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发生的刑事错案,特别是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理性思考和改进。
当前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民诉法和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错案责任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范围、标准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
对于刑事错案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标准和程序如何确立等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错案责任追究存在一定的司法难度和风险。
由于错案责任的确定需要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而事实和证据的查明往往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
再加上人们对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质疑,导致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容易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司法难度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境。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地位和影响力,追究错案责任的限度和程度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由于错案责任的追究涉及多个司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协作不畅的问题,从而影响到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这些局限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克服。
正确处理好错案责任追究制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纠正因错误判决造成的冤假错案。
错案责任追究制不能取代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解决冤假错案问题的根本出路。
只有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规范的司法机制,才能真正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也才能为错案责任的追究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侦查,起诉和办理刑事案件。
然而,由于人为的疏忽,监督不力或主观恶意等原因,有时候会发生刑事错案。
刑事错案对被告人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也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追究刑事错案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检察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合法。
他们应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准确的证据,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了疏忽,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追究和惩罚。
其次,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由独立的组织或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对检察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调查。
同时,被告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应该有权向该机构提出申诉,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刑事错案得到及时的纠正,并为受害人提供补偿和赔偿。
第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建立一个公正的评估标准。
在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时,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检察人员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
对于故意造成刑事错案的检察人员,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且依法进行惩处。
对于因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的刑事错案,应该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同时,还应该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估,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以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率。
最后,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补偿。
受害人是刑事错案的主要受害者,他们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或机构,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和赔偿。
这需要依法确定受害人的权益和损失,并提供恰当的补偿措施。
与此同时,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还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总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当司法工作人员明确知道自己的错误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会被追究责任,他们会更加慎重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这有助于减少因过失或故意犯错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其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修复冤假错案的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判决,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纠正错误,及时修复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强化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效投诉和维权的渠道,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
最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
通过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可以发现和解决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执行力。
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要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即要确定何种错误行为才能构成错案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机构。
其次,要确保责任追究的程序公正、透明。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提出申诉或投诉,并对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要确保不以罔顾法律、误判真相的方式随意追究责任。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对因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恢复尊严的行动。
在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培训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错案责任追究制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司法公正、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人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和有效的改进。
需要明确的是,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是保障被错案冤情者的权益,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尽快纠正冤情,赔偿冤情者的损失,恢复其名誉。
在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应当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这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当前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值得引起重视。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立法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一部法律专门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碍。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司法机关在对冤情案件的处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冤情案件的处理不规范、不及时,给冤情者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对于一些失职、渎职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抗拒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冤情案件负有不容的责任,相关部门的追责机制并不完善,导致冤情者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更难以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面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寻求有效的改进之策。
需要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律体系,明确具体的追责标准和程序。
在立法上,应当制定一部法律专门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冤情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冤情案件的申诉机制和复核机制,保障错案责任的追究和冤情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能够加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导致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制度。
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的疏忽、失误或者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对于这些冤假错案,社会公众普遍呼吁加强对责任人的追究和惩处,以减少冤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执行中,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理性的角度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思考和探讨。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冤错案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自身进行调查和处理。
由于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够严格,导致责任人往往能够逃脱惩处,甚至成为惩处冤错案的借口。
应该在立法上对错案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建立起严密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确保错案责任人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还需要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对错案的预防和惩处的合力。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的发生。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侦查不够严谨、证据不够充分、审判程序不够公正等,这些问题是导致冤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中,应该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的发生,强化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的监管和督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杜绝不法程序和违法犯错的可能。
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冤错案的发生。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注重弥补冤错案的赔偿和补偿。
对于已经发生的冤错案,尤其是导致当事人受到严重伤害和损失的冤错案,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惩处责任人来解决问题,更应该注重对当事人的补偿和赔偿。
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的冤错案赔偿机制,对冤错案的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给予他们精神和物质上的补偿,以尽量弥补他们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
还需要加强对冤错案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获尊严和尊重。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李冠楠
摘 要 :错案追究制 ,上世纪 8 O年代 末9 0年代初开始试行。它是 审判 方式 改革的 配套措施 ,其 目的是克服审判不公 ,确保审判质量 。 但 是 ,从 近 些年 的 实践 来 看 ,效 果 却 不 甚 理 想 ,还 引发 了一 系 列 问题 。本 文 主 要 介 绍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形 成 过 程 , 分析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实
二 、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状 ( 一 ) 错 案 的 标 准 不 一致
现行的错案追究制 ,各级法 院都没有 统一 的标准 ,都 是各 自为政 。 怎样定 义 “ 错案” ?这 是个最 为基础 的问题 ,但 是众说纷 纭 ,说法不 能 得到确定和统一 。有的地方法院尝试这样 来确定错案 的标准 :首先是对 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 肯定会 存在 重大错 误 ,影 响 了案件 的公平 裁判 ;其 次 .在法律 的适用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 ,产生了歪曲甚至是不合理 的 裁判 。尽管 如此 ,在法院系统 内部还是 缺少一种统 一 的错 案鉴定标 准。 仔细想 想 ,这样 的一种情形下 ,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无论 对于 当事人还是法 官来说 ,都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 ,这样的状况必然会 导致 司法的权威 受到质 疑。 ( 二 ) 错 案 追 究制 产生 适 得 其 反 的 不 良影 响 错案追究这一制度的出现,是 为了加强法官 的责任 ,监督 法官的执 业行为 。但是 ,好像在现实中出现 的结果却是不尽理想 的,设 计者的用 心在于监督法官 ,但是好像 这一制度 的出现就束缚住 了法 官的手脚 ,起 到 了不好的作用。究其原因可能会得到这样 的解释 :错案追 究制作为一 个行政管理的手段 ,让它去解决 法律的问题不是 十分科 学的 ,就相 当于 没有对症下药 ,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也 是情有可原 的。最让人不可置信 的,错案追究制不仅没有收获许 多 ,反而是产 生了许 多负面 的东西 ,这 些都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深思索的。 1 .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间接地受到侵害 在实践过程 中,有些法官 因为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害怕追究 自己的责 任 ,被束缚住 手脚 ,遇到 问题 不是 自己思索 ,而是 请示 上级 。这样 一 来 ,就会在潜移默化 中将 当事人 的二审上诉权侵害 。当事人 的上诉 权是 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 利 ,没有 了上诉权 ,就会从根本上改变 我国的二审 终审制度 ,违背我国的基本 司法秩序 。我 国相 比国外其他 国家在诉讼上 就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 ,如果连最基本 的二审终 审都无 法保 证 ,那么结 果必然是十分可怕的。 2 .法官 自身独立审判的权利受 到妨碍 我 国法律明确规定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 ,但是 往往实践 中如果 发生合议庭意见不 同时 ,会把案件提交给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 。审判委 员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一、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而言,错案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工作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实际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不符的案件。
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司法活动的根本目标, 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灵魂.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检察机关当前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等等原因导致出现错案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错案的产生不仅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有权必有责,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仅是保障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的需要,还具有以下现实意义:(一)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的需要。
检察环节的错案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少数干警仍然存在着业务能力不高、案件质量意识不强的情况。
与此相对应,出现错案后,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考核制约机制, 导致检察人员的评定和任用与其工作实绩没有衔接,未能形成错案责任追究的震慑力。
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如果缺乏强制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加以规制,而仅靠检察官个人的自律,很有可能使检察办案工作偏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本质属性,致使检察人员的职业秩序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检察官队伍的健康发展。
构建错案追究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感,促使其严肃、谨慎的处理案件,从源头上减少、避免错案出现;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转变工作作风,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执法观念约束自身,从而带动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二)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内部监督的现实需要。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的活动也应受到各方面的监督,构建检察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即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发现错案后及时纠正、追责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保证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环节能受到约束和规范, 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感。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检察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其中也经历了一些错案的情况。
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需要不断完善。
在这里,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我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检察官的工作是具有极高风险性的。
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一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做出许多关键性决策,涉及到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
因此,检察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官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或处理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点,既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主要包括证据不足、权力滥用、诉讼程序不规范等;内在原因则主要集中在检察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上。
要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应当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不负过重的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检察官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对于那些因为过失或故意导致冤假错案的检察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是错案的确定问题。
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需要明确确凿的证据,不能简单凭借一次判决结果来定性。
此外,还需要研究怎样给错误判断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补偿,如是否需要对冤假错案的申诉进行特别审查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执政的重要一环。
同时,实施这一制度也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我相信,在充分重视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将为加强司法监督、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某某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国家法律权威的代表,承担着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某某人民检察院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错案的情况,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某某人民检察院应该建立起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错误惩戒与完善改进的目的。
I.错案问题的严重性(一)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错案不仅仅仅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责任的问题,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
因为人生苦短,我们不应该让任何一个人背上无法承受的冤屈。
只有在尽可能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才能让当事人在受到司法裁决时所感受到的,是公正而不是疑虑和不信任。
(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是由其所处理案件的稳定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共同构成的。
如果公众认为某某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公正、不专业的问题,那么其公信力势必会受到影响。
公正的司法环境可以促进一个社会的公平和谐,但是不公正的司法环境,将会深刻地挑战人们对公式以及司法体系的信仰,甚至推动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动态过程发起怀疑。
II.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一)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同时间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为知道如果因为失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处理案件出错会受到惩罚,这自然会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二)促进司法公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努力保障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而司法公正是最基础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司法体制得到根本的改进,总是需要整体的改进景致。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其他司法规定的实际操作相结合,可以完善司法体制,从而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越来越高。
III. 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方法(一)找出错案责任的归属第一步需要定位责任,找出造成错案的具体案件背景及责任状况。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对错案责任的追究一直是司法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也是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高度关注。
目前,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和职责分工。
在实践中,对于错案责任的追究通常由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承担。
司法机关负责独立审判和刑事公诉,纪检监察机关则负责监督执法和惩处违纪行为。
由于两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对错案责任的追究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和职责分工。
此外,也可以设立专门的错案责任追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和处理所有的错案责任事宜,以提升追责效率和效果。
其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标准和审查程序。
在处理错案责任时,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和追究,因此,需要建立权威的证据标准和审查程序。
同时,还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和被检察人的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最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强化惩处力度,增加制度的震慑力。
在当前社会,许多法官和检察官滥用权力、违反职业操守,导致冤案或误判的发生。
为有效遏制这种行为,需要强化制度的惩处力度,对严重违纪行为的责任者进行严厉的追究和惩罚。
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才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性。
总之,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司法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加强制度实施的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摘要】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对错案责任人的法律追究,并加强错案预防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司法失误带来的不良影响。
强化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将有助于提升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错案问题依然存在,在这个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公正、法治建设、错案现状、责任人追究、错案预防机制、公正性、透明度、司法人员素质、职业道德。
1. 引言1.1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重要性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司法领域中,对于由于司法工作失误或不当导致的冤假错案,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一种监督和保障机制,更是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
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司法人员更加谨慎慎重地处理每一个案件,避免因为过失或疏忽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这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增强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实现错案责任追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维权途径,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冤错案件中,如果相关责任人能够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便能够得到公正赔偿和补偿,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正义。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遵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重要性在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断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析
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析首先,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执法机关,检察官的任务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正义,而如果发生了错案,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
因此,对于检察官的错误行为进行追究,不仅可以纠正错误,修复因此而产生的不公正,更重要的是向社会传递了法治的信号,增强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错误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检察官在工作中存在不规范、不慎重、不尽职等问题。
对于检察官的错误行为进行追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检察官严格遵守法律、提高专业素质、加强案件审查和办案质量。
只有在检察官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受严格的约束和追责,才能有效地防止错案发生,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再次,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财产和人格尊严的安全。
如果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错误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通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来赔偿和修复损害。
这不仅可以弥补被害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向检察官传递了依法办案、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信号,增强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保护感。
最后,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检察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对于检察官的错误行为进行追究,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的体现。
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严肃追究责任,使检察官在工作中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推动检察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只有对于检察官的错误行为实施严格追责,才能让检察官知晓自己的权力和职责,减少滥用权力的发生,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的规范运行和法制建设。
总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工作质量、保护人民权益、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通过严格追究检察官的错误行为,才能有效预防、纠正和惩处错误和违法行为,提升检察机关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错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公民信任司法制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错案追究制度应该确保公正公平。
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保证被错判人的权益和尊严不受侵犯。
对于错误判决造成的不可逆的损害,应该适时进行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社会声誉和名誉。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责任追究。
对于主观恶意或严重失职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错案的发生。
再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优化调查和审判程序。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并严格限定调查和审判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程序导致的错案。
此外,应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监管,确保其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最后,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复核和纠正机制。
建立完善的复查程序,对有关方面的复查请求要及时受理、审理,并提供充分的申辩和辩护机会。
在复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取证和鉴定措施,真实地还原案件事实,确保冤假错案的迅速纠正。
总之,错案追究制度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积极推进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信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析
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析当前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都以文件形式明确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主体,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都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但有些规定还不具体,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责任不明,检察官职业素质和职业保障尚不适应形势需要等问题。
如何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和课题,值得研究。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订检察纪律、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诸如1994年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4年颁布实施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之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该《条例》是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
2015年9月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检察人员工作权限、责任追究具体情形和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列举了检察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并对责任追究的程序、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错案责任认定缺乏制度依据。
执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与错案责任追究存在不必然的法律逻辑和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既便因主观或客观方面因素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却不一定会因此而出现具有实质性的损害结果,造成错案发生。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兼议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路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兼议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现行司法责任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我们将首先概述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我们将通过对近年来一些典型错案的案例分析,揭示出当前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问题,如责任划分不清、追究程序不透明、责任追究不力等。
为了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度,本文将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改进建议。
我们将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构建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我们还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司法责任追究理念和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反思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推动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和探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理论基础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于法治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以及司法公信力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的约束。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正是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权责统一原则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
在司法领域,法官等司法人员拥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程序,实现了司法人员权责的有机统一,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
司法公信力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公正,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彰显司法机关对公正司法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理论基础在于法治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以及司法公信力原则。
检察官出错检讨书范文
您好!我谨以此检讨书,就近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向您及组织表示诚挚的歉意。
以下是我对此次错误的详细检讨:一、检讨背景近日,我在办理一起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案件认定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现将具体错误及原因分析如下:二、错误事实及原因分析1. 错误事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具体表现为:(1)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未能全面审查证据,仅凭部分证据得出错误结论。
(2)在审查案件事实时,未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证据,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3)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同事意见,未能形成正确意见。
2. 原因分析(1)业务能力不足。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错误。
(2)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未能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导致出现错误。
(3)缺乏沟通协作。
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我未能充分听取同事意见,未能形成正确意见,导致案件认定错误。
三、检讨措施针对上述错误,我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 加强业务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2. 严谨工作态度。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将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确保案件认定准确。
3. 加强沟通协作。
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我将积极听取同事意见,形成正确意见,共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4. 增强责任意识。
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件案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四、整改承诺为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我郑重承诺: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公正。
2.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3. 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确保案件认定准确。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在我国现行主要的刑事诉讼中,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有效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措施之一。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公职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而导致的错误冤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理性的角度探讨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问题,以期为其改进提供借鉴。
一、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从前教育和从业培训在目前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对公职人员的从前教育和从业培训还存在缺失。
广大公职人员应该牢固树立服务人民群众、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通过提高解决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避免错误冤案的发生。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教育培训是提高工作能力、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
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加强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平的培训,使公职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案件解决的水平。
二、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在错案责任追究中,应加强对监察机构和审判机构的监督和约束,以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监察机构和审判机构应该建立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
监察机构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及时检查和发现工作中的问题。
审判机构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解决案件的水平,同时还应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监察机构和审判机构在处理错案责任追究时应该透明公正,确保其公正性和及时性。
三、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因冤案受损的冤错案当事人以及受到牵连的公职人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应该物质上进行,在情感上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抚慰。
赔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赔偿。
对于因贪污、受贿等问题导致的冤案,应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手段追回赔偿款项。
赔偿机制既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公职人员工作行为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人权保护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持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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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杨阳陈于宁谭泽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在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执法过错追责程序、消极应对执法过错追责的制约、检察人员责任豁免等方面规定不合理。
本文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增加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完善执法过错追责程序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检察人员豁免制度。
关键词检察错案责任追究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5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环节错案防止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XJ2015C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阳,麓山国际实验学校;陈于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谭泽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8-02如何进一步完善错案追责机制,进而严防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探索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后来为适应时代要求,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追究条例》)正式取代了《试行条例》。
可以说《追究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对于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遏制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践来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试行条例》在第二条就对错案下了定义:“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但是《追究条例》没有对冤假错案下一个定义,导致实践中很多检察院直接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都作为错案,还有的就是按照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
以C市为例,该市2006年至 2008 年5月总共追究了16起案件涉及21名检察人员追究了执法过错责任,其中因不捕、不诉以及无罪判决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件13件。
从该市追究了责任的案件中可以明显的看出,不捕、不诉以及无罪判决占追责总数的81.25%。
暂且不论案件不捕、不诉以及无罪判决是否合理,但是至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的检察院以实体裁判结果为准绳的观念根深蒂固。
笔者认为,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很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对事实和法律正常的认识判断差别产生的裁判偏差与枉法裁判混到一起的,也很容易使得检察人员裹足不前,不敢大胆办案,甚至就算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第一反应不是去仔细研究案情,而是想着把案件送到检委会去,让检委们去决定。
(二)执法过错追责程序设置不合理1.执法过错追责程序启动规定不清晰。
《追究条例》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内设部门发现了执法过错线索,初步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追究责任的,交由执法过错线索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此处的“执法过错线索的管理部门”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检察院监察室或者政工室),但是这里仅仅涉及到了执法过错线索的取得和收集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如何启动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2.调查实施部门权限设置不合理。
根据《追究条例》的规定可知,线索管理、调查可能都是监察部门或者是政工部门,而据该条例的惩戒方式可知,最终执行惩戒的也是政工、监察等部门。
这种设置使得这些部门可能既当“侦查员”又当“审判员”还当“执行官”,明显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3.惩戒环节追偿缺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责任人进行追偿。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可知,该条第四、第五项是指: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伤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亡。
它们均是《追究条例》所打击的内容。
但是,《追究条例》却没有和《国家赔偿法》进行对接,没有规定对检察人员出现上述现象的追偿程序。
(三)缺乏制约消极应对执法过错追责的条款在实践中有一些检察院针对明显存在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网开一面”,违背《追究条例》的规定不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现象。
因为缺乏对消极应对的制约条款,实践中执法过错追责程序是否启动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决定是否启动该程序的主管领导或者检察长往往考虑的不仅仅是案件是否有过错还会考虑到检察人员毕竟是工作多年的老部下,不能够因为一次“小小的”错误就断送了部下的前途。
再以C市为例,该市2007年至2008年5月该市只有1 件案件因检委会决定起诉后,撤回起诉作无罪处理而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该市对本应当启动追责程序的案件而采取放任态度的却达到29件,因而,必须建立完善的制约程序,保证有错必纠。
(四)对检察人员责任豁免规定不合理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的司法豁免制度已经成为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通例,这些国家注重对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办案时给予充分的保护,并且这项制度已经成为了国际上有关法律和多边条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因而,有必要对检察人员责任豁免制度进行科学的设计,保证检察人员能够放心工作、大胆工作。
《追究条例》只对检察人员豁免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定。
在该条例的第十三条中仅仅规定,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予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不追究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尤其是在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大背景下,如果再按照如此严厉的豁免标准,可能会造成检察官动辄得咎,不敢大胆办案的后果。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一)增加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冤假错案”是一种高度概括而较为笼统的概念,并且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冤假错案”实际上它包括了“冤案”、“假案”和“错案”三种不尽相同的情况。
其中冤案是指,案件事实确实存在但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司法机关错误地对该被告人进行追究的案件。
所谓假案,是指案件事实系虚构,司法机关依据虚构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的案件。
而错案是指,由于对案件的性质判断或者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或者对政策法律理解适用错误,或者办案程序错误,从而对审查办理的案件做出错误结论进而对被告人进行错误处理的案件。
笔者建议,将上述定义写进条例,并且明确,假案必须追究检察人员的责任,因为这种案件是属于司法人员故意实施的行为,但是如果是冤案、错案那么就要仔细分析原因,如果确实属于认识偏差或者是属于轻微的过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不应该启动追责程序。
要通过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定义,来指导检察院正确辨别冤假错案,正确处理冤假错案,改变以往仅仅按照是否逮捕、是否不诉、是否作无罪判决或者是否进行刑事赔偿来判定是否属于冤假错案的状况。
(二)完善执法过错追责程序针对启动程序不完善、过错追责部门职权设置不合理,惩戒环节追偿缺失的状况,笔者认为,要着力修改该《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和第三章的相关条款,对程序启动以及职权设置进行科学设计。
1.建立执法过错追责启动程序。
执法过错追责启动程序是第一道程序,必须要将其细化,防止追责流于形式。
一般而言,进入追责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现了不良后果,很容易就看出需要追责,一种是虽未出现严重后果,但是通过他人举报等方式已经发现。
针对这两种情况,笔者建议,针对出现不良执法后果的案件,直接自然启动程序,进入调查阶段;针对还未出现严重后果,但是通过接到举报等渠道获取某个检察人员可能严重违纪的信息时,虽不必然启动追责程序,但可通过检察长初核并报检委会,由检委会决定是否启动程序。
2.完善过错追责部门职权设置。
针对调查实施部门权限设置不合理,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可能既当“侦查员”又当“审判员”还当“执行官”,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现象,笔者建议,要将线索收集、调查取证以及惩戒部门相分离。
可以规定,检察院各个内设机构均可以作为线索收集部门,只要发现该院检察人员存在执法过错均可以提供相应线索。
同时,要将调查取证的权力赋予检务督查部门。
因为检务督查部门本身就有监察监督的权力,而且其相对于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而言,更具专业性,更加容易看出哪个环节存在问题。
最后,将惩戒的权力赋予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
根据条例可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都属于需要纪检监察以及政工部门来具体施行。
当然,如果是要进行刑事处理,那么就涉及到职务犯罪,就应该要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
3.在追责方式中加入追偿内容。
针对惩戒环节追偿程序缺失的情况,笔者建议要将《追究条例》主动对接《国家赔偿法》,增添在处理案件中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和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及警械伤害公民、唆使放纵他人殴打或虐待公民等情形造成公民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国家赔偿,单位向执法过错个人追偿的内容。
同时,也要将《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公民故意作虚假供述以及伪造证据而被判处刑罚,纳入到《追究条例》中来,建立一个完整的追偿程序。
(三)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针对消极应对的执法过错追责的情况,笔者建议,要通过完善《追究条例》,督促上级院通过各项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追责情况从立案到惩戒全程上内网,上级院只需要登录该系统就能了解每一个步骤。
并且还要规定针对已经立案但是撤销案件或者免于追责的一律要向上级院书面说明情况。
要通过上级院的监督,促使下级院认真执行该制度,确保该制度落到实处。
(四)完善检察人员豁免制度针对《追究条例》对于追责的门槛过低,并对检察人员豁免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提升干警办案积极性的现象,笔者建议,要修改该条例第七条,在该条“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后面加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次,要修改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将“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改成“故意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
最后要修改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条“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改成“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要通过提高追责门槛,将办案素质不高、办事不严谨以及对法律理解和事实认定有偏差等情况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免于过错追责,帮助检察人员走出做“小脚女人”的窘境,从而促使检察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积极性,大胆办案、科学办案。
注释:黄常明.检察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人民检察.2009(20).王乐龙.冤假错案与刑事错案之辨析.行政与法.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