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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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机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各机构、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
(二)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机构、部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
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三条各机构、部门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四条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机构、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部门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

第七条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主管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失泄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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