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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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为重大的意义。
关 键词 :刑法; 军事刑法 ; 部门法 中 图分 类 号 :9434 D2.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 2 28 (09 6 O6— 0 1 0- 59 20)2一 08 2
军事刑法 的概念 军事刑法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我 国理论界对 军事 刑法的概念定义 主要有 以下几种 : 张建 田等合著《 中 国军事法学》 写道: 军事刑 事法 律, 又称军事刑法 , 是指规定
军事刑法是 国家刑法 的重要和特殊的部分,是规定军人犯 罪减 主要是军人犯罪) 和刑罚 的法律 。
潮 与时俱 进 , 国家刑事 法治 一元化 , 在 军人为 “ 穿着军服 的公 民 ” 以及 军事专业 主义 应建立在法 治基础之上等新 , 的理念 下 , 国外先进 国家以现代法 治和人权保 障为指 针 , 将军事 刑罚权从军 事统率权 中分 离出来 ,使之 向国家刑
自二战 以来 , 随着社会 趋于 民主化和法治化 , 法思 刑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莫毅强等合著《 。 军事法概论》 中这样 表 述:军事刑法是统治阶级 以国家名义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刑 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图们主编《 军事法学教程》 认为: 军事刑法是指 专门或主要适用 于军职人员 的一 种特别刑 法。 陈学会主编的《 军事法学》 为: 认 军事刑法是规定 军人犯 罪、 公民破坏 国家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目的是确保国家 的军事利益。 周健著《 军事法论纲》 认为: 军 事刑法是国家刑事立法的一部分, 是规定军人违反职责 、 危 害国家军事利益 的犯罪行 为及其刑罚处罚 的法律规 范的 总称。上列表述基本反 映了我 国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概 念 的认识, 将其要点归纳起来 对军事刑法 的定义就表述为:

对军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军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0年3月第23卷 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M ar.,2010 Vol.23 No.1【刑事法学论坛】对军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黄尚杰(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摘 要〕 军事刑法在国家刑罚体系和军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其核心内容的军事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

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为建构军事犯罪体系乃至军事刑法体系提供一个理论基点。

〔关键词〕 军事犯罪;军人犯罪;军职罪;军事犯主义〔中图分类号〕DF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0)01-0051-03 一、军事犯罪的概念争论军事犯罪是许多国家在立法、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我国军事法学界对“军事犯罪”这一概念给予了很大重视,甚至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目前,我国关于军事犯罪的概念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军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第二种观点认为,军事犯罪是违反军事法律规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实施危害国防利益罪,普通公民实施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在学理上,关于军事刑法的编制内容有军事犯主义与军人犯主义的分野。

[2]11军事犯罪与军人犯罪。

意大利《平时军事刑法典》第37条规定:“任何违反军事刑法的行为均为军事犯罪。

”可见军事犯罪的主体就是军事刑法的适用对象。

军人犯罪是具有军人身份的主体实施的犯罪,而军事犯罪的主体则除军人之外,还有一些不具有军人身份却属于军事刑法适用对象的人员。

当然,各国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在适用上有绝对排斥和相对包含两种情况。

在两者排斥使用的情况下,军人主体仅能成为军事刑法的适用对象,而不能直接成为普通刑法的适用对象,军人犯罪也就是军事刑法规定的军事犯罪,在此情况下,军事犯罪包含军人犯罪。

我军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我军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我军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军队法制教育,顾名思义,是指以教育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为依据,在全军范围内开展的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干部、战士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认真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

军队法制教育是我军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题中之义。

由于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加强军队法制教育,用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规范官兵的一言一行,对于帮助官兵处理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培养官兵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在建设高素质军队中的作用,挖掘法律武器在未来战争特别是高技术局部战争中的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军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军的法制教育主要是渗透于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一部分,通过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者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进行。

《法律基础》、《婚姻法》是近几年新增的教育内容,对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我军官兵懂得自己的权利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律人,依法律己,起了积极作用,在完善军队法制教育体系的道路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还没有形成相对独立、完善的军队法制教育体系,制约着我军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

同时由于法制教育长期以来是政治教育的一部分,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往往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员、政工干部等,他们在法律理论上的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教育的深度和效果。

法制教育的教育者缺乏一定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就使法制教育难免停留在照本宣科或简单列举案例的阶段上,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再者,官兵学法、用法的意识仍然不浓,不善于运用法规制度解决问题,不习惯依据法规制度开展工作,不仅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也助长了个别机关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

二、加强军队法制教育的对策一是调整军队法制教育内容设置,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注重教育内容的连续性。

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作者:翟广恒赵亚男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军事刑法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军事刑法是既具有刑法性质又具有军事法性质的特别法。

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军事法学,都将军事刑法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研究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军事刑法相关内容的研究和促进军事刑法的发展,本文试从军事刑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了浅显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视角对我国军事刑法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意见,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军事刑法基本原则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军事刑法的概念在国内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类:首先,“军人犯主义”说,该说认为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其次,“军事犯主义”说,该说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危害国防利益和违反军事职责的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第三,“并重主义”说,该说是对上述两种学说的综合,认为军事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军人犯罪和其他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认为,单纯采用“军人犯主义”说或“军事犯主义”说均不足取。

在使用“军事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国家,对于应当承担军事罪责的是军人还是普通公民在所不论,其缺陷则在于加重了普通公民的军事刑事责任;在使用“军人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国家,普通公民被排除在军事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外,但其将导致普通公民严重侵犯军事利益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和防范。

由此看来,上述两大主义军事刑法概念在军事利益的保护与普通公民权利保障之间非此即彼的做法均不合理。

采用“并重丰义”军事刑法概念对军人与普通公民的军事刑事责任虽然有所界分,但关于普通公民军事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严密。

因此,对比之下,笔者认为,军事刑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定军职人员违反其特定义务和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军事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军队内部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效果。

它独立于民事刑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原则。

本文将对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1. 纪律原则纪律是军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军事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军队内部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治和约束。

因此,纪律原则是军事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纪律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军队的严明纪律和良好形象。

同时,军事刑法还应当通过设定预防性的规定,激励和引导军人遵守纪律,确保军队的战斗力和执行力。

2. 专业原则军事刑法是为军队服务的法律体系,其特殊性要求它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专业原则是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专业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具备严密的体系和准确的定义。

军事刑法要根据军队的特殊职能和需求来设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确保其符合军队实际和运行。

此外,专业原则还要求军事刑法的适用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正确、有效地运用军事刑法。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军事刑法也不例外。

法治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在行使职能和权力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正义。

法治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军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军事刑法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定刑,避免任意扩大刑罚的范围,确保刑罚的适度和合理性。

4. 总结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纪律原则、专业原则和法治原则。

纪律原则要求军事刑法维护军队纪律和秩序;专业原则要求军事刑法具备专业性和实用性;法治原则要求军事刑法遵循法律程序并保护军人的基本权利。

这些原则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军事刑法的基石。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使军事刑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效果。

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一、确定罪名的原则问题这是确定罪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罪名,是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有具体的罪状和具体的法定刑。

这应当是确定罪名的最一般原则。

笔者认为,“两高”在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即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

(二)准确原则(又称科学原则)。

罪名应当主要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以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主来确定罪名,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

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要时也可以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

(三)简括原则。

罪名应当严格根据罪状来确定,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除简单罪状外,不能将罪状直接作为罪名。

罪名应当在罪状的基础上,选择最能反映某一犯罪本质的名称,对罪状进行高度概括。

因此,罪名应当简洁、概括,避免冗长、繁琐。

(四)明确原则。

罪名必须明确,不能笼统、含混。

因此,罪名的文字表述要尽量做到顾名思义,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可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词语,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有的罪状很长,如果实在无法高度概括,则宁可罪名长一些,也要保证明确(如选择性罪名).(五)约定俗成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按以上原则确定罪名很难统一时,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办法。

这是确定罪名的具体方法上的要求。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确定罪名应当是立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从国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包括美国模范刑法典)都实现了罪名立法化,即以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中的罪名作出明文规定。

但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罪名作出规定,而这又是当时刑事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此,“两高”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即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所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归纳、推理。

军事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军事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军事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法制建设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军事法制建设却是法制建设过程中最重要一部分。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防建设和军事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却遇到了重重阻力,军事法制建设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发展现状很难符合军事法制建设的要求。

本文拟就我国军事法制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作些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军事法制;意义;问题一、进行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上个世纪的抗日战争和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就非常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工作,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军”的思想,将军事法制建设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上。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我国的军事法制,有利于促进共产党实现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完善军事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党对军事工作的路线、政策和方针等制度的执行力,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展现出来,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力。

这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下促进党对军队控制力的重要举措。

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一方面能保障党对军事工作中路线方针的把握,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军队建设的规范,并对军事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强制力,从而有利于对军队文化建设的贯彻执行。

另一方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有利于党更有能力更有精力加大对军队建设政策方针的指挥,促进军队建设改革,增强对军队建设的调控能力。

(二)建立健全军事法制,有利于军队建设朝着正规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是军队建设的核心内容。

军队的正规化建设的根本是法制建设,就是要保证军队工作的各个方面要严格按照军事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实行“依法治军”。

法制建设又是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种重要方面,是否具有健全的军事法制建设系统,是衡量一支军队是否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准。

(三)建立健全军事法制,有利于国防建设,提高军代对现代化战争的适应能力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推动和保障军队文化的建设,巩固国防,保障军队的现代化建设。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1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重点对刑事案件适用对象、管辖分工、辩护代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军队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基本依据。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军队执法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将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军事刑法若干问题思考

军事刑法若干问题思考
收 稿 日期 : 2 0 1 2一l 2—2 4
理论研究中广泛使用 的一个概念 , 并将其作为建构 军事 犯 罪 体 系 的 理 论 基 点 ” 。 - l 但 是 我 国立 法上 没
作者简介 : 尹丹丹 ( 1 9 8 6一) , 女, 江苏徐州人 , 解放军理工大学理学 院助教 , 刑法学硕士。
2 0 1 3年 3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神、 存在 体例 、 法律 理念 等方 面提 出完善 措施 。
[ 关键词 ] 军事刑法; 军事犯罪 ; 军事法 ( 中图分类号]D F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O 1 — 0 0 1 3 — 0 4
军 事刑 法在 许 多 国家 的立 法 、 司 法 实践 中都 是

个被 广泛使 用 的概念 , 周 健所 著 《 军事 法 论 纲》 认
布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 例》 ( 以下称为《 条例》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军事刑法 , 作为一部单行 的军事刑法 , 形式上与国家刑法典相 分离 , 但实质上仅是 1 9 7 9年《 刑法》 的补充 , 随着社 会 的进 步 以及法 制进 程 的推 进 , 部 队 出现 的新 的 问
罚 。如 , 阻碍 军人 执 行 职 务 罪 , 阻碍 军 事 行 动罪 , 破
据, 但也有人提出单一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军事刑 法 的概 念不仅 会 抹 杀 了军 事 刑 法 的个 性 , 还 会 造 成

关于军事审判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关于军事审判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关于军事审判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科学规范、不断完善并正确行使国家的军事审判权,对于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加强军队全面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思考和讨论,在改革、完善国家审判制度的同时,适应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需要,推动我国军事司法理论研究,促进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

一、关于军事审判权的概念。

研究军事审判权的问题,首先需要对军事审判下一个比较准确、科学、经得起推敲的概念,但目前尚未见到公认、权威的概括。

依笔者之见,可作如下表述以供商榷:军事审判权,是指设置在军队的审判机关,依法对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在这个概念的内涵中,有三个需要说明的要点:一是军事审判权仅指设置在军队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

在现代法制国家,其最高审判机关一般都具有审判本国法域内一切案件,包括国防和军事领域内案件的权力。

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意大利的最高法院、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等等;其他一些普通(平民)法院也有审判部分军内案件的权力,如目前我国双方当事人均系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仍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但这些审判军内案件的权力都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军事审判权,而只是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军事审判权的监督或向国防和军事领域的延伸。

这种监督和延伸与纯粹意义上军事审判权的最大差别,就在于两者同军队管理和军事行动的密切程度不同。

如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审理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案件时,一般不直接受理起诉,不直接进行调查,也不作涉及军纪和军人荣誉的裁决,因而不直接介入军队管理和军事行动;其他普通(平民)法院审判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案件,一般只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中较为次要的法律关系,也不以战斗单位和前线军人为诉讼对象,不直接涉及军队管理和军事行动。

二是军事审判权是完全依法行使的权力。

在凭依军事审判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来进行,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后者。

论军事刑法的价值

论军事刑法的价值

论军事刑法的价值摘要:军事刑法具有特殊性,是军事法和刑法的统一,因此兼具军事法价值和刑法价值。

从组成上看,军事刑法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刑事法治价值;军事刑法又是为了满足国防军事需要而存在,因此也具有军事需要价值。

对于军事刑法的刑事法治价值和军事需要价值一定要做好价值平衡,坚持基本价值,并严格区分战时和非战时的军事关系,从而从而保障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应用的有效性。

关键词:军事刑法;刑事法治价值;军事需要价值一、相关概念介绍(一)军事刑法对军事刑法到位为何的定义有不同说法,有学者认为,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军事刑法是关于规制军人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尤其是军事利益的法律。

“兵者, 国之大事, 死生之地, 存亡之道, 不可不察也”,对于国家和民族而言,军队是涉及国立民安的大事,一个实力强大的军队是国家发展的坚强后盾。

但是,军队的团结不仅要靠军事教育,还仰仗于架构合理的法律制定。

军事刑法就是这样的保障法,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国防力量和军事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规范的总称。

从我国的《刑法》体系来看,军事刑法的根据侵犯的法益,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两类。

这是关于国内法对军事刑法的定义。

对于军事刑法而言,也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

军事法源于战争,武装冲突和斗争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些战争罪行的残暴和反人类,并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一战后巴黎和会成立的“战争发起者之责任及实施惩罚委员会”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对对战争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时国际军事刑法的重大发展。

国际军事刑法是指国际社会规定在军事活动中所犯国际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章、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从国内军事刑法和国际军事刑法的关联看,两者的规制主体即军人有可能同一。

但是两者的区别更大。

国际军事刑法仅仅是针对战时罪犯,而国内刑法则不仅包括战时,更包括了和平时期。

近年来军事法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近年来军事法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近年来军事法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也有所提高,对于国防力量和军事事业的研究水平偏低,这就反映了我国对于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在理论创新方面发展不足。

如果随着基础理论研究能够不断的深化,将有助于我国在军事方面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有效的为我国今后的军事法学打下良好的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本篇文章就围绕着对军事法学的概念和范围作为该研究的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能够有效的提升我国未来军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学术水平,将军事法学研究更深入透彻,让我国的军事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军事法学;军事法体系;基础理论研究一、军事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研究军事法学是指围绕着军事法的概念、范围和研究对象进行学术探讨,他是国家学科目前所确定的法学二级学科,具有研究价值含金量高,独立存在的学科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军事法学理论的研究也慢慢开始,推进学科理论体系也趋于完善和成熟。

军事法学研究是指研究者在对军事法的概念范围等有了初步的了解,而对军事司法理论体系重新构建,不断的去探讨和研究军事法学科基础理论问题,是一个更加自主、自觉、有创新思维的研究学科。

也就是在这样的碰撞之下,我国的军事法学理论取得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未来军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拓。

军事法学理论具有基础性强、研究深度广、所涉及的范围较大的特点。

同时它也是一个开放性的理论研究,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也会激发各种各样的思想潮流,在军事法当中也能够有所体现,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理论学习,更多的是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为我国今后的军事法概念完善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积累。

未来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也会在概念、含义、范围等等有所变化,理论性研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他会随着人们的思维创新意识而在不断的改变。

二、军事法学的学科分类(一)军事理论法学和军事应用法学军事理论法学主要讲的是对于一些理论性问题进行研究,比如说军事法学的原理、原则、历史形成和思想行为等等,一些军事法学学科的必备基础知识;那么军事应用法学就是指研究一些军事法律法规,对于这些立法条文进行解释,以及在军事法律法规当中的实际实施情况的另一门军事法学学科。

战时军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战时军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战争的存在,将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划分为战时状态和平时状态两种不同的社会环境。

法的制定和实施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当然离不开对战时和平时社会条件的研究。

当前,我们对法学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平时社会条件下的军事法规和军事活动,因而,面对高技术战争的挑战,现行军事法学的研究尚不能满足军事斗争的需要,加强对战时军事法的研究,就成为法学亟待解决的课题。

所谓战时军事法是指适用于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下的一种特别法律制度,它是一个国家军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试就战时军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些探索。

一、“战时”的界定研究战时军事法,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战时”?所谓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

但是,法律上对战时的理解,有规范的法律含义。

世界各国立法中“战时”一词的含义很广,理解也很不一样,大体说来,有广义、狭义之分。

有的国家将“战时”理解为最广义的“战时”,即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称之为“战时”。

在这些国家中,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两种,前者包括内战、对外抵抗入侵之战的战争状态,后者则把处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威胁的区域都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如实行戒严、军事管制等区域。

这样的国家以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等为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

”这里的战时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战争和戒严、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

我国台湾的《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戒严之期间视同战时”⑴。

在这里的战时同样是广义的理解。

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

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颁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

《战时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的规定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⑵。

军事理论论文大全

军事理论论文大全

军事理论论文大全中国历史上军事科技与军事理论的命运是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往往是军事科技荣损于前、军事理论伴随其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军事理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军事理论论文范文一:浅谈军事领域上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摘要: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军事上首次由非熟练人员不依靠测试文件,通过高速测试设备自动控制完成了对数据的采集与控制。

由于这种系统具有灵活性、高速性等优点,可以满足很多传统测试模式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受到了广泛的认可。

60年代后期,成套的基于专属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控制设备就已经开始进入市场。

关键词:军事领域数据采集测试模式20世纪中后期,微型机的快速发展使得将以其、仪表、计算机融为一体的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开始出现,这种系统以优良的性能,超越了传统的专用数据控制系统和自动检测仪表,从而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70年代开始,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划分成为了用于实验室和用于工业现场的两类不同的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

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开始普及并应用到了社会、生产、科研的各个领域,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开始出现了通用的系统。

一类系统由计算机、仪器、仪表、通用总线接口构成。

另一类由控制卡、总线和计算机组成,这种系统将接口卡放在机箱内,由计算机进行控制,这类系统在工业中使用较为普遍,如果测试任务更改只需通过新的电缆将测试箱接入系统,再在测试箱中的插入新的测试卡就可以根据测试任务要求完成硬件平台的搭建。

20世纪末,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在发达国家已经被广泛的用于军事、工业、航空等领域。

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不断进步,一种高精度的单片机采集与控制系统诞生了,由于其高可靠性、高性能的特点,在工业领域获得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该阶段的系统采用模块结构,只需要简单的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模块就能快速的改变系统,变为一个新的系统。

国外发展状况:随着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测控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外的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较发展之初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国外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主要向着体积小型化、功能多样化、操作简便化等方向发展,此外,其主要特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军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军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益 罪 , 通公 民实 施 的危 害 国防利 益罪 。在 学理上 , 普 关 于军 事刑 法 的编制 内容有 军事犯 主 义与军 人犯 主
义 的分 野 。
人 职务 职责有 关 , 军人 违反职 责罪或 渎职 的行为 , 是
即军职 罪 ; 二是 与军 人特 定职责 无关 的普通 罪 , 里 这 “ 事犯罪 ” “ 职罪 ” 包 含关 系 。在 上述 第 二 军 与 军 是
事犯 罪 ” 一 概 念 给予 了很 大重 视 , 至 展 开 了激 这 甚
军人犯 罪与 军事犯 罪就 不再是 包含 关系而 是交叉 关
系。
烈 的讨 论 。 目前 , 国关 于军 事 犯 罪 的概 念有 以下 我
两种 观点 : 一种 观点 认为 , 第 军事 犯罪 是指 危 害国家
2 .军 事犯 罪 与 军 职 罪 。在 军 事 刑 法 与 普通 刑 法 排斥 适用 的 国家 , 所 有 军人 犯 罪 都 规定 在 军 事 把 刑 法 中作为 “ 军事犯 罪 ” 。包 括 两类 罪 名 : 一是 与 军
国防利益 和军事 利 益 , 照法 律 应 当受 刑 罚处 罚 的 依 行为 。 第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事 犯 罪 是 违 反 军 事 法 军 律规范 , 害 国家 军事 利益 , 危 依法应 受 到刑事 制裁 的 行为 。包括军 人 违反 职 责 罪 , 人 实施 危 害 国防 利 军
为军 事犯 罪 , 种情况 下 , 军事犯 罪 ” 军职 罪” 此 “ 即“ 。 军事犯 主义 与军人 犯 主义 的争 议焦 点在 于普 通 公 民能否成 为军 事犯 主体 。军人犯 主义 源于传 统军 法理念 , 专注 于军 事利 益 而 未规 定 军 事犯 罪 及 其 它 制裁 。 因此 军事犯 罪 主体 不 限 于军 人 及 与军 队有 关 的特定人 员 , 军 人及 单 位 也可 以构 成 军事 犯 罪 非

刑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法现代化问题日益凸显。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法律工具,亟需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然而,刑法现代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并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刑法现代化需要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犯罪行为不断涌现,传统刑法框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新型犯罪行为的研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应对挑战。

其次,刑法现代化还需要在技术手段上进行提升。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和隐蔽。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我们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犯罪侦查和取证的能力。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科技犯罪的法律规范,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法现代化还需要在刑罚的选择和执行上进行优化。

传统刑法主要侧重于惩罚,而现代刑法更加注重矫治和预防。

我们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刑罚体系,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期减少再犯率。

同时,也应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刑法现代化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跨国犯罪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刑法规范。

同时,也需要加强刑法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刑法现代化问题,促进刑法的进步与发展。

总之,刑法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我们需要从制度、技术、刑罚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改进。

只有不断适应和引领时代的变化,刑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

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

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而战斗。

而军事行为的特殊性质使得军队的纪律和秩序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军事刑法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本文将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对军队管理的积极影响。

首先,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尊严。

军队是执行国家任务的特殊组织,其纪律的严明程度直接关系到作战的效果和军队的形象。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违反军纪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以起到威慑作用。

只有通过对军事犯罪的严厉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尊严,确保官兵遵守纪律,保障军队的整体战斗力。

其次,军事刑法从严原则有助于维护军队的内部秩序。

军队作为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组织,需要确保各级指挥的权威不受侵犯。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违背命令、擅离岗位、抗拒执法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指挥关系的稳定和正常的军事工作秩序。

只有保持军队内部的严明纪律和顺畅的指挥体系,才能确保作战任务的顺利完成。

此外,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人是国家的守卫者,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尤为重要。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军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侵犯军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保护好军人的权益,才能增强军心士气,提高军队的思想觉悟和忠诚度。

最后,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对于惩治军队腐败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军队作为国家力量的集中体现,必须保持廉洁和高度纪律性。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要求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只有通过从严处理腐败问题,才能净化军队内部环境,打造廉洁高效的军事机关。

这将提高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增强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拥护。

综上所述,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对于维护军队的纪律、秩序和战斗力、保护军人权益以及惩治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牢牢坚持军事刑法从严原则,才能确保军队的健康发展和履行使命。

论军事刑法特殊性在基本原则上的体现

论军事刑法特殊性在基本原则上的体现

论军事刑法特殊性在基本原则上的体现军事刑法是一种针对军队及其成员的特殊刑法体系,旨在维护军队纪律、保障军队安全与军事任务的完成。

与普通刑法相比,军事刑法在基本原则上体现了其特殊性。

本文将围绕军事刑法的特殊性,从军事纪律、军队安全和军事任务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军事纪律方面,军事刑法强调的是对军队纪律的严格要求。

军事组织的特殊性决定了严格纪律对于维护军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军事刑法在处理违反军事纪律的行为时,并不单纯依赖于普通刑法的规定,而是根据军队内部的特殊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罪名和刑罚。

例如,军队内部存在的军事秘密泄露问题,普通刑法可能无法完全适用,而军事刑法则可以对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和处罚。

其次,在保障军队安全方面,军事刑法提供了一种专门的法律手段。

军队职责重大,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使命。

因此,为了保障军队安全,军事刑法对于破坏军队安全的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

军事刑法不仅对于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和装备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还对于故意泄露军事情报及从事间谍活动的行为给予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确保了军队的安全。

最后,在军事任务方面,军事刑法体现了对军队使命的专门保护。

军队的使命包括战时作战、军事行动和平时战备等各方面的任务。

军事刑法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军事任务的犯罪行为,并给予适当的刑罚。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保护了军事任务的顺利完成,也提高了军队成员对任务的重视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军事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法体系,在其基本原则上体现了其特殊性。

它关注于军事纪律、军队安全和军事任务,为军队维护秩序、保障安全和完成任务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军事刑法的特殊性,使其能够适应并满足军队的特殊需要,从而有效提升了军队的战斗力和保障力。

军事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军事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军事法学】军事立法若干问题探析钟琦(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广东广州510084)摘要: 军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

军事立法主体, 主要有四个层次: (1)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2)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3) 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军委各总部; (4) 各军兵种、军区。

军事立法的形式主要有: (1) 宪法军事条款; (2) 军事法律; (3) 军事行政法规; (4) 军事法规; (5) 军事行政规章; (6) 军事规章; (7) 国际军事约章。

军事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手续。

根据军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 其立法程序也不同。

军事立法冲突是指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制定的军事法律规范互相抵触和互相矛盾的现象。

对此应依据(1) 上位法优先原则; (2) 特别法、新法优先原则; (3) 裁决适用原则; (4) 备案审查原则; (5) 申请审查原则予以解决。

关键词: 军事立法; 主体; 形式; 程序中图分类号: E 2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815 (2001) 0620047205一、军事立法的含义我国军法界关于军事立法的含义的研究在我国《立法法》颁布实施前, 概括起来有两种基本观点: 一是我国宪法和军事基本法律都未对国家军事机关进行立法授权(至1997 年《国防法》颁布才明确) , 因而军事立法只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二是根据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理论和我国立法研究的现状, 认为军事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军事立法权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 因此,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是授权立法。

授权中央军委立法的依据为: 尽管宪法和基本军事法未明确表述对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 但并不等于没有授权。

军事刑法概念浅析

军事刑法概念浅析

2008年12月(总第189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2008(Cumulatively,NO.189)一、我国对军事刑法概念的不同学说对军事刑法概念的界定是军事刑法研究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军事法学界对此给予重视是不难理解的。

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学者们明确使用“军事刑法”这一概念并赋予其意义,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军人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①“军人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即以犯罪主体为逻辑起点,将“军人身份”作为首要考量因素的军事刑法概念。

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有以下论述:1.学者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等人认为“军事刑事法律,又称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

”这里的“军人犯罪”,主要指“军人违反职责罪”。

2.学者莫毅强、钱寿根、陈航等人认为“军事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学者夏勇、汪保康认为军事刑法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军人犯国家刑法规定的普通犯罪。

狭义的军事刑法则是“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及其军事刑罚的法律”。

他们认为,“通常意义上的军事刑法,就是狭义的军事刑法。

”以上概念虽然出自于不同学者,但其主要内容及表达方式基本一致,即强调军事刑法是主要适用于军人或军职人员的法律规范,将“军人身份”作为军事刑法的最重要构成要件是以上概念的显著特征,对军事刑法的自由价值的追求是以上学者的共同倾向。

“军人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提出系出于共同的刑事法律的背景,即97《刑法》修改前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作为法典化的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并行的大背景。

在这一背景下,把军事刑法界定为规定“军人犯罪及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如果从当时的法律依据来看的话,“军人犯罪的外延又突破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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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刑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摘要:本文以现代军法理念为指针,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军事刑法的三个主要问题:(1)将新刑法中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并指出我国军事刑法不属于所谓的“军法部门”,而是统一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2)对我国“并重主义”的军事犯罪概念进行检讨,并对我国如何重构这一概念作了探讨;(3)对军职罪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并针对这一范围过小的缺失,探讨了我国未来修法的重点。

关键词:军事刑法军事犯罪军职罪一、前言理论是立法的先导,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这一简单的道理却在我国军事刑法立法实践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反面证明。

早在 1979 年制定第一部刑法时,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仓促间难以同时进行军事刑法立法,而是决定另行制定单行条例。

1997 年刑法修订时,即使是军事刑法被纳入了统一刑法典,但理论上对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二者关系的阐释,至今仍难合于理性,甚至在军法理论界还存在误区。

此外,新刑法在军事犯罪的概念、军职罪的范围等方面,由于缺乏深入研究和严密论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也都不无再思的余地。

理论研究的落后制约着我国军事刑法立法的进程和质量,这已是无庸讳言的事实。

欲扭转这一局面,刑法学界须站在国家刑事法治一元化及军队建设法治化的高度,将军事刑法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之下,建构军事刑法的理论框架,探讨军事刑法的理论特色。

作为专门从事军事法教学与研究的笔者,本人一向崇尚并致力于传播、弘扬我国军事法治应融入现代法治,并合于军事目的这一现代军法理念。

本文以这一理念为指针,对以上提及的三个问题从理论上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对军事刑法理论研究的关注,也期盼本文能在军法理论界引起共鸣。

二、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关系之厘定(一)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理性关系的确立从法制史上观察,军事刑法渊源已久,在古代专制政体下,军事刑罚权由国家君王控制,属于国家集权模式下军事统率权的一部分。

在近代西方国家,尽管资产阶级议会享有立法权,但在军队以战为主,战以胜为先,克敌制胜要道在于军队有严格的纪律和军人具备优良的军事专业素质,而军事刑法又被赋予为严肃军纪、落实军事专业主义最具强制力的实体法凭藉,以及军民分治等传统观念影响下,军事刑罚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与国家刑罚权相分离,在实质上服从、服务于军事统率权。

因而,至少在二战以前,世界各国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分别以军事统率权和国家刑罚权为依据,两者在本质上相区别。

但自二战以来,随着社会趋于民主化和法治化,刑法思潮与时俱进,在国家刑事法治一元化,军人为“穿着军服的公民”,以及军事专业主义应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等新的理念下,国外先进国家以现代法治和人权保障为指针,将军事刑罚权从军事统率权中分离出来,使之向国家刑罚权回归,并将普通刑法所确立的一系列人权保障原则作为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军人的普通犯罪,一律回归普通刑法适用,从而对军事刑罚权的性质作出了新的阐释,确立了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良性互动的新型理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军事刑法,是 1981 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称为《暂行条例》、原《暂行条例》或旧法),它与国家刑法典尽管在形式上相分离,但实质上是 1979 年《刑法》的补充,在《暂行条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恪守普通刑法的规定。

随着 1997 年刑法的修订,这一关系因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在立法上归于合体而更加清晰。

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理性关系的确立,已是我国刑事立法上不争的事实,这是我国军事刑法乃至于整个刑法典在民主化、法治化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然而,我国军法理论界基于“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的传统观念,普遍认为军事刑法是所谓的“军事法部门”的组成部分,这就人为地将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对立起来。

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现实,而且也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军事法部门”。

由部门法的构成标准观之,军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一般社会关系在武装力量领域的反映,没有超出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军事法的调整方法,就其本质而言,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的和刑罚的方法,这也没有突破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方法。

显然,我国军事法因不具备部门法的条件,不可能构成单独的法律部门。

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及依法治军方针的确立,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法治的轨道,因而,所谓的“军事法”,就是那些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等部门法当中,与武装力量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在理论上也就只能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有鉴于此,那种由“军事法为部门法”的观念出发,认为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扞格不入的观点,已滞后于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是认识上的误区。

本于军事法乃特别法而非部门法的现代观念,军事刑法即指存在于刑法部门中,专门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的那部分法律规范的结合体,它与普通刑法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在法理上即为特别刑法与一般刑法的关系。

军事刑法的个性主要表现为,它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为主要适用对象,军人的其他犯罪及非军人犯罪原则上不能适用军事刑法的规定。

除此而外,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更多地体现为一致性,两者遵守共同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而且普通刑法在军事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方面所具有的补缺功能,以及军人的普通犯罪回归普通刑法适用等,也都说明两者有广泛的一致性。

(二)军事刑法作为特别法的重要意义现代法治包容军事目的,军事目的服务于现代法治。

在这一新的理念成为当代国家主流军法观念以后,军事刑法作为特别刑法,便具备了向立法现实转变的思想基础。

当军事刑法作为特别法的属性在立法上得以体现,它对于发扬军事专业主义,以及维护军人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军事刑法作为特别法,有利于军事专业主义的合法性,由传统军法制度下的“虚拟性”,向现代军法制度下的“真实性”转变。

军事专业主义以建立一支与国家防卫目的相适应的专业化军队为目标,军人具有专业的精神、素质和技能,并作出专业的行为,是专业化军队的主要标志。

军事专业主义形成于 19 世纪的欧洲,忠诚与服务是当时军事专业主义的核心意涵。

20 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使得高技术战争变得空前复杂,军队专业化在当代便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与此相适应,现代军事专业主义也从其传统意涵中开展出来,包括无私、为国家奉献、忠于军制、忠于部队、专业的行为及荣誉的服务等丰富内涵。

为落实军事专业主义,近现代国家无不倚重军事刑法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作用。

它通过价值指引及行为规范机能,并以军事刑罚为后盾,要求军人具备为军事专业所必须的意志品质、军事技能和职业行为。

古往今来,军事刑法的这一面向一直未有改变,而且也不应有任何实质改变。

然而,为获得军人的认同感及自觉的实践活动,军事专业主义还必须具有合法性,而这又取决于军事刑法的合法性。

诚然,军事刑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在立法上的体现,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但是,传统军事刑法以军事统率权为目的,以法治标准观之,这样的军事刑法仅有法律之名而无法律之实,或者说,它仅有“虚拟的合法性”。

由此所决定,传统的军事专业主义并不具有真实的合法性。

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于这种“虚拟的合法性”具有欺骗性,以及军人对其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与客体这一角色的认同,军事专业主义在推行过程中受到的阻碍并不突出。

但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基于人权保障及军人“为穿着军服的公民”等新的理念,当代国家已不可能凭借这种“虚拟的合法性”在军人中强制推行军事专业主义,因此,军事刑法的合法性问题,便成为制约当代军事专业主义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性的瓶颈。

我国新刑法通过对军事刑罚权与军事统率权进行严格界分,赋予军事刑法以特别刑法的角色,从而切实解决了军事刑法的合法性问题,使我国军事刑法的军事专业主义面向得以真正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之上。

这对于我国军人树立军事专业主义的信念,并将其转化为自觉的实践,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二,军事刑法作为特别法,有利于加强对军人权利的保护。

为严肃军纪、推行军事专业主义之必需,国家对军人权利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通过何种方式加以合理限制。

对此,国家对于军人的态度往往具有决定作用。

在往昔专制时代,军人被视为国家统治的客体和工具,统治者对军人多抱持又爱又怕的心态,若不是以严刑酷罚来控制军人,避免他们滥权危害国家,就是以各种制度(如我国历史上的虎符、监军)来号令军队,维持军纪。

但时至今日,法治国家的军人不应失其公民的个人主体性,本质上应为“公民化的军人”,其经典定义为“穿着军服的公民”。

在这一背景下,法治国家已不可能再以封建时代的专横态度和高压手段来对待军人,军事刑法作为限制军人权利的主要法律,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军人权利加以限制。

我国军事刑法作为刑法部门下的特别法分支,正是在国家刑事法治一元化前提下,对军人权利作了为履行军职所必须的限制。

就此而论,它去除了昔日张扬跋扈的个性,显现了自律的秉性,并折射出了以人为本、人权保障的现代理念和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我国军事刑法作为特别法,已不再仅仅是“军人权利限制法”,更是“军人权利保障法”。

三、军事犯罪概念之重构(一)军事犯主义与军人犯主义的理论分野军事犯罪是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及理论上所广泛使用的概念,我国立法上没有直接使用这个概念,但新刑法“分则”第七章和第十章分别采用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个相关概念。

我国军法理论上则普遍运用了军事犯罪这一概念,用以概括和研究刑法上危害军事利益的各类犯罪。

但不论立法称谓如何,中外国家立法上建构军事犯罪体系,无不以这一概念为基本的出发点。

关于军事犯罪这一概念的界定,理论上围绕非军人应否承担军事罪责,主要有军事犯主义和军人犯主义的分野。

军事犯主义源于传统的军法理念,它专注于军事利益而为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制裁。

故此,军事犯罪的主体不专限于军人以及与军队有关的特定人员,非军人也可以构成军事犯罪。

该类立法例多见之于古代及近代,当代实行军人统治的国家也多采军事犯主义,如 1907 年《日本陆军刑法》、 1929 年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军刑法》以及智利于 1973 年至1990 年军人统治时期实行的《军事刑法典》。

军人犯主义源于狭义的军事犯罪学说,它并重于军人身分及军事利益而为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制裁。

是而,军事犯罪的主体专限于军人及与军队有关的特定人员,非军人不得成为军事犯罪的主体(军事犯罪的共犯是非军人的除外)。

该类立法例主要见之于当代国家,如前苏联 1958 年《军职罪刑法》、奥地利现行《军事刑法典》和我国原《暂行条例》。

非军人应否承担军事罪责,是两大主义对立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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