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工作细则
证券业务内核制度
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制度XX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今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后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经验,并认真征求了律师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执业活动的里程碑文件,它对于规范律师在证券业务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起着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律师在证券市场活动中的服务质量与证券市场的法律风险防范直接相关。
“管理办法”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范围、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我个人认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有新创性。
与过去的管理办法相比,第十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律师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为两种业务活动建立了不同的审慎义务标准。
第十五条则明确了哪些文件和材料可以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这些规定有助于律师在证券业务执业活动中对执业风险的把握和控制。
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综合性律师业务的大所,目前从事证券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共有180多人,证券业务是XX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建所以来,XX一贯重视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体系,在市场上建立和保持了良好的信誉。
“管理办法”颁布以后,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极为重视,组织证券部的全体员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
我们证券部的领导小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重新修订了XX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内核规程,并且正在起草新的证券业务律师审慎调查指导准则和案卷管理办法。
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将继续不断努力完善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认真贯彻“管理办法”的精神。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最新中信证券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监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证券公司 内核部 岗位职责
证券公司内核部岗位职责证券公司内核部是证券公司中的关键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证券公司内核部的岗位职责。
一、信息披露与报表编制证券公司内核部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规要求。
他们需要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得到适当的披露。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问题。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运营安全和合规性。
三、业务流程优化与技术支持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对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他们需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帮助公司实现数字化转型和业务创新。
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内外部沟通与协调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与公司内外部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他们需要与审计、监管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公司的管理层和各个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咨询。
五、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进行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保团队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他们需要进行员工培训和能力提升,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
同时,他们还需要激励团队成员,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证券公司内核部是证券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
他们承担着信息披露与报表编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流程优化与技术支持、内外部沟通与协调、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等多项职责。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作为一家上市券商,在各个机构内部都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和业务操作。
以下是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常见的规章制度:
1. 组织机构设置规程:规定中信证券各个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层级关系。
2.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授权和审批流程等,确保业务操作和决策的合规性。
3. 业务操作规程:规定中信证券各业务部门的运作流程、操作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等。
4. 内部风控制度:确保中信证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包括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5.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中信证券员工在处理机构和客户信息时应遵循的保密原则和措施,以保护信息安全。
6. 内部交易管理规定:规定中信证券员工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循的内部交易制度,杜绝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7. 激励与约束制度:包括员工薪酬激励制度、考核绩效的评定标准和惩罚措施等,以调动员工积极性并促进业务发展。
8. 违规处分办法:规定中信证券内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何种处分,例如警告、罚款、辞退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中信证券各机构常见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每个机构和部门可能会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需求制定更具体的规章制度。
此外,这些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的,以确保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北证公告〔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1〕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下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四)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证券公司 内核部 岗位职责
证券公司内核部岗位职责证券公司内核部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概述证券公司内核部是负责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评估、监测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内核部的工作涉及到风险管理、合规性审查、内部审计以及业务流程改进等方面,旨在保障公司运营的合规性、高效性和稳定性。
二、风险管理1. 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确保公司对各类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2. 监测和分析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及时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3. 定期开展风险自评和内部控制测试,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结果,及时发现并修正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合规性审查1. 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合规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2. 审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 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问题。
四、内部审计1. 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计划,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评估业务流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发现并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和风险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3. 协助公司外部审计,配合提供内部控制相关的审计资料和信息。
五、业务流程改进1. 分析和评估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发现和解决流程中的瓶颈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协助各部门建立和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顺畅性。
3. 提供培训和指导,加强公司员工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六、信息安全管理1. 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监测和评估公司信息系统的漏洞和风险,提出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3.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防范信息泄露和攻击事件。
七、其他职责根据公司需要,承担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
总结:证券公司内核部是负责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其岗位职责涵盖风险管理、合规性审查、内部审计、业务流程改进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证券公司 内核部 岗位职责
证券公司内核部岗位职责证券公司内核部岗位职责一、数据采集和处理作为证券公司内核部的一员,首要的职责是负责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数据信息,如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行情数据,经济政策数据,公司财务数据等。
同时,还需要对数据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模型建立和维护内核部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建立和维护各类金融模型。
根据公司需求和市场状况,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建立合适的模型用于评估和预测市场走势、风险收益等指标。
同时,需要对现有模型进行维护和调优,确保模型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三、风险控制和监测内核部在证券公司中扮演着风险控制和监测的重要角色。
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公司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通过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监测,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四、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内核部作为证券公司的重要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紧密的协作。
与研究部门合作,及时提供数据和模型支持,为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提供依据;与交易部门合作,提供实时的市场数据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与风控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的风险水平在可控范围内。
五、政策研究和分析作为证券公司内核部的一员,需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市场动态,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分析。
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和战略规划。
同时,对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应对措施,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六、报告撰写和汇报内核部作为公司的重要支持部门,需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高层汇报工作进展和研究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编写市场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公司需求,参与撰写相关的对外发布的研究报告和文章,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形象。
证券公司投行内核介绍共32页文档
尽职 调查
1、组织内核前的现场复核 2、对项目底稿的完备性进行实质性检查 3、组织对项目组的内部问核
1、独立或参与投行业务支持总部组织的现场复核 2、参与投行支持总部组织的内部问核
项目 内核
1、审核内核申请材料 2、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3、审核报证监会的项目申请文件 4、保管项目内核程序记录文件
1、审核内核申请材料 2、参与内核评审,鉴证内核程序的合规性 3、内核通过后,审核报证监会的项目申请文件
董事会
投行业务管理组织架构 投行业务内控组织架构 项目质量控制组织架构
公司经营层
第二部分 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成效
三、与投行内控组织架构相匹配的制度流程系统整改
16
第二部分 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成效
(一)投行业务制度整改
制度体系不完整
制度时效性不足
(四)投行业务内控组织架构调整具体方案
风控部门人 员作为立项 委员会成员, 参与立项评 审,合规人 员列席鉴证 立项程序。
风控、合规 部门享有同 等的项目信 息查询权限, 对质量控制 部门的履职 进行再监督。
风控部门人 员作为内核 成员,参与 内核评审, 合规部门人 员列席鉴证 内核程序。
质控、风控、 合规部门人 员对报证监 会的发行申 请文件、反 馈回复等进 行审查。
11
第二部分 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成效
(四)投行业务内控组织架构调整具体方案
结合专项治理自查发现的问题及监管要求变化,公司明确了内控部门介入投行 业务的时点,保障内控部门参与投行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对内控部 门与质量控制部门在同一环节中承担的内控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第二部分 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成效
够深入。
乏监控。
10
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模版
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模版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模板一、背景为保证证券公司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设立内核小组。
本规则旨在明确内核小组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
二、定义内核小组是指由公司高层领导、内部监管、稽核、合规、风险管控、信息安全及相关部门等组成的专项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三、职责1. 建立监督体系:制定公司内控政策、程序、标准和准则,明确内部监督职责和工作范围;2. 风险识别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识别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公司在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3. 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核算、审计、财务等管理流程,防范内部舞弊、贪污等不良风险事件的发生;4. 合规管理: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预防和防范合规风险;5. 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公司重要信息资产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可用性;6. 协调管理:与公司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内部合作,推动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内核小组成员1. 内核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内核小组的工作组织和领导,领导并协调小组成员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小组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果和质量;2. 监管部门代表:负责指导公司业务客户管理,督促业务人员执行公司内部规程、规定和政策;3. 合规部门代表:负责制定公司控制、审计和监管各项政策、规程和流程,同时督导员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4. 风险管控部门代表:负责公司的各类风险识别、预防、管理和规避;5. 稽核部门代表: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各类业务和管理流程进行复核和审查,保证公司各项所做所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6. 信息安全部门代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信息安全标准、规程和措施,保障公司重要信息资产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五、权限1. 对公司各业务部门进行监管,设置监督节点,并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2. 对于发现的风险事件、业务问题和疑点,在确定责任方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需要制定防范措施,并跟踪执行情况,对防范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监测;3. 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公司高层领导与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4. 向公司高层领导与监事会等部门提供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定期报告,以提供参考。
证券公司投行内核介绍
尽职 调查
1、组织内核前的现场复核 2、对项目底稿的完备性进行实质性检查 3、组织对项目组的内部问核
1、独立或参与投行业务支持总部组织的现场复核 2、参与投行支持总部组织的内部问核
项目 内核
1、审核内核申请材料 2、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3、审核报证监会的项目申请文件 4、保管项目内核程序记录文件
1、审核内核申请材料 2、参与内核评审,鉴证内核程序的合规性 3、内核通过后,审核报证监会的项目申请文件
投行业 务定价 与销售 工作管 理暂行
办法
投行 投资 投行业 保荐 工作 投行业 投资银
业务 银行 务发行 工作 底稿 务市场 行业务
尽职 业务 人质量 底稿 移交 风险审 合规与
调查 持续 评价标 档案 实施 核小组 风险考
工作 督导 准指引 管理 细则 工作规 核细则
指引 工作
指引
则
指引
19
三板推 荐挂牌 业务尽 职调查 工作指
19 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法人章 Δ
20
对 招 股 书 及 其 摘 要 公司、法人章 的核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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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整 套 申 报 材 料 的 公司、法人章 核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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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行方案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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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 报告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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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增发)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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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申报 发行上市 项目总结
持续督导
证券发行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第二十二条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第二十八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第二十九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条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第三十二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十三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第三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第三十五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发行程序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担保事项;五回售条款;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七转股期;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第五十三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签署;第六十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九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第七十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1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18号)各主办报价券商:为切实做好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内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程序,明确内核机构职责和内核工作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办报价券商应成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挂牌业务内部审核工作。
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行业专家应为具有所推荐园区公司所属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二、主办报价券商应对内核成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内核成员简历应充分表明该成员符合任职条件。
主办报价券商应在获得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我会备案的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及时书面报我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更新披露。
未经我会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内核人员参与内核工作。
三、每个拟推荐备案项目需由七名内核人员审核,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内核人员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1、备案文件的齐备性;2、项目小组成员是否符合条件;项目小组成员,特别是其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是否实际参与尽职调查;3、项目小组是否按《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调查,调查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4、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否按要求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结论是否有底稿充分支持;5、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按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内容是否完备,所披露信息是否经过尽职调查并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在结论上一致;如不一致,主办报价券商是否在推荐报告中充分提示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31•【文号】证监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简称“内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规范内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内核委员会及其委员有效地履行证券发行内核职责,提高内核会议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相关规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机构与部门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内核委员会是对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推荐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非常设质量控制机构。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是内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安排内核会议、安排送达有关内核材料、起草内核会议纪要、对内核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安排保管内核工作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内核委员会审核以下业务项目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有关重大业务事项时,适用本规则:(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与主承销业务的申请文件;(二)证券发行上市非保荐类主承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三)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分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无需核准或备案的除外,下同)的申请文件;(五)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或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六)其他应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公司根据内核委员会形成的审核意见及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出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承销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推荐文件。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内核委员会由包括公司内部委员和聘请的外部委员(统称“内核委员”)在内的10-15名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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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工作规则
(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核小组的职责
第三章内核小组的组成
第四章内核小组成员的自律要求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保证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提高申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
第三条公司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其宗旨是:对社会公众诚信负责、加强发行项目的质量操纵、提高公司投资银行人员的执业水平、塑造公司投资银行品牌。
第二章内核小组的职责
第四条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业务的内控机构,要紧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以及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
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具体审核范围包括:
1、审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2、审核招股讲明书及概要;
3、审核法律意见书;
4、审核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5、审核与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问题;
6、审核审计报告;
7、审核会计报表;
8、审核会计报表附注;
9、审核盈利预测报告;
10、审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11、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12、审核验资报告;
13、审核其他重大事项。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制《证券发行申报材料核对表》,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操纵,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
(三) 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
(四)负责定期组织内核小组成员进行法规制度、业务知识的研讨,对公司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五)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六)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内核小组的组成
第五条公司内核小组由9-13名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要紧包括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总裁、投资银行总部负责人、投资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内、外部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
内核小组设组长1 人, 副组长1人。
第六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了解证券业务。
(二)至少2名成员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
(三)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记录。
(四)内核小组成员除因此成员外,其它成员每届任期1年,能够连任。
(五)内核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1、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担任内核小组成员的。
2、两次无故缺席内核小组会议的。
3、任期内严峻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4、不适合担任内核小组成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内核小组成员由公司聘任,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第八条内核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证券发行的内核工作,要紧包括:
(一)负责主持内核小组工作会议;
(二)组织协调内核小组成员的工作,对证券发行材料的质量进行总体操纵,发觉和解决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在核对表上签字或签署意见;
(四)其他。
第九条内核小组副组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组长执行内核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在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内核小组工作会议时,主持内核小
组成员集体讨论,就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讨论意见;
(三)其他。
第十条内核小组一般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总体方案的审定;
(二)负责项目进展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中的重大法律、法规和财务问题进行把关,及时处理项目人员提出的法律、法规和财务方面的疑问和问题;
(四)对核对表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协助项目人员做好修改工作,并对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供内核小组成员集体讨论;
(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日常联系,并会同有关人员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材料;
(六)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材料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将申请材料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司、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七)在主持的发行项目完成后,负责将发行总结报告、发行报送材料及磁盘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八)其他。
第四章内核小组成员的自律要求
第十一条内核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十二条内核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证券业的执业标准和道德
规范,本着严谨务实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申请材料中应核对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发行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保守发行人及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泄露与发行申请有关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同意公司的考核、监督。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对发行申请材料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投资银行业务部由部门负责人和法律、财务专家组成复核小组,承担一级复核人职责;风控营销部是第二级复核人;内核小组是第三级复核人。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
内核小组集体讨论前,各内核小组成员应先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认真、全面的审核。
内核小组成员有权随时向发行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或通过发行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向其他中介机构询问有关问题。
内核小组会议应依照发行申请材料的报送时刻及时召开,内核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
第十六条内核小组应托付项目组在内核小组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各成员。
送达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书面材料为辅,书面材料应保证完整无缺。
项目组应将发行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初步填制的《证券发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