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YA070320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第2版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的核销审批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范围企业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需进行核销审批: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2. 因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 因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4.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发生的坏账损失;5.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6.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7. 其他需核销的财产损失。
第三条审批程序1.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申请。
2. 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的审核、核实,并确定财产损失金额。
4.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5. 审批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财产损失核销审批意见,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第四条审核与监督1.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审核与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3.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工作。
第五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财产损失事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典范例】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WORD5页)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委托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三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做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定义、内容、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具体类别如下:(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8、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引言公司资产的保护与管理一直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在发生资产损失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定性损失,并及时核销。
一、资产损失的核实1. 损失的种类公司资产损失按其性质分为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
•经济损失:指由于某种原因,公司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如因委托人的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
•物质损失:指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实物的损失,如地震、火灾等。
2. 损失的核实流程•事故报告:发生资产损失的部门或员工应尽快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该事故。
•立案定责:所在部门或领导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勘察现场,并向相关责任人下发责任通知书。
•损失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损失金额,并报告上级领导审核。
•核实报告:根据损失评估结果,部门或组织编制损失核实报告,将核实后的资产损失传达给上级领导。
二、资产损失的定性1. 经济损失的定性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定性处理,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由委托人负担。
•部分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和公司双方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委托人应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
•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需负全部责任。
2. 物质损失的定性由于物质损失的种类较多,在定性处理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核销:对于无实物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物质损失,不予进行核销。
•部分核销:物质损失属于公司资产,如具备保险赔付的条件,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而不是直接核销损失;•全部核销:如物质损失不可避免且不可修复,可将资产记账删除。
三、损失核销的流程1. 核销申请由责任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提供核销依据。
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核实,并汇总申请材料。
2. 核销审批部门负责人对汇总后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核定或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三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资产损失的管理,规范资产损失的内部核销程序,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四条核销条件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五条资产责任意识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程序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来确认损失。
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文件、专项经济鉴证证明、鉴定意见书等。
第七条对于现金损失、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损失等,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和核销。
第八条公司需要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
对于预计的潜在损失和较大的资产损失,可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第九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公司会将以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并将这个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第十条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基层单位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报告;(二)财务部门对基层单位提交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三)公司将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报告提交至董事会审批;(四)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将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资产损失的核销处理。
新能源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管理工作,规范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企业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报废。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是指因正常损耗、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及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资产丧失使用价值而发生的报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前期项目及其他资产形成损失的核销。
第五条下列经济事项如已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产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按本办法再次履行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一)债务重组的。
(二)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注销的。
(三)资产、股权转让的。
第六条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实行分类管理、单项确认、分级审批、全程监审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七条实事求是原则。
各企业要定期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当资产发生报废和损失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资产进行报废和核销处理。
第八条合规性原则。
企业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和合法证据,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责任追究原则。
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应当认真执行公司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分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事项。
(三)经公司内部决策批准后,批复分子公司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事项。
(四)对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审核有关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事项,并提出专业意见。
审计部负责对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专项审计结果提出专业意见,对资产报废和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规范资产损失核销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前期项目等。
其中:(一)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二)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三)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工程物资、大中型基建项目(含脱硫、脱销等环保项目)、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运输工具、房屋及建筑物;(四)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五)前期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前期阶段为实现核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前期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已发生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经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在企业账务上将资产损失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减少相应资产价值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使用磨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及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资产丧失使用价值而发生的报废。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类管理、单项确认、分级审批、全程监审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八条谨慎性原则。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会计核算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资产核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税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含驻市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三条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内容及程序第五条资产核销的管理要求(一)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应予以核销。
(二)子公司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三)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核销事项,财务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相关处理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
第六条资产核销的认定(一)应收款项的核销1.应收款项坏账核销范围坏账损失是指子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
子公司进行坏账核销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
(确认坏账时,应将应收票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转入其它应收款)2.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取证原则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
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
关于(guānyú)不良资产损失(sǔnshī)财务(cáiwù)核销的暂行规定为规范(guīfàn)集团(jítuán)公司所出资、监管的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核销内容:本暂行规定所称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在基准日之前,清理出的已经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和资金挂账,经董事长(股东会)出资人批准核销后,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对该项、类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企业的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二、适用范围企业因下列情形进行的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其清理、清查后的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均属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范围。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guīdìng)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qīnglǐ)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qítā)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三、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hé xiāo)程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涉及所有者权益财务核销的,应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jìnxíng)清理、清查,并将其结果按以下内部工作程序办理:(一)、资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企业内部有关资产责任部门经过取证后,提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事实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
(二)、财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国资委损失认定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经营中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经营性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本工作规则进行认定和核销。
第四条本工作规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核资损失认定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第六条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已经形成的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认定和核销。
第七条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应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社会中介机构为公开选聘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八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资产损失核销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2007年8月16日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对公司《资产减值和损失处理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和《关于坏账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办法》(2002年)合并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制度。
第二章 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二条 《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暂行)做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定义、内容、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三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具体类别如下: (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2020年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 (2)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的确认流程 (6)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8)第五章附则 (9)附表:资产损失审批表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程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第三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资产损失具有合法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第五条公司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处置,应建立在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资产损失存在以下证据时,经确认后可申请核销:(一)现金、银行存款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3.公司内部核准文件。
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预付、应收款项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8.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制度
哈尔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制度为使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销呆坏账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审批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批权限和上报方式(一) 审批权限股份公司及下设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由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审批程序及标准应依据本细则的要求,报股份公司财务处备案。
(二) 上报方式及批复程序1.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首先将上报材料报股份公司财务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形成正式文件上报。
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2.股份公司财务处在正式受理文件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上报内容分别会同公司有关领导、质量处、技术处、企划处等部门赴公司进行检查,同意后在《资产损失处理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公司方可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如日后与董事会批准结果有差异,按董事会的决定进行会计调整。
3.在董事会审批后,由股份公司财务部在公司上报的文件上签署董事会意见并盖章,返还公司,作为最终审批意见。
4. 原则上各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如果股份公司在上述规定的15天内仍未有审批意见或答复的,公司可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先行处置资产。
)第二条上报文件的要求(一)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应上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主送单位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份文件应同时附带内容相同的附件。
其中一份送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二份送交股份公司财务处(一份留存,一份在审批后批复给公司)。
(二)上报文件要装订整齐,如果太厚无法装订,应拆分行文上报。
(三)文件正文内容包括:拟核销资产的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核销理由、核销金额。
坏账核销需说明对业务员的罚款金额、扣除罚款后的坏账金额;固定资产核销需说明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预计残值(或已回收残值);存货核销需说明资产账面金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已回收残值。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臵、核销管理办法CW-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资产损失报告与核查规程
资产损失报告与核查规程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资产损失的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损失,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资产损失报告与核查规程。
本文将介绍资产损失报告与核查规程的内容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一、资产损失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资产损失报告是企业发现和确认资产损失后进行的报告,用于记录和汇总资产损失的情况,为后续的核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资产损失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描述: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事实和发生的过程,包括损失的时间、地点、涉及的资产类型和数量等。
损失描述要准确、清晰,以便于后续的核查和分析。
2. 损失估计:对损失金额进行初步估计,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由于资产损失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物品的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指由于资产损失而引发的其他损失,如生产中断、合同违约等。
3. 损失责任:明确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包括人为疏忽、盗窃、事故等。
对于不同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追究责任、修补资产等。
4. 报告流程:规定资产损失报告的流程和责任人,明确谁负责发现、确认和报告资产损失,以及报告的时间要求和报告的接收方。
报告流程要简洁明了,确保资产损失的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资产损失核查规程的内容和要求资产损失核查是对资产损失报告进行核实和分析,以确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赔偿或补救措施提供依据。
资产损失核查规程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核查程序:明确资产损失核查的步骤和流程,包括核查的开始时间、核查范围和对象、核查的方式和方法等。
核查程序要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尽可能还原资产损失的真实情况。
2. 核查记录:对资产损失核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总结,包括核查的时间、地点、核查参与人员、核查所得证据和结论等。
核查记录要详细、完整,便于后续的审核和复核。
3. 核查责任:明确谁负责资产损失核查,以及核查的职责和权限。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治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预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依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操纵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依照慎重性原则的要求,合理估量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缺失,计提资产减值预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预备的资产范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托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预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
假如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说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慎重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预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预备,不得计提隐秘预备。
如有确凿证据说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慎重性原则计提了隐秘预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假如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能够将往常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预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预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说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托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依照治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预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
假如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12.21•【字号】•【施行日期】199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1991年12月21日)市经贸委、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商业计划单列单位: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现就国营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1、超过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
3、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占原资产价值50%以上,轮番大修除外)。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1、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鉴定资料。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3、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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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GYA070320 第 2版签发:吴健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规范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保证资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于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
2、3 职责分工2.1 各责任部门负责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整理资产损失核销所需的有关依据,并报财务部。
2.2 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负责提交审核报告、进行公司本部的财务处理,负责向宝钢国际办理资产损失备案或报批。
2.3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部门,是指发生资产损失的所在部门。
3、文件内容3.1释义3.1.1本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
如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损失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抵押)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等。
3.1.2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主要有:债务重组损失、在建工程报废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失及刑事犯罪形成的资产损失。
3.2 资产损失处理原则3.2.1确定资产损失的类型,分备案类和报批类两种。
3.2.1.1属于报宝钢国际备案类的资产损失情形:a、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b、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一次存货盘点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存货损失;c、其他原因造成一次存货盘点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d、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因技术进步、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且单项固定资产净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除此以外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净值在 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损失。
3.2.1.2属于报宝钢国际报批类的资产损失:除备案类外的资产损失。
3.2.2资产损失的单笔发生金额指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一条生产线或机组、一套设备和其他单项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单个客户的应收账款、一次存货的盘亏、一次确认的股权、债权投资损失及一次确认的证券、外汇交易所发生的损失。
3.2.3资产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不得随意批准作损失处理。
3.2.4资产损失预算管理备案类和报批类的资产损失需按资产损失类型编制年度资产损失预算。
非年度预算范围内的资产损失需经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报宝钢国际领导审批。
3.2.5 不做资产损失处理的情形3.2.5.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存货定额内损耗、钢材磅差及以重量计量的资材备件产生的磅差、1万元以下结算尾差不属于资产损失管理范畴。
3.2.5.2 1万元以下结算尾差,由责任部门说明情况、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直接进行帐务处理。
3.2.6 公司的资产损失完成内部审批后,向宝钢国际办理备案或报批。
3.2.7申请报损的各项资产,备案类的可在完成账务处理后办理备案,已作账务预处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办理备案,不得跨年度办理,需履行报批手续的,实物在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处臵。
3.2.8实物资产报损后,不得在内部重新使用,其相关处臵收入必须按规定入帐。
其中,高能耗、高污染、工艺技术落后等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报损后,不准再流入社会重新使用。
3.2.9各项资产损失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再报所属税务审批机关审批,办理税前扣除。
3.3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3.3.1坏账损失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对于发生的坏帐损失,责任部门必须查清责任,出具坏账损失责任处理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损失。
3.3.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在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协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无法通过法律诉讼回收资金或残值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3.3.1.6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而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根据相应的协议约定和财务资料确认坏账损失。
3.3.2存货损失3.3.2.1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责任部门应出具责任处理意见并取得清查盘点资料或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按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3.3.2.2 属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3.3.2.3属于账实相符,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已过期且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残值后确认为存货损失。
3.3.3固定资产损失3.3.3.1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提足折旧并按内部报废流程正常报废的,按折旧政策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相应损失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2因技术进步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可回收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3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责任部门应出具责任处理意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4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应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赔偿凭证等,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5属于国家淘汰设备,应取得相关文件列名的淘汰设备清单,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6 属于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3.3.4在建工程损失3.3.4.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在建工程损失且无法继续利用的;或账面在建工程长期无借方发生额,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今后年度也不会重新开工;或项目存在其他问题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投产;或该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均已落后,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在建工程损失。
3.3.5股权投资损失3.3.5.1对于不良股权投资,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3.3.5.2被投资方被宣告破产,应取得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登记文件或政府部门行政决定等文件,被投资单位被注销的还应取得股东决议、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以股权投资帐面价值扣除实际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
3.3.5.3 基于战略管理需要等原因,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应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投资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以股权投资帐面价值扣除可收回股权转让款后的余额,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
3.3.5.4所有股权投资损失,都须履行报批手续。
3.3.6 无形资产损失3.3.6.1有证据表明账面无形资产已被某项新技术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部分或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今后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无形资产摊余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损失。
3.3.7其他资产损失3.3.7.1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损失的认定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
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3.3.7.2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第3.3.7.1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不同情形确认。
a、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b、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3.4 资产损失处理的资料提供和处理程序3.4.1 相关的资料要求3.4.1.1发生坏账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a、申请坏账报损的专题报告b、坏账损失申报表c、申请报损的坏账清单d、坏账损失责任认定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主要涵盖内容包括:对资产形成损失的简要概述、造成资产损失原因的剖析:至少应包括损失形成原因(如制度问题、人员问题、管理问题、责任问题等等)、事后的反省及后续措施(制度如何改进、管理如何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等)三项内容。
e、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属于债务人灭失的需提供法院下达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相关清偿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业注销、吊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需提供法院的败诉裁决书、判决书或胜诉但无法执行、债务人无偿债能力的,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三年以上款项的需提供催讨证明、三年内无经济业务往来的证明)f、预计可收回金额的证明(包括预计可取得的破产财产、应付债务人的款项等)3.4.1.2发生存货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a、申请存货报损的专题报告b、存货损失备案表/审批表c、存货损失清单d、存货盘点表e、存货如为非正常损耗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存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非正常损耗提供)(2)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责任事故结案证明、检测报告等)(非正常损耗提供);被盗存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