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健全吗 [关于加入WTO后健全中国法律的思考]

合集下载

我国加入WTO对律师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我国加入WTO对律师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经 济 的 法 制 建 设 , 动 依 法 治 国 的 进 程 , 我 国律 师 推 为 业 的 发 展 创 造 更 为 良好 的 法 制 环 境 , 利 于 改 善 律 有 师 的 执 业 环 境 。世 界 贸易 组 织 规 则 是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客 观 需 要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体 系 , 多 边 贸 易 体 在 制 五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中 , 经 形 成 了 一 套 被 一 百 多 个 已 成 员 共 同接 受 的 经 贸 协 定 、 议 。这 些 协 定 、 议 共 协 协 同构 成 了 国 际 贸 易 的规 范 、 例 , 惯 已成 为 各 成 员 制 定
境 , 师的地位将 大大提高 。 律
其 次 , 入 W TO 有 利 于 加 快 我 国 律 师 业 的 发 加 展 , 师 业 务 领 域 进 一 步 拓 宽 . 动 法 律 服务 市 场 的 律 带 扩 大 。 世 后 , 量 的 外 国律 师将 进 入 我 国法 律 服 务 人 大

作 者 简 介 : 威 元 ( 9 6 — ) 男 . 西 省 司 法 学 校 讲 张 1 6— . 山
师 。

有 数 十 年 甚 至 数 百 年 的发 展 历 史 , 累 了 丰 富 的 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积 理 经 验 和 业 务 开 拓 经 验 , 成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运 作 机 形
3 一 2
维普资讯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w TO 论 坛
20 0 2年 第 2期 ( 第 4 总 7期 ,
我 国加 入 W 对 律 师 业 TO 的影 响 及对 策研 究
张 成 元
( 西 省 司 法 学 校 山 西 山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接着,通过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揭示了其发展的脉络和趋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不足、执法力量的薄弱、司法实践的挑战等。

文章结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最新发展,提出了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创新、提升执法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以期为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中国日益增长的国际影响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这一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辅以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了覆盖不同领域、多层次、相对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

在民事关系方面,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础,结合“意思自治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确保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更加合理和公正。

该体系还明确了涉外合同、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国际刑事司法秩序。

在商事领域,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外商投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更加透明、稳定的法治保障。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而在我国加入wto后,保险行业面临国际化的竞争,风险增大。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关键词]保险;wto;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一、引言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

这一趋势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我国也显露无疑,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

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

我国在加入wto前,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仅在我国六个大中城市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有限的允许外资经营保险业务,业务内容方面在经营区域、业务范围、分公司组织形式、法定分保、外资公司设立条件、大型商业保险经营条件方面都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置了较高的要求。

(具体比较见表一)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我国签订的wto的协定,我国需在加入wto五年内逐步取消对保险市场的限制。

(我国加入wto后取消限制的具体步骤见表二)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已完成过渡期,开始放开我国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各种影响保险监管的因素都会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产生影响。

二、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对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影响因素(一)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

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

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国与wto;遵守/遵约中国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中央政府对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个别施政有时缺乏有效控制、缺乏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性限制等体制方面的认知,是外界对中国的wto规则遵守持怀疑看法的理由。

随着中国出口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反倾销对象的情况日益增多,怀疑论者似乎更有理由预期中国会采取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反倾销措施来施加报复。

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状况究竟如何?本文将通过考察中国国内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实施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被申诉情况,对中国的wto规则遵守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关于对wlo规则遵守的评估方法的说明在政治学和法学文献中,遵守(compliance,或称遵约)被界定为行为与立法准则或标准相一致的状态。

“当一个特定行为主体的实际行为符合指定行为的时候,遵守就发生了;而当实际行为明显地远离指定行为时,未遵守或违反就发生了。

”然而,由于指定规则的含义往往不够精确,用这一定义来评估国家对国际协议的遵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wto规则遵守的评估也同样如此。

尽管wto规则的精确性高于其他大多数国际协议,但在规则的解释上仍然留有较大的自由空间。

与原有的gatt规则相比,wto规则的解释空间有所减少,但wto成员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wto成员解释规则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因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设立而减少。

在wto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下,wto秘书处会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

就中国而言,其对承诺的履行状况还需要接受过渡审查机制的监督。

然而,这些监督机制并不负责认定成员是否违反或不遵守wto规则。

在实践中,某个wto成员可能违反wto规则的政策和行为是由其他成员指出的。

而在违约指控被提出时,尚无法确定被指控的wto 成员的做法是否实际违反wto规则。

只有在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作出裁决时,这一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展。
行 业 内许多有 识之 士疾呼 : 必须加 快律 师人才 的引进 与培养 , 增 强中 国律 师事 务所 的竞争 力 。 ( )口 WT 对 中国法律 服务 业 的影 响 二 力入 O 1有 利影 响 . () 国作 为发 展 中国家可 以享受 WT 1我 O对 于发展 中成 员的 特 别是 《 务贸 易总协 定》 服 将法 律服 务列入 其中 更是有 效促进 法 国际法律 服务 贸易之 外 , 必将 有 效融入 国际服 务进 程 。 在此机 制 其法 律服 务市场 , 受相应 的 待遇 。因此 , 国加入 WT 实 际 享 我 O, 上为我 国律 师寻求 海 外发展 , 造 了一个相 对客 观 、 创 公正 和透 明
Lg ly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占 l 轧金 ; I
己1年 月 中 口 7 () 口
加 入 WT 居 中 国 国 际 莹律 服 务 的现 状及 对 策 O
赵 飞
摘 要 中国法律服 务业 面对入 世后发 达 国 家法 律服 务业的 巨大冲 击 , 在遵 守 国际规则 的前提 下 , 提 高 中国法律 如何 快速 服 务业在 国际法律服 务市 场 中的竞争 力 , 日益成 为 中国司法界 与法 学界急需 研究 的课题之 一 。因此 , 文通 过对 我 国国际 本 法律服 务现状 的分析 , 试提 出一 些解 决对策 。 关键词 国际法律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 号 : 95 C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00-4 -2 10-522 1)72 7 0 第一 次在法律 上确立 了律师制度 , 标志着 中 国律 师制度建 设进入 了一 个新阶 段 。 但是 , 当时 的律师还 不是 法律服 务 贸易意义 上提

试析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

试析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

试析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摘要】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我国需要遵循国际规则,加强与WTO成员国的协调与沟通。

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也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

加入WTO促使我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以满足国际标准和客户需求。

市场竞争也因此加剧,激发企业创新与发展。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

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展望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加强与WTO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以实现双赢局面。

【关键词】加入WTO, 公共政策执行, 政策制定, 政府部门协调, 公共服务质量, 市场竞争, 法律法规体系, 影响, 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加入WTO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中国迈向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通过加入WTO,中国扩大了对外贸易和投资,加快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入WTO对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需要考虑更多的国际因素,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化、法治化和公正性。

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也因加入WTO而发生了调整,需要更加高效地协同工作。

加入WTO也促使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这些影响必然会对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产生深远影响。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揭示我国加入WTO对公共政策执行产生的重要影响及其具体表现。

具体目的如下:1. 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以及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情况。

2. 探讨加入WTO对我国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调整产生的影响,深入剖析我国政府在推进公共政策执行中的角色转变和责任划分。

全球化时代下法律

全球化时代下法律

全球化时代下的法律摘要:在任何一个国家当中,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都是相当密切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法律也被卷进了这场全球化的浪潮当中,本文所要探究的重点就在于当今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之背景下应该如何处理好法律全球化这一课题。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一、挑战法律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作为基础的。

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一直致力于通过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与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

wto是经济、法律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经济得以全面、迅猛地发展。

而加入wto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入世加快了法律的技术和信息化: (2)入世加快了法律的职业化和法律的共同体化; (3)入世将推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促进法律的市场化,法律的透明化,法律的一元化和法典化,建立和健全司法审查制度; (4)入世也将推动中国法律的全球化,并加快法学教育的全球化。

如今,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互相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而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大程度上也依靠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

当然,经济全球化既给我们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给我们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现存和将要制定的国际法律规范及运作都将广泛地影响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如何能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的良好发展机遇,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一种可能的路径--通过沟通的法律一体化“如果法律是理性的,理性又被理解为沟通理性(co~icativeratinnahty),那么,法律就是一种沟通,而不仅仅是人际交往的不同规范的集合。

”①诚如斯言,法律运行的过程就是一个人与人沟通的过程,立法者与国民的沟通,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双方的沟通。

虽然”沟通理性”的概念源于哈贝马斯的社会学理论,但是在我们对法律的沟通作用做出理论概括前,”沟通”就是现实存在的,只不过在推动法律全球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更加注重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WTO与“后立法时代”的我国立法

WTO与“后立法时代”的我国立法

WTO与“后立法时代”的我国立法提要:本文阐述并分析了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指出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出“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一、入世与中国“后立法时代”的开始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首先就是指法律的“入世”,是中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

倘若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进入“将立法推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那么21世纪初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既表明中国开始步入“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司法时代”,又标志着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的结束和加入WTO后的“后立法时代”的开始。

在“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WTO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

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向“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宗旨,就是要逐步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及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影响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不当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自由贸易自由化进程。

这些协议的法律意义在于要求和约束成员方政府,根据国际自由贸易的原则正确使用所允许的国内保护措施。

WTO时代的中国立法是一种以WTO规则为参照背景的开放型的“变法”,从这个意义上讲,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其实就是作为经济联合国成员之一的中国在立法时必须认真权衡的国际标准,也是“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不可漠视的重要背景。

中国加入wto利弊分析

中国加入wto利弊分析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国际经济与贸易 1班罗琴 222009303240070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摘要] 加入WTO既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通过对入世以来的利弊分析,总体上看来是利大于弊的,并且根据中国目前应对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WTO 利弊对策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吸引外资的能力。

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扩大了就业机会,深化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为中国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也对我国宏观经济及许多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本文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对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的利弊作出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1.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中举足轻重的“经济联合国”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1.1世贸组织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1.2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中国加入wto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四节)

中国加入wto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四节)

中国加入wto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四节)我国劳动法治的转型在WTO部长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多次提出要在WTO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以实现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

尽管美国的提议因遭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草草收场,但是对于“社会条款”的争论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加入WTO不可避免地将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全面的冲击,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刻的冲突将发生在体制层面上。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过去劳动者是“企业人”,国家包就业、企业办社会,现在劳动者是“社会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

在“企业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暴露出来,许多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劳动力的国际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未来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国际人”,这与我国劳动用工的现状将形成更大的冲撞,现实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剧,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劳动法治的转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劳动关系立法模式的转型我国劳动关系的立法模式应从基本法式向专门法式发展,进而向法典式转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为了便于《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操作,国务院与劳动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相继制定了许多配套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法规。

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劳动法》,大量存在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

许多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法规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实际状况形成巨大的反差。

即使是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场并不是全面开放的,很多交易活动还处在国家严格控制
下。在美国经济危机出现的时候,中国人有点沾沾自喜, 认为我们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机,是因为幸亏我们没有搞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实,如果我们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场 经济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还是一个很不发达的市场经 济,如期货、期权,及我们刚刚起步的股指期货,都是在 国家严格控制下的市场交易。所以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经 济,大概也只是一个电动自行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或者是 刚刚发展为小汽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没有进入比较 发达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保障市场自 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们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欠缺更多。可 以说。我们国家在相当一段长时间之内,注意到了市场自由 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 我们现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在内的一 些法律,在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欠缺。市场秩序的欠 缺突出表现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体刊登了中国18 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闻,馐表明我们的 企业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和诚信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
第二个阶段,解决在俯法》里面出现的新问题。我 们拿最典型的征券法》为例, 征券法》是解决商事规
则里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们把《正券法》写在商法里 面,而台湾地区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规范里面,这是一 个公法范畴。因为在《征券法》里面,不仅要保证证券交 易双方的自由,而且还要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 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我们后来的商法里面,很多采用了
本刊特稿
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①
——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口江平
内容摘要
当前中国的法治面临四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在保障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方面,中国的法制建设明
显缺位;二是国家权力过于介入市场经济生活,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变相加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手段,对之 加以规范;三是中国法治面临倒退,某些地方又恢复了人治的色彩;四是“稳定压倒一切论”和“中国情况 特殊论”对法治建设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两论”的提出,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容易在实际工作中遭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报告标题:2023年加入WTO后相关法律修改的调查报告摘要:本调查报告旨在研究分析2023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与WTO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情况。

通过对政府文件、立法记录和专家观点的收集和分析,我们发现加入WTO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以适应WTO规则并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本报告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法律修改:贸易规则的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

一、贸易规则的调整:中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WTO的主要贸易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

中国对许多商品的关税进行了调整,逐步降低了关税水平,并采取措施减少非关税壁垒。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贸易救济制度,提高了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击能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WTO要求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在加入WTO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

中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提高惩罚力度,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公约,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三、服务贸易的开放:WTO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进行开放,中国加入WTO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修改,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中国在服务领域开放了一系列行业,取消或放宽了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增加了外资在金融、教育、医疗和旅游等领域的经营机会。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服务贸易的监管,制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和规章,保障了国内外服务提供商的权益。

结论:中国加入WTO后,做出了一系列与WTO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以适应WTO规则并加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

这些法律修改涉及贸易规则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

这些举措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在全球经济秩序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保障。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在国内外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影响及应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国际法的发展与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紧密相连。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就开始重视国际法的研究和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一系列国际组织,签署了多项国际条约,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

目前,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义务。

中国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等法律法规,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国际法在中国广泛应用于外交、经贸、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经贸方面,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经贸体制的活动,通过国际法保障经贸利益。

在外交领域,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依据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中国还通过国际法在文化交流、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合作。

中国在国际法实际操作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中国法院在国际法的实施和解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庭和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审理,为国际法的实践作出了贡献。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国际法法律体系,加强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随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不断变化,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

中国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上将继续拓展。

未来,中国将更加重视国际法在环境、网络空间等新兴领域的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中国将加强与各国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国际法对于维护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国际法,中国与各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国家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法律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法律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法律的演变与发展引言:中国法律的演变与发展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复杂的过程。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上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革。

本文将从封建社会开始,逐步探讨中国法律的演变与发展,并分析其中的驱动因素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封建社会与传统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并形成了一套严密而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其中包括《礼记》、《尚书》等重要的法律文献,以及缺乏统一性的地方法规。

封建社会中法律的治理主要通过官员和地方长官来实现,但公正性和透明度较低。

二、西方法律体系的引入随着近代西方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开始意识到改革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不断引入西方法律概念和制度,如《大清律》、《大清刑法》等。

这些法律的引入推动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但其实施仍然受到传统观念和制度的限制。

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辛亥革命后,中国进入了第一个由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时期,建立了中华民国。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更加积极地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并继续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

1912年,中华民国公布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的法律产生了一系列的发展和调整,涉及各个领域。

例如,教育、劳动、商业和环境等方面都相继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一时期的法律建设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吸收了西方法律的先进经验,发展了一批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二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中国逐步实现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促进等方面的立法。

四、新时代下的法律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并在国内外的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例如,2008年中国颁布了《合同法》、2016年颁布了《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加入WTO对策

加入WTO对策

加入WTO对策扩大开放和遵守WTO规则是中国为加入WTO做出的最重要承诺,也是企业界所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根源。

如何正确认识加入WTO面临的新形势,了解和掌握WTO所规定的相关规则,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是当前中国企业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入世后企业面临的问题第一,中国企业需要遵循全新的规则。

WTO协议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

该协议主要有五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五项原则包括:⑴非歧视原则。

即一国不应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而都应被平等地给与“最惠国待遇”;一国应在本国和外国产品、服务和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⑵自由贸易原则。

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

⑶可预见性原则。

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高的关税税率和市场开放承诺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⑷更具竞争性原则。

世贸组织反对不公平的做法,如不能采取出口补贴和未获得市场份额而已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产品。

⑸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

世贸组织给予他们更多的调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力,以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人们都关注加入WTO后关税的减让和竞争环境的变化,而对世贸协议的内容及规则运用重视不够,对中国和相关国家达成的协议内容也缺乏了解。

一旦加入WTO,企业面临的更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将转向学习WTO协议、执行相关规则和政府入世谈判所做的各项承诺,以适应全球化的竞争环境。

第二,中国法律修改。

WTO运做机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

在体制对接过程中,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特别是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将由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法制化管理为主,着力建立起监测体系及敏捷、透明的计划、统计和宏观管理体系,并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政出多门、以权谋私等现象。

同时,要按照世贸规则和各国签订的“入世”协议,清理和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世贸规则的事实和履行“入世”所做的承诺,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律健全吗 [关于加入WTO后健全中
国法律的思考]
一、以WTO规则和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点,法律亟需废、改、立
1、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
2、国内有关立法和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

3、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
前者已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者也正在审议中。

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两个公约将带动中国国内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

如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沉默’权,死刑只适用谋杀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与中国现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准公约,就需要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新世纪中国立法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角,用我们自己承诺的WTO规则和国际人权两公约来指导国内立法。

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第一、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才施行,此前颁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却没有得到系统清理。

如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却没有任何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二、立法法施行后,各地方各部门立法“掺私货”现象相当严重,究其原因,是立法体制有问题;
现在大多数法律草案的起草都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这种立法模式难免使起草者有意无意地将本部门利益加进去。

第三、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

强化由专家在法律法规起草中的作用,改变由利害产:关系人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做法。

消除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随意立下位法的现象,把立法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从根本上杜绝立法腐败的产生。

三、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立法质量树立立法系统观。

系统是有层次的。

最高位是宪法,下来是刑事法、民事法;
社会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加强法律条文的逻辑论证。

起草法律条文、文字的推敲和逻辑论证很重要,不能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如:刑法第 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其中行凶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又如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重伤多人后逃逸、多人死亡,罪刑相当吗?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保持法的稳定性。

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四、适应加入WTO后亟需制定的有关法律: 1、物权法。

物权法是规范则财产隶属关系的法律,现行法律对这方面明显薄弱和滞后,分散凌乱,缺乏体系,,而且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一些基本概念,缺乏动产、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
变更和消灭的基本原则,缺乏关于物的用益权、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2、行政程序法。

除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外,中国大量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规章和规定都游离于法制之外。

中国已加入WTO,不仅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变革,而且也将对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中国必须有一套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确保政府行为透明、公正。

3、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

一是需要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二是加入WTO后,大批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涌入中国市场,与中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反垄断法来规范外国的竞争者。

, 4、证据法。

中国至今尚未有独立完整的证据法典;
有关证据的法规法律散见于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即或这样,也是条文稀少、内容过粗,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与证据制度在诉讼过程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被告人自白的排除等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使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过大,职权因素过多,另一方面又常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