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司狱教改[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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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司狱教改〔2006〕21号)
各监狱、少管所:
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促进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对我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改造的实践表明,罪犯中患有心理障碍或者心理疾病的占有相当的比例,易引发各类监管安全事故,影响罪犯改造的正常有效进行。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不仅要使他们具备自觉守法的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还要矫正他们不良心理,培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因此,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把心理矫治工作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管理、教育、劳动三大手段实施改造的同时,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积极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和技术,不断丰富和拓展改造罪犯的手段和途径。
这是上海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实施聚焦教育改造战略,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心理矫治工作应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改造规律,坚持自愿、保密、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客观公正、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原则,与罪犯管理、劳动、教育、生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专业人员的矫治工作与基层干警普遍运用心理学知识开展教育改造结合起来,注重个体心理疏导,注重实际改造矫治效果。
三、市监狱局由教育改造处负责管理全局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监狱应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警。
监区、分监区分别配备兼职心理辅导员。
四、监狱应有计划地在监区建立测试、咨询、团体训练、宣泄和治疗室,作为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工作的专门场所。
心理测试工作应当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数字录音笔和有关的测试软件系统。
心理咨询室的环境布置应当符合咨询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体现不同对象不同要求。
同时,应当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配置安装隐蔽的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
五、监狱应通过引进专业人才、有计划地培训干警等途径加强心理矫治工作队伍建设。
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必须取得国家心理咨询资格证书或司法部统一组织的上岗资格培训专业证书或执业心理医师资格证书。
六、监狱应保障心理矫治工作必需的经费。
日常心理矫治工作经费列入教育改造经费支出,心理矫治工作的装备、设施、器材和工作室的修缮等经费列入相关的监狱业务费中支出。
七、监狱每年应当有计划地对全体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健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教育内容、课时和考核办法,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流程等规定。
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常识的集体教育每年不少于20课时。
要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小报、黑板报等载体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结合罪犯常见的心理问题和季节性阶段性的心理倾向,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预防心理疾病知识和心理调节方法的传授,引导罪犯了解心理常识,学会心理情绪的自我调节,克服不良心理情绪。
八、除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等不宜进行心理测量的罪犯外,其他罪犯应由新收犯监狱在入监教育集训期间实施统一的心理测量(女犯由女子监狱实施,未成年犯由少管所实施)。
根据监管改造的需要,可以对顽危犯、“三涉”犯、“四犯”、零星劳动犯、特殊工种犯、求咨犯、心理异常的罪犯等对象进行专项心理测量。
心理测量主要使用基本情况问卷、罪犯个性分测验问卷(COPA)、卡氏16项人格因素量表(16PF)、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明尼苏达人格测验量表(MMPI)、心理健康向际量表(SCL-90)等量表。
心理测量应当结合每个罪犯的犯罪情况、现实表现、监管改造环境、家庭状况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心理测量报告,对心理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出具警示报告。
心理测量报告一式两份,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科留存一份,另一份放入罪犯改造副档。
各监狱在对罪犯心理测量的基础上要探索心理风险评估,要组织专人进行评估鉴定,如现在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可外聘专家,最后形成心理档案。
九、对存在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罪犯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
心理咨询以罪犯自愿申请为主,必要时可以对有心理危机的罪犯进行主动干预和跟踪咨询。
在分监区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指导信箱,
受理罪犯的申请。
罪犯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心理咨询的申请。
监狱接到罪犯申请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安排咨询。
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应当及时给予心理咨询疏导。
心理咨询可以采用心理咨询员与被咨询的罪犯面对面的咨询形式,也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咨询形式。
面对面的咨询一般应由同性咨询员进行。
女性咨询员对男性罪犯面对面咨询时,应当有保护措施,对有严重暴力倾向和特别危险的罪犯咨询时,应落实男性干警监控。
心理咨询员应当对被咨询人建立心理咨询的记载。
心理咨询记载内容包括: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心理状况分析、访谈记录、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咨询与治疗效果评价等。
聘请社会心理咨询员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时,监狱应当向其提供有关罪犯的改造情况,事后应了解咨询情况,听取其意见与建议。
十、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应当进行疾病鉴定和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必须由有执业资质的心理医生实施,一般应由社会精神卫生部门实施治疗。
需要使用精神类药物治疗时,监狱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并告知罪犯本人或者罪犯家属,征得他们同意后方可施用。
对患有心理疾病,正在治疗的罪犯,分监区应当根据疾病治疗的要求和医生的建议,在管理上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
心理疾病治疗应当作好记载。
详细记载实施治疗的时间、心理障碍的症状和形成原因、矫治的措施和建议、采用的手段和药物,治疗的反应和效果等,由主治心理医生署名。
十一、认真做好罪犯心理矫治效果的鉴定。
罪犯的心理障碍得到缓解、改善、消除的,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包括社会专业人士)签署意见,并由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科鉴定。
十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过程中,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并具有较大现实人身危险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刑务处和分管监狱长报告。
十三、监狱应建立罪犯心理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妥善保管,实行动态管理,达到咨询档案保密要求。
未经专职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
心理档案应分为:罪犯心理测量报告、罪犯心理风险评估鉴定、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情况、罪犯心理咨询记录、罪犯心理治疗记录等。
监狱应逐步推行全局统一的心理测试软件和心理档案管理软件。
十四、监狱应当有计划地对全体干警普及心理学知识,引导干警把心理学原理运用到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中去,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
监狱专职心理咨询员和兼职心理辅导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局罪犯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每年对专职心理咨询员培训一次,监狱每年对兼职心理辅导员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十五、监狱应将对罪犯个性心理特征的了解作为干警“四知道”的基本要求,引导干警结合日常的管理、教育、劳动、生活措施加强对罪犯个体的教育改造。
要把罪犯心理动态分析和有严重心理问题罪犯的排摸列入犯情分析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需要心理干预、疏导和治疗的对象,引导罪犯接受心理矫治措施。
十六、监狱应与社会专业机构、院校、团体等建立经常的或者固定的工作关系,聘请社会心理咨询与矫治专家,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
十七、监狱管理局对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十八、本意见由局教育改造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