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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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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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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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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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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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一.法律现象与法学1.法律现象:(1)法律现象就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强制章法有关的一切现象。
(2)法律现象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能体现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结晶的文明现象。
(3)法律现象就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现象,或者可以说就是广义的法律文化。
2.法律现象的组成: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艺。
3.法学: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或原理的科学,亦即探究法律现象的原理规律以及完善人类法制之方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学科。
法学的组成: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
法学的三个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
二.法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核心或基础的部分。
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通识之学。
(2)法理学是法学的哲理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科学之学。
三.法理学的内容体系(1)关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2)关于法制度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3)关于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理论(4)关于法文化学基本问题的理论(5)关于法学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有助于把握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理论(2)是部门法学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升华的需要(3)是深入认识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自然环境等现象的之间的关系的需要(4)是认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需要五.法的特征(一)行为控制性: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
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控制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控制性的表现:1.法律以调整人的行为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途径。
法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基本内容。
(三)规范性: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四)国家意志性:法律由国家创制。
(五)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普遍性: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六.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二.法本质理论归纳为四个方面:(教材归纳)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3.法是调整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4.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张俊杰所著《法理学案例教程》的归纳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5.法是理与力的统一注意: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约束。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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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学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划分:①法律部门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②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西方法学的历史:①始于希腊,②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③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④十三,十四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发展和变革,⑤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⑥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⑦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去帝国主义阶段,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问世。
4.中国法学史:①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③中国古代法学一度昌盛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出现而终止,④汉代起出现律学⑤三国时出现法学昌明景象,⑥1840年鸦片战争后,当时爱国人士主张变法图强,⑦民国时期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法学思想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引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与相邻学科①法学与哲学,十九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②法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④法学与社会学,⑤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还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⑥法学与逻辑学,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推理问题,6.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的方法论原则: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7.法学的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法②价值分析法③实证研究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8.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①主体意识②权利意识③参与意识④平等意识⑤宽容态度⑥法治观念⑦义务观念⑧理性精神⑨人本观念⑩全球意识9.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⑪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②文化素质③身体心理素质⑫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二。
法理学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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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法学是什么●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 刑:刑种名:赏罚分明2、魏明帝时期“律学”最早出现在:汗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
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五、法学的层次: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李龙《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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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法理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品格 1一、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研究治国之理(4);治国之力、治国之术 1二、法学是强国之学 2三、法学是正义之学 2四、法学是权利之学 3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与法律现象 4二、法学体系:概念、分类 5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6一、西方法学的发展:雅典、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近代的新兴资产阶级法学、垄断资本主义法学 6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春秋战国、秦汉到明清、清末至民国 7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特征(4)·列宁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贡献(4)·毛泽东、董必武的贡献·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内容(8)·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的转变(10)10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1一、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11二、唯物辩证法是法学研究总的方法论·应用唯物辩证法指导法学中应遵循的原则(3)11 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 12四、法学研究的专有研究方法:规范注释;法典编纂、法规汇编;法律推理;案例分析 13第五节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14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二、法理学的变革 15三、学习与研究法理学的意义(3)16四、面对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机遇(4)·挑战(2) 17第六节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8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紧密联系(3)18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与反思(3)20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20第一编本体论第二章法的本原第一节法的本原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22一、对法的本原的不同态度 22二、正确认识法的本原的重大意义(3)23第二节经济基础——法的本原 24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据(3)二、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内涵(3)25三、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2)27第三节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29一、商品交换与法的产生: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理由(4)29二、商品经济与法的发展·罗马法的发展、特征(3)·东方奴隶制国家法的发展情况·封建社会下法的发展 30三、市场经济与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发展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结论(3)32第四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33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要实现的目标(5)·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3);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3);制约作用(2);协调作用 33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4)35 第三章法的本质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 38一、“法”的中文词源二、“法”的西文词源 40二、法的词义 41第二节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观点 42一、中国古代的法观念礼法、儒法之争、德主刑辅、礼法结合42二、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自然法观念:古代、中世纪、近代·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与道德分离)、社会学法学(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争论——以逻辑、事实、价值作为分析法的本质的综合法学派的形成51第三节当代中国关于法的本质特征的基本观点 51一、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哲学立场:马克思主义·这一哲学立场对法的本质问题的影响(3)51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创制方式3)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社会规范(内涵3) 55三、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认识: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性;法的第二层次本质:阶级意志性(例外3);法的最终本质:物质制约性(相对性表现3)·法律定义 59第四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规则 60一、法的要素的概念、构成: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技术性事项 60二、法律规则释义、作用、特征(3)61三、法律规则的结构:·传统观点:假定、处理、制裁·传统观点存在的问题(3)·本书: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2四、法律规则的分类:强制性与任意性;授权性、义务性和权义复合;调整性与构成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规范性与解释性 63第二节法律原则 65一、法律原则的概念、重要性(65、66)·法律原则与规则相较的特点(3)65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基本、具体 2、宪法、民法、刑法 3、政策性(特点3)、公理性原则 66三、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4)·适用:法律原则可以直接适用 67第三节法律概念及技术性事项 67一、法律概念的重要性(4)68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68三、法律概念的特征(3);对使用和确定法律概念的要求(3)69四、技术性事项·涉及的内容:生效的时间(3);溯及力问题(5);法律解释权问题;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规定 69第二编发展论第五章法律发展概论第一节法律发展的概念与特征 71一、法律发展概念·具体内容(4)71二、法律发展的特征:从纵向关联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2);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时间、内容差异)与平衡性(表现)的统一 75第二节法律发展的过程 77一、法律发展过程的种种解说 1、旧中国及日本学者的观点 2、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77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律发展过程的解释: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方法——与其他划分方法的区别(2) 79第三节法律发展的依据 79一、非法律因素(3)二、法律因素:法律方法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发展(4);法律技术的发展 81第六章法的起源与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 84一、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特点(4)二、法的起源及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起源的基本过程(3) 2、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5)87三、法起源的一般规律(4)87第二节古代法 89一、奴隶制法·特征(4)二、封建制法·特征(4)90三、东、西方古代法比较(5):内容、体系、渊源、价值取向、发展、92第三节近、现代资本主义法 94一、近代资本主义法 1、产生 2、特征(3)3、资本主义国家的5)(特征3)·两大法系的区别:渊源、法典编纂、判案依据、法官作用、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共同之处 99二、现代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体现(5,其中全球化趋势变现有三)101第四节当代中国法 101一、当代中国法的产生(条件)(3)二、基本特征(6)三、发展·发展阶段:奠定时期、曲折发展时期、繁荣时期 104第七章法律发展的路径第一节法的废除与继承 106一、法的继承与废除的含义·新法需要继承旧法的原因(3)二、法的废除与继承的范围与原则·范围:执行社会功能的法可继承、执行阶级功能的法需废除;人类关于法的知识(具体形式4)可继承——从宏观层面来看、废除的范围是旧法的整体效力,从微观层面来看,那些明显反映剥削阶级意图,不适合当今社会经济条件的法都属废除之列 108三、建国初期废除“六法全书”评述·建国后对“六法全书”的评判(4)·对这一批判的评价:整体上是正当的(理由2)·批判和废除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法律的知识、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工具理性等内容是不应废除的;而且废除之后我国又进入了教条化的模仿苏联法时期 113第二节法的移植与创新 113一、何谓法的移植、法的创新 116二、法的创新的路径:复兴旧法律(可行性、方法);法律移植(理由);创造新制度(方法)121三、1、法的移植的原则:兼容性原则(2);优选原则 2、法的移植范围(3)121第三节法的稳定与变革 122一、何谓法的稳定、法的变革二、法的稳定的原则与要求 123三、法的变革的原因与方法 1、原因:最终的原因为社会的变迁;中国是通过“变法”推动社会变迁 2、变革的方法:政府推动型的法律变革(特点);社会演进型的法律变革(特点)·中国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律变革道路的原因·为使法治从传统走向现代,需要的转变(4)124第三编价值论第八章法的价值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127一、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的不同学说及其概念 1、西方:对法的价值持肯定态度(自然法学派);对法的价值持否定态度(纯粹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2、我国:作用说、需要说、积极意义说、关系说·综合起来有一个共识,两个分歧 3、3)130三、法的价值构成 1、法的价值的主体·主体范围的发展(2) 2、法的价值的客体 3、法的价值的内容·法对人类生活的效应(3)133第二节法的价值的特征、功能与分类 133 一、法的价值的特征 1、主观性(3)和客观性(2) 2、多元性和社会性 3、层次性和间接性 3、绝对性和相对性 135二、法的价值的功能 1、对法学理论研究的功能 2、对法律运行的功能(4)136三、法的价值的分类:1·两者的关系 2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4、实质性法律价值和非实质性法律价值·两者的关系 139 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139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1、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2、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3、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141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逻辑原因;主体原因;法律文化原因 142三、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 1、历史上价值冲突整合的原则:功利主义原则(优点、缺点2);等级体系原则(优缺点) 2、价值整合的原则:社会、动态、优位、平衡 144四、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方式(4)144第九章人权——法的终极价值第一节人权的基本含义 147一、对“人权”一词的不同解说:西方学者对人权的界定;马克思对人权的界定(3);传入中国后的发展;国际领域对人权的发展 1491、从内涵上讲:资格、自由、利益、正当或正义、主张或要求2、从外延上讲:广义人权、中义人权;狭义人权3、从系统论上讲:人权的主体、人权的渊源、人权的对象、人权的内容 150第二节人权的渊源与性质(参照笔记)·人类形成的人权学说: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说;分析法学派的法定权利说;社会学法学派的学说一、逻辑假定的复归——个人自由或自治 152二、超越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正义·罗尔斯对正义的界定:《正义论》中的界定;后来的发展和修正 154三、边际限制与资格正义——最小国家理论·诺锡克的论证(3)156四、个人作为道德的存在——权利与原则法学·德沃金的论述(3) 157五、对现代性的克服——后现代主义·关于人权渊源的思想(4)·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流派: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批判种族法学;法律与文学 161六、评价与结论 1、上述观点的价值、局限性(3) 2、科学合理的人权渊源理论应当反映的人权的特征:1、人权是普遍性与相对性相互作用的产物表现2)的关系 2、人权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连为一体的结果:人权反映和满足了人实现其自然属性的要求;人权产生于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权利决定于社会的经济结构(3)、人权的本质受制于文化的发展(3) 3、人权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相互关联的体现、人权的客观性的相互关系 166第三节人权的分类 1661和非基本人权·衡量一项人权是否是基本人权的标准(4)·基本人权的种类—学者观点(5)、本书观点—生存权、发展权·非基本人权的特征(3)2、从作用来看、可分为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消极人权的特征(3)·积极人权的特征(4)·社会连带权中连带性表现 168 3、从存在形式上看,可分为应然人权、法定人·法定人权的特征(4)·三者的联系(2)、区别(3)170456、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可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力和经济社会文化第四节人权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171一、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的历程(人权法演化与发展的过程)1、人权法萌芽时期2、人权法发展时期(特征2)3、全球化时期二、人权法律化的内在根据(3)172三、法对人权的作用(5,其中依法实现权利救济方式有3,结果有2)174第十章正义——法的核心价值(参照笔记)第一节正义理论的历史回顾一、古代法哲学时期 1、神话法哲学的正义观2、从神话到逻各斯3、智者派和雅典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4、斯多葛学派和古罗马(西塞罗)法哲学时期的正义观 179二、中世纪法哲学中的正义观 1、早期基督教法哲学的正义观(奥古斯丁) 2、托马斯的正义理论(3) 3、中世纪唯名论者的正义观180三、近代法哲学中的正义观 1、理性主义的正义观(笛卡尔) 2、批判主义的正义观(康德)3、历史主义的正义观(萨维尼、科特、斯宾塞)4、功利主义的正义观5、实证主义的正义观(奥斯丁)183第二节正义理论的当代概览 183一、凯尔森的相对正义论二、卢曼的程序正义论三、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论·将流行的正义观念区分为6种、概括了人们对待正义概念的3种态度 186四、拉德布鲁赫的广义正义论·人们在正义问题上的态度:个人主义、非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法的价值为:正义、功效、确定性·之所以称为广义正义是因为内涵:平等观;目的观;功能观 187五、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社会正义的两项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一项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的人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项原则(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各项原则安排——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都开放188六、诺锡克的资格正义论·原则(3)·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社会合作、原始状态、天赋分配 189七、哈耶克的社会正义论:反对极权主义、反对社会正义、反对积极正义、提倡消极正义、强调规则的正义 189八、赫费的政治正义论·批判了法和国家实证主义的正义观和无证无主义正义观,提出了力求中庸之道的正义观以语义分析为特色,区别了四种不同的正义:行为正义、个人的思想正义、制度的单面正义和制度的总体正义 190第三节正义——法的价值内核 190正义是法促进的的核心价值;也是法本身的价值正义统领着法的各项价值一、正义与自由维护和保障自由。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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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 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表现在:①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理学笔记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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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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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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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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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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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夏商西周时期,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封建时期律学;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的开端.。
3、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上的表现最为明显,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它像是一门中间学科,一端与哲学相连,另一端与具体的法学部门接壤,是把法学部门与哲学连接起来的一栋桥梁。
4、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第一,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发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第四,将经济学的许多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民对法律的认识。
5、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6、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人才素质的基本部分)、心理素质(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能力)法律素质:(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搜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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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2、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二、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二)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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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
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后才具约束力,但不具普遍约束力,讲求适用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效力层次
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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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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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有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3.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使用时间和使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一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二是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法的效力范围由三种: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的综合主义原则。
)4.法律:一狭义上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外的法律。
广义上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认可的判例和习惯。
5.法律规则的定义三要素: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7.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法律行为: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12.法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13.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或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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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
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
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此外,立法法第9条规定还规定了对行政的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这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做地方性法规。
但由于省与较大的市是两级行政区划,所以,不仅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而且它本身也分为两级。
地方性法规如属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前提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属于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前提还包括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省级地方性法规在完成立法程序且生效后,要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通过后,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并由后者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上,本质上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
一般而言,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可以称为广义的实在“法”的文件以较大的市为终止点,唯一的例外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规章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制定法,通常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认可法,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变更现行的国内法、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
立法机关大会表决法案的基本方式,通常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通过法案的基本原则一般是少数服从多数,法案只有获得法定多数表决者的赞同,才能通过而成为法。
普通法案通常由法定会议人数中的普通多数通过。
特殊法案如宪法案,由特殊多数通过。
在中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亦称法的颁布。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四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执行法的执行,通常简称执法。
当我们把执法、司法、守法三者并提的时候,这是所说的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法的遵守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通常有三个:即合法、准确、及时。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 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
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