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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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华侨进出境
【发文字号】深侨办[2014]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侨办〔20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侨办〔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
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深圳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深圳有自有房产,或在深圳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虽符合第四条回国定居条件,但原注销户籍为非深圳户籍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配偶已恢复户籍并定居深圳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其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为深圳户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