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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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ppt课件
护士条例执业注册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时间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申请怎么办?
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 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注册向哪提出申请?
护士条例执业注册
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多久给予反应?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 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执业地点变更呢?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士条例卫生机构职责
不允许哪些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 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 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 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 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护士条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
• 一、总则 • 二、执业注册 • 三、医疗卫生机构 职责 • 四、法律责任
一、护士条例总则
护士条例实施的宗旨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 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 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条例总则
护士的定义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 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 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 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条例》ppt课件
• 提出意见和建议
•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 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 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 士执业信息系统。
•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 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 内容。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 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 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 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 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 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 士执业信息系统。
•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 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 内容。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 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 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 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护士条例(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输液致死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
• 女,3岁,因“O”型腿住院做矫正术。术中被告知陈XX医师嫌 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XX医师的指令下, 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ml,造成患 儿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心衰。当发现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生仍 指令护士继续输液,护士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儿造成损害仍执行 错误医嘱,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 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型腿而丧失生命。
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护士取消其执业资格。 护士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护士的职业性 护士的专业性 单纯的执行者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对患者病情有足够的了解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主动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巡 视病房和完成基础护理等工作 注重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护士条例
01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02 助产士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03 助产士活动相关法律制度
02 助产士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Legal system of midwife management
2.1
《护士条例》
2.2
《母婴保健法》
2.3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
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Article 31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三、关于护士业法律责任的规定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Article 31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 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ppt课件
04
护士的职业发展与培 训
护士的职业发展路径
专科护士
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某一特定 专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如儿
科护士、老年科护士等。
主管护师
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的护士,负责护理团队的日常 管理和质量控制。
副主任护师
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 管理经验,参与医院护理管理 决策和教学工作。
主任护师
沟通能力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患者及 其家属、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有效沟 通,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护士的职业培训实施与评估
培训计划
根据护士的职业发展路径和个人 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包括理论学习、操作技能训练和
临床实践等。
培训方式
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课堂教学、 模拟操作、临床带教等,使护士能 够全面掌握知识和技能。
04
遵守法律法规
护士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过
程合法合规。
尊重患者隐私
护士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
情。
持续学习与提高
护士有义务不断更新自己的知 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持良好医患关系
护士应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提供必
护士条例的制定目的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推动护理事业发展,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维护患者就医安全。
护士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护理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包括注册护士、助理护士、护理 员等各类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涵盖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养老院等各类提供护理服务的
参与决策
《护士条例》ppt课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 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 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 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条例》
1
《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2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有关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
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 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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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 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 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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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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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 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 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条例》
1
《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2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有关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
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 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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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 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 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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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条例解读.ppt
工作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 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 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 ——继续教育、进修学习; ——职称晋升;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2007年对全国696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 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 制护士比例为43.4%。 合同制护士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 率最高为12.3%。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制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护士管理
建立护理管理组织、人员;依条例允许合 法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 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保障合法权益
保证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保险;卫生防 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对艰苦边远地区、 接触有毒有害和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给予津贴。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护士除按规定享有工龄津贴外,还 享有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 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原有工资标准上提高10%;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管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加强护士队 伍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 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 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 ——继续教育、进修学习; ——职称晋升;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2007年对全国696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 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 制护士比例为43.4%。 合同制护士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 率最高为12.3%。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制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护士管理
建立护理管理组织、人员;依条例允许合 法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 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保障合法权益
保证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保险;卫生防 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对艰苦边远地区、 接触有毒有害和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给予津贴。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护士除按规定享有工龄津贴外,还 享有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 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原有工资标准上提高10%;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管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加强护士队 伍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
《护士条例》PPT课件
本条对优秀护士表彰、奖励作出了规定。
医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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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 业 注 册
医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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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并对护士执 业注册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是一种行政许可。 设定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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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 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 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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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资格特征
2、工作特征 (照顾病人,协助医师治疗,协调康复治疗活动)
3、身份特征(医、药、护、技)
医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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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 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本条意在教育和引导人们尊重、爱护护士,在全社 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保护护士的人 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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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 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 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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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 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本条是关于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及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延续执业注册也 是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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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本条对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作了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是一种法. 律行为。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 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 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 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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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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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包含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护士基 本权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以及对护 士的嘉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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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 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 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 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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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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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条是关于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及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延续执业注册也 是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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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本条对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作了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是一种法. 律行为。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 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 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 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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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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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包含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护士基 本权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以及对护 士的嘉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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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 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 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 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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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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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护士条例》PPT课件
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
不同的护士 处理危急情况的能力
不同!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一阶段
❖意识到病人有生命危险,需要马上报告, ❖初步处理:调大吸氧浓度,准备急救车
焦急等待医生的到来。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二阶段: 通知医生的同时给予病人 必要的急救处理(调大吸氧 浓度,维持气道通畅、胸外 按压、吸好急救药品备用、 准备除颤机等抢救仪器。)
护士的义务
• (二)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如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女职工 劳动保护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等。 • 案例 朝阳医院案
护士的义务
• (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 由卫生部 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 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护士的义务
• 同时在医嘱执行、危重患者抢救、保护患 者的隐私权等方面重新约定了护患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也就是指护士应当履行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
• 第十六条
•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 术规范的规定。
•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如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案例 2007 年 ,某县医院与贩毒分子勾结,套取两万多片麻 醉药品事件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三阶段
在医生到达前能进行应急处理: 静脉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电击除 颤等急救处理手段。赢取宝贵的抢救 时间
不同的护士 处理危急情况的能力
不同!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一阶段
❖意识到病人有生命危险,需要马上报告, ❖初步处理:调大吸氧浓度,准备急救车
焦急等待医生的到来。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二阶段: 通知医生的同时给予病人 必要的急救处理(调大吸氧 浓度,维持气道通畅、胸外 按压、吸好急救药品备用、 准备除颤机等抢救仪器。)
护士的义务
• (二)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如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女职工 劳动保护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等。 • 案例 朝阳医院案
护士的义务
• (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 由卫生部 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 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护士的义务
• 同时在医嘱执行、危重患者抢救、保护患 者的隐私权等方面重新约定了护患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也就是指护士应当履行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
• 第十六条
•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 术规范的规定。
•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如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案例 2007 年 ,某县医院与贩毒分子勾结,套取两万多片麻 醉药品事件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三阶段
在医生到达前能进行应急处理: 静脉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电击除 颤等急救处理手段。赢取宝贵的抢救 时间
解读护士条例PPT课件
2021/3/25
授课:XXX
11
护士与人方面 ——护士的首要任务是对需要护理的人负责。 ——护士提供护理服务,要尊重个人、家庭和社区所持 有的权利、价值观、风俗习惯和精神信仰。 ——护士应当保证接受护理服务的病人能够获得与治疗 和护理相关的信息。 ——护士应当对病人出于信任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守密。 ——护士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采取主动的支持行动,以满足 公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的健康需要。 ——护士还应当承担保护自然环境免受破坏、污染、恶化的 社会责任。
2021/3/25
授课:XXX
18
为稳定护士队伍,鼓励护士在临床一线护理岗位长期 工作,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护士待遇的文件: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护士给予 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关于提 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2021/3/25
授课:XXX7源自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制定条例的宗旨是 “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 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的人体健康”。
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不仅是保证护理质量和 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护士队伍 建设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021/3/25
授课:XXX
13
护士与专业发展方面
——护士在以高标准从事临床护理实践、管理、 研究和教育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护士在发展核心专业知识体系方面应当发 挥积极作用。 ——护士通过参加专业组织,应当参与建立和 保持一个安全、社会和经济公平的工作环境。
最新《护士条例》详细解读PPT课件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1 02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 士执业资格考试;
03
04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 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 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 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 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本条是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条件以及护士执业资 格考试办法制定的规定。
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业注册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从事护理活动,未经执业注册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 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护士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本章规定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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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承,不可分离。护士的 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护士特定的职业性质而 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护理活动 中产生并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 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 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 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 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 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 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 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 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 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01
第一章
总则
02
护士条例培训PPT课件
索赔90万元!
4
主要内容
1
条例出台的背景
2
条例 概述
★
3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5
1---护士条例出台的背景
❖ 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 ❖ 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 ❖ 我国护理现状及立法的必要性
6
国际护士立法情况间介
❖ 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纳、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 了《护士执业法》
❖ 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护理立法委员会,制定 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性的纲领性文件:《制定护 理法规的指导大纲》
(1)医生不能及时到位 (2)病情紧急必须处置 C 医生到场后做好交接和记录
32
我们执业的基本要求:依法执业
3、护士主持紧急救治时该做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 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病情紧急时的护理应急程序:突发病情变化、猝死、自杀、坠
35
护士担负医嘱审查的有关问题
实践及司法中对医嘱审查有不同层级规范!! 1、护理必须负责把关的医疗规范
如:青霉素非经皮试不得应用。此种情况下即 使医生坚持原医嘱护士也有义务拒绝执行 【未尽到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与医生 形成共同连带责任;在行政责任上负完全之责任
36
护士担负医嘱审查的有关问题
v 第19条:服从安排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 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29
我国法律对病人权利的规定
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人格权
病人的权利
4
主要内容
1
条例出台的背景
2
条例 概述
★
3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5
1---护士条例出台的背景
❖ 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 ❖ 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 ❖ 我国护理现状及立法的必要性
6
国际护士立法情况间介
❖ 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纳、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 了《护士执业法》
❖ 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护理立法委员会,制定 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性的纲领性文件:《制定护 理法规的指导大纲》
(1)医生不能及时到位 (2)病情紧急必须处置 C 医生到场后做好交接和记录
32
我们执业的基本要求:依法执业
3、护士主持紧急救治时该做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 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病情紧急时的护理应急程序:突发病情变化、猝死、自杀、坠
35
护士担负医嘱审查的有关问题
实践及司法中对医嘱审查有不同层级规范!! 1、护理必须负责把关的医疗规范
如:青霉素非经皮试不得应用。此种情况下即 使医生坚持原医嘱护士也有义务拒绝执行 【未尽到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与医生 形成共同连带责任;在行政责任上负完全之责任
36
护士担负医嘱审查的有关问题
v 第19条:服从安排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 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29
我国法律对病人权利的规定
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人格权
病人的权利
护士条例 PPT课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职业资格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 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立法目的
目的
保障护士 合法权益
规范护理 行为
促进护理 事业发展
保障医疗安全 人体健康
职业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
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 程学习 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
职业资格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 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 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 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 定的护理活动:
(一)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 作。
职业资格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 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立法目的
目的
保障护士 合法权益
规范护理 行为
促进护理 事业发展
保障医疗安全 人体健康
职业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
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 程学习 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
职业资格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 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 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 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 定的护理活动:
(一)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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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以及 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本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为保障护士的权利和保证护士
履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医疗机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3、加强护士管理。
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
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 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 和人体健康。
第一章 总
第二条
则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
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护士接受专业培训、提 高专业水平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 护理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第四条
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
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 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本条规定了政府促进护理事业发展的职责。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 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 本条对优秀护士表彰、奖励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执 业 注 册
第二章 执业注册
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并对护士执 业注册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是关于护士享有履行职责所应获取的条件保障以及 参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条是对护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对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患 者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 关工作。
本条是关于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护 理专业技术活动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实施护士岗位责任制 并对不履行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护士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护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
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 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
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 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护士工资、福利和社会
保险待遇,并为护士提供特殊岗位津贴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
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册有效期为 5 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
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本条是关于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及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延续执业注册也
是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护 士 条 例 护 士 守 则
2015年10月12日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 第一章 第二章 总 则
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资格特征
2、工作特征 (照顾病人,协助医师治疗,协调康复治疗活动) 3、身份特征(医、药、护、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
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本条意在教育和引导人们尊重、爱护护士,在全社 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保护护士的人 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设定了违反本章规定而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护士人力资源配
备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
第一章 总
第五条 理工作。
则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
第六条
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
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
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
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
学术团体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护士享有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以及参 加培训和学术活动、学术团体等权利的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
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本章规定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承,不可分离。护士的权利与义
务是基于护士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 它具有在护理活动中产生并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
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 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二章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 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
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对紧急情况和发现有问题的
医嘱时,应当遵守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
隐私。
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履行尊重和关爱患者、尊重 患者隐私权义务的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
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 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章 执业注册
本条是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条件以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制 定的规定。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 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从事护理活动,未经执业注册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
执业注册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法律责任 附 则
护士守则
【中华护理学会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包含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护士基
本权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以及对护 士的嘉奖等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