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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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的金融业务作为零售业务由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归口管理;民生银行在其商户授信管理办法中将贷款对象明确为用款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和控制人。基于此,本次制度修订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扩大了贷款对象,将一定范围内的小企业主纳入个人助业贷款对象,从而有利于培育新的优质客户群体,促进客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二是调整了贷款期限。本次修订按照不同的担保方式对贷款期限进行了调整。鉴于房地产抵押方式的个人助业贷款,随着客户不断分期偿还贷款,其信贷风险有所缓释,因此将原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的规定修改为:含信用、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全额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与此同时,对于最高额可循环方式的贷款,为增加银行控制和调整贷款额度的灵活性,有利于银行把控客户风险,将额度贷款的有效期限定为最长不超过3年,且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应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最迟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
三是适度扩大了担保方式。为解决部分区域和客户存在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本次修订根据助业贷款的特点,在担保方式方面做了相对灵活
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规定,除可以采取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质押、自然人保证担保、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外,还可以针对部分区域为特定的客户,采取市场方保证担保和商户联保。新增加的担保方式对贷款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风险控制较难把握,结合我行经营机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现状,规程规定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有限度地开办。与此同时,为增强制度运用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明确职责分工,对于各级行上报的担保方式准入既涉及县域经营机构,又涉及城域经营机构的,由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统一受理,但须由农户金融部决定是否同意县域经营机构的申请。
(二)加强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个人助业贷款一方面由于借款人经营具有不确定性表现为风险相对较高,但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如管理得当则综合收益也相对较高的特点。因此,为推进个人助业贷款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本次修订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个人和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贷款。为防止小企业主和企业多头贷款,规程规定不得向目前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经营实体的小企业主发放个人助业贷款,如客户经理通过系统查询到经营实体当前与我行有
信贷业务关系,可直接拒绝借款申请。
二是对大额贷款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制度。规定大额贷款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参与贷款调查,且单笔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按大额贷款执行;同时要求贷款调查人员要实地走访经营场所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并实地调查抵押物情况。
三是规定了调查面谈制度。为积极引导客户经理做好贷前调查工作,确保贷款行为的真实性,要求调查人员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本次制度修订还制作了指引性的助业贷款面谈文本,在面谈记录中增加了借款人经营情况调查内容,以及提示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一级分行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或调整。
四是细化了抵押率规定。对抵押物按照价格波动、变现价值等不同风险特点进行了区分,并针对不同类型抵押物设置了不同的抵押率: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或写字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通用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五是增加了对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同一信用担保机构或市场方所担保的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时,
应停止发放该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同时,规定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资产质量挂钩,对于上一年合作项下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低于1%的担保公司,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三、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在制度修订过程中,部分行反映能否提高贷款额度的问题。按照同业个人经营性贷款做法,大部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都在1000万元以下;同时,考虑到通过贷款金额可以比较便捷地区分个人助业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业务边界,因此规程中贷款最高额度仍维持1000万元。如个私业主成长到一定阶段贷款需求扩大,而个人助业贷款已无法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可以通过小企业贷款产品来解决。
(二)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稳定性是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也是个人助业贷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但由于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的财务数据不健全、不真实,导致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核定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公式或规则。从经营行的成功实践看,可以依据借款人年销售收入和资金平均周转次数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年销售收入的1/4或1/5。同时,还可将借款人日均存款作为测算借款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