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深府布〔1982〕第1号)(二)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三)批转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关于清查和处理我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3〕238号)(五)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4〕118号)(六)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深府办〔1984〕133号)(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字第139号)(八)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54号)(九)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5号)(十)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3号)(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十二)印发《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71号)(十三)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十四)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深府〔1987〕180号)(十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公安干警工资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97号)(十六)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十七)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7〕1102号)(十八)关于成立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深府〔1988〕77号)(十九)印发《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157号)(二十)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二十一)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规定(深府〔1988〕301号)(二十二)关于批转监察局处理当前经济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18号)(二十三)深圳市关于国营工商企业违反经济活动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深府1988年5月)(二十四)深圳市房改监察惩处细则(深府1988年6月)(二十五)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78号)(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1987年7月)(二十七)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深府办〔1988〕1239号)(二十八)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深府办〔1988〕1584号)(二十九)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89号)(三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三十一)关于市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经济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279号)(三十二)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995号)(三十三)关于严格控制东部海岸和西部海岸用地的通知(深府〔1990〕72号)(三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办〔1990〕247号)(三十五)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三十六)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三十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三十八)批转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2〕284号)(三十九)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四十)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监察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深府〔1993〕111号)(四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01号)(四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41号)(四十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4〕56号)(四十四)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88号)(四十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办法》的通知(深府〔1995〕32号)(四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68号)(四十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四十八)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四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五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262号)(五十一)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深府办〔1998〕79号)(五十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五十三)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9〕208号)(五十四)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212号)(五十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0〕55号)(五十六)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办〔2000〕107号)(五十七)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91号)(五十八)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深府〔2002〕80号)(五十九)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六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73号)(六十一)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117号)(六十二)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六十三)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通告(深府〔2003〕228号)(六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六十五)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六十六)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5〕129号)(六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六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六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7号)(七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七十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9号)(七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2号)(七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深府〔2007〕171号)(七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92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6〕589号)(二)关于整顿深圳特区内砂石场的通知(深府办〔1986〕647号)(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8〕2号)(四)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八年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9〕31号)(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砂、石、砖、瓦场的通知(深府办〔1989〕1015号)(六)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府〔1990〕182号)(七)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八)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级增资的具体规定(深府办〔1990〕467号)(九)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十)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5〕83号)(十一)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1996〕145号)(十二)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号)(十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十四)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11号)(十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7〕133号)(十六)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府办〔1998〕16号)(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9〕220号)(十八)转发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9〕91号)(十九)关于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深府〔2000〕139号)(二十)关于加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0〕17号)(二十一)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深府办〔2000〕77号)(二十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二十三)关于印发深圳西丽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1〕181号)(二十四)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1〕40号)(二十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二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1〕81号)(二十七)关于成立深圳市组织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技援项目《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2002〕71号)(二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二十九)关于调整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16号)(三十)关于调整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30号)(三十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00号)(三十二)批转市城管办关于深圳特区内排水管网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1号)(三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6号)(三十四)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3〕12号)(三十五)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3〕21号)(三十六)转发市档案局2003年六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府办〔2003〕28号)(三十七)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56号)(三十八)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106号)(三十九)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4〕25号)(四十)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四十一)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49号)(四十二)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6号)(四十三)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四十四)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四十五)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9号)(四十六)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0号)(四十七)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1号)(四十八)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2号)(四十九)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3号)(五十)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4号)(五十一)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5号)(五十二)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6号)(五十三)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7号)(五十四)印发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8号)(五十五)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9号)(五十六)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73号)(五十七)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五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84号)(五十九)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27号)(六十)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29号)(六十一)印发深圳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0号)(六十二)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1号)(六十三)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2号)(六十四)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4号)(六十五)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5号)(六十六)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6号)(六十七)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7号)(六十八)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8号)(六十九)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9号)(七十)印发深圳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0号)(七十一)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1号)(七十二)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2号)(七十三)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3号)(七十四)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4号)(七十五)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5号)(七十六)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6号)(七十七)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7号)(七十八)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8号)(七十九)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9号)(八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0号)(八十一)印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1号)(八十二)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2号)(八十三)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3号)(八十四)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5号)(八十五)印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6号)(八十六)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8号)(八十七)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八十八)印发深圳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0号)(八十九)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1号)(九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3号)(九十一)印发关于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64号)(九十二)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82号)(九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4〕211号)(九十四)关于成立深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办〔2004〕217号)(九十五)关于印发《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75号)(九十六)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深府办〔2005〕11号)(九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5〕137号)(九十八)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18号)(九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一○一)关于印发《布吉河流域上游和南坪路两侧水土流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6号)(一○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0号)(一○三)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6〕12号)(一○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一○五)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38号)(一○六)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00号)(一○七)转发市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6号)(一○八)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21号)(一○九)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36号)(一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深侨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侨办(社建局),各区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10月12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境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当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除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到深圳定居的以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为了满足广大爱国侨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加强祖国和海外华侨的联系,争取华侨第二代、第三代进一步心向祖国,根据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特对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筹建若干“华侨公墓”,做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
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筹集,列入地方基建计划,从经营收入中逐年收回。
二、“华侨公墓”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要做到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尽量满足华侨亲属的合理要求,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内地合作经营墓地。
三、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
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准许在故里安葬。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华侨回国安葬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要求回内地安葬以及外籍华人要求回祖国安葬的可参照以上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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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国籍【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7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0.16【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2002年10月16日深人发[2002]7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深服务和投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市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
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2]1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24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
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深府办[2002]123号)
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人报[2002]4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深创业和工作,方便他们在深圳工作和生活,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持中国护照的非深圳户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和已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护照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深圳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在深圳市使用,可凭该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府办函[2012]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
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2001]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4]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38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行政审批业务调整为行政服务,下放至区政府;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需要,同时授权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后报我局备案。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以及《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二、关于时间安排2014年6月16日上午9:00开始,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系统开放至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使用,上述各单位正式受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报。
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在正式受理日期前,上述各单位须完成“留学人员接收业务专用章”的制作,以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的发放准备工作。
三、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正文:
----------------------------------------------------------------------------------------------------------------------------------------------------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2003年度在深常住外国人缴验居留证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验对象:
凡是在我局已申领外国人居留证或在已办妥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的外籍人士(不含持临时居留证的外籍人士)。
二、缴验时间和地点:
1、已购买楼宇,且申领了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从12月1日到15日止,到楼宇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户籍科)缴验居留证。
2、其他外国居留人员从12月1日至15日止到所服务或学习单位的辖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户籍科缴验居留证。
三、缴验形式:
请聘雇外国居留人员的企业、机构,从见报之日起,预先派员到指定缴验地点领取《三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国人居留情况登记表》,缴验时将填好的表格与居留人员所持护照及居留证一并缴验,其余居留人员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外国人居留情况登记表》,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缴验。
四、如违反本通告规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结束——。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13.06.30•【文号】国侨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厅(局)、外办,各驻外使领馆、处、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工作,现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2013年6月30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
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3.22•【字号】•【施行日期】198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人员往来规定》)的第十五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员往来规定》所称内地,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的地区。
第三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走私贩私和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对违反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从设有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检查管理机构的地点通行,接受查验。
第二章陆地管理线管理第五条特区陆地管理线(以下简称管理线),是特区与内地之间在陆地上的隔离设施。
管理线由铁丝网、巡逻路、公路产品检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讯和照明设施等组成。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爬越铁丝网和检查管理场所围墙进出特区,不得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管理线的巡逻路,除原属民用路段外,原则上只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公安边防部门、海关的人员及车辆履行管理公务使用,其它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通行。
第八条非履行管理公务单位的车辆行驶巡逻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管理线巡逻路车辆通行证》;(二)有正式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三)车辆载重量不得超过五吨。
执行司法任务必须经巡逻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机关车辆,可凭执行任务的有效证件和工作证通行,但须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
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在巡逻路上行驶的,可扣留驾驶证,直至扣留其车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0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1995.04.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归桥、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桥、侨眷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工作。
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侨务部门或者区侨务部门确认。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市或者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须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深公[法]字[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9〕7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九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9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02 户籍迁入03 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04 港、澳人员入户05 本市户口恢复06 市内移居和立户07 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08 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准办理10 核准设置门(楼)牌号码11 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12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13 开设交通道路路口审查14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15 机动车转移登记16 刑侦机动车检验17 机动车变更登记18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19 机动车注销登记20 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21 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地区定居初审(暂缓发布)22 内地居民双程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个人游、团队游)、逗留、从事商务,其他等非公务活动签注核发(暂缓发布)23 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暂缓发布)2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及居留许可(暂缓发布)25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初审(暂缓发布)26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初审(暂缓发布)27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初审(暂缓发布)28 人口信息查询核准(暂缓发布)29 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暂缓发布)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新生婴儿出生入户一、登记内容本市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在国(境)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出生登记。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外[2002]4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10【实施日期】2002.12.1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申办“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香港南华早报在深设立记者站及外国驻深记者采访审批程序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10日深府外[2002]4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深府外[2002]4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10日深府外[2002]4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3日深府外[1999]26号)深圳各有关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日趋频繁,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代表团也越来越多。
鉴于目前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的核定工作和通知方式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礼遇规格与客人身份不符、多头发文、接待计划发文时间紧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入出境接待工作,确保外事接待工作的圆满完成,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研究,决定对国外重要代表团和国内出访团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境内外重要客人是指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政府副部级以上高级官员或相当级别的政要(含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等)、国际和港澳知名人士,以及访问深圳或经深圳出访的其他重要代表团成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朝鲜、蒙古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朝鲜、蒙古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11.09•【文号】[89]侨内会字第019号•【施行日期】198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朝鲜、蒙古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9日(89)侨内会字第019号)关于朝鲜、蒙古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国务院侨办根据国发〔1979〕129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七九年开始,每年将安置人数和经费下达给各有关省、自治区侨务办公室,由地方按计划进行安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朝、蒙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
现在很难沿用过去的作法,将安置朝、蒙华侨作为政治任务,硬性要企业接受安置。
因此,有必要对朝、蒙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进行调整。
现对朝、蒙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修订如下:一、朝、蒙华侨回国定居,应从严掌握。
其安置办法,同其他国家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一样,国家不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不再提供安置经费和负责安排住房、就业。
二、朝、蒙华侨要求回国定居,应由其本人自行与地方联系解决住房和就业问题,待住房和就业问题解决落实后,再向我驻朝、蒙使(领)馆提出申请。
使(领)馆将华侨要求回国定居有关材料(包括已落实住房、就业等证明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寄我驻朝、蒙使(领)馆,通知本人回国。
三、朝、蒙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原则,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87)侨政安字第167号〕执行。
四、对于探亲、旅游、治病等临时回国后,要求定居的朝、蒙华侨,原则不予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市容环境迎接“九七”香港回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市容环境迎接“九七”香港回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市容环境迎接“九七”香港回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关于综合治理市容环境迎接“九七”香港回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关于综合治理市容环境迎接“九七”香港回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以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城市环境,迎接“九七”香港回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目标从现在起,动员全市人民奋战10个月,扎扎实实地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即全面治理,又突出重点,认真清理“三无”人员,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口岸环境,整修城市道路,改造城市绿地,整顿户外广告,清除卫生死角,禁止乱摆卖、乱张贴,搞好城市美化和营造喜庆气氛,全面提高我市市容环境质量,以崭新的市容市貌迎接“九七”香港回归。
二、责任分工按照“块块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综合治理”和“谁的辖区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有关治理工作任务分工如下:(一)清理“三无”人员,包括乞丐、卖花女、擦车仔及捡破烂、摆地摊等“三无”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部门负责收容,巡警积极配合清理,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与此相配合特区检查站、武警七支队、广深铁路总公司负责把好二线入口关。
(二)拆除违章建筑和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公安、城管、工商部门和武警配合。
(三)整治口岸环境,由市口岸办负责,公安、城管、运输部门配合。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10.06•【字号】深公(法)发[2002]2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6日深公(法)发[2002]25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12日深公(户)字[1999]192号)各宾馆旅业单位:为切实贯彻境外旅客出入境管理法规,落实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接待境外旅客的宾馆旅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境外旅客入住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
二、各宾馆旅业单位留宿境外旅客要统一使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原《境外旅客临时住宿登记表》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表》停止使用。
三、各宾馆旅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相核境外旅客的证照,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表》,并按时、按质、按量向我公安部门申报所留宿境外旅客的数据资料,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漏报的现象。
四、为了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宾馆旅业单位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向我局外事科报送资料。
已联网的单位应保证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挂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为市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市外办与市侨办实行合署办公。
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设置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市对外友协),根据《中国侨联章程》设置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侨联),分别与市外办、市侨办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组织草拟侨务法规、规章;制订本市外事和侨务工作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市重要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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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华侨进出境
【发文字号】深侨办[2014]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侨办〔20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侨办〔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
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深圳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深圳有自有房产,或在深圳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虽符合第四条回国定居条件,但原注销户籍为非深圳户籍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配偶已恢复户籍并定居深圳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其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为深圳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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