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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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42号颁布日期:2002-03-19 执行日期:200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各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运作情况,总行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四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和协调下级行贷审会工作。

第五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形式的本、外币信贷业务和公开统一授信、可循环使用信用、贷款承诺函;(二)审议超本行审批权限,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报请上级行审批的上述事项;(三)审议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特别授权、内部授信、特别授信及其他信贷特别事项;(四)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五)审议经本行贷审会审议通过、行长批准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六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投标保函;(二)100%外汇质押的人民币贷款业务;(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承兑、贷款;(四)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贷款;(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六)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七)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短期信贷业务;(八)扶贫到户贷款;(九)总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21日农银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

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

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2•【文号】农银发[1999]63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农银发[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农银发[19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实施“审贷分离”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

因此,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实施“审贷分离”要同实施信贷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任何反程序运作。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为了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内部岗位制约机制,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审贷分离”实施的范围是,农业银行所经营的农、工、商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贴现和资金拆借。

重点是新建企业、新开项目、新发展的客户及风险较大的贷款。

(二)“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过程中,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检查等环节的职责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岗位(或人员)来承担。

以期在贷款管理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制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实施“审贷分离”要遵循合理划岗、明确责任、严格制约的关系和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农业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农业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农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九条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第十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担保的条件以及担保手续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办理~担保合同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另行签订~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

中国某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中国某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农银发[2001]196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农银发[20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收贷工作,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完成我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重要手段。

各行应根据本行依法收贷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行,进一步规范、指导依法收贷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各级行的法规部门(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咨询解答和业务指导。

各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慎重选择并灵活运用依法收贷的各种方式方法,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努力实现全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目标。

三、各级行要密切注意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丰富依法收贷的方式方法,并注意总结经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法规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297119。

附: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依法收贷是指债权银行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采用各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

它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现状,规范和指导各级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依法收贷应遵循的原则各级行在依法收贷工作中,要讲实际、重实效,自始至终地贯彻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4.09•【文号】•【施行日期】1996.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1996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指定的评估单位按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作为审批、发放贷款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人员要从国家利益和农业银行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估。

评估报告要反映项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涉及技术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资料单位的同意,评估人员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

第二章评估程序和资格第六条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一般由省级分行组织,超过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由总行组织或指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1.确定需要评估的贷款项目,落实评估实施单位;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和相应的任务;3.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参数,核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程度,按照本办法要求从技术、市场、组织管理、社会效益、财务效益、贷款风险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撰写贷款项目评估报告。

第八条贷款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应有具备中级经济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评估负责人或参与评估;5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评估负责人应由具备高级经济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仍、到期归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运营,且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且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壹、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壹、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运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运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运营,且有相关的运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仍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且向开户银行报送运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一,作为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同时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

为了更好地管理其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贷款管理通则,以确保其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贷款人资格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贷款人资格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所有准备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过程,以评估其资格和信用历史状况。

贷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个人必须年满18岁,并具有法律签署贷款合同的能力。

2.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且拥有操作资格。

3. 贷款人必须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 贷款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历史记录,并有良好的信用评级。

二、贷款种类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产品,以满足不同贷款人的需求。

贷款种类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屋贷款、农业贷款等。

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贷款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和合同,确保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还款义务。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另一个重要的要求。

每种贷款都有其最高和最低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必须确保所申请的贷款金额符合银行的要求和自己的需求。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银行将会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种类和其他因素来决定贷款额度。

四、利率和期限利率和期限是贷款人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利率和期限。

贷款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和期限,并合理规划自己的还款计划。

贷款人还应该遵守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以避免产生滞纳金或逾期罚款。

五、还款方式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还款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还款。

此外,贷款人还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减少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总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还提供自动转账和网上银行支付等方便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控制贷款业务无法完全排除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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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1号【发布日期】1998.01.05【实施日期】1998.01.05【类别】信贷与利率【文件代码】37117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5日农银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

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

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

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

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十五条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

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录,并有抵押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

第二十四条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申请破产。

第二十七条审查抵押后是否还要再实行保证担保。

审查借款人资产抵押后,如抵押财产不足贷款额,或虽能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则要再实施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审查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审查抵押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抵押人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审查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五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审查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查保证人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总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内容审查保证人的出资人情况。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是否拥有多块法人牌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

第三十五条审查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审查保证担保合同是否已经明确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是否明确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查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限是否正确。

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逐笔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

第三十八条审查保证人资产是否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对外担保而影响担保能力。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担保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审查保证担保合同及有关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六章质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四十一条审查出质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对出质人进行审查,如出质人是自然人的,则要审查其是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质物是否属于动产或可质押权利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审查动产质押移交银行后是否有条件保管,保管是否有风险。

第四十四条审查质物的所有权是否明确,是否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要审查:质物是否属出质人所有;质物产权证书、权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权利质押是否在权利凭证签发单位取得证明,是否挂失,是否已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第四十五条审查质物价值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

特别要注意审查质物在处理过程中,扣除有关费用,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规定审查质物在贷款到期前处理是否有争议。

第四十七条审查质物的所有人是否书面同意质押。

质物如属于第三人所有,是否有第三人同意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书面意见;质物如属共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是否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具有书面证明。

第四十八条审查应登记的权利质押是否履行出质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以股票、股份质押的,应审查是否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审查是否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是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审查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审查质押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合同中移交质物的时间是否已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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