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B.财政部组织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C.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D.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议和发布五个阶段【答案】 A2、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利用“无形的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市场对公开交易的资产由()定价。
A.企业B.工商管理部门C.供求价格机制D.物价局【答案】 C3、下列各项中,构成商品交换的基础是()。
A.商品的使用价值B.商品的自然属性C.商品的价值D.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全部劳动【答案】 C4、下列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评估委托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因委托人原因无法及时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需采取任何措施C.委托关系一定要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建立D.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只需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答案】 A5、以下哪个部门负责监管资产评估领域,且具有综合性特征()。
A.国务院B.财政部门C.自然资源部门D.商务部门【答案】 B6、某资产年金收益额为7500元,剩余使用年限为20年,假定折现率为10%,则其评估值为()元。
A.85000B.63852C.12000D.56000【答案】 B7、公正进行资产评估的重要保证是正确运用()。
A.预期收益原则B.替代原则C.评估时点原则D.贡献原则【答案】 B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通常对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的方式的是()。
A.观察B.盘点C.书面审査D.实地调查【答案】 B9、商品的社会属性是指()。
A.价值B.使用价值C.清算价值D.未来价值【答案】 A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产评估工作原则的是()。
A.独立B.客观C.科学D.及时【答案】 D11、下列关于资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高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发布会全文
最高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发布会全文————————————————————————————————作者:————————————————————————————————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5月8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这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垄断司法解释》共16条,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垄断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反垄断司法解释》对专家参与诉讼规定了两种情形: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反垄断行政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国有垄断企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适用的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双倍价款 ( 费用 )赔偿 。这两个本土的立法例 ,已经建立 了双倍赔偿的 立法基础 ,也更能适应中国现状 。同时有人也认为 ,双倍赔偿介 于三倍 损 害赔偿与单倍损害赔偿之间 ,有效地保证反垄断法案件数 量处 于适 中 的规模 。但是 ,笔者认为以上两部 规定保护 的客体与 反垄断法 不一样 , 所遇到 的问题也不同。 比较而言 , 判 断垄断行 为比判断 “ 欺诈”行为要 复杂得多 ,要求更多 ,受害者需要付 出的成本更多 。如此则 一方面双倍 赔偿对私人执行的激励不够 ,另一方 面对违法者 的制裁力 度不足 ,不能 有效将反垄断法运用于司法实践。 ( 三 )美国的强制三倍赔偿和 台湾的三倍以下酌定赔偿 。 美 国是唯一在反垄断法中采强制性 三倍赔偿制度 的国家 ,规定 了垄 断侵害下 的三倍赔偿 及诉讼 费和合 理的律 师 费。它对 受害 者的激 励作 用, 体现在其使美 国根据反托拉斯法而由私人提起 的损害赔 偿要 比政府 提起的诉讼 多得 多,以致在整个 2 o 世纪 7 O年代 ,政府所 提起的诉讼 数 字只 占所有反托拉斯诉讼 的 5 %。同时 ,高额赔偿对 现实违 法者进行严 厉惩戒 ,对可能的违法者进行预防 ,对违法垄断形成 强大的威慑力 ,从 而 有 效 防 止违 法 垄 断 的发 生 。 我国台湾地 区的 《 公平交易法》规定 了被害人可 向法院请求侵权人 承担损害额以上 。但不得超过 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的损害赔偿责 任。台 湾学者认为 , 损 害赔偿制度虽是私人间利益之填补 ,但涉及公平法之 损 害赔偿 , 行政机关尽一份心力 ,能够让一般 民众较 容易扮演监督者 之角 色 ,公平法也更容易落 实。 相较于三倍 以下酌定赔偿在实践 中法官对度的难以掌握 ,笔 者认 为 三倍赔偿更具有可操作性 。事实上 ,据统计 ,在美国联邦法院 审理的所 有反垄断诉讼 当中 , 私 人追索 三倍损害赔偿的案件 占到 9 0 % 以上 。私人 执行 的积极性如此之高 ,所 占的比例如此之重 ,使反垄断法得 到更好地 运用 ,也更好的保护了私人利益和经济效益 。 笔者认为 ,我国引入惩 罚性赔偿制度应借鉴美 国的三 陪赔 偿责任制 度 。虽然三倍赔偿制度也存 在威慑过度和执法过度 的可能 ,但 与其他赔 偿 制度相 比,却是优点最明显而缺 点最少 的制度 ,它能有效 补偿受害者 的损失 ,激励反垄断私人执行 ,威慑 和遏制违法垄断行 为 ,能更好地维 护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在没有更好 的赔偿制度可替代 的情况下 ,三倍 赔偿制度是我 国反垄断法惩罚性赔 偿的最好选择 。当然 ,中国应 同时考 察美国的立法 和实践 ,再根据 中国的现实情况完善相应 的配套制 度。我 国刚颁 布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为引入三倍赔 偿制度起 到基础作用 ,尽 力 避免滥诉 与过度威慑 。同时 ,在三倍赔偿 责任基础 上 ,我 国可参 照美 国 反垄断法的做法,立法排 除适用 三倍赔 偿 的情形 ,避免 强制 三倍赔 偿 刀切” 的僵硬性 。( 作者单位 :四川大 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 2011-04-26 08:39:16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因垄断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结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确有证据支持或者认为案件的裁决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但其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六条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十个案例(指导案例78-87号)作为第1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裁判要点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5.03•【文号】法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反垄断诉讼视角下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
反垄断诉讼视角下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一、国内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讨论国内规制垄断行为的方式一直都是以反垄断主管机构为主的公共执行方式进行的,采用诉讼这一私人执行方式进行规制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到今也不过是4年的时间,而对于同为私人执行方式的仲裁,立法机关则一直没有明确地表态。
(一)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反垄断争议私人执行制度的总括性渊源。
通常讲,私人执行方式有其显著优势。
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都是相当有限的.因而它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充分执行反垄断法,而利用私人执行可以补充竞争法公共执行的不足,它既可以使反垄断执法机构集中力量处理大案要案,也可以使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效地寻求救济。
因此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行是解决反垄断法律问题较为有效的方式。
私人执行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及调解。
随着垄断争议的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以规制垄断行为引发的诉讼。
本文将以垄断行为引发的诉讼中涉及的纠纷为对象,思考同样为反垄断私人执行方式之一的仲裁解决垄断纠纷方式,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
(二)国内仲裁解决垄断纠纷的现状垄断纠纷在国内的可仲裁性从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仲裁解决方式是否能用来处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解决垄断纠纷的方式。
仲裁解决方式从性质上可归入反垄断争议的私人执行方式,有着上文已提到过的相较于公共执行方式的优势。
同时,仲裁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解决,亦有灵活、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等优势。
因此,当事人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是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首要讨论意义之所在;第二,随着国际贸易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在国外的有关垄断争议的仲裁裁决若需到中国承认与执行时,由于我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规定“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裁决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亦得拒不执行仲裁裁决”。
法考《经济法》复习题集(第647篇)
2019年国家法考《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A.B是位于D市C区的两家互联网安全软件公司,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A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强迫用户卸载B公司软件,否则,就无法使用A公司开发的所有网络产品。
对于A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行为是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B、经过C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C区工商局可以查询A.B公的银行账户C、如果A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或减轻处罚D、如果A公司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C【解析】: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A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2.王跃文为湖南省著名的官场小说作家,因长篇小说《国画》的发表而引人关注。
后来,名叫“王立三”的人通过当地公安部门将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改成王跃文后,公开出版了一本题材同为描写官场的长篇小说《国风》,而“王立三”在此之前没有创作出版过任何作品。
《国风》一上市就被抢购一空,销售大好。
对于“王立三”的行为,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B、如果有违法经营额3万余元,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C、如果A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行政诉讼D、经县市场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涉案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监督检查【答案】:A【解析】: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垄断司法解释》评析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5 ( 上)
《 垄断司法解释》 评析
王
摘 要
雯
付京章
2 0 l 2 年 6月 1日 正式施行的( 《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下简称《 垄
行为 的处理 决定 发生法 律效 力后起 诉 的, 法 院应当受 理 。
( 1 ) 就《 反垄 断法》 规 定的垄 断协议而 言 , 原 告应提 供证据 证
明该垄 断协 议真实 存在 , 即使其 不需要证 明 该协议 具有排 除 、 限 制竞争 的效 果 。 ( 2 ) 在垄 断企业 的滥 用市场 支配地位 的 领域 内, 原告所 负担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2 6 0 ・ 0 2
《 垄断司法 解释》 是我国在 反垄断领 域的一 部重要法律 , 它与 原告取 证难 、 证 明垄断行 为难 的司法 难题 , 维护 垄 断行为受 害人
断司法解释溽 ) 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 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 依法遏制
垄断行为, 保护公平竞争意义重大。但是, 《 垄断司法解释》 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对该 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进行 评析 。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司法解释 举证责任 存在问题 作者简介 : 王雯、 付京章, 兰州大学法学院 2 0 1 l 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发挥 反垄断 民事 司法 的职 能和 作用 。 此外 , 《 垄断 司法解 之前 已经颁布 实施 的《 反垄断法》 共 同构建起我 国的反垄 断体系 。 的权益 ,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逐渐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一、引言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领域的纠纷。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如电信、能源、金融、医药等,影响范围广泛。
2. 法律关系复杂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等。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涉及大量内部文件、商业秘密等,往往需要专业的调查手段。
4. 案件审理周期长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1. 反垄断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民法适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民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补充作用。
3. 行政法适用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具有指导意义。
4. 国际法适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处理跨国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时,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等,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回收标的物价款在时空上发生分离,所以出卖人回收价款实际上存在着一定风险。
出卖人为规避风险,往往通过增加可解除条件从而强化解除条款以及限制买受人返还款项的权利从而强化扣款条款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利益。
尤其是在解除合同后的扣款问题上,合同可能约定买受人在合同解除后不得要求偿还已支付的价款。
但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适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双方也常常采用出卖人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双方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未必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任其发生作用,不仅会在当事人间造成不公平,而且会因买受人利益过分受损而导致分期付款交易形式的式微从而损妨碍交易进行。
为此,《解释》第39条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利益补偿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第一,因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已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故本条解释第2款明确该使用费的数额标准,即: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双方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对双方约定的扣留已受领价金条款进行公平性审查。
即该被扣留的价金数额以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之和为限,双方约定的扣留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有违公平,对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朱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以下简称《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2年5月3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及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律师解读《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关键词】律师;反垄断法【正文】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共16条,是最高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明确了因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管辖、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等事项。
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及合同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在管辖、举证及民事责任方面均存有争议。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上述争议均作了相应的厘清。
尤为重要的是,司法解释明确受垄断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有权向法院就该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亦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对垄断行为进行审查,与《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查处以及行政诉讼能够形成制度配合,能够大大增强反垄断效果。
一、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是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根据第一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适格原告。
第二条是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具体受理条件的规定。
根据第二条之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这里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
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原告因垄断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事实上与《反垄断法》形成紧密配合,在反垄断方面将形成制度合力。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基本问题之理解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证明责任分配
一般规则: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 地位和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行为具有正当 性承担举证责任。 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与证明 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 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
证明责任的减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减轻原告 的举证责任,根据其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 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的除外
转嫁抗辩如何处理
允许间接购买者起诉需要允许转嫁抗辩,证明责任问
题留待司法实践解决
非侵权之诉的诉讼资格
诉因的开放性: 例如对合同是否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 例如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是否因违反反垄断法而 无效 主要是确认之诉,主要是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实际损失并非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之关系
起诉方式:
直接诉讼 后继诉讼
关系处理
程序竞合
原则上各自独立 是否需要中止? 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对民事裁决的效力 司法解释最终没有涉及的原因
情况复杂,难以统一处理 留待司法实践解决
案件管辖与审理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定性标准
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决的案件
集中管辖 地域管辖:根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分别处理 移送管辖问题 反诉或者抗辩中提出垄断问题的处理 既要维护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垄断抗辩和反诉拖延诉讼 审理法院要对是否有证据支持进行审查
在以合理规则作为主导性分析规则的时候,不妨碍 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根据特定垄断行为(横向协议) 的属性推定其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的效果,当然被告 可以提供反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仅需证明被告 实施了特定垄断行为即可,被告对其不构成垄断的 抗辩或责任豁免承担举证责任 哪些横向协议通常总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摘要:《反垄断法》对传统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互联网平台下产生了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等特性。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打破固有思维,创新界定方法。
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可通过强化法院证据收集能动性,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弥补原告举证责任的劣势。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早期的互联网经济已经出现平台化倾向,发展为现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
互联网平台作为以虚拟形式表现的市场交易,能够剔除产业价值链中多余的中间环节,实现企业用户和终端用户低成本高效率对接,已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互联网平台的飞速发展,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对《反垄断法》法律体系与规制提出了更多挑战。
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尚未形成完整性的、专门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之执法配套和司法程序尚不完善,互联网平台模式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制度等均与传统认定方式存在差异,更凸显出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需求替代分析法着眼于终端用户,从功能和价格等方面考察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与竞争力呈正相关,可替代性越强,竞争力则越强,此时该产品或服务便可归类为同一相关市场。
由于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都属于免费使用,价格因素很难被考量,而且互联网平台功能大同小异,替代性较弱,同时由于用户锁定效应使得终端用户转向不同互联网平台的成本过高。
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界定相关市场适用需求分析替代法上存在一定缺陷。
供给替代分析法着眼于企业用户,从成本与风险等方面考察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市场进入壁垒越低,供给替代性越高,竞争力越强。
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进入壁垒主要集中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小互联网平台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金支持等方面正是薄弱之处,大部分对互联网平台的依赖性较强,尤其是电商企业很难脱离互联网平台独立存在。
民事纠纷中的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
民事纠纷中的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民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而在这些民事纠纷中,由于垄断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害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事纠纷中的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类型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某个行业或企业控制了该市场的供应或需求,从而影响价格或产量的行为。
在中国,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定价、串通投标、拒绝交易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经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受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开支三部分。
受害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索赔。
三、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以往的案例中,曾有一些企业因为垄断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害的情况。
比如某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结果被判定为垄断行为并需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这些案例的审理过程为我们理解垄断行为赔偿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四、如何进行经济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在确定经济损害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垄断行为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害,可以通过市场价格差异等方式来计算;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减少等。
合理开支则是指为维护自身权益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结语在民事纠纷中,垄断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而对于垄断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害,受害方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企业也应自律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共赢发展。
对《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思考
对《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思考作者:杨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07期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通过实施获得现实的生命。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受垄断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有权向法院就该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在立法机制方面,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施机制方面只是简单赋予了私人对损害赔偿起诉的权利,缺少对私人实施的详细设计,许多实体和程序性的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整理和细化。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296-02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实施机制就是法律的生命。
中国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庞德也曾经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任何法律在被制定出来后尚处于应然状态,只有在被实施后,才能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走入实然状态。
所以,法律的实施机制对于实现法律的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私人实施是指私人依据法律规范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
私人实施法律的方式有四种:(1)由私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收集、提供可供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甚至包括依法对违法者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2)由私人将违法者诉诸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内的争议解决系统;(3)由私人对涉案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裁决;(4)由私人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中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仅规定了一个条文,即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私人实施并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受垄断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有权向法院就该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释〔20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