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照本办法的规定,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本人注:清单申报仅限于本年度的实际损失,其余都要专项申报)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会计中,资产损失是企业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然而,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政策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
其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是一项重要政策。
1. 管理办法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或全部资产损失,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投资,并减轻企业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扣除条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所有类型的资产损失。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一政策。
首先,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其次,企业所遭受的资产损失必须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可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扣除。
最后,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损失明细表、相关合同和凭证等。
3. 扣除额度和方式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扣除额度和扣除方式是关键内容。
首先,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扣除。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但是,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可能会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不同的扣除限制。
其次,企业可以选择分年度扣除或一次性扣除。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选择将扣除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多个年度,这样可以较为平稳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对于较小的损失,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以便更快地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合并报税或分别报税的方式进行扣除。
合并报税方式适用于企业集团或多个企业之间的资产损失情况,可以更灵活地利用资产优化税务安排。
4. 监管与合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虽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仍然需要受到监管和合规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财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对于这些资产损失,如何在所得税税前进行合理扣除,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的减少或灭失。
这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企业会关注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是因为如果这些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方式,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比如,对于存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说明等。
办法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资产损失来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办法对于资产损失的追补扣除也有相应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2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税发[2009]88号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定义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灾难、事故、自然原因、经营风险等而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货物的损失、应收账款的减值等。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1. 损失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以确认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损失必须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不能与非经营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3. 损失在记账和计算时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损失必须具备证明材料,例如有关的报告、鉴定书、保险理赔凭证等。
5. 损失必须属于无法恢复或没有明确恢复时间的情况,不能包括那些可以通过索赔、保险理赔或其他手段追回的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1. 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相关栏目填报资产损失的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所申报的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损失金额和准确性。
3.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认定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或申诉等方式提出质疑和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
4. 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应记录和备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以备后续审计或查档之需。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合规辅导、限制申报项目等。
七、总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引言现代企业经营中,资产的损失无疑是一项不可避免的风险。
然而,企业在面对资产损失时,是否能在纳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将直接影响其税负和经营效益。
为了规范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管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国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
三、税前扣除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 资产损失是因合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且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2. 资产损失已经经过核实,并通过财务报告等方式予以确认;3. 资产损失未通过保险索赔、其他第三方补偿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四、扣除金额与期限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将资产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期纳税所得额的50%。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继续以该资产损失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但总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审核通过,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后续纳税申报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政策宣导与培训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宣讲会、培训班等形式,提高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遵守,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七、监督与惩处措施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
对于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税务部门也倡导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税发2011 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税总局公告25号文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条件以及相关审核程序等问题,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类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固定资产损失:当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报废、毁损等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根据损失程度、修复或报废方式等因素而定。
2. 存货损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存货的毁损、干燥、变质等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扣除。
一般情况下,扣除标准为存货的结转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3. 坏账损失: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出现无法收回或难以收回的情况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根据坏账的发生原因、性质以及努力追收情况等因素而定。
4. 其他资产损失:一些非固定资产或非存货的损失,如无形资产的毁损或侵权导致的损失等,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务部门的审核判断而定。
三、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程序为保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如固定资产的鉴定报告、存货损失的记录、坏账的确认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税务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
2. 申报与核对: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明确列示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并提交相关的凭证材料。
税务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风险把控: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扣除行为进行风险把控,通过抽查、核对等方式,确保企业的申报符合税法规定,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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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资产损失可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按申报要求还可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新《办法》的一些条款与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变化也较大,如老《办法》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而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一前一后的变化,该如何理解呢?有人认为新的《办法》对“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认定资产损失条件的放宽,老《办法》的规定相当苛刻,一方面是对债务人条件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债权人取得证据的要求。
新办法没有提到三年的追索记录等资料要求,只要企业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将专项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后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损失的认定是不是可以认为以前的要求过于苛刻是有所放宽要求呢?
笔者认为,首先对债务人的要求是条件的有所放宽。
以前是符合“已
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的债务人才能申报,新《办法》没有这个要求,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的。
但并不是对此没有限制,虽然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提到,但在后面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六类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中“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等,说明并非针对所有债务人的损失均能认定资产损失的。
其次新《办法》没有提到“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要求,是不是可以在认定资产损失时这类证据都不要了呢?新《办法》第十六条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分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提到如何取得证据资料,并不是说对一些最起码的证据资料都没有要求了。
笔者认为,考虑到企业的内控制度已有要求,正如新《办法》第十四条所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企业内控制度健全,证据材料充分才能做资产损失。
企业内控不健全,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更不要说证实该应收账款有三年以上。
关键还是企业内
部证据的充分性、完整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但总要有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性才行。
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条规定,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
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已有规定,“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认定时也应按内控规范提供证据。
还有个问题,第二十三条提到的“并出具专项报告”是不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呢?新《办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应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说的“并出具专项报告”非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是企业自己按要求作专项申报的申请报告。
在第四十五条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才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作为专项申报说明的附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当然如果纳税人对一些涉税问题把握不准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报告,就如“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涉及金额较大的,从减少企业税务风险角度出发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