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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银行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商业银行合规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下文简称“我行”)法律性文本、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及时解决我行法律问题,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管理创新与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资产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本、文件”是指我行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本行名义对内(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我行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三条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促进我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与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我行合规审查工作采取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风险资产部负责统一对总行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全行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业务性审查职责(一)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二)是否符合上级监管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严密、完备,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三)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等级、施工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与相应资质要求。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七)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

第七条法律合规性审查职责包括:(一)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二)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三)条款之间是否有歧义。

(四)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五)条款是否损害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审查流程与时限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认为需要将法律性文件送交风险资产部审查的,应填制《法律审查申请表》(格式附后)。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和促进XX银行的有效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XX银行的整体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境外分支机构的法律审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法律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建议的专门工作。

第四条法律审查的基本依据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基本依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涉外业务的法律审查依据还包括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外国法律。

第五条法律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法律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进行审查。

(二)独立判断。

法律审查意见如实反映和提示法律风险,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三)权责一致。

法律审查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优质高效。

法律审查应当兼顾质量与效率。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律审查工作,承担本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职责。

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所在行应在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法律岗位承担法律审查职责。

法律事务部门和专职法律岗位统称为法律部门。

第七条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以上法律部门的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与法律有关的资格证书;(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的法律审查人员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八条各级行的法律审查权限与其业务经营权限相一致。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对本行的法律审查权限进行适当的调整。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委托下级行进行法律审查。

第九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行为及相关法律性文本,各级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银行法律审查意见书

银行法律审查意见书

银行法律审查意见书尊敬的领导:针对您要求针对银行法律审查给出意见,经过我部门的综合研究和调查,现将意见如下:首先,我们对银行法律审查的目的和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银行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进行核实和审查的一项工作。

它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从而维护银行的权益和顾客的权益,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因此,银行法律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其次,我们针对银行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

银行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合同条款审核、贷款合同风险评估、合规性审查等。

在客户身份核实方面,银行需要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进行审核,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条款审核方面,银行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贷款合同风险评估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贷款时对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减少贷款违约的风险。

合规性审查是指银行对自身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就银行法律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

目前,在银行法律审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专业人才:银行法律审查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来进行核实和审查,但目前银行业中的法律审查人员严重短缺,无法满足业务需求。

2. 信息不对称:由于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银行在法律审查中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导致审查结果存在一定的风险。

3. 法律法规不清晰:关于银行法律审查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各家银行在执行法律审查时存在差异,难以达到一致性。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1. 加强人才培养:银行应加大对于法律审查岗位的人才培养,培养更多专业的法律人才,提高银行法律审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2.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快速核实和分析,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工商银行省行法律审查实施办法2009版

工商银行省行法律审查实施办法2009版

工银鲁发〔2009〕18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为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总行新修订的《法律审查办法》(工银发[2009]18号),结合我行工作实际,按照防控法律风险和提高工作效率并重的原则,省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行要高度重视法律审查工作,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严格审查。

各行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主办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积极维护我行权益。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行法律事务部反映。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审查实施办法》二○○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支持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发展,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法律审查办法》(工银发[2009]18号)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各行法律事务部门(包括指定承担法律审查职能的其他内设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行及有关部门在审批、签署或实施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

未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手续的,由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各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法律审查工作机制,确保法律审查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第五条法律审查工作由各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未设独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应指定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其他内设部门履行法律审查职责,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负责法律审查工作。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法律审查行为,保障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系指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行经营管理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识别、提示、控制法律风险,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措施或意见的工作。

前款所称法律法规系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第三条本行法律审查工作遵循“合法有效、客观独立”的原则。

法律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独立审查并提出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不当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在审批、签署或实施前,应当通过法律审查。

第五条总、分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控需要,配备合适、足额的法律审查人员。

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职责(一)拟定、修改全行法律审查管理制度;(二)对总行部门(不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且以总行名义签署的法律文书或总行部门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三)按照全面风险防控与法律服务关口前移原则,必要时可介入总行特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期的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重大问题法律论证等工作;(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分行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七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职责(一)对分行部门、下辖支行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二)按照全面风险防控与法律服务关口前移原则,必要时可介入分行特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期的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重大问题法律论证等工作;(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它法律审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送审部门职责(一)负责送审事项的业务性审查,主要包括:1.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规章、规定与要求;2.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本行的制度、规定;3.送审文书所涉及的业务是否超越业务权限;4.送审文书是否落实有权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对送审文书涉及业务的决策意见;5.送审文书签约各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以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6.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送审文书的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7.送审文书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8.送审文书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9.送审文书预计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是否失衡;10.合同条款序号、文字是否正确无误;11.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的,文本选用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文本选用是否正确,空白内容是否填写齐备、正确、准确,各条款之间及与附件、补充协议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文字表述意思是否一致,相同条款在各份文本之间填写是否一致,主从合同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填写是否对应一致;12.其它需要审查的业务内容。

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法律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效,保障银行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业务的法律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涉及本行的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审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配备专业化的法律审查人员,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机制,保障法律审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运行。

第四条本行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沟通协作,加强对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掌握,保证审查工作的及时、准确、全面和有效。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一)法律审查:指本行在开展各项业务前,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规性、合法性、合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法律审查人员: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本行内部员工。

(三)法律尽职调查:指本行在涉及授信、融资、担保等业务活动中,对客户征信、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的调查和分析。

(四)风险控制: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的过程中,采取预防、管理、控制的措施,降低各种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第二章条件保障第六条本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审查工作体系,包括部门设置、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工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法律审查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七条本行应当合理配置法律审查人员的数量、结构和能力,通过培训、考核、评价等方式,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素质。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知识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其法律素养。

第八条本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机制,保证相关业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并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保护客户信息和本行的商业机密。

第九条本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保障法律审查工作的高效和严谨实施。

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北京xx有限公司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第三章业务性审查第四章法律性审查第五章签字用印第六章归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xx有限公司法律性文件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律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法律性文件审查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发挥法律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最终达到促进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公司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业务合同(包括合同的变更、补充合同、展期合同)、合作协议,对外出具的证明,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包括业务部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的业务性审查和法律合规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的法律性审查。

第四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制法律性审查原则。

公司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合同、证明等法律性文件,在公司签字盖章前,必须经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性审查。

(二)先业务性审查,后法律性审查原则。

法律性文件送审部门应当先自行进行业务性审查,再送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性审查。

(三)法律性审查意见参考性原则。

法律合规部的法律性审查意见是供公司决策的参考意见,法律合规部对法律性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并视具体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对策。

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公司做出经营决策的参考意见。

第二章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第五条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包括:业务性审查、法律性审查、总经理决策、签字用印、归档。

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示意图:法律性文件(拟签)指公司拟签或拟出具本制度所称法律性文件。

业务性审查业务经办部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业务审查,并承担业务性审查责任。

业务性审查完成后填写《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将《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和法律性文件一并送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性审查。

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与管理本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确保各项业务、事务依法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行为有效管理法律风险而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本行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经济损失、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诉讼纠纷的风险。

第四条本行法律事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法律事务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法律事务的全面有效开展,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因法律风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障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

第五条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法律事务包括:(一)法律审查;(二)法律论证;(三)商务法律谈判;(四)诉讼处理与管理;(五)非讼法律纠纷处理与管理;(六)法律事务外包管理;(七)法律咨询;(八)普法教育与培训;(九)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十)法律风险检查;(十一)法律风险报告;(十二)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本行开展法律事务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律事务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即本行应将法律事务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法律事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争取合法前提下的效益最大化。

(二)法律事务管理依法开展的原则。

即本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各项法律事务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法律事务管理独立开展的原则。

即本行应设立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独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活动,不受其它因素干涉制约。

(四)法律事务管理主动开展的原则。

即本行各单位应尽职履行其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主动识别与管理法律风险。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一节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内设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部具体承担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职责。

银行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作业指导书 模版

银行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作业指导书 模版

银行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作业指导书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各项活动的法律风险,保障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开展,根据《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作业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1)合同,是指本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行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a)格式合同,是指本行在经办业务和事务时需重复、频繁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确定合同格式条款,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当事人就确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的合同。

本行格式合同包括长期性格式合同、阶段性格式合同以及单务格式法律文件:•长期性格式合同,是指因开展常规性、经常性业务、事务需要而制定的在全行范围内长期使用的格式合同。

•阶段性格式合同,是指因开展特殊业务、事务需要而制定的针对特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格式合同。

•单务格式法律文件,是指本行在经办业务和事务过程中为认定某种行为或事实,需重复、频繁使用而预先确定格式条款,并于出具时不容对方当事人就确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且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行为即宣告成立的法律文件。

b)非格式合同是指除格式合同之外本行在经办业务、事务时针对本项特定业务、事务需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

本行非格式合同包括除格式合同之外的各类双务协议及单务法律文件。

(2)合同管理系统,是指对本行合同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系统。

(3)合同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的部分人员有:a)合同发起人,是指本行各级机构因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发起合同条款的拟定人;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应相应层级合同发起人的申请,为合同条款拟订提供法律支持与援助。

b)放款审查人,是指按照本行信贷规定,对合同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放款审查的人员;通常由分行的放款审查人员,或者总行营运管理部放款中心放款审查岗担任。

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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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四章审查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和促进x银行的有效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x银行的整体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境外分支机构的法律审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法律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性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建议的专门工作。

第四条法律审查的基本依据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基本依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涉外业务的法律审查依据还包括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外国法律。

第五条法律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法律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进行审查。

(二)独立判断。

法律审查意见如实反映和提示法律风险,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三)权责一致。

法律审查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优质高效。

法律审查应当兼顾质量与效率。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律审查工作,承担本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职责。

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所在行应在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法律岗位承担法律审查职责。

法律事务部门和专职法律岗位统称为法律部门。

第七条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以上法律部门的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与法律有关的资格证书;(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的法律审查人员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八条各级行的法律审查权限与其业务经营权限相一致。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对本行的法律审查权限进行适当的调整。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委托下级行进行法律审查。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XX银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法律审查行为,保障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系指总、分行法律事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行经营管理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识别、提示、控制法律风险,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措施或意见的工作。

前款所称法律法规系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第三条本行法律审查工作遵循“合法有效、客观独立”的原则。

法律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独立审查并提出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不当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在审批、签署或实施前,应当通过法律审查。

第五条总、分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控需要,配备合适、足额的法律审查人员。

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职责(一)拟定、修改全行法律审查管理制度;(二)对总行部门(不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且以总行名义签署的法律文书或总行部门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三)按照全面风险防控与法律服务关口前移原则,必要时可介入总行特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期的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重大问题法律论证等工作;(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分行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七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职责(一)对分行部门、下辖支行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二)按照全面风险防控与法律服务关口前移原则,必要时可介入分行特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期的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重大问题法律论证等工作;(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它法律审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送审部门职责(一)负责送审事项的业务性审查,主要包括:1.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规章、规定与要求;2.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本行的制度、规定;3.送审文书所涉及的业务是否超越业务权限;4.送审文书是否落实有权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对送审文书涉及业务的决策意见;5.送审文书签约各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以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6.送审文书的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送审文书的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7.送审文书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8.送审文书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9.送审文书预计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是否失衡;10.合同条款序号、文字是否正确无误;11.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的,文本选用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文本选用是否正确,空白内容是否填写齐备、正确、准确,各条款之间及与附件、补充协议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文字表述意思是否一致,相同条款在各份文本之。

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及相关知识三篇

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及相关知识三篇

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及相关知识三篇篇一:XX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XX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

它是XX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XX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第一篇:银行法律审查办法中国ⅩⅩ银行法律审查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各级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债权的安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事先由行内法律事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和控制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级行在审批或签署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否则由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查工作。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法律审查人员。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意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1-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法律审查范围第七条下列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一)由本行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事项;(二)由本行审批或报上级行审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事项;(三)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办法或章程;(四)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及相应的授权文件;(五)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六)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七)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事项;(八)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事项;(九)与我行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十)本行和上级行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

银行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银行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商业银行合规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下文简称“我行”)法律性文本、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及时解决我行法律问题,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管理创新与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资产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本、文件”是指我行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本行名义对内(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我行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三条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促进我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与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我行合规审查工作采取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风险资产部负责统一对总行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全行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业务性审查职责(一)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二)是否符合上级监管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严密、完备,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三)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等级、施工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与相应资质要求。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七)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

第七条法律合规性审查职责包括:(一)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二)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三)条款之间是否有歧义。

(四)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五)条款是否损害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审查流程与时限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认为需要将法律性文件送交风险资产部审查的,应填制《法律审查申请表》(格式附后)。

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办法

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办法

****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本行名义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

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总行以及事关两家以上一级支行的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支行以及辖内各分支机构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法律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1.文体是否正确;2.文本是否规范;3.主要条款是否齐全;4.主、从文本与附件是否对应。

(二)具体内容审查1.标的是否被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2.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法律术语使用是否规范;4.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合法;5.具体条款是否损害本行合法权益;6.违约处罚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第五条送审部门(机构)负责处理与法律性文件有关的一般性法律问题及业务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确保提交审查的法律性文件符合以下要求:(一)主、从文本及附件齐全;(二)文字通畅,语意清楚、无歧义;(三)业务性、专业性、技术性条款内容齐备,用语准确,实施后足以实现法律性文件的各项专业目的和需求;(四)相对人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审查的程序第六条本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将法律性文件提交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七条法律性文件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送审部门(机构)填制《法律性文件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由部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法律性文件、相关材料提交业务分管领导;(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阅法律性文件与有关材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同意送审后,由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受理,受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承办的审查人员,开展审查工作。

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

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

##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防范##银行资产风险,保证各类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系指法律性文件在##银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前,需经各级行法规部门(或专门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性审查,并签署意见,不经此程序,不得对外签(出)具法律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各级行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个人签(出)具以及对下审批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包括:(一)各类经济合同及从合同;(二)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转让协议等;(三)各类保函;(四)对外出具的企业资金(信)证明;(五)其他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规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审查范围:(一)总行法规部门负责审查总行各部门、直属机构对外签(出)具的非总行标准格式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二)省级及以下分(支)行法规部门负责审查:1.本行及其直属机构对外签(出)具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未做补充修改的总行标准格式合同除外);2.所辖分(支)行按照有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需报本行审批的法律性文件。

(三)涉外法律性文件统一由法规部门负责审查,或由法规部门聘请律师审查。

第六条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依据是:(一)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法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司法解释;(三)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四)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管理规章和作出的有关决定;(五)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六)##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七)省级分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八)涉外业务依据国际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第七条省级及以下分(支)行法规部门对总行已制定标准格式的各类经济合同,只审查由经办部门自行增加或修改的条款;对各类非总行标准格式的经济合同(协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形式要件审查1.合同本文是否规范;2.主合同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4.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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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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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四章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5)
第五章附则 (6)
附件: (6)
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 (7)
附件2 《法律咨询意见表》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管理,保证本行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依法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法律专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管理。

第三条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对外签订或出具的构成双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下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和非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一)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
(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
(三)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合作协议;
(四)固定资产购置类合同;
(五)各类租赁合同;
(六)软件开发类合同;
(七)各类咨询服务合同;
(八)各类保函;
(九)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
(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
(十一)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本行主管法律事务的行级领导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审批和审定。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专设法律事务部的分行负责分行范围内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法律性文件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合规审查。

第七条提出拟审查法律性文件的部门、分支行负责拟审查法律性文件的草拟和相关资料的提出。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报审单位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自查。

报审单位在提出法律审查需求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有关合同、协议文本,相关的业务背景资料(无背景资料的应注明)。

送审前,报审单位应就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发表意见,意见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概括性文字;书面形式报审的,法律审查意见表上必须由报审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报审单位印章,报审单位自查后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文件资料后,应及时就文件涉及的业务程序的合规性和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进行严格审查,并发表合规性审查意见,就文件的合规性明确表态。

书面审查的,由审查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送交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审查人应发表明确合法性意见。

书面审查的,在审查表上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签署姓名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一般不再进行事后审查,但属于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已生效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进行重新修改、补充,或需配合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风险检查的除外;已签订或出具的文件,如对其主要内容作补充、修改等重大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建议及其他形式的审查结果负责,但报审单位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审查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重大业务项目或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审查时可实行内部合议制,由具体经办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必要时也可由本行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或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讨,确保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准确、合法。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全部材料后的3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业务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报审单位的要求;对于重大、疑难、特殊业务,应根据总行主管行长的要求提前介入,并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报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以确保修改后的法律性文件的签发或签订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章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审查法律性文件时,应做到全面、细致,把握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第十八条审查部门在审查时主要从当事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文件的条款、文件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文件的主体资格时,应审查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是否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是否具备授权资格,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授权,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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