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续报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 报告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般事故(1小时内上报)
县级安监部门和 相关部门
(2小时内上报)
市级安监部门和 相关部门
(立即上报)
县级人民政府 (立即上报)
市级人民政府
较大及以上事故、煤矿一般事故、 其他事故(1小时内上报)
县级安监部门和 相关部门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二)电话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钟内补报全面的文字
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全力处置。
一般事故
Ⅲ
县级指挥部
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五、事故应急处置
二、响应程序—— 要快速有序
1.立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组建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及 应急工作组;
2.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 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
≥1亿
10~30(包含10) 3~10(包含3) <3
50~100(包含50) 5000万~1亿(包含5000万)
10~50(包含10)
1000万~5000万(包含1000万 )
<10
<1000万
注: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Biblioteka 处理条例》二、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保障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事故信息处置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信息。
对需要补充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提供。
第九条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事故信息上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每2日续报1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4安全环保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1.5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1.7对事故报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者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总经理办公室或安全环保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事故分类2.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伤1人或一次性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2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轻伤,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是逐级上报的,从业人员报告负责人,负责人报告到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上报,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扩展资料: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谁有安全事故快报的心得体会在2007年11月9日12时11分,红河供电局市场开发营销处应用户要求在其配电室帮助进行设备安装和验收工作时,发生了有一名员工不慎坠落相领带电间隔导致触电死亡的恶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2009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有人知道怎么写么?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事故报告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
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由董事长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空港开发区总公司和顺义区劳动局、空港派出所、顺义区检察院、顺义区工会。
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1. 对重大事故处理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及续报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通报时间: 通报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单位* 死亡人数(含失踪或 下落不明)* 事故类型* 事故概况* 2016年XX月XX日XX点XX分 甘肃省 XXXXX有限公司 受伤人数* 管理分类* 2016年XX月XX日XX点XX分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内,XXXXX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行业事故,造成 人死亡,人受伤(其中人重伤)。 其中重伤人数* 白银市 平川区 2016年5月4日 15时15分 通报人(签字): 通报人手机:
事故其他情况
填表说明:含*标记的项目是必填项,其他信息可以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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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1(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1. 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能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2. 范围: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3. 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伤者安全和事故现场的封控。
(2) 立即向生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整理齐备。
(3) 生产主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小组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4) 应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5) 上级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4. 调查处理:(1) 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
(2) 确定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3) 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4) 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和赔偿处理。
(5) 在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后,进行复查和验收。
5. 监督和评估:(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核。
以上是一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制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该事故进行报告,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优先事故、评估风险、问责追责、加强预防”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6 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
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发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即将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普通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____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一条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____小时畅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
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事故续报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续报范文近日,咱们公司发生了一起小小的安全生产事故,真是让人捏了一把冷汗。
事情是这样的,咱们的工地上,某位兄弟在操作机器的时候,突然就出现了点小状况,噪音大得惊天动地,吓得旁边的小伙伴们一个个像兔子一样乱窜。
兄弟当时也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继续调试机器,结果没想到,一根电缆线竟然给卡住了,哗的一声,机器突然停了,吓得那位小兄弟心里一紧,后背直冒冷汗。
这次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真是幸运。
但从中可以看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简直就像吃饭一样,是生活的必需品。
大家都知道,安全生产可不是一句空话,它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
事故发生后,咱们的安全员立马召集大家开了个紧急会议,口气虽然不算严厉,但大家心里都清楚,不能再有这种事情发生了。
听着安全员讲那些“安全第一”的道理,真是有点像老师在讲课,大家都低着头,心里默默祈祷下次能更加注意。
会议结束后,大家都意识到,咱们不能再掉以轻心,毕竟安全工作就像一个隐形的保镖,随时守护着我们的生命。
于是,咱们决定进行一轮大检查,所有的设备、工器具都要过一遍,确保万无一失。
我就想起了一个老话:“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在这时候可真是贴切得不能再贴切了。
大家一边忙着检查,一边打趣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咱们也是个责任担当的团队!”笑声不断,气氛也变得轻松了许多。
经过几天的努力,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被一一消灭。
咱们的团队也越来越默契,合作得像一台和谐的机器。
再看看之前的那位兄弟,现在可是一身的安全装备,成了咱们这儿的安全小卫士。
开玩笑说,以后如果有谁再出安全问题,他可得站出来指责了。
这种幽默让大家的心情放松了不少,也让我们在紧张的工作中找到了乐趣。
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个口号,咱们每个人都应该把它放在心上。
每天进工地,咱们都得像检查自己的钱包一样,认真查看一下自己的安全装备、工具和设备,确保没问题。
就像老百姓常说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做好每一步,才能走得更远,走得更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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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
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员数量(人)
失踪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类型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Hale Waihona Puke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时分
太仓市岳鹿公共(太浏线~新浏河大桥)新建工程
承包单位: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号:TC-YLGL
监理单位:苏州市路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编 号: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附表C-37
填报单位: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工程分类及等级、
建设类型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