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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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输液致死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
• 女,3岁,因“O”型腿住院做矫正术。术中被告知陈XX医师嫌 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XX医师的指令下, 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ml,造成患 儿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心衰。当发现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生仍 指令护士继续输液,护士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儿造成损害仍执行 错误医嘱,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 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型腿而丧失生命。
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护士取消其执业资格。 护士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护士的职业性 护士的专业性 单纯的执行者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对患者病情有足够的了解
二、关于护士法定义务的规定
主动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巡 视病房和完成基础护理等工作 注重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护士条例
01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02 助产士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03 助产士活动相关法律制度
02 助产士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Legal system of midwife management
2.1
《护士条例》
2.2
《母婴保健法》
2.3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
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Article 31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三、关于护士业法律责任的规定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Article 31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 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ppt课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 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 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 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条例》
1
《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2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有关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
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 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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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 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 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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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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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 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 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条例》
1
《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2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有关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
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 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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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 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 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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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条例解读.ppt
工作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 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 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 ——继续教育、进修学习; ——职称晋升;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2007年对全国696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 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 制护士比例为43.4%。 合同制护士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 率最高为12.3%。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制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护士管理
建立护理管理组织、人员;依条例允许合 法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 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保障合法权益
保证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保险;卫生防 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对艰苦边远地区、 接触有毒有害和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给予津贴。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护士除按规定享有工龄津贴外,还 享有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 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原有工资标准上提高10%;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管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加强护士队 伍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 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 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 ——继续教育、进修学习; ——职称晋升;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2007年对全国696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 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 制护士比例为43.4%。 合同制护士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 率最高为12.3%。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制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护士管理
建立护理管理组织、人员;依条例允许合 法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 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保障合法权益
保证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保险;卫生防 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对艰苦边远地区、 接触有毒有害和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给予津贴。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护士除按规定享有工龄津贴外,还 享有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 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原有工资标准上提高10%;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管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加强护士队 伍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
《护士条例》PPT课件
本条对优秀护士表彰、奖励作出了规定。
医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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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 业 注 册
医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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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并对护士执 业注册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是一种行政许可。 设定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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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 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 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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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资格特征
2、工作特征 (照顾病人,协助医师治疗,协调康复治疗活动)
3、身份特征(医、药、护、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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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 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本条意在教育和引导人们尊重、爱护护士,在全社 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保护护士的人 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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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 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 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条例》PPT课件
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
不同的护士 处理危急情况的能力
不同!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一阶段
❖意识到病人有生命危险,需要马上报告, ❖初步处理:调大吸氧浓度,准备急救车
焦急等待医生的到来。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二阶段: 通知医生的同时给予病人 必要的急救处理(调大吸氧 浓度,维持气道通畅、胸外 按压、吸好急救药品备用、 准备除颤机等抢救仪器。)
护士的义务
• (二)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如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女职工 劳动保护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等。 • 案例 朝阳医院案
护士的义务
• (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 由卫生部 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 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护士的义务
• 同时在医嘱执行、危重患者抢救、保护患 者的隐私权等方面重新约定了护患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也就是指护士应当履行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
• 第十六条
•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 术规范的规定。
•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如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案例 2007 年 ,某县医院与贩毒分子勾结,套取两万多片麻 醉药品事件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三阶段
在医生到达前能进行应急处理: 静脉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电击除 颤等急救处理手段。赢取宝贵的抢救 时间
不同的护士 处理危急情况的能力
不同!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一阶段
❖意识到病人有生命危险,需要马上报告, ❖初步处理:调大吸氧浓度,准备急救车
焦急等待医生的到来。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二阶段: 通知医生的同时给予病人 必要的急救处理(调大吸氧 浓度,维持气道通畅、胸外 按压、吸好急救药品备用、 准备除颤机等抢救仪器。)
护士的义务
• (二)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如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女职工 劳动保护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等。 • 案例 朝阳医院案
护士的义务
• (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 由卫生部 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 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护士的义务
• 同时在医嘱执行、危重患者抢救、保护患 者的隐私权等方面重新约定了护患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也就是指护士应当履行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
• 第十六条
•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 术规范的规定。
•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如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案例 2007 年 ,某县医院与贩毒分子勾结,套取两万多片麻 醉药品事件
危急情况处理能力
❖责任护士第三阶段
在医生到达前能进行应急处理: 静脉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电击除 颤等急救处理手段。赢取宝贵的抢救 时间
护士条例精品PPT课件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二)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主要情形: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
失行为能力的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一)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
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
护士义务(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第19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
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二)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 隐私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
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 生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 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机构
四、护士执业注册机构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 。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 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 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解读护士条例PPT课件
2021/3/25
授课:XXX
11
护士与人方面 ——护士的首要任务是对需要护理的人负责。 ——护士提供护理服务,要尊重个人、家庭和社区所持 有的权利、价值观、风俗习惯和精神信仰。 ——护士应当保证接受护理服务的病人能够获得与治疗 和护理相关的信息。 ——护士应当对病人出于信任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守密。 ——护士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采取主动的支持行动,以满足 公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的健康需要。 ——护士还应当承担保护自然环境免受破坏、污染、恶化的 社会责任。
2021/3/25
授课:XXX
18
为稳定护士队伍,鼓励护士在临床一线护理岗位长期 工作,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护士待遇的文件: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护士给予 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关于提 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2021/3/25
授课:XXX7源自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制定条例的宗旨是 “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 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的人体健康”。
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不仅是保证护理质量和 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护士队伍 建设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021/3/25
授课:XXX
13
护士与专业发展方面
——护士在以高标准从事临床护理实践、管理、 研究和教育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护士在发展核心专业知识体系方面应当发 挥积极作用。 ——护士通过参加专业组织,应当参与建立和 保持一个安全、社会和经济公平的工作环境。
《护士条例》ppt课件-精选版
越努力越幸运
• 护士: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 吊销执业证书 • 发现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 • 泄露患者隐私 • 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 造成医疗事故 • 吊销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 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等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努力越幸运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 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 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 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卫生主管部门
• 在护士监督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滥用职权等依法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卫生机构停业6个月至1年
• 护士配备数低于规定 • 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从事护理活动
越努力越幸运
• 卫生机构给予处罚、处分、警告
• • • • • 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 未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越努力越幸运
第一章 总则
• 强调
(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 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 事业健康发展。 (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 应当授予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 遇
越努力越幸运
•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 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 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 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 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 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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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自认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事件 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医疗救护的。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 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 3、紧急情况下先行实施必要紧急救护 4、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及时提出,必要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5、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6、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有效期为5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执业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 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 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 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通报。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 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 施和医疗保障措施。
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 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直接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1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 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 临床专科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求,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予津贴
6、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7、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8、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9、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应做出处理 10、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护士配备标准。
1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 活动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职业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 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 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 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在护士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等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卫生机构停业6个月至1年
1、护士配备数低于规定 2、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从事护理活动
卫生机构给予处罚、处分、警告
1、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 2、未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5、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第二章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1、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2、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个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 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 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行政区域 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 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 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 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1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 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1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 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 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小车的防护 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缘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津贴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 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 证护接受培士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护士: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1、发现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2、发现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 3、泄露患者隐私 4、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5、造成医疗事故 6、吊销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7、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等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 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职、滥职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 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 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 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执业 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获得赔偿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 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强 调:
(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 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 授予及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遇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 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权力:
1、获得专业职务、职称;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 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2、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履行护理职责 3、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 遇、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 害、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2、不允许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的人员从事护理活动 3、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4、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规定 5、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按国家规定给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向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 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注册其执业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预期不改 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 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 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 2008年1月23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施行 签署人:温家宝总理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施行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足够吸引力 2、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3、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4、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 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 3、紧急情况下先行实施必要紧急救护 4、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及时提出,必要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5、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6、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有效期为5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执业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 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 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 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通报。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 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 施和医疗保障措施。
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 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直接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1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 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 临床专科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求,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予津贴
6、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7、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8、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9、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应做出处理 10、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护士配备标准。
1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 活动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职业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 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 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 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在护士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等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卫生机构停业6个月至1年
1、护士配备数低于规定 2、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从事护理活动
卫生机构给予处罚、处分、警告
1、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 2、未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5、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第二章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1、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2、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个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 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 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行政区域 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 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 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 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1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 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1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 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 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小车的防护 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缘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津贴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 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 证护接受培士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护士: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1、发现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2、发现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 3、泄露患者隐私 4、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5、造成医疗事故 6、吊销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7、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等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 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职、滥职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 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 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 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执业 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获得赔偿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 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强 调:
(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 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 授予及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遇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 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权力:
1、获得专业职务、职称;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 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2、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履行护理职责 3、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 遇、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 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 害、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2、不允许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的人员从事护理活动 3、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4、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规定 5、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按国家规定给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向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 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注册其执业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预期不改 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 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 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 2008年1月23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施行 签署人:温家宝总理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施行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
出台背景
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足够吸引力 2、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3、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4、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