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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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法背诵版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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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实体系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民法法律行为)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8.因暴雨B 家池塘的鱼进入C 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法律 事实法律 关系权利 义务责任法律事实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和判断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两个问题,例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3.此题每个选项的对错原因何在必须掌握(答案ABCD)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A。

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B。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C。

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D。

(这个可以有。

)这个真没有E。

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4.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必背子弹

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必背子弹

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必背子弹一、关于立法问题1.宪法修改:(1)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或1/5以上代表。

(2)通过标准: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

2.制定或修改基本法律:全人常有部分权力。

3.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的主体:⑴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⑵法律、基本法律:国家主席;⑶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

⑷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省级人大常制定由常委会公布。

公告一般坚持谁制定谁公告;报备案坚持谁批准谁报备。

⑸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后由制定机关的常委会公告。

⑹规章:由制定机关的首长公告或者联合公告。

4.上下位阶发生冲突时,直接适用上位法,勿需报任何机关裁决。

同一位阶发生冲突时,家长裁决制,涉及到规章的国务院先行处理,用自已部门的规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国家立法权绝对保留的事项:(完全法定,不看是否重大,仅三项。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诉讼和仲裁制度。

6.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7.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1)省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及较大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省一级人大及人大常有地方立法权,此时无需报批,但需两个地方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另外两级人大及人大常无地方立法权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机关相同。

8.一般而言,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针对适当性。

监督关系:撤销——针对合法性(有一个例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授权立法不要报批但可以撤销。

二、国家机构职权(一)人大1.全国人大水朵考资⑴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⑵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⑶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⑷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同时享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

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的是()。

A.配偶B.兄姐C.父母D.祖父母【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通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A.实物B.劳务C.知识产权1 / 23D.土地使用权【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A.买卖B.结婚C.承揽D.保管【答案】B【解析】要式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买卖、承揽、保管等行为,法律上并未规定特定的形式,婚姻行为的成立则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方可成立。

4.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

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2 / 23【答案】C【解析】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①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②代理人有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③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④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背诵版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背诵版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 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 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012陕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分必备

2012陕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分必备

2012陕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分必备一、民法概述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概念和特征(★★简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C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98 第二章 所有权 …………………………………………………………………………………………102 第三章 用益物权 ………………………………………………………………………………………109 第四章 担保物权 ………………………………………………………………………………………113
第四部分 人身权、婚姻继承与民事责任 第一章 人身权 …………………………………………………………………………………………144 第二章 婚姻与家庭 ……………………………………………………………………………………147 第三章 继承法 …………………………………………………………………………………………152 第四章 民事责任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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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我国,各种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 )
A.宪法 B.法理 C.国家政策 D.民事习惯
2、下列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 )
A.空难导致保险理赔
B.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31 第二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34 第三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38 第四章 合同总论…………………………………………………………………………………………41 第五章 各种合同…………………………………………………………………………………………47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资料(二)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资料(二)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资料(二)民法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公务员频道(www./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民法学考试复习资料整理如下:权利质权担保法75,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76,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77,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7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知识点1,有价证券质权债权证券:本票,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物权证券:仓单,提单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公司债权出质,未背书质押,不得对抗公司与第三人有价证券不得再转让或再质押兑现,提货期先于履行期的,可先于债务届满而兑现,提货,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2,股票,股份质权上市公司:登记主义非上市股份公司:记载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主义效力及于孳息原则上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转让的,所得款项用于提存或提前清偿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登记主义原则上不得转让,许可使用4,债权出质限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行使权利不遂,可一并起诉,也可独立起诉债务人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结构点拨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结构点拨

2010年政法干警民法复习提纲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二、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三、法人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六、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七、物权概述(重点章节)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原则4、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5、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八、所有权1、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限制)2、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九、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种类)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特征及责任承担)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此处省略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十、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2、建筑用地使用权(概念特征种类取得)3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消灭)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消灭)十一、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2、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终止)3、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与抵押权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十二、占有1、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十三、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2、债发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言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5、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6、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消权)7、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8、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和效力)9、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十四、合同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约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效力)6、合同的责任6.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6.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十五、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终止)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六、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2、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七、提供劳务的合同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5、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八、技术合同1、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九、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2、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十八、著作权1、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2、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4、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5、邻接权(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6、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十九、专利权1、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2、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5、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6、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二十、商标权1、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2、商标权的取得(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程序)3、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续示权禁止权)4、商标权的消灭(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5、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二十一、人身权1、人身权概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2、人格权(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二十二、婚姻家庭1、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探望权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3、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4、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二十三、继承概述1、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二十四、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二十五、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3、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二十六、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2、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范围)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二十七、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试题与答案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试题与答案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试题与答案第一章导论判断题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抵押权B追认权C撤销权D解除权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B物、行为、智力成果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D主体、客体、内容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C主权利与从权利D请求权与形成权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B甲、乙和丙C乙和丙D宏亮彩扩部和丙三、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A城镇工商个体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事业法人E社会团体法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E个人合伙第三章自然人一、判断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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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2(全)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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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速记口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担保法---为债权人利益一、担保体系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

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关于后者,将在“合同的保全”部分中进行探讨。

狭义的债的担保,即本部分所称“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除债务人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

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于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

担保法指定金。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括对质押物或留置物的保管费)。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

二、保证1.保证的特征用债保证债——信用担保——信用就是名下的所有财产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是保证人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①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保证条款②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以保证人名义的签字③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④国际贸易中银行单方发出的保函之所以保证合同可以通过保证人单方发出,债权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为保证合同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用给于保证人对价)所谓的有偿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证人为其担保2.保证人合格: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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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8月7日买方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是8月9号,所以,买方自8月9日取得所有权。

2.【答案】D。

中公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答案】A。

中公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ACD都不对。

5.【答案】D。

中公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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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部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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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13.民法的解释:A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B理论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

包括:a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b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d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a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b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c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d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6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7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a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b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9民事权利的分类:a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b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c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d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e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f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10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11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a自由行使原则、b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12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c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d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13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5民事义务主要分类:a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b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c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1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c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d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7民事责任的分类:a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b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c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1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修理、重作、更新 g赔偿损失 h支付违约金 m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n赔礼道歉第三章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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