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理学重点复习及笔记2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法理学重点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2024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引言概述: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涉及法律的本质、规则的解释和制定、法律的效力和实施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理学中的重要知识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理和规则。
正文:一、法律的定性与量化1. 法律的定性概念和特点2. 法律的量化方式及其意义3. 法律的定性与量化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举例4. 法律定性与量化之间的关系与互动5. 法律定性与量化的限制和挑战二、法律的效力与解释1. 法律效力的分类及其特点2. 法律效力的建立和变更条件3.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4. 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及其争议5. 法律效力与解释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三、法律的适用与适格1.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方法2. 法律适用的主体和程序规定3. 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况与困难4. 法律适格的概念和要素5. 法律适格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四、法律的实施与追究1. 法律实施的机构和方式2. 法律实施的程序和要求3. 法律实施的约束与保障机制4. 法律追究的主体和主体责任5. 法律追究的程序和效果评估五、法律的演变与比较1. 法律演变的类型和过程2. 法律演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法律演变的历史和实证研究4. 法律比较的方法和目的5. 法律比较的实践与意义总结:通过对上述重点知识点的阐述,可以看出法理学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定性与量化、效力与解释、适用与适格、实施与追究以及演变与比较等方面的内容都是法理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素养。
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法律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我们应该持续学习、探索和反思,以适应法律科学发展的要求。
法理学笔记(重点)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二)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1.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二)法律案的审议
1.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 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2.审议法律案时,一般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4.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制裁形式有:撤消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 法
(2)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志;
(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四、立法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1.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
(1)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
2.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
(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亦法”(十分色)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
(本正街舞)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法律不问琐碎之事”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法的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针对未发生之行动;2.评价他人——针对已发生之行动,结果为合法/违法;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纸瓶遇交强)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a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b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c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d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华政2014法理学重点复习及笔记
法学及其研究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了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法学体系的划分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法律社会论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法律形式论主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基本概念问题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的要素的几种学说命令模式论认为法律就是由命令构成的规则模式论认为法律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其中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要素组成。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律令”包括了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技术”是指解释和适用法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的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理想”是指公认的权威性法律理想,反映出一定条件下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法律秩序和社会控制之目的的法律传统,并成为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2014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复习重点笔记
•2014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复习重点笔记•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概念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学研究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可统称为法律现实,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律现实的构成因素,都是法学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一)性质法律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阶级、阶级斗争的存在紧密联系的政治领域的现象。
所以,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
(二)职能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实际应用的职能。
•第二节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二)法学的发展法学总是适应着不同时期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应着不同阶级的需要而发生、发展着的。
按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可以大致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阶级的法学;封建社会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学;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的法学和在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才占据主导地位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法学。
在中国,法学的发展。
在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联系(一)指导思想不同(二)阶级基础不同• (三)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四)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法理学导论第二章法的概述(一)法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1.制定法律2.认可法律3.解释法律二、特殊规范性1.法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2.法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3.法由独特的逻辑结构以及概念构成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五、特殊实践性第三章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被认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源,其他任何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宪法是按照修宪程序完成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产生的。
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自身的法定职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的事物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六、规章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
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八、其他正式法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创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三、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第四章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1.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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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去屎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法理学包括四部分:1、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2、法律社会论,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主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亦即基本概念问题。
法理学的理论内容:1、法是什么(法的本体论问题)。
2、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论问题)。
3、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历史问题)。
4、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5、发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提供的不是发的具体的、使用的知识,而是发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第二编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
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法的特征:1、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也是确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前提。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2、两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新三要素说: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1、假定。
假定是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2、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
分为许可行为模式、必须行为模式和禁止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1、任何一条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前述三种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2、在立法实践中,处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在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常常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即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人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承认人们一定的选择自由。
2)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不得为一定行为或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权义复合性规则指既授予权利又设定义务的规则。
这种规则的特点是其授予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具有补课选择和不可放弃性。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跟去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可以讲法律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规定的内容具有确定、强制的性质,不允许人们对规则的事项自行变更或选择。
任意性规则指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自主选择、协商确定而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
4、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同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可以直接使用。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而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从内容来看,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题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
而法律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法律原则。
2、从适用范围来看,法律原则是从众多行为规则中抽象出来的概括性规则,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准则,其适用反胃很大;但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只适用于一类的行为。
3、从使用要求来看,法律规则的使用具有严格、稳定、准确等特点,法律适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中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来认定和处理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法律原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因此法律原则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弹性,适用者往往无须严格、准确区分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的特殊性。
4、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
因为一个法律规则只能针对一个或一类行为或关系,就意味着对其他行为和关系的调整有效。
而法律原则可能对所有或多种行为或关系有效。
5、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原则结构较简单,而法律规则结构较复杂。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特点:1、抽象性,是对法的精神和社会事实的提炼。
2、涵盖面广,是从广泛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因而它所覆盖的事实状态及适用范围要广于法律规则。
3、稳定性强,法律原则最直接地体现了法的本质。
4、逻辑结构简单。
作用:1、立法过程中的作用:1、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
2、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2、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1、弥补法律的漏洞。
2、作为审判的依据。
3、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1、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法律。
制定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判例法。
判例法主要指的是从盘里中概括出来的、具有规范意义的规则或原则。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源,大陆法系传统上否定判例法的发源地位。
3、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产生于人们长期反复的行为、并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律渊源。
4、国际条约与协定。
法的非正式渊源:1、公平与正义的观念。
2、公共政策。
3、法理。
4、学说。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
它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修改和通过的,综合性地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的特征:1、最高效力。
2、内容比普通法律重要。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要求比普通法严格2、法律。
仅指侠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6、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
7、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惊醒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再次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删除原油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已经过时或不合适的部分。
2、消除互相重叠、矛盾的部分。
3、增加新的条款和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惊醒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结果大致有三种:1、完全失效。
2、有待修订。
3、继续有效。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普遍约束力,而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实际有效性。
确立法的效力等级的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法的对象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折中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原则: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采用)。
法的一般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3、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题、程序的不同,可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
4、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是以保障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