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东政字[2014]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东政字〔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申长友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编制、财政、税务、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田青云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统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粮食、物价、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编制、财政、税务、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黄河三角洲建设办公室(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
联系国家统计局东营调查队、中央储备粮东营直属库、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石油公司、驻东营通信机构,协助市长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张润国同志负责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开发区建设、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管理、黄河水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黄河水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营黄河三角洲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王吉能同志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对外宣传、旅游、知识产权、民族宗教、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1•【字号】东政字[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二00九年八月一日东政字〔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确保完成全市2009年万元gdp能耗降低5.74%的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鲁政字〔2009〕155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2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加强对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分解节能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双目标”责任考核。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节能约束性指标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机制建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8年,全市万元gdp能耗0.715吨标准煤,同比降低7.38%,完成了“十一五”总体目标进度的60%。
但节能降耗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2008年,我市三次产业比例为3.4:76.5:20.1,第三产业占比低于全省13.3个百分点,能耗过高的矛盾依然突出。
二是能耗总量增长过快。
2008年,全市能耗总量1328.41万吨标准煤,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11.29%,高于全省年均增速3.1个百分点。
年均能耗增长超过了120万吨标准煤,节能降耗压力增大。
三是节能基础工作较薄弱。
部分单位对节能工作认识不到位,统计、监测、计量等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东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东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1]22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加快推进黄蓝经济区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任务分工(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深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管,促进资金有效使用,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以及技能培训、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加大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纠风办)(二)坚决纠正征地和房屋征收中的不正之风。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东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东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项目批复、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二、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
具体清理标准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1.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2.文件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依据,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东政办字[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二O一O年九月十日东政办字〔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履行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够及时;有的未按要求设立专门值班室;有的不及时接收通过政务内网下发的会议通知;有的值班室没有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
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对于确保政府机关高效运转,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东营市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情绪,抓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履行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东政字[2009]1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正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东政字〔2009〕12号)
东营区、河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公布如下:
一、东营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地为:北至北二路、南至南二路、西至云门山路、东至胜利大街;二等地为:东八路以西除一等地以外所有区域;其余区域为三等地。
二、河口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地为:东至海昌路、西至西湖东路、南至河庆路、北至河滨路,孤岛镇、仙河镇行政区域(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二等地为:河口城区(不含河口经济开发区)除一等地以外所有区域;其余区域为三等地。
以上范围划分界线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2]25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31【实施日期】201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分工(一)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乱收费问题。
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并逐项向社会公开。
集中整治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一浮到顶等违规问题。
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健全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受理举报,切实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东营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人行)(二)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东政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二OO九年三月九日东政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8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
年初、年中和年末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起伏较大,全市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奋力开拓,扎实工作,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有些指标完成情况比预期要好。
2008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052.62亿元,比上年增长13.7%,超年初计划1.7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增长5%、13.2%和17.2%。
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676.48亿元,增长14.5%。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73.81亿元,增长25.1%,超年初计划7.1个百分点。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4.61亿元,增长23.3%,超年初计划8.3个百分点。
外贸进出口总值41.1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9.72亿美元,分别增长55.3%和40.7%,分别超年初计划40.3和24.7个百分点。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1.8亿美元,增长15%,与年初计划持平。
实现地方财政收入70.95亿元,增长18%,超年初计划5.7个百分点。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487元,增长15%,超年初计划5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增长13.5%,超年初计划3.5个百分点。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东政字[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东政字〔2009〕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和东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切实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提高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实事求是,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致使有些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不仅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还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严重的政治问题,它严重影响了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因此,要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大力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二、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客观、正确地对待统计数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东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作风建设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如何,影响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落实,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级政府机关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作风建设,开展“庸懒散”专项治理,以端正的工作态度、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尽责,机关工作纪律总体是好的。
但是个别政府机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仍然存在责任淡化、作风散漫、纪律松懈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机关作息时间执行不到位;领导干部外出未严格执行报备规定;不遵守会议纪律,没有请假无故缺席或未经批准找人替会;对一些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请示、汇报等。
对于以上现象,必须从严要求、常抓不懈、坚决杜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7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我市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提出以下要求:一、持续加强作风建设。
要深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毫不松懈地反对“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
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做到守规矩、重程序、按制度办事,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强化政府绩效管理,进一步深化“庸懒散”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一些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东政办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东政办发〔200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东营市人事局、东营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并于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的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年休假执行情况和核定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三、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在制定年休假计划时,可分别按10天或15天安排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广利河等沿河排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广利河等沿河排水设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广利河等沿河排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二00九年八月一日东政办发〔2009〕22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对广利河、五六干合排及老广蒲沟沿河排水设施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水设施管理职责划分(一)广利河明泓闸至高速路段、五六干合排及老广蒲沟沿河泵站(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管辖泵站除外)、接入截污导污管线汇入井的市政管网及沿河雨水排放口等设施由东营区政府负责维护管理。
(二)广利河明泓闸至黄河路段、五六干合排西五路至广利河段、老广蒲河西一路至西五路段截污导污管线和检查井(盖)、污水汇入井(盖)及与截污导污管线连通的拍门及溢流口、污水泵站(wp03、wp08、wp09、wp11、wp22)、污水泵井(1#、2#、3#)等设施由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三)广利河高速路至胜利大街段泵站及排水口等设施由市市政局负责维护管理。
(四)广利河胜利大街至东八路段泵站及排水口等设施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维护管理。
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要求(一)污水泵站(井)管理。
污水泵站(井)必须设置双电源供电,并配备足够功率备用发电机,严禁出现因停电造成的停运现象。
实行泵站停运报告制度,污水输送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局提出申请。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泵站停运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局。
加强泵站设施设备维护力度,泵站泵机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8%以上。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10]1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10〕14号二O一O年八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并确保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加大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力度。
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把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所需资金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处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处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东政办字[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处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处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切实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加强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应诉,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应予以协助。
此类案件引起的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加盖市政府印章、专用章或者套印市政府印章,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作出行政决定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代理应诉;由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主要承办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代理应诉。
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全程协助。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送达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确定受委托单位。
(二)受委托单位接到通知后,确定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书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三)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一般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疑难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案件审理情况。
此类案件引起的诉讼费、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或主要承办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应认真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因工作不力致使行政应诉受到影响甚至导致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发[2009]6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6【实施日期】2009.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二00九年六月六日东政发〔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市政府确定的200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调结构的要求,做好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项目推进班子,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项目办理手续“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帮助项目单位完善有关建设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切实保障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土地的供应。
要突出抓好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和完善市、县区融资平台,大力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广泛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引导银行资金、国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要在遵守国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集中土地资源保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定权限内的要简化程序,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观念,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四、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调度分析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分析制度,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调度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按时统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现场调研,确保情况真实,并将分析汇总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长市民对话会制度的通知-东政字[2009]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长市民对话会制度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长市民对话会制度的通知(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东政字〔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府,现就建立市长、市民对话会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市长、市民对话会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市长、市民对话会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改进政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该项制度,有利于倾听群众呼声、畅通联系渠道、体察社情民意,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有利于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市长、市民对话会的内容、主要形式和人员组成(一)内容。
主要是听取市民关于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畅通与市民的联系渠道;帮助群众解决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主要形式。
对话会采取专题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月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与市民代表进行一次对话。
(三)参加人员。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10人左右),新闻单位记者。
三、市长、市民对话会的组织实施(一)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县区政府办公室,办理对话会市民代表参会事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2
【实施日期】2009.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以扎实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二)工作目标。
创新工作理念,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力求在重点工作上取得新成效,在解决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在源头治理不正之风上取得新进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快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各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经费的监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减负办、市纠风办)
(二)以落实监管责任为重点,集中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和预警、处置体
系;加强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完善质量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追溯、召回制度,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把产品质量关,严防安全风险。
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监察局)
(三)以落实义务教育政策为重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
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投入、监管责任,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合作办学或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