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面积汇总
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
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
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
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
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
第11.5条质量评定
第11.6条成果验收
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
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
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
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
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
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1.7.2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
表1.2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地籍调查测量1.2
准备工作制定计划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权属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及小结
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
面积量算汇总
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
地籍调查
地籍测量
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第1.10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
表2.1
第2.3条土地要属性质分类
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

第2.4条土地编号
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

2.4.2“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

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
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

“块地”与宗同级。

“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

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

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

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
0102 03 05 00028
广州市东山区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
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

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

“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

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

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
(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

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 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

(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凡开展地籍调查测量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的计划。

计划应将调查测量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开展地籍调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
(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7)标准地名资料;
(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

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现势性。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确权定界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3.4.1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

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控制点理设要求、施测纲要、计算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0)成果资料的上交。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3.5.1统一印制表册,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
(5)宗地(块地)面积量算表;
(6)图幅内街坊面积计算表;
(7〕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8)以街道为单位宗地(块地)面积汇总表;
(9)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0)检查记录表;
(11)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土地登记规则》)。

3.5.2界桩(见附录4)。

3.5.3仪器工具
(1)测绘仪器;
(2)面积量测仪器及工具,计算机;
(3)绘图工具和材料。

3.5.4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3.6条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前必须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

第3.7条宣传、动员
地籍调查测量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政府全面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4.1.1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及其地卜附着物、建筑物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4.1.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1)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
(2)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
(3)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4)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
(5)绘制宗地草图;
(7)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
(8)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4.2.1调查底图可采用1:500--1:20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也可采用与上述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放大航片。

4.2.2没有上述图件的地区,可利用城镇规划图件作为调查底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避免出现重漏。

4.2.3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道、街坊划分。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4.3.1正街道的划分原则
(1)一个县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

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

(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县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

(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3.2街坊的划分原则
(1)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

(3)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

第4.4条界址调查
4.4.1根据调查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4.4.2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4.4.3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4.4.4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

(1)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见附录1)。

(2)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3)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2)。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4.4.5实地界址认定
(1)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2)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3)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 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4)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扣除,按扣除后的范围定界。

(5)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

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见附录3)。

(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7)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理。

如图4.1所示的甲宗地3号界址点和乙宗地的2
号界址点。

1 4 1 5
2 3
3 4
图4.1
(8)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9)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

4.4.6界址调查时,应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确定本宗地界址点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

距离量注至0.01m
实地面积小于 125m 2 或图上面积小于5cm 2 的宗地和实地可通过丈量边长(间距)求算面积的宗地,界址调查时应丈量求算宗地面积必需的边长、间距。

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界址调查时,可不丈量边长和间距,待测量结束后,利用坐标反算过长。

4.4.7宗地界址点应实地设置界址标志或界桩。

界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详见附录4。

4.4.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5)。

4.4.9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2 甲 乙
4.5.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城镇土地利用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

4.5.2土地利用类别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一般以批准用地时确定的主要用途为准,当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则按实际用途调查填写。

4.5.3综合使用的楼房,一般可按第一层的主要用途进行调查,当第一层为大堂等情况时,则可按第二层的用途调查;也可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确定利用类别。

4.5.4违法用地和其他块地按其实际利用类别调查。

4.5.5实地不能确定土地利用类别的在建宗地和土地利用类别不明确的其他块地,可归入“其他用地”类别。

4.5.6土地等级按当地制定的土地分等定级标准执行。

尚未制定土地等级标准的,可暂不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4.6.1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内容包括权属性质、来源和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4.6.2宗地(块地)权属情况调查
(1)查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

(2)查清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查清用地方式,即划拨用地、出让用地。

(3)查清土地的他项权利情况:租赁、抵押权利及其他土地使用限制等。

(4)查清土地的共有使用权情况: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及其分排情况。

4.6.3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调查
(l)查清宗地权属来源的具体方式:划拨、出让、转让、入股、兼并、继承等;
(2)查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
(3)批准用地的面积、用途,实际使用的面积、用途等;
(4)违法用地的数量、用途、性质。

4.6.4查核上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1)权利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

单位名称必须采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查核权利人的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等具体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主管部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3)查核申请者的法人资格;
(4)共有宗地的其他共有人情况。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4.7.1三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必须在实地绘制。

4.7.2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地地号、门牌号码、权利人名称(或姓名);
(2)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
(3)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关系和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必需的有关间距、边长;
(4)本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或用途)和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
(5)相邻宗地的位置、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及相关地物;
(6)与确定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等;
(7)指北方向、比例尺、绘制日期和调查绘制人员。

宗地草图式样可参照附录8的宗地图。

4.7.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规格大小可根据宗地情况采用32开、16开或8开,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2)线条。

字迹清晰,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3)本宗地的界址点。

界址线用红色表示;
(4)宗地草图上的一切注记应是实地勘丈记录,不得涂改。

4.7.4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且有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件的地方,可将调查宗地直接标绘在地形图上作为宗地草图,标绘的宗地至少应表示宗地号、界址点。

界址线位置、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和权利人名称。

地籍调查测量后,采用正式编绘的宗地图作为宗地调查资料归档。

4.7.5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权利人时,宗地图可根据需要按共有人数进行复制,并相应地标绘权利人名下独自使用的范围、注记权利人名称及独自使用面积和共有面积。

分摊面积。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
4.8.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6)包括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

宗地草图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四个部分,是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结果及土地登记审批意见的真实记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

填写,不得事后追忆补填。

4.8.2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