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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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行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行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经营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客户服务、员工行为规范等内容。

第五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批,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正。

第二章制定与修订第七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确保规章制度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针对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客户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发布与实施第十一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实施,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正。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

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

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3篇)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风险。

(三)审慎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确保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维护股东权益。

(四)保护消费者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与经营第四条金融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四)金融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经营合规;(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四)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等违法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0.31•【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的法律责任第七⼗三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对存款⼈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付迟延履⾏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故拖延、拒绝⽀付存款本⾦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法查询、冻结、扣划个⼈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四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设⽴分⽀机构的;(⼆)未经批准分⽴、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其他不正当⼿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买卖⾦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向关系⼈发放信⽤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五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率、资产流动性⽐例、同⼀借款⼈贷款⽐例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前言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变革的不断推进,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多,银行业的监管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因此,在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完善和健全银行业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法》)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法律,于2019年4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保障银行业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概述《法》一共包括八章五十条,主要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制、行政监管、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制度建设、监管信息与统计报告、监管机构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1. 《法》的适用对象《法》适用于中国的银行业机构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

在这里,银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2. 《法》的监管机制《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机制进行了规定。

在监管机制方面,银行业要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机构的进行监管工作。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 《法》的行政监管《法》强调了银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性。

银行业机构需要依法接受行政监管,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银行业务。

行政监管主要包括授权、许可和检查等方面。

此外,《法》还规定了行政监管的实体机构和管理组织等内容,以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实践。

4. 《法》的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如果银行业机构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

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

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证照、查封、冻结、扣押等。

此外,《法》还规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以确保银行业机构的合法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合法有序。

银行业法律法规

银行业法律法规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板:银行业法律法规1.银行业管理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银行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 律- 第六章 附 则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资本-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合作与市场- 第五章 附 则2.银行业监管规章2.1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资本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分行与分支机构管理 - 第八章 存款保险制度- 第九章 违法和失职行为处理 - 第十章 运用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2.2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 - 第三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 第五章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金额- 第六章 存款保险的个案处理- 第七章 存款保险费征收与缴纳- 第八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调整与返还-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罚 - 第十章 附 则3.银行业业务规定3.1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活期存款-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款- 第四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章 借记卡业务- 第六章 信用卡业务-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 第八章 银行卡与支付技术- 第九章 附 则3.2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与贷款- 第三章 融资担保- 第四章 国内清算与国际结算- 第五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六章 票据业务- 第七章 信托业务- 第八章 金融资产管理- 第九章 证券业务- 第十章 期货业务- 第十一章 衍生产品业务- 第十二章 外汇业务- 第十三章 银行承销业务- 第十四章 资金托管与银行黄金业务 - 第十五章 附 则4.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 附件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附件4: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附件5: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全文- 附件6: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全文5.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修订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解读作者:薛勇秀发布时间: 2003-12-29 09:33:24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于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监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地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关于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银监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银行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五章 银行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 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章 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章 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全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如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一)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银监法规定,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2)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监管进行现场检查的;(3)对发现系统性银行业风险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没有按照银监法第28条的规定向上级报告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风险的;(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违反规定申请冻结资金的;(5)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6)违反《银监法》第42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7)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二)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违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业务、违法任职和违法经营等情形的,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该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银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从业禁止,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精选]第五章银行业监管法名师编辑PPT课件--资料

[精选]第五章银行业监管法名师编辑PPT课件--资料
第一,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以英国为 代表)。
第二,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以美国为 代表)。
第三,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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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联邦一级就有美联储系统、联邦存款 保险公司、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财政部货 币监理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局、全国信用 社管理局等机构;在州一级,各州均设有银 行管理委员会。实行各级分工协作,共同管 理。
(3)适用于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项金融机 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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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业监管体制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银行业监管
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 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大致有三 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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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 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 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行 查审,并进行分类,以揭示资产的实际价 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 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 资产进行严密监控,加大回收力度,减少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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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 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 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 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稳健经 营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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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资产分散程度不足,可能 会面临较大的潜在风险,甚至产生巨额损失。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 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并控 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暴露。银行监管 机构则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集中 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审慎监管限额, 特别是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 风险暴露的审慎限额,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 适当地分散风险,防止因风险过度集中而遭 受损失。

银行厅堂内外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厅堂内外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厅堂内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厅堂内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厅堂内外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厅堂内部管理第四条银行厅堂内部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安全、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满足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置明显的服务流程指引,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流程、所需材料等信息,提高客户自主办理业务的能力。

第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执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资金来源合法。

第八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厅堂外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厅堂外部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安全、有序,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营业时间、休息时间、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客户及时了解银行营业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银行和客户的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银行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厅堂内外管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厅堂内外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客户有权对银行厅堂内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问题。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知识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定义: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详细描述:1. 刑事责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处罚。

2.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处罚。

3.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例题:1.刑事责任包括()。

A.没收财产B.罚金C.剥夺政治权利D.有期徒刑E.管制正确答案:A,B,C,D,E解析: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2.行政处分包括()。

B.开除C.降级D.记过E.警告正确答案:A,B,C,D,E解析: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B.管制C.责令停产停业D.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E.行政拘留正确答案:A,C,D,E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商业银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中,行政处罚是()。

A.管制B.无期徒刑C.罚款D.没收财产正确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哪些刑罚?()A.管制B.警告C.有期徒刑D.没收财产正确答案:A,C,D解析:B属于行政处罚;E属于行政处分。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银监会的监管职能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信用合作社、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财务、业务等方面重要的活动实行调控和监管,以使各金融机构在一定的规则下公平经营和安全经营。

金融监督管理以金融行政管理权为基础,金融行政管理权包括:规章和命令的发布权,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对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获取权,稽核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银监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它的监管行为就是代表国家的监管行为。

(二)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现在:
(1)对金融机构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包括审批设立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对信托公司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审查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登记;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

(三)对金融业业务的监管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性质就是既监管其组织行为的合法性,也监管其业务行为的安全性。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的原则除了守法经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审慎经营规则。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方式有报表检查、现场检查和监管谈话。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1)责令整改及行政措施;(2)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接管;(3)对相关人员的行政措施;(4)解除行政措施。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定义: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详细描述:①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A. 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B. 制度反洗钱规章C.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状况D.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反洗钱活动的举报E.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包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③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A. 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B.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至少应保存的时间为5年。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C. 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 执行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E.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例题:1.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至少应保存的时间为()。

A.5年B.10年C.15年D.20年正确答案:A解析: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包括()。

A.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B.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C.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D.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E.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正确答案:B,C,E解析: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A、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B、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C、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执行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E、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条第五条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从事监督管理⼯作的⼈员依法履⾏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不得⼲涉。

[释义]本法是关于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和监管独⽴性的规定。

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在本法中主要体现是明确规定了银⾏业监督管理及其从事监督管理⼯作的⼈员在履⾏监督管理职责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这是银⾏业监督管理法对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作⼈员在履⾏职责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作出的明确规定。

既体现了对银⾏业监管机构及其⼯作⼈员履⾏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体现了⽴法机关对监管机关及其⼯作⼈员的关爱之情。

在国家机关⼯作⼈员履⾏职责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有关的法律中,特别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刑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这⾥的国家机关⼯作⼈员包括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员,尽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是事业单位,但它是根据授权代表国家履⾏对银⾏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作⼈员应视为国家机关⼯作⼈员,如暴⼒、威胁⽅法阻碍银监会⼯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第⼆百四⼗三条第⼀款第⼆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意图使他⼈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诬告陷害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员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第三百九⼗九条第⼀款规定:“司法⼯作⼈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相关的处罚措施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知识点:相关的处罚措施● 定义:包括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详细描述:① 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②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大于50万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③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B. 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C.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D.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B.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C.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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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全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如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本章还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标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这些监督管理职权。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本条第二款针对本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这些要求,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世界各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一般都采取审批制,我国也不例外,这一点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不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这对维护金融稳定,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社会安定都有重大的意义。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形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贷款利率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应予处罚的行为本条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这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因此,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是变更名称;二是变更注册资本;三是变更总行或者分行所在地;四是调整业务范围;五中变更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是修改章程;七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另外,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未经批准就进行变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的四种原因:一是依法被撤销;二是解散;三是破产;四是其他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分述如下:1.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依法被撤销而终止。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依法被撤销而终止的过程当中,已经经过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程序。

2.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解散而终止。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原因: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需要而解散。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解散的两种原因:一是因合并、分立的需要而解散;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而解散。

尽管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解散事由比公司法规定解散事由少,但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很可能会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本条着重强调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基于哪一种原因而解散导致的终止时,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否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破产而终止。

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该商业银行终止。

按照此规定,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否则无法提起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的提起也应该大抵如此。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认为自己资不抵债,擅自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十四项业务,但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后,必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经营。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因此,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挂牌利率实际上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因此,有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或者以降低利率发放贷款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种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罚种类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相互关系有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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