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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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就业新形势,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质量,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人事处、教务处、质管中心、学生处、督查处、技能培训学院、后勤处、校办、财务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第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科员、二级院(系)就业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督导、考核和奖惩;处理就业工作相关事务等。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统计毕业生信息;建设就业服务网;进行就业指导;引进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办理毕业生离校就业手续;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和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科,由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另确定1-2名职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毕业生上好就业、创业课;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安排组织毕业典礼;做好就业跟踪服务、毕业生就业证件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毕业生成绩认定、毕业证书(含学历证明)发放和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学业后续服务等工作(制定教学计划要有利于毕业生及时就业)。
第八条技能学院负责毕业生专业技能、拓展技能等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就业指导课质量考核,毕业证书(含学历证明)、技能培训合格证检查和毕业生就业推荐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就业指导课老师的配置、送培和确定薪酬待遇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离校毕业生公物验收、公物损坏追偿和户籍迁移等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处负责毕业生水电费用结算、学生宿舍设施验收、公物归还和损坏理赔等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处负责就业经费的保障和毕业生各类费用的清算与欠费催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图书馆负责毕业生借阅图书的回收和图书遗失、损坏理赔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卫处负责大型招聘会的安保工作和毕业生离校的物品登记和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校办负责批量离校上岗学生的车辆安排等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组织部负责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校团委负责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移。
第三章就业指导
第十八条充实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配备20名专兼职就业指导课教师(就业指导中心5人,三个二级学院各5人)。专兼职就业指导课教师须具有职业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专兼职就业指导课教师课酬参照公共课同级同类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就业指导课为毕业生必修课程,不低于32学时,计2学分,按必修课要求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就业指导课要保证质量,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和先求生存、后求发展,先就业、后择业,从基层做起的就业观。
第二十二条二级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就业工作指导,利用院(系)学生大会、主题班会,就业、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常态化就业指导。
第四章就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确保9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切实落实教育部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提升毕业生的技能操作水平、就业竞争力和就业后的适应能力。
对自主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要从严审批和管控。
第五章就业推荐
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格者推荐,不合格者培训合格后推荐,优秀者优先推荐的原则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六条学校推荐就业时间为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1-6月(由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场招聘会,周二、周五组织例行招聘会)。6月底前未就业待推荐的毕业生,须与就业指导中心保持密切联系,9月份开学后继续推荐。
第二十七条二级院(系)须完成本单位毕业生45%的推荐任务(其中,教职工提供招聘信息的推荐比例不少于10%),其余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任务由就业指导中心完成,确保毕业生就业率达96%以上(高职毕业生6月底前签约率达90%以上)。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严格控制学生放弃学校推荐就业申请的审批,杜绝毕业生虚假就业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就业推荐流程按就业指导中心制定的流程进行。
第三十条提高就业推荐质量,尽量将毕业生推荐到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发展前景、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就业,不将毕业生推荐到有毒、有害的工种(岗位)就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已招聘的毕业生经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应按程序办理离校手续。7月中旬所有毕业生离校前都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就业指导中心和二级院(系)就业办公室应分别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就业后失业学生台帐,继续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力争离校后一年内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
第六章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含自主创业)。自主择业应聘的,学校为其办理自荐材料提供方便;自主创业的,学校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放弃学校推荐,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遇到困难需学校推荐就业的,可与就业指导中心和二级院(系)就业办联系,由学校相机推荐。
第七章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