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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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西堤方案

汕头西堤方案
汕头西堤方案
第1篇
汕头西堤方案
一、项目背景
汕头西堤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地处城市中心区域,北接潮汕路,南邻海滨路,东至公信路,西至西山溪,地理位置优越。近年来,随着汕头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西堤地区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老化、环境品质下降、交通拥堵等。为改善西堤地区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
(2)整合周边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吸引力。
(3)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高西堤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产业转型升级
(1)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培育新兴产业。
(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转型。
(3)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吸引优质企业入驻,提升产业集聚效应。
4.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5.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项目合规、廉洁、高效。
五、预期效果
1.西堤地区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交通拥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道路通行能力显著提高。
3.西堤地区文化旅游资源得到充分挖掘,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区。
(2)加强道路维修养护,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增设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确保交通秩序井然。
(3)提升绿化水平,增加公共绿地,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2.交通组织优化
(1)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增设公交站点,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2)加强停车管理,合理设置停车设施,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
(3)提升绿化水平,增加公共绿地,改善生态环境。
2.交通组织优化
(1)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增设公交站点,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临时建设规划第六节村庄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1—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致建构,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体现广泛性,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2019年12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区(濠江区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濠江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中信滨海新城南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信滨海新城南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信滨海新城南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说明一、规划背景1、泛珠三角经济区、海西经济区崛起的宏观背景下,汕头市既存在逐渐边缘化的发展困境,也面临新的区域整合发展契机,如何整合内外部资源,发挥优势,彰显特色,提升城市能级和品位,抢占发展高地,是汕头市的核心发展命题。

2、新一届市委市政府从建设“幸福汕头”的战略高度出发,创新思路,提出了高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多元化经营城市的理念,高起点、大手笔谋划建设汕头内海湾“一湾两岸”和“珠港新城”,进一步优化城市的功能布局,提升特区城市的品位。

南滨片区位于汕头内海湾南岸,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

通过苏埃过海通道建设,实现南滨片与北岸珠港新城快捷连接,南北呼应构建城市内海湾景观、功能核心区。

3、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为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汕头市南岸新城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推动和制度保障。

通过与战略投资者合作进行开发,建设苏埃通道及大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带动广澳港区、保税区和南部各类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构建宜居、宜业、宜旅力争成为新城,使辖区168平方公里成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典范。

二、规划范围汕头市中信滨海新城南滨片区位于汕头湾南岸、濠江区北部滨海地带,背山面海,用地相对独立,隶属于濠江区。

南滨片区是建设南滨路、围填海涂而形成的城市新区,该片区东起葛洲村,西至红星村与礐石风景区交界处,北临汕头湾,南靠礐石风景区。

总规划区面积约12.38平方公里,本次规划范围内包括规划区和协调区两部分。

其中,规划区东起深海高速公路(深汕段),西至石林公园,北临汕头湾,南靠礐石风景区,总面积约9.38平方公里;协调区包括澳头村和葛洲村庄协调区,总面积为3.0平方公里。

三、现状概况1.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区范围约9.38平方公里,区内现状用地主要以花木场、水域和山体形成的自然林地为主,片区西部红星村以村民住宅为主,村域面积约60公顷,片区东部为华能汕头电厂。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2014-2020)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汕头市地名规划总体框架 (1)第三章通名规定 (7)第四章专名规定 (8)第五章分区片专名命名指引 (10)第六章地名文化保护 (10)第七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24)第八章地名的调整与优化标 (28)第九章地名规划实施措施 (29)第十章附则 (30)附录一:本规划用词说明 (31)附录二:地名要素分类技术标准 (32)附录三:地名专名命名方式 (34)附录四:道路名命名方案 (35)附录五:桥梁、立交、人行天桥、隧道命名方案 (52)附录六:公园、广场命名方案 (55)附录七:珠港新城、东海岸新城河涌命名方案 (59)文本解说 (5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法制化、规范化、层次化及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汕头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城市规划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即为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依据。

凡在汕头市中心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地理实体地名相关事宜时,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3条规划目标本规划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评价其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汕头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近、远期城市规划为依据,构建特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潮汕特色和本地文化内涵的整体地名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机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对地名服务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地名信息库和地名管理法规,力图使汕头市地名规划和管理跻身全国先进地区行列。

第4条规划适用范围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另外本次规划将澄海区的塔岗围片区纳入东海岸新城的规划范围。

汕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汕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汕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是广东省的一座重要城市,也是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城市的快速发展给城乡规划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地管理城市的发展和城乡规划,在汕头市制定了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一、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以指导城市的规划和管理过程。

首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中心。

其次,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绿化和生态建设。

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城市的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紧凑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城市总体布局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汕头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规划。

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空间资源,确定了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区划。

规划中明确了产业发展区、住宅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主要区域的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

在总体布局中,注重城市的景观建设,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三、土地利用与批准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土地利用和土地批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了土地的分类和使用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了规划和管理。

在土地批准中,规定了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对土地区划进行了规划和划定,明确了城乡交通、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建设项目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管理。

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在项目管理中,注重了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规定了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还对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进行了规划和管理,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建筑品质。

五、保护与更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注重了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更新。

对历史文化建筑和古迹进行了保护和管理,规定了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修复和利用的要求。

同时,也鼓励城市的更新和改造,提升老旧区的功能和品质,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规划中还对城市公园、绿地、水体等进行了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1 / 1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民行批[1991]5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民行批〔1991〕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调整汕头市辖区建制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汕头市安平、同平、公园、金砂、达濠、郊区6个市辖区调整为龙湖、金园、升平、达濠4个市辖区,调整后4个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区人民政府驻地是:
龙湖区:辖原郊区的下蓬镇、珠池街道办。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一、规划范围与空间层次1、本规划分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总面积约2245平方千米。

(2)中心城区范围由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塔岗围填海片区组成,总面积约483平方千米。

2、城市规划区是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三、城市发展目标结合汕头特点,坚定改革创新,探索根植性发展、精致型开发、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承担好在新一轮发展周期中,试验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特区职能,将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良和潮汕文化特色浓郁的潮人都会、精致汕头、滨海国际化山水人文都市。

四、发展策略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新型城镇化。

具体包括:1、以“组团式生态带形都市”和“有机生长”为核心的空间发展策略;2、“精益经济”产业发展策略;3、“精巧系统、精细人性、精明精准设施和精密智慧管理”的交通发展策略;4、基于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规划实施策略。

五、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国家经济特区,粤东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交通枢纽;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基地;粤东新兴产业和精细制造业基地;粤东金融、商贸、信息、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中心;粤东文化、教育、科技研发和医疗、体育中心;粤东旅游服务中心。

六、城市规模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650万人左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12万人。

规划期末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0平方千米左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501平方千米。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205平方千米。

七、市域城乡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市域城乡空间结构为“1心6组团”生态带形都市+“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其中:“1心6组团”以金平-龙湖城区为核心,依托带形都市交通走廊串联和构建濠江、潮阳、潮南、澄海、东里-盐鸿和南澳六个紧凑型的城市建设发展组团;“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指澄海西部、潮阳西部和潮南南部三个片区。

《汕头市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3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论证报告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3年10月目录一、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背景 (2)2.项目区位 (3)3.现状概述 (3)4.用地权属 (5)二、上层次规划、《原控规》及规划依据 (6)1.上层次规划 (6)2.《原控规》情况概述 (6)3.规划依据 (8)三、控规修编的必要性分析 (8)1.相关法规的实施 (9)2.产权因素的变化 (10)3.改造模式的更新 (11)4.建设项目的影响 (11)四、控规修编的可行性分析 (12)1.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分析 (12)2.业主自主开发模式对规划执行的利弊分析 (13)3.项目修改小结 (13)五、项目修编论证结论 (14)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背景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34街区的布局结构,科学引导该街区的有序建设,2007年7月底,我市组织编制《汕头市3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

《原控规》已于2008年9月17日经汕头市第二届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之后获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执行。

目前片区已具备成熟的开发改造条件,在《原控规》的指导下,位于金砂路北侧的星湖城居住小区和星湖商业城已建成,极大地提升了街区的居住环境和商业氛围,为东区增添了新的商圈。

但控规范围内的其他用地并没有进行改造,破旧的厂房仍然存在,败落的景象依旧保持。

34街区外围的光鲜与内部的脏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有必要加快内部厂房的改造进程,从而创建一个市民能够安居乐业、和谐共处的现代化街区。

同时,自原规划批准实施至今的期间,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和规划的政策法规,比如国家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我市对土地计容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道路分摊用地不再计入计容用地面积),特别是2009年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试点,我市出台了《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街区内部分用地被列入“三旧”改造用地,《原控规》确定的规划条件已经难以适应这些“三旧”改造地块的要求。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汕府〔2021〕34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业经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一、规划范围与空间层次1、本规划分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总面积约2245平方千米。

(2)中心城区范围由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塔岗围填海片区组成,总面积约483平方千米。

2、城市规划区是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三、城市发展目标结合汕头特点,坚定改革创新,探索根植性发展、精致型开发、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承担好在新一轮发展周期中,试验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特区职能,将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良和潮汕文化特色浓郁的潮人都会、精致汕头、滨海国际化山水人文都市。

四、发展策略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新型城镇化。

具体包括:1、以“组团式生态带形都市”和“有机生长”为核心的空间发展策略;2、“精益经济”产业发展策略;3、“精巧系统、精细人性、精明精准设施和精密智慧管理”的交通发展策略;4、基于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规划实施策略。

五、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国家经济特区,粤东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交通枢纽;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基地;粤东新兴产业和精细制造业基地;粤东金融、商贸、信息、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中心;粤东文化、教育、科技研发和医疗、体育中心;粤东旅游服务中心。

六、城市规模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650万人左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12万人。

规划期末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0平方千米左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501平方千米。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205平方千米。

七、市域城乡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市域城乡空间结构为“1心6组团”生态带形都市+“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其中:“1心6组团”以金平-龙湖城区为核心,依托带形都市交通走廊串联和构建濠江、潮阳、潮南、澄海、东里-盐鸿和南澳六个紧凑型的城市建设发展组团;“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指澄海西部、潮阳西部和潮南南部三个片区。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已经8月2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地名管理,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小区名称,城市道路、街、巷、里名称,建筑物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和桥梁、水道、水库、矿山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地名档案管理。

第四条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市、区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㈠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发展,反映当地群众的愿望和特区的历史、地理、民俗、文化特征和地方建设特色;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命名,不用单纯序数命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命名;㈢新建和改建的商住大楼、住宅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里的名称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㈣特区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居(村)民委员会名称,住宅区名称,路、街、巷、里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名称,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建筑物等名称,同一类型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㈤街道办事处名称一般应与其驻地名称统一。

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一、规划背景及目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汕头市中心城区人口与车辆数量不断增加,给停车资源的供应与需求带来了严重的不平衡。

为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汕头市决定制定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本规划旨在科学规划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布局和数量,建设合理的停车场网络,提升停车资源的供给能力,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二、规划原则1.按需分配:根据中心城区停车需求的时空特点,统筹布局停车场,达到合理需求分配的目的。

2.差异化布局:结合中心城区各片区的交通状况、建筑密度等因素,灵活设置不同类型的停车场。

3.路网配套:停车场规划需与城市道路网络相融合,确保停车场的交通便利性和接驳性。

4.环保可持续:采取节约用地、绿化美化等举措,提高停车场的环保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公平效率:在停车场管理中,要坚持公平原则,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确保市民停车的便利性。

三、规划内容1.停车场布局:根据中心城区各片区的功能定位和交通需求,科学布局各类停车场。

(1)商业中心区停车场:位于商业中心区的地下或地上,可供周边商业区域的车主停放。

(2)居住区停车场:分布在各个住宅小区周边,服务于居民的停车需求。

(3)公共机构停车场:位于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附近,方便市民办事、就医等。

(4)交通枢纽停车场:规划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周边,方便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停车场数量:根据中心城区的人口密度、车辆保有量、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场的数量。

(1)商业中心区停车场:按照每万人配套100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2)居住区停车场:按照每万人配套50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3)公共机构停车场:按照每个机构附近保有车辆数的10%进行规划。

(4)交通枢纽停车场:按照该交通枢纽日客流量的5%进行规划。

3.停车场管理: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1)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停车场的无人化管理。

新城规划实施评估与规划对策——以汕头市珠港新城为例

新城规划实施评估与规划对策——以汕头市珠港新城为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实施评估要点及规划优化对策进行探讨。

2汕头市珠港新城规划实施评估2.1珠港新城规划实施评估背景2009年,汕头市政府提出以珠港新城、南滨片区“一湾两岸”城市核心圈和东海岸新城为核心载体,打造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兴建海湾新区的构想,并于2014年9月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在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至此,珠港新城成为汕头中心城区核心区的组成部分,是城市东扩的前哨,也是中心城区扩容强心的重要承载空间。

发展建设至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要求汕头市“为焕发汕头经济特区新活力,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新动能,为新时代广东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把汕头经济特区建设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

由此,也对珠港新城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评估通过对已有规划成果进行梳理,评估规划实施成效,重点基于新的发展形势,提出全面优化珠港新城的产业、道路系统、城市设计等的对策,以有效地提升珠港新城用地布局的科学性,并为珠港新城重新确立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定位和建设目标提供支撑。

2.2规划实施情况珠港新城北至中山东路,南邻汕头湾,西至龙湖沟,东至汕头海湾大桥,总面积3.5 km 2。

2010年6月和2011年12月,汕头市分别组织开展了汕头内海湾“一湾两岸”概念设计和汕头珠港新城城市设计国际竞赛,并同步启动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5年11月,《汕头市珠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通过;2016年和2020年又分别开展了两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

摘要 新城建设作为我国快速城镇化阶段城市拓展的重要模式,其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往往因政策调整、市场经济等因素极易出现规划与建设衔接不畅等问题,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极有必要。

研究结合汕头市珠港新城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探讨新城控制详细规划评估方式方法与评估主要内容,识别新城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规划动态维护的相应对策。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汕府[2013]1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汕府[2013]1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3〕129号)《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称《市级规划》)已于2012年7月8日通过国务院审批(批准文号:国函〔2012〕80号)。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我市应再增加耕地保有量800公顷,基本农田1847公顷,并在《市级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县)、镇(街道)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目前我市已全面落实了国务院的要求,更新完善后的各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进行了确认(确认文号:粤国土资规划函〔2013〕2224号),我市也相应对《市级规划》中涉及的相关规划成果进行了更新完善。

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将《市级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图件予以公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市级规划》是汕头市至2020年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本《市级规划》,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应与《市级规划》互相衔接。

附件:1.《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3.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略)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汕头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目的第二节规划编制依据第三节规划期限与范围第二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主要结论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第二节规划编制原则第三节规划主要目标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一节用地总体结构调整第二节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第四节其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一节保障生态用地第二节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第四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第五节拓展城乡生产和绿色空间第六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第三节各区(县)土地利用规划导引第七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质量建设第二节整理开发补充耕地第三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第八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1第一节各类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第二节新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九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第一节优先安排生态建设用地第二节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生态格局第三节构建生态功能区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第一节规划范围与用地规模第二节用地布局第三节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第四节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持规划的稳定性第二节强化规划执行力度,落实规划目标第三节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第四节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第五节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营造良好的用地氛围附表1 汕头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附表2 汕头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 汕头市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 汕头市建设用地指标表附表5 2006-2020年汕头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附表6 各区、县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表附表7 汕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附表8 汕头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9 汕头市基本农田调整表附图1.汕头市区位图(略)2.汕头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略)3.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4.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略)5.汕头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略)6.汕头市土地整治规划图(略)7.汕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略)8.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略)9.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目的汕头市位于广东省沿海东部,台湾海峡西岸,地处潮汕平原的核心地带,是经济特区、著名侨乡、粤东城市群中心。

汕头市梅溪河沿岸片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汕头市梅溪河沿岸片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汕头市梅溪河沿岸片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一、规划范围规划设计范围为:梅溪河东、西岸两片,由“金砂路-潮汕路-金凤路-护堤路-金环路-汕樟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合计面积363.25公顷,其中陆域面积330.83公顷,梅溪河水体32.42公顷。

二、现状情况1、用地性质与使用单位梅溪河东、西岸片区现状用地混杂,主要用地有工业仓储用地130.49公顷,占陆域总用地的39.44%,区内居住用地50.07公顷,占陆域总用地的15.74%,村居用地52.53公顷,占陆域总用地的15.88%,东、西岸片用地涉及大窖、新乡、北墩、下歧、金砂五个村居,其中大窖、新乡基本所有村民住宅位于片区内,北墩、下歧的部分村民住宅位于片区内,金砂村民住宅位于片区之外,这些村居大量私宅建筑为近年来重建建筑,旧村建筑少,形成以旧村为中心向外围逐步拓展的空间布局。

区域内工业、居住、村居三类用地比例接近片区陆域用地的八成。

其余用地为道路、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

2、建筑情况梅溪河东、西岸片区所有建筑物的面积约30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约占40%;村居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约占27%;工业仓储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约占27%;市政、公建建筑面积为16万平方米,约占5%。

区内各类建筑物由于性质和建造的时间不同,建筑物的质量参差不齐。

按照“质量、外观均较好,布局整齐的建筑物”与“质量较差、外观破旧或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两大类进行分类,309万平方米中,两类建筑物之比(以下简称“新、旧建筑之比”)为63.3%:36.7%,其对应占地之比为28.7%:71.3%。

可见,片区内36.7%的旧建筑占用了71.3%的土地,如果这类旧建筑进行改造,将有较大的用地开发空间。

三、功能定位1、片区功能:根据以上分析,梅溪河沿岸片区未来承担的城市功能包括:重要的城市居住区功能、重要的城市生态绿化和景观功能,部分城市交通、居住区级商业和文化中心功能。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方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1】47号)、《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7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妥善处理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遗留问题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汕三旧办函【2018】1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汕府【2018】74号文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南碧埠黄河路北侧“三旧”改造项目已列入汕头市2011年度“三旧”改造计划,并经汕龙府函〔2011〕115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广东创森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业集团)作为南碧埠社区居委会位于黄河路北侧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的合作改造主体。

经汕三旧办函【2018】10号批准,本项目列入遗留问题改造项目范围,按原政策执行。

因高业集团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惠来县,为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税源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纳入龙湖区属地管理,经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经济联合社、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南碧埠经联社(居委会)”)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意,由高业集团在龙湖区注册登记的全资项目公司汕头市高业和安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高业和安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权利义务,并就相关事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总用地面积55254.35平方米(折合82.881亩),现因其中东侧面积18361.43㎡(折合27.542亩)用地涉及泰山路-黄河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征地问题无法出具规划条件,经南碧埠经联社(居委会)和高业和安公司研究后决定就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用地先编制改造方案进行申报,具体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拟先改造地块用地面积36892.92平方米,折合55.339亩,大部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少量为国有存量边角土地,位于汕头市黄河路与庐山路东北角,由三块用地组成:地块一、西侧地块西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南碧埠居委村道,西至庐山路,南至黄河路,北至中南开关厂,用地面积36710.52㎡,折合55.066亩,其中,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用地面积18294.50㎡,折合27.442亩,批文号为汕规国地管【2002】65号,尚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需处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18416.02㎡,折合27.624亩。

广东省汕头市地名发展动态研究及规划探析

广东省汕头市地名发展动态研究及规划探析

广东省汕头市地名发展动态研究及规划探析作者:陈佳佳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25期【摘要】汕头市位于广东省东部,韩江三角洲南端,北接潮州市,西邻揭阳市,濒临南海。

市区距香港187海里,距台湾高雄180海里。

历来是粤东、赣南、闽西南一带的重要的交通枢纽、进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的美称。

【关键词】汕头;地名;规划;研究汕头原是揭阳(后居澄海)海边的一个渔村。

元代,在现在的光华埠一带已形较大渔村,称为“厦岭”。

至清嘉庆四年,商船停泊越来越多,称作“沙汕头港”。

至开埠前,已建立了“漳潮会馆”,商业活动日趋活跃,具备商埠雏型。

汕头开埠后,鸦片和外国商品源源输入,大批契约华工被输送到各国殖民地充当苦力,英国、德国、法国、挪威、美国、日本等国先后设立领事馆,进行经济、文化、军事侵略。

汕头地名的命名可说是见证了汕头的时代变迁,带有明显的历史烙印。

如小公园一带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马路与街巷,既有寓意平安吉祥和谐兴旺的“四永一升平”:永安、永和、永泰、永兴街和升平路,及“四安一镇邦”:怀安、怡安、万安、阜安街和镇邦路。

上世纪辛亥革命在中国各地兴起,汕头出现了以“三民主义”命名的“民族路、民权路、民生路”。

四五十年代随着解放战争打响,解放浪潮席卷全国各地,有了“大华路”;六十年代学雷锋活动,有了“红领巾路”;之后文化大革命,连地名也难逃“被改造”的命运,出现了“红旗东路、五七路、东方红大道、红旗区、红阳区、红卫区”等;文革之后恢复原有地名。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汕头中心城区东移,在思想解放经济起飞的同时,新中心城区的道路规划初步形成纵横交叉的路网体系。

市区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大多以中国的名山命名,例如华山路、天山路、嵩山路、黄山路等,而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则大多以中国的江河命名,例如长江路、黄河路、韩江路等。

住宅小区则以梅、兰、竹、菊等花草植物命名。

汕头大多数地名与“海滨城市”这个地理位置相适应,体现了“潮”的特色,如潮阳区、潮南区、濠江区、澄海区、南澳县、海滨路等。

07《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补充规划》

07《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补充规划》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补充规划》(方案)公示按照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及市城乡规划局的工作指示,在《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市“三旧”办提供的2010年6月以来由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补充上报的“三旧”改造项目数量及用地规模(截至6月30日),编制《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补充规划(方案)》。

一、用地规模根据市“三旧”办提供的《增加列入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表》,6月份以来(截至6月30日),中心城区“三旧”补充项目共46宗,总用地面积为1474.39亩(约98.29公顷)。

其中:金平区有22宗,用地面积387.50亩(25.83公顷);龙湖区有22宗,用地面积731.15亩(48.74公顷);濠江区2宗,用地面积355.74亩(23.72公顷)。

二、用地布局1、改造单元上述中心城区补充项目所属改造单元共21个。

其中,本次新增改造单元3个(A-21、A-22、D-15),本次修改扩大的改造单元4个(A-14、A-17、C-12、D-03),其余分布于14个已编改造单元中(A-01、A-05、A-06、A-07、A-09、A-13、D-02、D-04、D-05、D-06、D-08、D-09、E-02、H-01)。

其中:金平区新增改造单元2个(A-21、A-22),修改扩大的改造单元3个(A-14、A-17、C-12),其余分布于6个已编改造单元中(A-01、A-05、A-06、A-07、A-09、A-13);龙湖区新增改造单元1个(D-15),修改扩大的改造单元1个(D-03),其余分布于7个已编改造单元中(D-02、D-04、D-05、D-06、D-08、D-09、E-02)。

濠江区新增项目分布于1个已编改造单元(H-01)中。

2、用地构成上述中心城区补充“三旧”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约98.29公顷,用地构成详见下表:汕头市中心城区新增“三旧”改造用地汇总表(改造地块)备注:上述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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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规划要求
系统分析研究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对地名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的影响,为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在现行地名管理行政法规、政策基础上,对地名规划和管理中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标准做出全面的规定。
对规划范围内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构建符合汕头市实际,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的地名网络体系。
2、地名规划应体现地名整体性和系统性。
加强区域内外相关地名的衔接协调,实现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要求。
3、体现汕头特色原则
地名体现汕头特色,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以地名反映本区域悠久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特点,反映现代当地人们的审美共感;二是要注意做好老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和继承工作,做到有选择地延用有保留意义的老地名,并使之发扬光大,形成丰富多彩的本地地名文化景观。
第4条 规划适用范围
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另外本次规划将澄海区的塔岗围片区纳入东海岸新城的规划范围。
第5划期限为2014-2020年,远景到2030年,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3修改)》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第6条 指导思想
本规划立足于汕头市中远期城市建设规划,从自然和人文地理特点出发,科学构建地名网络体系,清晰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增强地名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提高地名使用的社会效益和地名管理的工作质量。
第7条 基本原则
1、地名规划应与城市规划衔接同步。
城市规划是地名规划的主要依据。地名规划应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与城市规划保持同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2)反映和突出当地特点,方便社会接受
规划地名,应优先选择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的方案。
地名的选字组词应确切,符合当地习惯,做到名地相符,好找易记。
历史形成有影响的、现还在使用的老地名,具有特定含义,在地名规划中应注意保护和继承。
(3)地名原则上不得商业化
不得以出资冠名的方式,更改人们已经熟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新规划重要地段和公众活动场所的地名不应予以商业化冠名;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地名命名应注意与周边地名和现行地名的协调、衔接。
5、地名命名应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方便使用。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以社会稳定为前提
对待现行地名,应坚持“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的原则。
地名规划中,应对老城区和新建城区区别对待。对老城区,应有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的科学态度;对新建城区,则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
2、划分界线
上款中的前三个层面的区域界线按各自行政管辖界线划分。
第四层面的区片,原则上按城镇主、次干道围合的范围划分,也可按社区(居委)的管辖范围划分;具体划分形式可由各镇/街道地名详细规划中确定。村委会管辖范围内,已城市化的区域,列入区片系列;反之,列入村片系列。主题区片的划分,应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范围执行。
4、稳定性原则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地名,尽量尊重现状地名,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尽量不改,以保持地名的连续性,特别是要保留一些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以方便人们生活,增加城市历史文化品位,体现汕头潮汕文化城市的特色。
第8条 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2014-2020)
文 本
第七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24
第八章地名的调整与优化标28
附录五:桥梁、立交、人行天桥、隧道命名方案52
附录六:公园、广场命名方案55
附录七:珠港新城、东海岸新城河涌命名方案59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规划目标
本规划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评价其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汕头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近、远期城市规划为依据,构建特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潮汕特色和本地文化内涵的整体地名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机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对地名服务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地名信息库和地名管理法规,力图使汕头市地名规划和管理跻身全国先进地区行列。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制定具体的地名命名指引和命名方案。
第13条 地名命名分区划分
1、划分标准
本规划命名分区划分四个层面:第一层面为汕头全市域;第二层面为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第三层面为建制镇/街道;第四层面统称为区片,包括区片(城镇区)、村片(乡村居民点)、地片(非居民地)、主题区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四种类型。
第二章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总体框架
第9条 地名规划总原则
1、规划和申报的地名,必须符合“专名+通名”的格式。原则上应一地一名;但特殊情况的,且经法定行政程序批准的除外。
2、同类规划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避免同音、谐音,并避免歧义词和方言贬义词。
3、规划地名应按本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命名;现行地名基本维持稳定,但严重违法违规的,或重名且公众支持更名的除外。
第10条 规划区域
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347.17平方公里,横跨龙湖、澄海两区的东海岸新城填海项目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围海造地面积20平方公里),合计371.17平方公里。
第11条 规划任务
编制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中已规划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地名规划,并对其现行地名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另外本次地名规划重点对金平工业区、牛田洋西部生态新城、粤东物流新城、东海岸新城、珠港新城、外砂镇区新溪镇、南滨新城、河浦工业区、南山湾工业区、保税区等城市规划重点片区进行地名详细规划。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2007年9月30日);
4、《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省政府批准);
5、《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10号发布,2009年8月12日);
6、《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3修改)》(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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