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最新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
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后台监管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主要领导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组员: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调查组组成部门:纪委监察部、成本核算部、资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干部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工程经济部、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与责任划分第六条责任追究范围:(一)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2.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或项目毛利率低于公司规定的;3.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4.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5.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6.违反经营投标管理规定等,有过错导致失标的;7.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
坏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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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员工对公司固定资产爱护及保管的责任心,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网络设备、公用设备、电子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施等.
一、责任划分
1、固定资产在所在部门或项目部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查明责任人并书面报告公司,由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
2、部门或项目部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或项目部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中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担30%,其余由部门其它人员平均分摊.
二、赔偿标准
1、资产丢失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折旧予以赔偿.若被丢失资产净值较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按现行市场同品种同型号的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2、因固定资产丢失,导致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技术资料被泄露,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赔偿所丢失财产损失外,并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年终奖.
3、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所损坏的财产损失.
4、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5、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XX集团
Xx年xx月xx日附表一。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8.3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经营投资和企业管理行为,保护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投资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集团公司负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减少和损毁。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经营投资和资产管理责任。
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经营投资或其他资产损失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对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规必依,违规必纠;(二)客观公正,责罚相当;(三)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四)鼓励创新,合理容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的;(二)未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及未经法律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干预或者操纵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四)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无偿转让的;(五)未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的;(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资产转让价款的;(七)违反回避制度,参与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的;(八)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存在重大失误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三)项目概算严重脱离实际或者投资严重超概算的;(四)未按规定招标或者中标价格明显不公允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六)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方案变更,未经专家论证的。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集团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完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股份党纪〔**〕41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车间、各项目部,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车间、各项目部,所属各子分公司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在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主管工作职责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层级管理,分级处理,党政同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92组长: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副组长: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组员: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核实或责成有关部门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及当事人的申诉;本部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职责范围内资产损失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责任追究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根据处理决定负责组织处理责任人员、负责薪酬扣减,纪委监察部根据处理决定负责政纪处分。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及责任划分第七条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一)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损失的;(二)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规使用公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啊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的公司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用于公司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聘任或任命的各部门负责人、派出参股公司任职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有证据表明因有关负责人行为过错或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
对于有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均应追究责任。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惩防结合原则。
通过惩戒责任人,促进各部门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有证据表明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认定公司发生了资产损失:(一)经盘点,公司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灭失的;(二)经对账,公司银行存款短少且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三)经鉴定,购入的原材料、委外半成品、委外加工材料、备品备件、机器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使公司采购成本增大的;(四)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操作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五)由于存放不当,造成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的;(六)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实物资产丢失的;(七)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且无偿还能力;或者被宣布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或者经诉讼企业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或者逾期 3 年,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无能力偿还形成坏账损失的;(八)经审计,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或经破产、关闭清算后证实股权和债券投资损失的;(九)依据有关交易单据确认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实际损失的;(十)公司对外担保承担了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十一)公司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十二)公司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十三)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技改基建项目功能严重缺失、没有达到预计使用价值,经项目评审小组认定,质量明显不合格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总2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纪检审计部:对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相关人员的财务审计;(二)计财部:对资产损失案件进行初步的资产损失核实;(三)法律顾问:对资产损失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精品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产保护工作,完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依据《物权法》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属公司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集团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下属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下属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七)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各所属公司审计、运营、财务、法律和人事等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
第七条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资产缺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产爱护工作,完善集团公司资产治理责任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缺失责任追究行为,依据《物权法》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资产缺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产缺失责任追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治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缺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要紧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缺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治理权限范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专门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公司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属公司直截了当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集团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要紧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治理权限范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下属子公司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专门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下属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缺失责任追究情形;(七)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各所属公司审计、运营、财务、法律和人事等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
第七条各公司发生资产缺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缺失;发生重大或者专门重大资产缺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缺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资产缺失情形;(二)明确资产缺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形。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二日**集团纪监审计室 2022 年 6 月 2 日印发共印 10 份附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委托**集团管理的所有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均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人和各级各类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纪监审计室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殊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殊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参考文档】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范文模板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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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完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推动集团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研究院(中心)、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基地、京外所(站)(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单位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追究资产损失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无条件配合的原则。
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均负有发现报告资产损失线索的职责。
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履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以下事项由国资委组织实施:(一)由国资委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受理集团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集团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集团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营管理层以外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集团董事会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批准集团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六)集团董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羊财[2015]01号)编制:资产财务部发布时间:2014—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公司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司聘任、任命或派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企业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有证据表明因企业负责人行为过错或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办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
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均应追究责任.(二)客观公正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惩防结合原则.通过惩戒责任人,促进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第七条有证据表明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一)经盘点,企业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灭失的;(二)经对账,企业银行存款短少且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三)经鉴定,企业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的;(四)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且无偿还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或者经诉讼企业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或者逾期3年,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无能力偿还形成坏账损失的;(五)经审计,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或经破产、关闭清算后证实股权和债权投资损失的;(六)依据有关交易单据确认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实际损失的;(七)企业对外担保承担了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八)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九)企业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十)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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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法定程序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给当事人充分的解释、说明、申辩的机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四)惩防结合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促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七条在企业资产损失追究工作中,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书或者报告书、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八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仲裁机构的裁定;(三)公安机关立案结案通知、证明、回复;(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处罚决定;(五)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清偿文件;(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相关文件;(七)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书或者报告书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或者报告,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意见书、报告书。
第十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企业会计记录以及涉及资产损失的内部证明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一)交易或者事项的原始凭证;(二)现金或者盘点纪录;(三)经审计的会计帐簿纪录;(四)与经济行为或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章程、保函、承诺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等;(五)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六)企业内部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七)企业内部法律部门的法律意见;(八)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九)其他经复核确认的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除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证据外,其他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事实或金额,并经复核确认为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也应当作为资产损失认定证据,包括:(一)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等有关证明材料;(三)往来单位或个人的对账记录、借款凭据、信函等;(四)相关当事人的证言、证词或陈述等;(五)其他可以反映损失情形和金额的证据。
第十二条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资产损失的确认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以及能够确认计量的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指与当事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二)间接损失是指由当事人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资产损失。
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企业采取有关措施减少或挽回的损失,应当视同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资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度一般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其中:(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或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或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战争、国际政治形势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从事采购、生产、销售,以及改组改制、投融资、高风险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程序的;(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力存在重大缺陷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四)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集团或企业利益的;(五)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六)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企业物资采购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采购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四)虚报、瞒报采购价格的;(五)采购标的物质量低劣,无法正常使用的;(六)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合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未进行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项的;(八)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产品(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违规拆借资金的;(二)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三)超过核定限额留存现金的;(四)现金未及时入账的;(五)私设“小金库”的;(六)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七)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擅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九)社保基金违规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委托理财、企业拆借的;(十)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融资工作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融资款项的用途与申请用款项目严重不符的;(二)用款与还款时间计划与实际严重不符的;(三)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业务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二)资金来源违反国家、企业有关规定的;(三)违规买卖本企业债券、股票的;(四)未经过法定程序或授权,擅自决策的;(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投资工作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建设项目或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研、立项、可研、批复可研中出现明显错误的;(二)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估出现明显错误的;(三)投资项目的经营风险分析出现明显错误的;(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股权管理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没有对投资实行及时跟踪管理的;(二)未及时委派董事、监事的;(三)受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未很好履行职责的;(四)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合资、联营单位进行审计的;(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优质资产或主要业务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串通中介机构低估资产价值,将股权或者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四)在企业资产租赁经营中,低价出租资产的;(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担保工作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二)擅自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对公司系统以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四)擅自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的;(五)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时,擅自按照高于本企业投资股比的比例进行担保的;(六)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而未要求的;(七)非因企业需要超出本企业担保能力进行担保的;(八)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一)对企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发生严重错误的;(二)对企业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发生严重错误的;(三)对企业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生严重错误的;(四)对企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发生严重错误的;(五)对公司系统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发生严重错误的;(六)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