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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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 ※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 保险金额。
四、损失赔偿方式
· 1.比例赔偿方式 ·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赔偿金额按保险财产保
障程度的比例计算:
· 保险赔偿额 · =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 · =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保险金额÷标的受损
· 财物水损的近因是什么?
四、近因原则的运用
注意:
· “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责任免除事故除外” · “凡某责任免除引起的保险责任损失属于承保
范围” · 案例: · 一未熄灭火柴失落引起库房的擦车布着火;火
势未得到及时控制,烤热了乙炔气瓶;气瓶爆炸 ,车库的墙体被掀倒;燃烧的物体被吹向相邻的 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 · 此案保险人应负责吗?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3.1 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 国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任何一方 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主张合同 无效。
· 我国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有 可能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 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 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 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 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 赔偿。
一、近因的定义
· “它是积极的、有效的原因;成为一系列事件 的推动力;没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力量打破这一因 果连锁关系。”
·
——兰博1904年
· 近因即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 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
· 在场的驾驶员刘某也谈了他开车肇事的经过。这起 事故损失既属保险责任,似应予以赔付,但经进一 步向交通管理部门及周围群众深入了解,方知事故 发生在头一天晚上,第二天交警才到现场,所获知 的有关事故情况都是依据肇事者口述。群众也反映 它们原来见到的驾驶员是个年轻人,脸上有颗痣, 不是现在的刘某。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又派人 去于某家中,对其再三启发盘问,才知事情真相。 原来事故一发生,车主便将二号车的牌照拆下来挂 在三号车上,驾驶员也由其弟弟换成了刘某。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案例
· 运输专业户于某购有三辆型号相近的轻型货车从 事货物运输,其中一号车由于某本人驾驶,二号车 由其雇佣的驾驶员刘某驾驶,三号车由其持有实习 执照的弟弟驾驶。但三辆车只有两个汽车牌照,牌 号分别为03-011296和03-013438,供三辆车轮流使 用,而且,只有一号车和二号车投保了车损险、交 强险和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年2月,三号车 在行驶途中与停在公路旁的另一货车相撞,两车均 有损失,需修理费6000元,当地交管部门裁定应由 于某货车负全部过失责任。于某当即向保险公司申 请索赔,保险公司派员前往查勘,在现场发现挂有 03-013438牌照的车辆和对方车辆均有撞伤痕迹,
·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为什么?
3.2 保险利益原则
·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
·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 金。”——《保险法》48条
·
注意:
保险利益的要件
· 该厂不服,提出上诉,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原 告与被告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合同关系,立案理 由不足,并提出本案损失由某厂承担70%,保 险公司赔付30%的调解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本 案终结。
· 法院判决合理吗?
3.3 近因原则
· 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是依损害事 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 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近因原则就是要求从中 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 并据此确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
案例
·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 险期内的某年9月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辆货车相撞 发生保险事故,支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 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 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车系某厂 所购买,但因当时主管部门未给购车指标,该 厂便以驾驶员李某个人名义申请汽车牌照并参 加了保险。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并非该车 所有人,投保时又未申报该车产权情况,李某 并不因该车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对该车不 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提出拒赔。
二、为什么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a . 告知(如实告知)
· 广义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 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 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在订立合同后,将标的 物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 狹义告知: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 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承诺某种保证,目的在 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 良好的状态。
保证的种类
C 弃权和禁止反言
· 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指放弃保险 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禁止反悔):合同一方 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 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凡某责任免除事故直接、间接引起的灾害损失 列为除外责任”
案例: 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一名投保军 人意外伤害险的军官在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 死。 保险人应如何做?
3.4 损失补偿原则
· 3.4.1 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指的是对于价
值补偿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 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保费产生影响?
· *两者满足其一即可成为重要事实
如何证明重要事实?
投保方须告知的内容
投保方无需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时间
告知的方式
b.保证
· 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 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 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者履行 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案例
· 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为10万元,损失金额为5 万元,(1)当保险金额为8万元时,是不足额 保险,(2)当保险金额为10万元时,是足额保 险,(3)当保险金额是12万元时,是超额保险, 三种情况下分别应赔偿多少金额?
2 .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 第一损失赔偿指的是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 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 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 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 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是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
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即只有当所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
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三、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
案例
· 暴风吹倒木屋的山墙,倒塌的山墙压断了电线, 电线短路喷发火花,火花引起木屋着火,向消 防队报警,消防队扑灭大火的同时也浇湿损坏 了木屋内未燃的物品。
可保利益时间规定的意义所在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三、保险利益的认定
· 衡量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志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 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 时,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 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 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3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 .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消失和转移
· 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的消失,可保 利益随之消灭;
· 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 同责任免除中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 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可构成可保利益 的消失。
· 通知
什么是重要事实?标准是什么?
· “该事实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 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
————1906年《海上保险法》18条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产生影响? · 是否会对保险人按照何种费率收取
· 这种赔偿方式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 价值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 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3 . 限额赔偿方式
· 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便约定一个限 额(成本)作为赔偿的依据,保险人仅负责赔 偿实际价值与标准限额之间的差额,即限额赔 偿方式。多用于农作物保险。订约时,双方约 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标准收获量,因保险 责任事故发生而致农作物收获达不到该标准时, 保险人赔偿实际收获量与标准收获量之间的差 价,尽管遭受保险责任事故,但收获量仍达到 或超过该标准收获量,保险人免责。
1 .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
2 .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
注意:
·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 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考察;
·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 ※ 重置成本,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合理时间内, 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种类和质量的材料, 以合理的速度进行修理或重建受损财产所需的 费用,包括了工时费用和材料费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 免赔额,指的是免赔的额度。指由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 额度。其目的在于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 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 经营成本,同时降低被保险人要缴纳的保费。
前完好价值)
注意:
· 在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保障 程度小于等于1; 在超额保险中,若无道德风险因素的干扰,保 险方依据足额保险对待,反之则可以拒付。
※ 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相等; 不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低于财产实际价值; 超额投保即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案例
· 某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600万元。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财产损失200万元, 当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对该项财产估价为1200 万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 近因理论是确定保险中的损失原因与损失结 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
· 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 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风险不属于近因 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 下不合理的索赔;
· 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 原因不属于近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 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 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1条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 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的 可保利益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如果可保 利益在购买保单时存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可 保利益已经不存在,这个寿险合同仍然是一个 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对一般的财产 保险来说,被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和 损失发生时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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