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21年税收稽查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1年税收稽查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
4
D、10 年以内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 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 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 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1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 撤出。 A、2 B、3 C、4 D、5 答案:B 解析: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3 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 中撤出。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13.负责主持集体审理会议并签发《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收违法 案件集体审理意见书》的是()。 A、审理部门领导 B、稽查局分管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税务局局长 答案:C 解析: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 版)规定,稽查局局长负责主持集体审 理会议并签发《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意见书》。 14.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用户的密码设置规则为()。 A、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必须四选三 B、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必须四选二
2
B、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 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6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 格 C、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D、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 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规 定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答案:C 解析:选项 A,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 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 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选项 B,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 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 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选项 D,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 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 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 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7.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税务稽查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左右,原则上每 5 年检查一轮。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规定,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 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 20%左右,原则上 每 5 年检查一轮。 8.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而不能事后补充的证据形式 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或被代理纳税人)进行查账、清查、检查等手段,以便确认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的一种行政监察活动。

而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复查以保证稽查结果的公正合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稽查复查工作的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可以有效监管纳税人的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税务稽查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甚至错误性。

因此,对稽查结果进行复查是必要的。

2.目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复查的程序、要求,规范税务稽查复查工作,保证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提高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税务稽查复查的权限和程序1.权限:复查工作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复查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对稽查案件的复查和核对工作。

复查的职权一般属于更高层次的稽查部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2.程序:(1)复查申请: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稽查复查部门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应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复查请求、申请理由等。

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2)受理与调查:稽查复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过程中,可向纳税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复查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

(3)复查结论:复查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复查结论可以是确认原稽查结论的正确性,也可以是改变或撤销原稽查结论。

复查结论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三、税务稽查复查的责任和纠正措施1.责任:税务机关稽查复查部门要确保复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复查工作,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纠正措施:(1)改正错误:如果复查发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应及时改正并向纳税人道歉。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3•【文号】财行[2009]557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

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国税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07•【字号】鲁国税发[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3号1999年6月7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保证税务稽查规范执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各级稽查局对同级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所查案件进行复审、复查。

第三条案件复审是指实施复审部门对被复审部门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案件复查是指实施复查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第五条实施复审、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审、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复审、复查在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实施复审、复查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被复审、复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书面向实施复审、复查部门报送《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见附表),包括纳税人名称、稽查时间、处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复审、复查对象是指已立案并检查处理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京国税[2000]86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86号2000年5月12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案件复查工作由稽查局(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复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年复查面不得低于上年检查户数的百分之二。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应对复查的目的、原处理的单位、案卷编号、企业名称和复查开展的时间、范围、要求作出书面计划,报请区县局、直属分局领导批准。

并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审批后的计划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复查结果分上、下半年两次,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连同复查工作小结和《复查结果统计表》报市局稽查局。

四、实施复查前,由稽查局制作《复查通知书),就复查的案卷编号、企业名称、复查开展的时间、范围、重点和应提供的有关资料,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

五、实施实地调查的,应于三日前通知被调查企业,告知其调查、核证的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实地调查时,应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说明来意,取得对调查、核证的配合。

六、案情复杂重大的或案件原处理单位对复查报告有重要分歧意见的,由组织复查的稽查局(科)将作出的复查结论连同复查报告和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审定。

由市局组织复查的案件,由市局稽查局会同主管税务局审定。

七、组织复查的稽查局(科)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稽查风险内部控制专题附答案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稽查风险内部控制专题附答案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稽查风险内部控制专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负总责,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分管内控工作的领导C.相关责任人D.内控管理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负总责,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

2.税务稽查风险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的风险类型是()A.政策制定B.廉政C.行政管理D.税收执法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其中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指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3.内控平台自动扣分后()个工作日内,责任人可以通过内控平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A、3B、4C、5D、10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工作指引(1.1版)》:内控平台自动扣分后5个工作日内,责任人可以通过内控平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4.以下哪种不属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A、责令作出书面检查B、通报批评C、取消执法资格D、开除公职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工作指引(1.1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七种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责令待岗、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5.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或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导致稽查人员被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影响稽查职能作用发挥在税务稽查风险定级中是属于哪种等级()。

A.高风险B.中风险C.低风险D.一级风险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十五条:高风险,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造成涉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拒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稽查程序违法,违反合法、合理形成等情况,可能导致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税务局或者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稽查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或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导致稽查人员被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影响稽查只能作用发挥;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稽查行政效率,导致不能完成稽查工作目标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00-法规文件链接

00-法规文件链接

2000年法规财税国税发其他国税函江苏文件财税1.财税〔2000〕第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财税〔2000〕第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3.财税〔2000〕第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4.财税〔2000〕第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5.财税〔2000〕第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财税〔2000〕第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7.财税〔2000〕第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财税〔2000〕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9.财税〔2000〕第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10.财税〔2000〕第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1.财税〔2000〕第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2.财税〔2000〕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3.财税〔2000〕第0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4.财税〔2000〕第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财税〔2000〕第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16.财税〔2000〕第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17.财税〔2000〕第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18.财税〔2000〕第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财税〔2000〕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财税〔2000〕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1.财税〔2000〕第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2.财税〔2000〕第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国税发〔2000〕第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2.国税发〔2000〕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3.国税发〔2000〕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4.国税发〔2000〕第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5.国税发〔2000〕第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国税发〔2000〕第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7.国税发〔2000〕第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8.国税发〔2000〕第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9.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0.国税发〔2000〕第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1.国税发〔2000〕第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2.国税发〔2000〕第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13.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4.国税发〔2000〕第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15.国税发〔2000〕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税发〔2000〕第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17.国税发〔2000〕第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18.国税发〔2000〕第151号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国税发〔2000〕第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20.国税发〔2000〕第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1.国税发〔2000〕第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22.国税发〔2000〕第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3.国税发〔2000〕第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4.国税发〔2000〕第135号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5.国税发〔2000〕第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6.国税发〔2000〕第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7.国税发〔2000〕第131号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8.国税发〔2000〕第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国税发〔2000〕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30.国税发〔2000〕第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1.国税发〔2000〕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2.国税发〔2000〕第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33.国税发〔2000〕第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4.国税发〔2000〕第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35.国税发〔2000〕第10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6.国税发〔2000〕第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7.国税发〔2000〕第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8.国税发〔2000〕第090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39.国税发〔2000〕第08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市税务、银行、国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后取消税票的通知40.国税发〔2000〕第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41.国税发〔2000〕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2.国税发〔2000〕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43.国税发〔2000〕第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44.国税发〔2000〕第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5.国税发〔2000〕第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制装置的通告》的通知46.国税发〔2000〕第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47.国税发〔2000〕第0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48.国税发〔2000〕第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0〕第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税发〔2000〕第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1.国税发〔2000〕第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52.国税发〔2000〕第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53.国税发〔2000〕第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54.国税发〔2000〕第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55.国税发〔2000〕第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0〕第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57.国税发〔2000〕第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8.国税发〔2000〕第039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59.国税发〔2000〕第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60.国税发〔2000〕第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61.国税发〔2000〕第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62.国税发〔2000〕第03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63.国税发〔2000〕第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64.国税发〔2000〕第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探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65.国税发〔2000〕第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国税发〔2000〕第0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67.国税发〔2000〕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68.国税发〔2000〕第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69.国税发〔2000〕第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70.国税发〔2000〕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1.国税发〔2000〕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72.国税发〔2000〕第0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73.国税发〔2000〕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其他1. 计价格〔2000〕第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2. 国经贸资源〔2000〕第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 国经贸资源〔2000〕第101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 信部联产〔2000〕第96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财企〔2000〕第878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6.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7. 国经贸资源〔2000〕第660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8. 外经贸资发〔2000〕第47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9. 国科发计字〔2000〕第328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10. 国科发火字〔2000〕第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1. 财税字〔2000〕第2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2.财企〔2000〕第29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3.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14.国务院令〔2000〕第2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5.国经贸资源〔2000〕第159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6.财税字〔2000〕第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7.财税字〔2000〕第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8.财税字〔2000〕第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19.财税字〔2000〕第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认定的通知20.财税字〔2000〕第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1.国科火字〔2000〕第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22.财税字〔2000〕第106号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23.财税字〔2000〕第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24.银发〔2000〕第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25.财税字〔2000〕第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6.财税字〔2000〕第090号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财税字〔2000〕第078号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8.国办发〔2000〕第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9.财税字〔2000〕第0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0.民发〔2000〕第070号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31.财税字〔2000〕第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32.财税字〔2000〕第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33.财税字〔2000〕第0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4.财税字〔2000〕第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35.财税字〔2000〕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36.国办发〔2000〕第059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37.财税字〔2000〕第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38.财税字〔2000〕第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9.国税办函〔2000〕第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假借总局机关及个人名义诈骗、推销产品或书刊非法活动的通知40.国税发明电〔2000〕第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41.国税发明电〔2000〕第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42.财税字〔2000〕第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43.财税字〔2000〕第04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44.财税字〔2000〕第043号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45.财税字〔2000〕第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6.国发〔2000〕第04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47.财税字〔2000〕第0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48.国发〔2000〕第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9.财税字〔2000〕第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0.国发〔2000〕第03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51.国发〔2000〕第03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52.财税字〔2000〕第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3.财税字〔2000〕第0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4.主席令〔2000〕第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55.财税字〔2000〕第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56.财税字〔2000〕第0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7.财税字〔2000〕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58.财会字〔2000〕第025号企业会计制度59.财税字〔2000〕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0.法经〔2000〕第0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61.财综字〔2000〕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62.财税字〔2000〕第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63.发〔2000〕第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64.财会〔2000〕第0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65.国发〔2000〕第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66.国办发〔2000〕第016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67.国发〔2000〕第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8.国办发〔2000〕第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69.财税字〔2000〕第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70.农经发〔2000〕第010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71.财税字〔2000〕第0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72.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73.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74.农经发〔2000〕第00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75.法释〔2000〕第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6.农经发〔2000〕第00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77.计委经贸委令〔2000〕第00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78.财税字〔2000〕第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79.财税明电〔2000〕第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80.财会〔2000〕第0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81.财税字〔2000〕第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82.财税字〔2000〕第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3.国发〔2000〕第002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84.财税字〔2000〕第001号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 国税函〔2000〕第1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 国税函〔2000〕第1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3. 国税函〔2000〕第9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4. 国税函〔2000〕第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5. 国税函〔2000〕第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6. 国税函〔2000〕第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7. 国税函〔2000〕第9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8. 国税函〔2000〕第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9. 国税函〔2000〕第8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10.国税函〔2000〕第7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1. 国税函〔2000〕第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2.国税函〔2000〕第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3.国税函〔2000〕第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4.国税函〔2000〕第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5.国税函〔2000〕第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6.国税函〔2000〕第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17.国税函〔2000〕第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3日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第五条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的复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审是指市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复审对象是指下级稽查局已检查、审理完毕而未下发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五条市稽查局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市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审理执行科、管理科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税务案件复审工作。

复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审机构”)设在审理执行科,具体负责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查补税额达到下列标准的税务案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移送复审机构复审:未达到上述移送标准,但各县(市)局领导认为应当移送复审的税务稽查案件,可以移送复审。

第七条复审内容:(一)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二)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四)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五)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得当。

第八条各县(市)稽查局(以下简称移送机构)对达到复审标准的税务稽查案件,应当在审理终结后十日内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复审机构。

第九条移送复审时,移送机构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复审清单》(一式二份),逐项载明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由复审机构签字后返回一份。

第十条复审机构收到移送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并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复审登记簿》。

第十一条复审人员复审税务案件时,应如实作好复审记录。

复审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复审的起止时间、复审人员、复审中的不同意见、最终复审结论、复审人员的签字、复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附填表说明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附填表说明

A1111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稽查局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
(签名)年月日
税务局
领导审批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复查情况及结论,对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时使用。

3.“复查鉴定意见”栏填写复查组对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人员执法质量的书面评价。

4.“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审批意见”
栏填写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的意见,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复查案件重大复杂、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所复查案件为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审批。

5.本鉴定作为上级考核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执法工作绩效的参考依据之一。

6.本鉴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底稿》附填表说明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底稿》附填表说明

A11110《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底稿》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网信办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征管规范自制表单
【政策依据】

【表单】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底稿
【表单说明】
使用说明
1.本对照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税发〔2 000〕54号)设置。

2.适用范围:复查人员实施税务案件复查时,记载从被查对象的案卷资料等处取得相关资料时使用。

3.本对照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组织复查的上级稽查局留存。

4.稽查人员填写时,必须字迹工整,数据准确,项目填写齐全,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涂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54号
【发文日期】2000-03-22
【实施时间】2000-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通知略)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
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 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 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

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第八条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请示报告。

第九条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提出复查报告。

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

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四)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六)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一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复查结论认定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案件原处理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情况特殊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可以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原处理单位拒不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可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缴本级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对案件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并报告主管税务局。

复查发现的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及时报请主管税务局查处,主管税务局将查处情况反馈给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第十四条 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稽查局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应当通报,并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建立制约机制 推进依法稽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