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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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
管理权责关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直属单位、
分公司及全资、控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
管理而持有的,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仪器等有形资产。
第五条对煤矿专用工具及小型电气设备、备品备件,施工
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
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使用期
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
到成本与效益原则,通常确认为存货,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煤矿专用工具及小型电气设备包括:
1、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
2、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
3、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
4、7.5KW及以下的水泵;
5、各种型号的局部扇风机;
6、各种规格的矿车;
7、11.4KW以下的小绞车;
8、各种型号的风动潜水泵;
9、各种规格单体液压支柱;
10、各种型号的电钻;
11、各种型号的风钻;
12、各种型号的矿灯;
13、各种型号的台式钻机;
14、各种型号的砂轮机;
15、4KW及以下的圆锯机;
16、各种型号的手动链式起重机;
17、3吨及以下的电动葫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按用途划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文体家具医疗及其他、土地十大类。各大类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率房屋15~30年3%
构筑物
5~20年、
矿井服务年限、采区服务年限
0%、3%
通用设备5~10年3% 专用设备5~15年、矿井服务年限0%、3%
交通运输设备4~10年3%
电气设备5~10年3%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3~5年3%
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5~8年3%
文体、家具、医疗及
3~8年3% 其他类
土地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及折旧年限参照山东能源2013年1月9日下发的《山东能源集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
新增、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固定
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固定资产管
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确定年度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涉及重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会议
纪要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和管理范围,由单位
总会计师(或分管经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公司制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按职责划分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
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三部分。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计
划管理的责任部门,财务部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责任部门、固
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规划发展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计划管理,其职责是:
1、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争取和落实集团公司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权益;负责具体贯彻执行
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指导监督
各单位贯彻执行。
2、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管理(即“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对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固
定资产购置计划,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3、参与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固定资产建造、购置及安装等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簿,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的规定进行核算;
2、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及大修理计划,做好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审核和控制固定资产相关支出;
3、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租赁、报废及
残值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4、会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按规定程序整理上报资产损失备案或审批材料,经批准后,与资产管理部
门共同做好资产卡片、台账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租赁等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和监督;
7、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评优检查活动,总结、推广固定资产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照用途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以集团公司本部为例:
办公室:车辆资产、土地资产、办公用家具、工器具等;
设备管理中心:生产用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相关配套设施;
机电部:输电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
工程部: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
通讯信息中心(新矿信息公司):电视、通讯、网络设备及相关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医疗集团:医疗设备及设施;
物业管理中心:非生产性房屋、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
新闻中心:影视、声像设备;
工会(团委):文化生活用设备。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对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设备选型、技术参数等项目进行审核;
2、负责监督管理归口范围内新建、购置、修理固定资产及相关验收工作;
3、对固定资产调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处置等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