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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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_公众演讲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论司法独立_公众演讲_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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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_公众演讲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加强并完善监督机制。

[26]下面就其中的几种主要监督方式作简要叙述。

(一)法院内部审判监督。

其主要形式有:1.由审监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这样的监督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且其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原则。

[27]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自我监督的情形其实也极少发生,要法院在本院内部自己主动去否定自己及更正自己的错误,极为难得,审判实践中,凡是人民法院自身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的,几乎百分之百都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或反映引起的。

[28](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

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政治领导(指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不能搞个案监督,个案监督其实质是干涉司法独立。

[29]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委可以调阅案件,书记可以批示案件,政法委可以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协调、讨论,表面上似乎强化了党的领导,实则发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党委成员并非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加之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过程,却对案件作出讨论和决定,极难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全面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并导致不正之风、司法腐败,大大削弱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

(三)检察监督。

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为侦察权、公诉权和监督权。

有学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良策之一,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的途径,只有建立起以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这种司法机关(广义)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持久性和有效性。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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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建立法治的,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

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所以建立法治的国家,司法独立是前提,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方面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关键词:司法资源独立司法独立对象地方保护势力媒体司法是维护个人的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的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

法学派门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

“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所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而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可能行使这项职“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共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1)“司法独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的工具,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私的解决争端。

”(2)“司法独立不过是自在自为的物质表现形式,存在的价值是追求正义和理性,独立的司法可以追求正义和理性的为目标,这是它的内在的价值和冲动。

”(3)“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

”(4)又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它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对抗矛盾的根本,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在我们的国家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的原因。

但是现实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们的司法机关现在正是面临着独立难的。

“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

”(5)“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6)“在,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作为实践仍然不够完善。

”(7)面对如此种种的问题,不由的不引起我门的深思,为什么好的制度却被抛弃,坏的制度却可以得意滋生?真要实现司法独立,这个独立的机关是谁?这些机关又是向谁独立?如何独立?我将在下文中对这些问题加以论述。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伴随着中国整个社会的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废到兴的过程,但是,环顾整个发展过程,这种改革并不是很乐观。

我们的司法制度并不是我们宪法所赋予的那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实务中,它受制于各种外力,使整个社会对我们的司法产生了信任危机。

所以,司法独立被广泛的法学界学者所呼吁,也被众多的司法实务人员所期待。

【核心词】司法独立法官专业化行政力文化舆论正文: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项重要措施,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任素质和标准,而这套标准就是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选任的公平,能够使天南海北的人共同接受一套法律知识的检验,同时,这套标准也是检验被试者是否具备进入法律实务界的素质。

着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对于司法独立也是具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自1950年以来,我们的司法官员几乎是没有法律背景的,由此导致了我国司法人员素质的普遍低下,自1995年颁布《法官法》后,司法人员的素质才有所提高。

法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能够是法律的运用更为精准,另一方面,也使同行之间存在了相互的理解,促使司法独立。

若是一个法律人和一个军人同时判决一个案例,试想一下,他们的判决将会产生多大的区别,整体法官素质若都如非法律人一样的话,那么仅有的少数法律人又如何独立判案,那时,非法律人的意见将会左右法官的司法,司法又怎么会独立。

相比提高法官的素质而言,行政力的干预的改革将是难于登天了,这是司法独立改革中最难以触动的一部分利益。

在我们的历史发展中,古代的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是合二为一的,并没有分离出独立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从行政中分离出来,还是近代以后的事情了。

长期的行政司法不分家,让我们这个国家形成了行政干预司法没有什么不可的态度。

虽然我们的宪法中赋予了司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是在实务中,地方政府控制着地方法院的财政,试想,财政无法独立,那么审判权如何独立。

以致于在近年来,我们的报纸上出现了法院主动上门为企业解决法律难题、主动揽案的现象,我们的各大报纸把这种现象当做是一种好事来宣传,但其实这违背了民事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法院财政紧张,只能上门服务了。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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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范文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余松林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

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论司法独立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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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演讲范文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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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独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独立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保障与实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与实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与实现司法独立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执行,以及对权力的约束。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外有法,官逼民反",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此,司法独立的保障与实现对于建设一个稳定和有序的社会至关重要。

司法独立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

宪法将司法权力赋予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并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和责任。

这种分权的机构安排确保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

此外,法官的晋升应该基于资历与能力,而不受政治干预。

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人民的权益。

另一个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是法官的独立裁量权。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独立和公正的裁决。

他们不受外界的压力或干预,也不受亲友关系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够有效地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和公正的判决,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这也减少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和对社会秩序的不满。

除了法官的独立裁量权之外,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也是司法独立的关键因素。

检察官被赋予了审查及提起公诉的权力,他们应该能够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操控。

这样一来,检察官可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犯罪行为的追究。

在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充当着监督者的角色,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公众对司法独立的信任和支持是司法独立保障与实现的重要一环。

公众应该有机会了解司法机构的运作和决策过程,并对司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满意度的关键因素。

因此,司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解释他们的工作原理,并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能够建立一个稳定和有序的社会,在司法独立的框架下保护人们的权益。

要实现司法独立的保障,国际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合作可以促进司法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最佳实践的分享。

关于司法的发言稿范文

关于司法的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发表关于司法的演讲。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司法工作的核心任务是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保障人民权益。

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司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

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再次,司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推动力。

司法工作不仅要解决现实问题,还要为未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我们要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具体来说,我们要: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司法工作的主力军,要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铁军。

二、深化司法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加强司法公开。

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强化司法监督。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司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大家!。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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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司法独立,并说明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指的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独立裁判权的原则和独立财政保障。

它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我们的国家提出了一个有关司法独立的标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其指挥和调剂。

公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其指挥和调剂”。

首先,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司法机关不受任何非司法机关的干涉,如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党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干涉。

它不仅适用于审判活动,还适用于法院内部组织、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自主体系。

这个自主体系应由司法机关自行组织,由司法机关管控经费,自主通过法案或法规财务预算。

其次,独立裁判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者的指挥和调解,其裁判结果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不受任何非司法机关的影响。

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独立裁判权的实质。

还有,独立财政保障是自主经费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制度的保障。

独立财政保障应当有能力满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经费和财务的透明度。

实现司法独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司法独立的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非司法机关的干涉。

其次,司法机关自己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我们还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从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避免出现经费短缺或经费不公等问题。

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也是公平正义的基石。

中国司法演讲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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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国司法的发展与进步。

在此,我谨代表我国司法界,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中国司法,历经风雨,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坚强后盾。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一、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司法工作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位置。

依法治国,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在新时代,我国司法事业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改革,攻坚克难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实现了司法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二是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司法工作,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三是司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司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为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建立了健全的司法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方面,强化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外部监督方面,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国际合作,共同进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紧密。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司法事业不断发展。

一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二是深化国际司法培训,提升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国际视野和业务能力;三是加强国际司法交流,推动国际法治建设。

宪法日国旗下讲话 → 司法独立日国旗下讲话

宪法日国旗下讲话 → 司法独立日国旗下讲话

宪法日国旗下讲话→ 司法独立日国旗下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在这庄严而庄重的场合,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份子,我感到无比荣幸能够以宪法日的名义,与大家一同庆祝并发表演讲。

我借此机会,也想谈谈我们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如何维护和加强司法独立。

首先,宪法日象征着我们国家的法治精神和宪法的重要性。

作为宪法的生日,它提醒我们,在我们的国家中,法律应当是最高准则,宪法应当是最为庄严的权威。

我们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遵守宪法,并以之为依据履行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它也鼓励我们反思是否有必要对宪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然而,宪法的存在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独立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而且是确保法律公正、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应当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权力机构的情况下行使其职权。

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裁决,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人民的权益。

作为司法系统的从业者,我们肩负着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使命。

在工作中,我们需坚守法律、用心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我们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在公平的庭审环境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也要敢于公正地批评和指出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司法独立的完善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同时,我们还需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制定完善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护,确保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

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司法独立的尊重和支持,为司法系统的独立作出积极贡献。

在今天这个宪法日,让我们共同庆祝宪法的生日,也共同呼吁维护和加强司法独立。

唯有做到司法独立,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确保公平正义在我们的国家中得到充分维护。

谢谢大家!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感谢你们的聆听!。

司法演讲稿

司法演讲稿

司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XX,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司法。

在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司法这个词。

司法是一种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裁决的制度,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

首先,司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司法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裁决的过程。

司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们明白,犯罪行为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只有通过司法的途径,才能让犯罪分子付出代价,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司法是公平公正的保证。

司法是独立于任何一方的制度,它的目的是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不受歧视。

司法的公正性是建立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的,无论是有钱还是贫穷,无论是高官还是平民,只要违法犯罪,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我们要相信,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最后,司法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司法不仅仅是法官和律师的事情,它事关每个人的根本权益。

我们应该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在生活中,我们要注重自己的言行,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法律教育,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人人都秉持着法治理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今天,我在这里讲述司法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唤醒大家对司法的关注和重视。

司法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司法的手段,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安全和尊严。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

谢谢大家!。

最新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范文-范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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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范文</&#83cript>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余松林【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

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最新-论司法独立演讲范文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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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演讲范文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演讲范文精选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演讲范文精选

中国自清末修律引入近现代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问题就渗透到国人的生活之中。

在制度实践上,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艰难而曲折地转化为各种规范设置和实际操作。

在观念上,司法独立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以及判断有关见解合理与否的一种准据。

可以说,自清末以来,无论是在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混乱的北洋政府时期,还是战争频仍的国民政府时期,各种关于合理政制的评点,对行政干预司法、尤其是基层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围绕司法党化或党义化的争论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

因此,即使考虑到那时中国社会在整体发展上的低水平,考虑到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司法独立在认知和实现的程度上都非常有限,但是,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以及从事制度正当性证明的一种根据,其意义不容置疑。

天翻地覆,沧海桑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对旧法统和资产阶级旧法思想的彻底否弃,国人开始了模仿前苏联法制、创建自己的新法制的进程。

此时,司法被定位为国家的“刀把子”,其首要甚至惟一的使命就是在政治上实现对敌对分子的专政。

司法独立被作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在理论上受到批判,在制度实践上被抛弃。

尽管自1978年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种对于司法独立的怀疑和否定的态度,至今没有发生根本的、尤其是自觉的转变。

当然,上述判断并不意味着没有变化,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种大的转型。

从计划分配到市场配置,从国家一统到国家与社会二元,从观念统制到自由开放的讨论,一切都在变。

尤其是在法制方面,随着中国加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随着建立民主和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立,以及法制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展开,司法独立的说法也逐渐地、自然而然地回到了人们的日常交谈中。

许多研究表明,要解决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难题、建构合理的司法制度,就必须确立并落实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应该成为描述中国司法制度特性的一个综合表述,成为塑造和规范中国今后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准。

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

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

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要素。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或压力,以保障公正和公正审判。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司法独立的定义与原则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和利益集团的干涉。

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独立的原则包括法官任期的稳定、自由裁量权、公正的程序和独立的财务状况等。

这些原则共同确保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履行法律审判的职责。

第二部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1. 保障公正审判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

只有公正的司法机构才能保证公正的判决结果,从而使公民信仰法律,提高法律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

2. 制衡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有助于制衡政府权力。

司法机关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不滥用权力。

司法独立有效防止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维护国家的法治。

3. 促进经济发展司法独立对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一个稳定可靠的法治环境吸引着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和资金,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司法独立创造了明确的法律秩序,为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第三部分:司法独立在现实中的挑战与改进1. 政府干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政府可能试图通过任命法官、干预案件审理过程等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独立的任命机制和纪律监督机构,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2. 腐败与贿赂腐败和贿赂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

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法治环境。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严格的惩治措施和反腐败机构的建立。

3. 公众参与度不足司法独立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然而,在一些地方,公众的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了解和信任不足。

政府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

浅论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浅论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30762010 LAW 浅论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卢程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6-307-03摘 要 建立健全的法制基础,首先要实现司法独立。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司法如何既合乎国情又能实现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本文解释了司法独立的涵义,借鉴了外国司法独立体系的优秀特点,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个人意见,以期对我国现有司法制度起到提醒、帮助和改进的作用。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发展而来。

对于封建专制国家司法、行政不分,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独断专行的状况[1],司法独立理论的提出对法制发展的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途径,当处理私人纠纷时以国家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并不需要作为国家权力中的一项独立权利;当司法作为国家管理的一种手段时,审判被视为行政上的一个环节,审判程序便主要是按行政原理设计了[2]。

而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将司法与行政相分离,保证司法自由,防止权力滥用,实现公平正义,最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3]。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一、司法独立的涵义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

据此,司法独立形式上有两层涵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得越权行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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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范文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余松林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

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

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

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

更有甚着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

(二)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可见,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制和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起不受地方影响的独立司法机关。

建国以来,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法院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审判工作与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其一,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

这种层层设置的方式显然是模仿行政机关建制的,明显缺乏对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虑。

其二,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相对应。

其三,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明显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

如此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就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

以致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现象。

相当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质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当地政府施加影响。

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关当地政府的财源,而法院经费又是地方财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诱惑和国家权力的影响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由于审判的事实不独立,人事、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形成了一大堆“关系案”、“人情案”。

三、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关系(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就是要法官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并在双方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或裁定。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形式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组织形式之间未形成明确的职责范围。

在我国,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权“讨论”案件,而且有权作出“决定”,并特别强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结果使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具体说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论是由独任庭审判还是由合议庭审理,一旦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都必须五条件予以执行,其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判委员会并未参加合议庭,不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及举证情况,只是依据审判长的报告就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这样一旦有所谓“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参与其中,庭审往往就会成为走过场,真正参与审判法官没有决定权,而实际决定权却掌握在庭外的审委会手中。

以致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

这显然与我国奉行的“庭审中心主义”和我国确立的公开审判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更破坏了司法独立性。

(二)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是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遇到了疑难、复杂问题,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与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向上级法院请示,而受案法院也是来者不拒。

更有甚者,直接指示下级如何裁判等。

上下级法院这种不正常沟通的直接结果就是使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性,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逐级请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积月累,造成了诉讼效益价值严重下降,给老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

破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另一方面,由于上级法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本想通过上诉改变不利于自己审判结果的愿望落空,在事实上导致了“一审终审”,无形之中可能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这与我国的“二级终审”制度是相违背的。

四、司法独立与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独立一个重要障碍是经济保障不足,财政供应体制不顺。

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合法利益相比诱惑太大,易于影响其廉洁与公正,也使司法独立受到损害;其次,法官的身份也无法真正独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作出决定,这样一来,法官就有可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对立法机关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的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某些立法机关官员一道从事妨碍司法公正的举措。

种种现象背后隐藏着共同的一点,那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背后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造成了我国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互相制衡的分权关系而是上位对下位的关系。

所以,法官个人的身份独立也就无从谈起。

最后,法官的素质问题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

司法的独立必然要以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为依托。

这是处理和应对各种复杂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

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无法实现,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实现司法立,进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西方国家大多规定法官、检察院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毕业。

如英国规定:只有具备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资格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坏h卧撼せ蚋痹撼ぁ!?五、推进司法独立的建议鉴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克服司法独立过程出现的问题。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1、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

2、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

3、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设置由按行政区划设置转变为跨行政区域设置,明确划分地方法院与中央法院两大体系,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区法院。

(二)制定保障审判独立的制度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权,并理顺配套相应制度。

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法官的任命经过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将法官的任职条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第二,逐步在全国实行法官资格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第三,在全国实行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理由或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任法官制度,同时规定法官必须逐级晋升。

2、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

强化合议庭职责或扩****官职权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分离的做法。

审判分离,权责无法统一,无法真正贯彻法官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难以执行。

由于大家负责制在事实上形成了无人负责的局面,容易培养依赖情绪,无法激励审判人员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积极进取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强化合议庭职能,放权给审判员。

(三)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现阶段,鉴于总体上法官的资质不高,适当强化其责任制度是有益的。

但这种责任制的强化,也可能导致法官处理案件过于谨慎,而缺乏一种为维护公正而独立特行的精神。

因此,笔者以为当前虽然应加强责任制度,但随着法官制度的成熟,应当改革这种责任机制,为保障司法独立而强化其身份保障,要求法官弹劾必须遵守严格程序,而且只有司法舞弊和十分重大的工作失误才能作为弹劾理由,禁止轻易惩罚法官。

这对法官既是一种激励,又是一种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司法,可能因其对实情的掌握,对问题合理分析以及对民意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又可能因妄评错议破坏司法威信,损害司法独立。

同样出于加强监督的考虑,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应当着重加强舆论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和司法损失。

但是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必须做到:一是不擅自定罪;二是事后评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确引导性的评论。

此外应当要求报刊内部审稿人员对该类批评严格审核,以防不实不当。

(五)改善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摆脱党的领导,而是如何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问题,使党的领导原则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党在行使其权力时,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

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①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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