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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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8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6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晓东金波柳燕
【审理法官】崔晓东金波柳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陈芳;曾莉莉;李生仁
【当事人】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陈芳曾莉莉李生仁
【当事人-个人】秦斌陈芳曾莉莉李生仁
【当事人-公司】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建勇王朋朱庆东吴新生
【代理律所】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陈芳
【被告】曾莉莉;李生仁
【本院观点】上诉人秦斌、陈芳、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称本案实际出借人为新疆尚宸富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莉莉系名义出借人,因此,应追加新疆尚宸富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斌、陈芳、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称本案实际出借人为新疆尚宸富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莉莉系名义出借人,因此,应追加新疆尚宸富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1.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3.3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20:57:45
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63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C座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莉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生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秦斌、陈芳、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莉莉、原审被告李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斌、陈芳、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称本案实际出借人为新疆尚宸富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莉莉系名义出借人,因此,应追加新疆尚宸富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
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斌、新疆天山贡羊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1.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3.3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崔晓东
审判员金波
审判员柳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吾芭尔尼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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