函〔2005〕4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51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52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552号关于销售二手车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6湘国税函〔2006〕128号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27湘国税函〔2006〕20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325号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29湘国税函〔2006〕6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6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6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湘国税函〔2007〕6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33湘国税函〔2008〕7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34湘国税函〔2008〕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35湘国税函〔2008〕55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6湘国税函〔2008〕56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38湘国税函〔2009〕14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39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6〕118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8〕5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7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批复5湘国税函〔1995〕0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6湘国税函〔2006〕249号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2006〕270号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8湘国税函〔2008〕1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活动的通知9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附件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湘国税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4〕68号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4〕11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6湘国税发〔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发〔200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工作意见8湘国税发〔2007〕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湘国税发〔2007〕16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湘国税发〔2007〕17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湘国税发〔2008〕15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4〕1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4〕4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4〕255号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15湘国税函〔2004〕2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487号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7湘国税函〔2004〕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湘国税函〔2004〕537号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4〕559号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湘国税函〔2005〕13号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1湘国税函〔2005〕58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114号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1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19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5〕51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6湘国税函〔2005〕696号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7湘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269号关于印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29湘国税函〔2006〕332号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3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束——。

非税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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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管理制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壹)行政性收费;(二)事业性收费;(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方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壹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对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财政机关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非税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五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

第八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分为两种,一式六联。

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格式二仅限于收取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性收费;二事业性收费;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六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和征收;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第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二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第十四条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进征收或者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二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三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九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二十三条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第二十四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有关的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湘财非税[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银行,省内农村信用联社,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范我省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013年6月3日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非税收入的收缴、入库、退付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收取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

第五条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及汇划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及信用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湘政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行政性收费。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

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

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湘财综[2005]3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发布日期】2005.07.13【实施日期】2005.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3号2005年7月13日)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现象,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现象,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等(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机构)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为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收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奖励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申报,对符。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法[200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6.14【实施日期】2006.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湘财法〔2006〕8号)各市州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省国库集中支付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为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六月十四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审理、审查、决定财政执法检查处理和处罚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理、审查、决定财政执法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审理、审查、决定财政执法案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检查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二)检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检查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四)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移送的建议是否恰当;(六)执法检查的程序是。

对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对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一、为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考核。

三、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

按照统一规定的考核项目和标准,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量化并逐项计分。

四、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省财政厅每年分别按市州35%、县市区25%的比例评选出先进单位,并对获奖单位在全省予以通报表彰。

市州先进单位的考核由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自评申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评定;县市区先进单位的考核由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自评申报,经所在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定。

必要时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可会同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作适当调整。

五、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项目、标准,据实进行自查自评,计算出相应分值,有加分或减分的单独列示,并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因业务分工造成的工作缺项可在自查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

县市区非税收入管1页理机构将相关考核资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本级相关考核资料,所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审核推荐名单及其自查自评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一并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六、考核内容及分值:1、积极开展非税收入理论探讨和管理调研工作,市州每年有2篇、县市区每年有1篇论文或调研报告的计8分,否则酌情扣分。

若撰写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每发表1篇加计2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宣传,市州每年向“湖南非税收入网”提供6篇以上(含6篇),县市区每年向“市州在线”提供3篇以上(含3篇)信息材料且被采用的计8分,否则酌情扣分。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年检、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脑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归并、增减和调整。

第八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湘办发[2011]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48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省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31日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市区及境外办事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借、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收益。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取得的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湘政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征收或收取(以下简称执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三条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二)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执收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三)严格审核本单位执收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四)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六)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湘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主管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指导和考核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三)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计划检查、专案检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四)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五)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组织查处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六)负责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障工作;(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稽查局设5个职能处(副处级):(一)综合处负责起草和办理有关文件、报告;处理本局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督办、保密、档案、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和重大案件的曝光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稽查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全省稽查计划和各地稽查计划的备案工作;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负责全省稽查人才库管理工作;负责稽查报表的收集和编报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稽查工作的综合考核。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2005年3月11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化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以上规定是非税收入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省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略)——结束——。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湘非税[2005]9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非税〔2005〕9号2005年11月3日)为了切实做好分成结算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的规定,现就非税收入分成结算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按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并办理非税收入分成。

做到月清年结。

尚未撤销收入过渡户或经批准暂时保留过渡户的执收单位,应及时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将收入过渡户上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缌以确保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时分成并划解。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二、上解分成收入时,应将各项目的收入汇总划缴至上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在付款凭证中注明“××市(县)分成收入”,同时将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附件一)同步传递。

省、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表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市州、县(市、区)上解中央、省级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帐号见附件二)。

三、返还下级非税收入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按比例计算的应返还下级金额,将各项目的收入汇总拨付至下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同时将明细资料同步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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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非税[2016]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财政票据承印企业,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的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级非税入稽查工作,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将其管理的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稽查事项实施直接稽查。

同时,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有指导、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的执收情况以及票据承印企业、代理银行等关联单位的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稽查。

第五条非税收入年度重点专项稽查计划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第六条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且稽查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稽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第七条对于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事项,经核查事实确凿,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群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二)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三)是否正确使用执收系统,并及时申报办理非税收入执收项目下载、更新项目数据库及单位信息变更等手续;
(四)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含执收成本);
(五)是否超过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六)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七)是否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八)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出具非税收入票据;
(九)是否有擅自处理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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