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4号【发文日期】2012-04-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资产损失申报管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关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
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管理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三、专项申报管理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2),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件3),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在总机构年度申报之前上报总机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对于这些资产损失,如何在所得税税前进行合理扣除,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的减少或灭失。
这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企业会关注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是因为如果这些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方式,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比如,对于存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说明等。
办法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资产损失来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办法对于资产损失的追补扣除也有相应规定。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 (三)发生损失的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案例1-1
• A公司由于车辆有限,处于节约成本的考量,部分业务人员会使用自有的私家 车外出办事,A公司则每月给予一定的车辆使用补贴。2023年,员工张三驾驶 私家车去给公司办事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几乎报废,人员受伤 但无生命危险。事后,A公司赔偿员工张三30万元的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1-2
• B公司日常外出办事均是使用公司自有的车辆,价值50万元,2024年2月5日, B公司的员工李四借用公司车辆接送自己的朋友,公司领导认为李四平时工作比 较勤恳,便同意了李四的请求。李四的接送朋友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 致车辆受损严重,几乎报废。
• 请问车辆毁损的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 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请问,A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 答案解析:由于车辆并非A公司所有,虽然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私家车为公司外 出办事,且A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使用补贴,但是仍然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3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规解析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
1、新办法的核心内容:审批制――申报备案制
即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由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即可税前扣队,无需审批。
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扣除。其中:清单申报的范围大致与原规定的允许企业 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相同,而专项申报则大致与原规定的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范围相同。
2、申报制对纳税人的要求:
如实申报责任,否则面临虚假申报的偷税处罚风险。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保存完整的报损资料以备税务检查或评估。
3、税务机关
程序性管理 符合性审核 损失扣除评估管理
申报备案扣除制度:明晰了税企业责任、降低税务征管风 险、提高了执法效率,加大了企业责任、对企业财务核算和 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法定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年的债权--
21条
2、三年以年的应收款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
的--32条 3、1年以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
作为损失处理――24条 4、关联单位之间的借款、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
――45条 5、未到期尚未摊余的无形资产损失--38条
实际资产扣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 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但符合57 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各项申报的范围
1、清单申报的范围:
1.1第9条清单申报的例举事项 1.2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发生损失由总 机构进行汇总时,其分支机构上报给总机构的 损失总机构要进行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的范围 2.1清单申报以外的损失都要进行专项申报; 2.2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均要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定义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灾难、事故、自然原因、经营风险等而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货物的损失、应收账款的减值等。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1. 损失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以确认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损失必须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不能与非经营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3. 损失在记账和计算时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损失必须具备证明材料,例如有关的报告、鉴定书、保险理赔凭证等。
5. 损失必须属于无法恢复或没有明确恢复时间的情况,不能包括那些可以通过索赔、保险理赔或其他手段追回的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1. 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相关栏目填报资产损失的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所申报的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损失金额和准确性。
3.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认定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或申诉等方式提出质疑和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
4. 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应记录和备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以备后续审计或查档之需。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合规辅导、限制申报项目等。
七、总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受资产损失,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中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
一、背景和意义资产损失的发生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风险,但也是无法避免的。
过去,企业遭受的资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税务部门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减税利好,缓解经营压力。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
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办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物损失。
在确认资产损失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和确认,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资产损失进行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限额视企业的情况而异,并需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规定了相应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资产损失的发生原因、计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税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准或者打回处理。
六、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笫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活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中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折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木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中报。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中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子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企业己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己按木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盗窃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
企业遭受财产损失后,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和维持正常的运营,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税前扣除的具体实施,需要遵循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2000字篇幅有限,下面将简要介绍该准则的要点。
第一,企业应按照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
准则要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财产损失事实材料,以及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
第二,准则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和评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对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企业应当提供财务会计记录和相关的经济事实材料。
同时,准则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准则对财产损失的计量和确认提出了要求。
准则指出,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计量,不得超过真实的损失金额;同时,在确认财产损失时,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折旧等处理。
第四,准则还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在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和报表;同时,税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及时作出批复。
总体来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是规范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要求。
准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和计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纳税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财产损失是难以避免的风险之一。
尽管企业会采取各种措施来规避和减少财产损失,但有时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仍然会导致财产损失的发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的损失,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一种回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是指在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国家和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程序。
该制度的核心是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平、公正、合理和透明。
下面将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审查与核定、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依据二、适用范围1.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企业;三、申报程序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报告等;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与核定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与核定。
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1.资产损失的原因和性质;2.资产损失的范围和金额;3.企业损失后的恢复和重建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建立专门的税务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施;3.追溯管控: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溯相关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是为了减轻企业损失、促进企业发展和回报企业贡献而设立的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的部分 , 作为存 款损 失在 计 算应纳 税所 得额 时扣除。
注 销、吊销营业 执照的 ;
( )被 投资方 财 务状 况 严重 恶化 , 二 累计发 生巨额亏损,已连续 停 四、 业除贷 款类 债权 外的应收、 付账 款 符合 下列条 件之 一的, 企 预 年以上, 无 重新 恢复 经营改 组计 划的 ; 且 减除 可收回金额 后 确认 的无 法收 回的应收 、预付 款 项, 以作 为坏 账 止经营 3 可 ( ) 被 投资 方不 具有 控制权 , 三 对 投资 期限届满或者 投资期 限已超 损失在 计算 应纳税 所 得额 时扣除 :
() 六 国务院财政 、 务 主管部 门规定 的其他条 件。 税
五、企 业经采 取所 有可能的措 施和 实施 必要 的程序之 后, 合 下 符
净 值 或存货 的成本 减除残 值、保 险赔 款和责 任人 赔偿 后的余 额, 为 作 固定资 产或存 货毁 损、 废损失在 计 算应纳 税所 得额 时扣除。 报
( )债务人 依 法宣告 破 产、 一 关闭、 解散 、 撤 销, 被 或者被 依 法注 销、
吊销营 业执照, 其清 算财 产不足 清偿 的 ;
不足清偿 的 ;
过1 0年, 被投 资单位 因连续 3 且 年经营 亏损导 致资不 抵债的 ; ( 四)被 投资 方 财务 状况 严 重恶 化,累计发 生巨额 亏损, 已完 成清
年以上的 ; ( 二)债务 人死 亡, 或者 依 法被 宣告 失踪 、 亡, 财产 或者遗 产 算 或清 算期 超过 3 死 其 () 五 国务院财 政、税务 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 件。
( 三)债务 人逾 期 3 年以上未 清偿, 有确 凿证 据证 明已无力清 偿 且 债务的 ; ( 四)与债 务人 达 成 债务 重 组 协议 或 法 院批准 破 产重 整 计 划后,
资产损失税收扣除新规
区分 实 际资 产损 失和 法定 资 产损 失
《 法 》 第 三 条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办
失 , 是 指 企 业 在 实 际处 置 、 转 让 上 述 资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印发 ( 业 资产 损 失 税前 扣 除 管 理办 法 )的 通 企
说 明 情 况 ,并 出 具 专 项 报 告 。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逾 期 一 年 以 上 ,单 笔 数 额 不 超 过 5 元 或 者 不 超 过 企 业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万 分 万 之 一 的应 收 款 项 ,会 计 上 已 经作 为 损 失处 理 的 ,可 以作 为 坏账 损 失 ,但 应 说 明 情况 ,并 出具 专 项 报 告 。这 比 原 来 的 “ 期三 逾
将 “ 无形 资 产 ” 纳入 资 产损 失 范 畴 ,体 现 了 国 税办 函 (0 0 21) 5 5 精 神 ,企业 发 生 的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确 认 存 在 ,损 失金 额 可 3号 以 准 确 计量 ,报 经主 管 税 务 机关 审 批 、认 定 后 可 以 在企 业 所得 税 前 扣除 。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定 ,企 业 逾 期 三年 以上 的 应
定 三 年 内没 有 任 何业 务 往 来 ,可 以 认 定 为损 失 ” 的规 定 ,坏 账
损 失 明显 降 低 了 要求 。
问题 做 出 了具 体 规定 。为 更 好 的做 好 企业 资产 损 失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理 工 作 指 明 了方 向 ,也便 于 企 业操 作 ,同 时废 除 了 《 国
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简称 “ 国税 函[O Ol 6 ” ) 2 ll9 号 。 新 规 中 变化 较 大 的主 要 有 以下 几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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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
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十四、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