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YA070320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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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BGYA070320 第 2版签发:吴健

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规范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保证资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于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

2、3 职责分工

2.1 各责任部门负责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整理资产损失核销所需的有关依据,并报财务部。

2.2 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负责提交审核报告、进行公司本部的财务处理,负责向宝钢国际办理资产损失备案或报批。

2.3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部门,是指发生资产损失的所在部门。

3、文件内容

3.1释义

3.1.1本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如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损失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抵押)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

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等。

3.1.2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主要有:债务重组损失、在建工程报废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失及刑事犯罪形成的资产

损失。

3.2 资产损失处理原则

3.2.1确定资产损失的类型,分备案类和报批类两种。

3.2.1.1属于报宝钢国际备案类的资产损失情形:

a、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

b、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一次存货盘点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存货损失;

c、其他原因造成一次存货盘点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

d、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因技术进步、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且单项固定资产净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除此以外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净值在 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损失。

3.2.1.2属于报宝钢国际报批类的资产损失:除备案类外的资产损失。

3.2.2资产损失的单笔发生金额指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一条生产线或机组、一套设备和其他单项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单个客户的应收账款、一次存货的盘亏、一次确认的股权、债权投资损失及一次确认的证券、外汇交易所发生的损失。

3.2.3资产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不得随意批准作损失处理。

3.2.4资产损失预算管理

备案类和报批类的资产损失需按资产损失类型编制年度资产损失预算。非年度预算范围内的资产损失需经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报宝钢国际领导审批。

3.2.5 不做资产损失处理的情形

3.2.5.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存货定额内损耗、钢材磅差及以重量计量的资材备件产生的磅差、1万元以下结算尾差不属于资产损失管理范畴。

3.2.5.2 1万元以下结算尾差,由责任部门说明情况、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直接进行帐务处理。

3.2.6 公司的资产损失完成内部审批后,向宝钢国际办理备案或报批。

3.2.7申请报损的各项资产,备案类的可在完成账务处理后办理备案,已作账务预处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办理备案,不得跨年度办理,需履行报批手续的,实物在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处臵。

3.2.8实物资产报损后,不得在内部重新使用,其相关处臵收入必须按规定入帐。其中,高能耗、高污染、工艺技术落后等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报损后,不准再流入社会重新使用。

3.2.9各项资产损失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再报所属税务审批机关审批,办理税前扣除。

3.3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3.3.1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对于发生的坏帐损失,责任部门必须查清责任,出具坏账损失责任处理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损失。

3.3.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在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协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无法通过法律诉讼回收资金或残值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3.3.1.6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同意债

务人修改债务条件而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根据相应的协议约定和财务资料确认坏账损失。

3.3.2存货损失

3.3.2.1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责任部门应出具责任处理意见并取得清查盘点资料或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按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3.3.2.2 属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3.3.2.3属于账实相符,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已过期且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残值后确认为存货损失。

3.3.3固定资产损失

3.3.3.1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提足折旧并按内部报废流程正常报废的,按折旧政策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相应损失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2因技术进步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可回收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3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责任部门应出具责任处理意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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