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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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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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框架

一、案例介绍

二、法律依据

三、筹划思路与方案

四、方案评价

1、案例背景

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 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本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170/(1+17%)*17%=170

进项税额=117/(1+17%)*17%=17

应缴增值税=170-17=153

增值税筹划分析

(1)法律依据:依据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十八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

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筹划思路:

通过重新签订合同,依法推迟销项税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同时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3)筹划方案:

➢一方面:依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585万元,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另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585万元,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为2007年年底(12月31日)。

基于以上两项合同,该公司在2007年7月销售这批货物时,依据直接收款销售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价税合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赊销合同中那部分货物可于合同约定的2007年12月31日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销货时不必开票,因此7月企业只需开具585万元增值税发票。

➢另一方面: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可以与A货物和B货物的销售方协商,当月购进A货234万

元,B货117万元,当月先支付货款117万,承诺余款于年底结清,让其先开具购货全款的增值税发票。(具体可采用案例中该公司的客户——建材购买方采用的方法;也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赊销合同,但通过谈判,合同中不约定收款日期,这样供应商发货时对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4)方案评价:

经过上述筹划,该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585/(1+17%)*17%=85

进项税额=(234+117)/(1+17%)*17%=51

应缴增值税=85-51=34

比原来少纳153-34=119大幅降低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大大的缓解了该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方案建立在该企业与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博弈与谈判的基础上。

一、营业税筹划

1、案例背景及分析

(1)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下设有自己的施工队,该施工队不独立核算。2010年公司出售价值8000万元的商品房,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也只就8000万元的以销售不动产申报营业税。税务机关研究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税,而且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种费用。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要求:请对结果进行分析。

(2)案例结果分析:

➢相关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具体分析: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上述条文,我们可以明确,自建商品房中的自建行为视同应税行为,需要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同时出售不动产需要交纳营业税,两者兼有需要分别核算。

具体而言,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对于第一种类型需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对第二种类型营业税相关法规也规定其也要征

收建筑业营业税,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结论:因此不论建筑施工队伍是否独立核算,自建自售商品房的企业都需要交纳两道营业税,一道是交纳建筑业的营业税,一道是出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因此,案例中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理是合法的恰当的。

2、营业税筹划分析

这部分,我们小组设计了三个方案,因此这部分内容的叙述我们采用分方案分析的方法,每个方案分析都包含法律依据、筹划思路、筹划方案、与方案评价四个方面。➢方案一(稳妥方案)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筹划思路:

方案一思路: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减少建筑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3)筹划方案:

通过与税务机关协调谈判,尽可能降低工程价款核算中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质的相关价格以减少工程价款,把各种费用尽量从建筑与施工中分离出去,减少“建筑业”营业税应纳额,以减少缴纳税款。

(4)方案评价:

此种筹划方案建立在与税务机关谈判成功的基础上,同时需要符合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此种筹划方案下,企业可以减少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额。

➢方案二(风险稍大的方案)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具体规定:(五)服务业: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筹划思路:

方案二思路:改变应纳“出售不动产”营业税为应纳服务业营业税,以减少交纳营业税。

(3)筹划方案:

剥离建筑工队,建筑工队单独成立一个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先与潜在客户签订合同,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由分立后的建筑工队承建商品房。房地产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建筑工队收取工程价款。虽然“出售不动产”与“服务业”税率同为5%,但“中介费”小于“出售价”,从而可以减少缴纳税款。

(4)方案评价:

此种筹划方案建立涉及过程较复杂,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如果此种方案成功,由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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