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精)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
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应如何区别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
应如何区别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
新加⼊合同的债权⼈与原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应如何区别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
⼆者当事⼈之间法律关系和⽣效条件不同。
第三⼈代为履⾏,是指第三⼈依照合同当事⼈约定由其向债权⼈履⾏债务。
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承担。
由第三⼈取代债务⼈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向债权⼈履⾏债务。
⼆者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债权⼈将和第三⼈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同意,否则不发⽣法律效⼒。
但是在第三⼈代为履⾏的情况下,第三⼈单⽅表⽰代替债务⼈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与债务⼈之间产⽣效⼒且不能对抗债权⼈,债权⼈也不得直接向第三⼈请求履⾏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将加⼊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成为合同关系当事⼈,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将完全代替债务⼈成为合同当事⼈,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也将加⼊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
但在第三⼈代为履⾏的情况下,第三⼈只是履⾏主体⽽⾮合同主体,第三⼈只能作为债务履⾏的辅助⼈⽽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对待。
以上就是不量资产⽹⼩编为⼤家总结的第三⼈代理履⾏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希望能给⼤家带来⼀些帮助。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精)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7-20浏览次数:9081字体大小:大中小(一)案情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
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贷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
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l000吨大米。
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
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
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某贸易公司(即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
被告表示同意接收。
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l500吨的全部货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l 400吨大米的货款,同时原告、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对本案中的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交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而第三人未能交足500吨大米,可见是第三人构成对被告的违约,应由第三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并未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第三人只是代替原告履行债务。
如果第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应由原告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也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原告未构成违约,被告无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1)协议的存在。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但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协议存在,则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必然没有债务转让行为发生。
当第三人履行时,其行为就可能为第三人履行。
(2)协议的内容。
在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有可能达成一定的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同,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础。
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
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的同意。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
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
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使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
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是对其所承担债务的履行,而只是作为履行辅助人代替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有必要强调的是,债务转让相当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变更,并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新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协议书债务转移异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协议书债务转移异同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
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运逵·精解读浅析《民法典》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运逵·精解读浅析《民法典》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张怡文律师业务三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事法律事务及合同等非诉法律事务处理。
案例1997年4月,S工厂(系乡镇企业)与A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S工厂在A银行处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
借款期满后,S工厂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2002年4月,S工厂经其主管部门D镇经济委员会的同意,在当地工商局注销了工商登记。
2003年3月,D镇政府与A银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书》,协议书约定:D镇政府愿意为S工厂偿还其在A银行处的借款450000元,若D镇政府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的,A银行同意免其利息。
还款期限届满后,D镇政府未按约归还借款,A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镇政府立即归还S工厂在A银行处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例中,D镇政府与A银行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书》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还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呢?笔者认为,D镇政府与A银行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
下面由笔者对如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浅析如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关于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学理上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3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3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区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交易秩序及法律公平。
鉴于双方已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如下条款:一、定义及概述1. 债务转让:指原债务人将其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债务转让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和债权人。
2. 代为履行:指第三方基于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代为履行常见于合同关系中,由第三方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 主体不同:债务转让涉及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主体,其中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而代为履行则涉及债权人与代为履行的第三方主体,原债务人仍承担债务责任。
2. 法律关系不同:债务转让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新债务人承担新的债务关系;代为履行则是在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3. 法律效果不同: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法律义务,债权人的权利随之转移;代为履行后,原债务人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代为履行的行为不能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
三、协议内容鉴于上述区分,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转让合同:本协议约定将原债务人承担的一项债务(具体金额、履行期限等详见附件)转让给新债务人承担。
双方应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代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第三方代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具体义务范围详见附件)。
代为履行的行为不影响原债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违约责任。
4.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篇2合同协议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合同债务转让事宜进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债务转让概述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原债务人(甲方)将其在特定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乙方)承担的行为。
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
第三⼈代为履⾏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债务的第三⼈代为履⾏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个是原债权⼈与原债务⼈之间的原⽣性债务关系;⼆是第三⼈(替代履⾏⼈)与原债务⼈之间的次⽣性债务关系。
第三⼈代为履⾏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代为履⾏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受法律素养的限制,很少合同当事⼈在合同中会直接使⽤“代为履⾏”、“债务转移”字样,⽽是使⽤负担、承担、给付等字样,再加上第三⼈代为履⾏与债务转移特征的相似,给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第三⼈代为履⾏和债务转移带来了困难。
可以从以下三个⽅⾯⼊⼿:1、债权⼈的意思表⽰。
(1)债权⼈与债务⼈约定,并告知第三⼈;(2)债务⼈与第三⼈约定由第三⼈履⾏。
因为第三⼈代为履⾏与债务转移产⽣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代为履⾏的法律关系中第三⼈为该合同的履⾏主体不承担继续履⾏及违约的责任;⽽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代替原债务⼈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继续履⾏及违约的责任。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分对债权⼈及第三⼈影响较⼤。
所以要求债权⼈有明确的意思表⽰即债权⼈、债务⼈、第三⼈达成三⽅协议,同意转移债务或债权⼈与第三⼈达成债务转移协议。
但若债权⼈默⽰受领的则不能⼀味认定为债务转移,因为作为债权⼈⽽⾔只要有⼈愿意履⾏义务固然很好,但接受他⽅为合同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其信誉、资历等情况,在不能明确债权⼈是否接受他⽅为合同主体的⼼理基础时,让其承担债务转移的后果,对债权⼈⽽⾔有失公允。
这时则要综合其他两个因素予以确定。
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代为履⾏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代为履⾏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个是原债权⼈与原债务⼈之间的原⽣性债务关系;⼆是第三⼈(替代履⾏⼈)与原债务⼈之间的次⽣性债务关系。
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与原债权⼈⽆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负有义务。
⽽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与债权⼈之间的债务关系。
2、⽣效的要件不同第三⼈的代为履⾏为债权⼈实现利益增加了⼀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故不须债权⼈同意。
浅析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浅析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发布时间:2021-02-24T15:01:21.72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7期作者:陈茂训[导读] 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这两种制度都有第三人的涉入,但两者在形成方式、生效条件、第三人法律地位、第三人责任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文成县 325300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这两种制度都有第三人的涉入,但两者在形成方式、生效条件、第三人法律地位、第三人责任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
由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这两者的规定不够详细,理论界观点也存在较大争议,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出现大量纠纷案件,不同法院出现完全相矛盾的判决。
本文通过详述两种制度的不同之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认定标准加深对这两种制度的理解。
一、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概念1.由第三人履行的概念第三人履行又称第三人清偿,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行为。
1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条文的研究上学术界虽然存有争议,但通说认为第65条就是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制度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般情况下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告知债权人合同债务由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
在这种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涉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主体也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并未成为债务人且不与债权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
债权人通过第三人的履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且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履行也就不存对第三人的不利情形,因此从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出发,由第三人履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行为就是有效的。
2.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共同或取代债务人负担合同义务。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
第三⼈履⾏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第三⼈履⾏是指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转让有⼴义、狭义两种含义。
⼴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或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代替原债务⼈承担全部债务。
狭义的债务转让⼜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是由第三⼈加⼊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起共同向同⼀债权⼈承担合同义务。
那么第三⼈履⾏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店铺⼩编解答如下,欢迎浏览!第三⼈履⾏与债务转让有哪些本质区别1.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第三⼈履⾏情形下,第三⼈并不是合同的当事⼈,并不直接对债权⼈承担债务。
2.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的同意。
债务是否由第三⼈履⾏,并不总是需要债权⼈的同意。
两者本质区别⼀⽅⾯,⼴义的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债务⼈退出合同关系,⽽由第三⼈取代成为债务⼈,即第三⼈成为合同的当事⼈,其所履⾏合同的⾏为是依据合同所应履⾏的义务。
债权⼈也得以直接请求该第三⼈履⾏合同。
在该第三⼈不履⾏合同或不适当履⾏合同时,应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在第三⼈履⾏情形下,原债务⼈和债权⼈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发⽣变化,第三⼈并不是合同的当事⼈,并不直接对债权⼈承担债务。
其履⾏合同的⾏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代替债务⼈履⾏合同的⾏为,债权⼈不得直接请求第三⼈履⾏合同。
在第三⼈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第三⼈并不对债权⼈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已经全⾯、正确、适当地清偿了合同债务,合同债务即消灭;如第三⼈仅为部分履⾏,债权⼈⼜已受领的,合同债权则发⽣部分消灭的后果;对未消灭的部分债权,合同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另⼀⽅⾯,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的同意,未经债权⼈同意,债务不发⽣转让,债务⼈不因此退出其与债权⼈的合同关系,第三⼈也不因此承担债务。
但债务是否由第三⼈履⾏,并不总是需要债权⼈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为代为履⾏第三⼈时,法定代理⼈作为第三⼈履⾏债务便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的。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之探析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之探析【正文】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第三人为借款人出具承诺“保证还钱”、“代为还钱”“帮他还钱”等等,由于其承诺的方式和内容不同,该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可能不同。
一、问题的引出案例一:甲借了乙1000元钱,双方对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书面约定;由于乙不放心,故甲找来好友丙,丙书面承诺“由丙作为担保人,如果甲到期不偿还乙的借款,由丙保证偿还”。
案例二:事实同上;但是,由于乙不放心,故甲找来好友丙,丙书面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偿还乙的借款,由丙代为偿还”。
案例三:事实同上;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甲找来好友丙,三人签订补充协议“甲只用偿还500元,剩余500元借款由丙代甲偿还。
”案例四:事实同上;另外,由于丙欠甲1000元,故甲与丙约定,由丙代甲来偿还上述借款。
在上述四个案例中的丙是否均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这可能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等,故有必要进行分析。
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的区别(一)概念梳理合同转让依据转让内容不同可分为: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其中,合同义务的转移也可称为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可称为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狭义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可称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转移与债务人替代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转移与债务人替代债务纠纷在商业和个人间的交易中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债务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债务转移和债务人替代是两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方式,并分析其在解决债务纠纷中的应用。
一、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在债务纠纷中,将原债权人的权利和要求转移到第三方,从而解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债务转移可能发生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合同或法院判决进行。
债务转移的常见方式包括债权转让、债务再融资和债务重组等。
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原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可能会完全或部分转移到第三方。
第三方在接受债务转移后,承担原债权人的债权,并向原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责任。
债务转移的目的是让债务纠纷能够得到解决,同时减轻原债务人的经济负担。
债务转移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手续的合法性。
债务转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经过所有相关方的协商和同意。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确保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得到满足,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二、债务人替代债务人替代是指在债务纠纷中,将原债务人的责任转移到第三方,从而解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债务人替代主要通过债务人代位权实现,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在指定条件下,第三方取代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务人代位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替代;二是新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三是新债务人应当自愿接受债务人替代。
债务人代位权的发生并不改变债权关系,仅仅是将原债务人的责任转移到新债务人身上。
债务人替代的目的是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一种替代方案,使得债权人能够及时收回债权,同时减轻原债务人的经济负担。
债务人替代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和确认,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新债务人才能取代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替代的法律效力主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令,要求法院强制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一旦法院作出强制执行令,新债务人将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三、债务转移与债务人替代的比较债务转移和债务人替代是两种常见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它们各有优劣。
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债的履行并不一定是要债务人来履行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有第三人清偿的,那么也可以由第三人清偿,甚至第三人直接帮债务人清偿。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二、债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1、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转移。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
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转移与债务迁移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转移与债务迁移在债务纠纷中,债务转移与债务迁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法律效果。
本文将对债务转移和债务迁移进行解释和区分,并探讨它们在债务纠纷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情况。
一、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不再享有该债权,而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务转移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如债权转让协议、债务转型等。
债务转移的特点:1. 双方协议:债务转移通常需要原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达成协议,明确债权转让的条款和条件。
2. 债权清除:债务转移意味着原债权人不再享有该债权,债务责任也随之消失。
3. 一次性转移:债务转移一旦完成,就无法撤销或恢复,即使原债权人后悔或对交易条件不满意。
债务转移的适用情况:1. 希望获得快速现金:原债权人可能因为急需资金而决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得一次性的款项。
2. 降低风险敞口:原债权人有可能经营其他不相关的业务,希望转移债权以减少风险敞口。
3. 专注于核心业务:原债权人可能希望将债权转移给专业的债权处理机构,以便集中精力经营核心业务。
二、债务迁移债务迁移是指原债务人将其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债务迁移中,债务人与第三方协商,将自己的债务责任从原债权人转移到第三方身上。
债务迁移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并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进行。
债务迁移的特点:1. 债权人同意:债务迁移必须得到原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接受新的债务人。
2. 债务责任转移:债务迁移意味着债务人将其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自己不再对债务承担责任。
3. 法律程序:债务迁移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合法有效。
债务迁移的适用情况:1. 债务人无法履行:原债务人可能由于资金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希望将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2. 业务重组或转型:债务人可能因为业务重组、转型或合并而决定将债务迁移给其他实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也会出现债务转移的情况,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接下来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
(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区别及联系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
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
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
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
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
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
当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的“约定”时,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区分。
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定同意,即约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
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为履行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承担
、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更难以把握。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的一些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