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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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牧场与牧业企业
【发文字号】鲁牧医字[2006]4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6.08.16
【实施日期】200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6〕49号)
各有关市畜牧局(办):
为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我办起草了《山东省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制度》(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济南、青岛和滨州三个市要支持监督员(附件2)工作,切实做好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良好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秩序。

附件:1、山东省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制度
2、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名单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山东省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监督员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经省畜牧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实行派驻监督员巡视检查制度。

一、监督员来源与条件
由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选派一名兽药管理人员担任监督员。

监督员应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了解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流程和农业部审批政策;具有兽药执法办案和监督检查经验。

监督员名单确定后,报省畜牧办公室兽医与兽药管理处备案。

二、监督员职责与权利
1.监督员代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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