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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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概论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投标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竞争性和透明性,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劳务分包、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图设计等投标。

第三条建筑投标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投标项目包括国内招标与国际招标。

第二章投标资格

第五条参与投标的单位应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满足国家有关资格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投标单位在建筑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资料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二)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

异议;

(三)投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报价;

(四)不得串通投标、割占投标工程。对试中标企业以及与其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正当交易。

(五)参与投标人使用的合同模板必须依法红印公章确认,并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为一项招标工程规定一个承包资格等级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八条投标人拟组成联合体投标,应事先向招标人报备,获得同意。

第三章投标程序

第九条建筑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十条招标应当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天内向投标人或者邀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同时设定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报名应当携带相应的资格证书、申报书并缴纳报名费。报名费非披标价内,不得退还。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预算、投标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确定投标工程项目范围、投标报价及交款方式后,向招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中标与履约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三十个自然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三十个自然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完成工程任务。

第十八条对拖延工期及未完成合同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处罚。

第十九条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发生违反合同履约义务的情况,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承包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且不得恶意拒绝接受纠纷解决协议。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履约保证期限内对工程进行维护保修。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者对于中标后经查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要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于串通投标、割占投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加强信用记录的建立,对拖延工期、违约不履约、工程质量差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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