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合集下载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法的基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遵守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和理解。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准随意变动,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

法治原则不仅仅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只有符合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保障,维护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原则。

公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制定行政规章和采取行政行为时,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歧视公民、泄露商业秘密等。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等级原则。

等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明确划分和归属,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等级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程序合法的职权行使,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的公正和公平解决。

程序正义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权责对等原则。

权责对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权限,行使权力时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权责对等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和责任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涉及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合理性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仅仅是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裁量权。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在裁量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裁量权滥用。

各国纷纷采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对此加以规制,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危害“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

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这样。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

但是如果对此权力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就不避免的产生滥用问题,从而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量行为显失公正。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不同情况相同处罚;(2)一个行为重复处罚;(3)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不相关因素。

我国现行立法中有些条款,赋予了行政主体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这对行政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更加注意合法、合理。

同时这也容易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2、采取的程序和方式不正当。

由于我国行政程序规则方面还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有较大的自由,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尤其是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裁量行为,容易出现程序方式不当的问题。

其中包括:严重不当的程序,如必经的环节直接省略等;程序瑕疵普遍存在。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其司法审查的问题。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其行政行为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超越了本机关的权限范围,或者违背了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非法的。

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权限和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审查密切相关。

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是否正确行使了职权等问题。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护。

司法审查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判,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可以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合法性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难度。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在不久的将来 , 修改 《 行政诉讼法 》时需要对于法 院在法律解释 问题上 的地位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关键词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 司法审查 ; 行政法 ; 行 政法治


引 言

“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 , 不 仅要 求行 政行 为在 形式 层面 的合 法性 , 更
据此, 仅仅 根据“ 合 根 据传 统 的法 治 原则 , 法 院 是法 律解 释 的 唯一 权 威机 关 , 而 当 要 求行政 行为 的具体结 果达 到一种实 质的正 义 。 有 限 的 司法 审查 原则 ”已不 能满 足 当今 社 前大 量 存在 的 由行 政机 关做 出的行 政 法律 规 范的 解释 不 断 的去 颠 法 性 审查 原则 ”以 及 “
覆这 一原则 。这 样一 来势 必产 生两 个问 题 : 首先 是涉 及权 力如何 在 行政 机关 和司 法机 关之 间分 配的 问题 ; 其次 是如何 既保 障行 政机 关 的高 效运 转 又如 何保 护 个人 的 权 益免 遭行 政 机关 的不 正 当 的侵 犯 的 问题 。因 而当 前 如何 协调 行 政权 和 司法 权 的关 系成 为了 法治 释 的需 求 。但 是结 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 以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诉讼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来 分析 , 在 当 前我 国 的行 政诉 讼 过程 当 中 , 行 政 规范 的法 律解 释 仅 仅 是 需要 作 出合 法性 判 断的 一 种证 据 。上述 状 况表 明 我们 的 审查 行 为 还停 留在 一 种较 为 原始 、 浅 层次 的 程度 之 上 , 因而 我们 可 以结 合 具体 适 用行政 法规 范解 释的 案件 , 通过 判断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在案 二、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 的基本 内容 逐 步 提升 司 法审 查 的深 度 , 将 形 式 审 法 律 的解释 来 源于欧 洲 中世纪 的关 于古 罗马 法 的注释 研究 , 因 件 中 适 用的 合 法性 与合 理性 , 而 当 前的 法律 解 释体 系可 以认 为是 建 立在 私法 体 系之 上 的 。而行 查和实 质审查 统一 起来 。 政 法的 主要 内容 为公 法 , 故 而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相关 概念 不 能 三、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的 司法 审查 所持 立场 直接照 搬现 行法 律解 释的 内容 , 为此 讨论 行政 法规 范解 释问题 的 首 根 据我 们 的现有 的经 验 , 可以从 宏观 方面 大致 把握 不 同的政 治 要 内容是 关于其 特有概 念的 界定 。 体 制和经 济带 0 度的 效率状 况 , 但是 我们 既不 可能对 于当 今的 复杂社 1 、 行 政 法规 范 解释 会做 一个 整体 而又 全面 的设计 使其 能概 括社会 的 每一个 方面 , 又不 根据 法律 的具 体实 践 , 法律 的解释 厂 泛存在 于法 律 的适 用过程 可 能单 独 的设 计相 互独 立 的零 散 制度 而保 证 不 同的 制度 间不 发 生 当中 , 法律解 释 已经成 为适 用于 法律 各个 部 门当中 的一 门实 用性极 原 则性 的 冲突 。 因此 为协调 由于 行政 法规 范 解释 存 在所 造 成 的行 强的 法律 方 法 。因此 , 我 们在 此 讨论 的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是 指 , 为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的紧 张关 系 , 我 们在 此讨 论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司 政过 程中 更好 的适用 行 政法规 范 , 行 政 主体对 于 行政法 规范 所做 出 法 审查之 一般原则 无疑 是极其 必要 的 。 更为 具体的说 明和 解释 。 自启 蒙 时代 的 洛克 、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学说 提 出 以来 , 现代 国家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主要 内容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 1 )对于 当 前已 中的 司法 权都 已 独 立于 行政 权 。因 而如 何将 不 同性 质 的 司法权 与 有的 法律 法 规 当 中相 关法 律概 念 、 范 围所 做 的 说明 ; ( 2 )关 于规 范 行 政权 以较 为合 理 的方 式统 一在 司 法过 程当 中 的思 考 已成 为 了当 性文 件当 中所 涉及 的立 法者意 图 的说明 ; ( 3 )对于 行政 过程 中的 一 前各 国权 力 分立 与 制衡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台湾 著名 公 法学 者 翁岳 生的话 语 : “ 就法 治而 言 , 司法机 关往 往是维 护 法律权 威的 最后 一道 些事 实归纳 后的说 明 。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具体表 现形 式可 以归 纳为 以下 两种 : 一是 抽 底 线 , 故而 司法 机关 的解释 是最 根本 与最权 威 的 ……司法 是当 法律 象解 释 。由于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有 专业 t 3 6 * 1 3 复杂化 两种 趋势 , 而 现有 出现争 议时 的最 后决 定者 , 由其 宣示 “ 法 ”到底 是什 么 ” , 法律 运行 抽 象和 简 单的 行 政法 远脱 离 于具 体 的社 会案 例 完全 并 不能 满足 上 过程 中的解 释 是必然 也是 必要 的 , 但 是必须 保 证这种 解释 能有 效的 述趋 势 的需 要 。鉴 于上 述原 因 , 我们 无法设 计 出一套 高度 细 致和精 纳入 司 法审 查当 中 , 确保 在 解释 的 过程 当 中行 政权 力 不至 于滥 用 。 密 的 行政 法典 , 去 一一 对 应社 会 的各 种 需求 , 因而我 们 往往 采 取一 坚持 司法审查 的立场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 面来体 现 : 种抽 象 的解释 方 法, 既给 予 行政 行为 一定 的指导 又给 予其 一定 的适 1 、 个 体 权 益 的 维 护 用空 间 。 二是 具体解 释 。 行政机 关往 往在把 握充分 的实践 数据 之后 , 行 政行 为 的 目标在 于 高 效的 依 法处 理社 会 当 中大 量而 又 复杂 为 了方便 适 用和 提高 行政效 率 , 通常在 已有 的行 政法 所规 范 的范 围 的事 物 , 而 司法 行为 的 目标 在于 通过 提供 一条 有效 的解 决纠纷 的途 内, 根据 一定的 标准划 分适 用不 同法 律规 范的具 体解释 。 径从 而 实现 正义 。由于 二者 目标 的不 同 , 所侧 重 的权 益也 不 同 , 故 2 、 行 政 法规 范的解释权 而 有效 的 司法 审查 需 要与 行 政行 为有 着 不 同的侧 重— — 个体 权 益 根据 法律 的发 展 史来看 , 为 防止任 意 的法律 解释 所导 致 可能 的 的维 护 。由于 行政 行为 的专业 性和 普遍 性 , 司法机 关无 需并 且也 不 法律 适 用 混乱 的情 况 , 解 释 法律 的 权 力 往 往被 赋 予 少 数的 特 定 机 可 能在 抽象层 面对 行政 行为 作出 是与 非的 判决 , 所以在 司法 审查 过 关 。因而分 析行 政法 规范 的解 释权 问题 , 从根 本 意义上 来说 是在 分 程中司法机关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 析一种 权 力的 分配 。根据 1 9 8 1 年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发 其 权益的增 损 情况 。 布的 《 关于 加 强法律 解释 工作 的决 议 》的规 定 , 当前 我国法 律解 释 2 、 客观 秩序 的 维护 法律 区 别于 其 余社 会规 范 之处 在 于 其依 靠 自身 的稳 定 性与 可 的权 利 由有 权 制定 法律 法 规的 各个 机 构依 照 自身 的 法定 权 限的 划 分进 行 分享 。由此 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我 国的 政治 制 度当 中 , 法律 解 预测 性维 护 着客 观存 在 的秩 序 。政 府行 政 行为 则 是依 靠 自身 所掌 释并非简单的归属于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 而是有 握的 行 政资 源应 对不 断变 化 的问题 而 做 出的 权宜 之计 。也 就 是说 着相对独立地位的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 包含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在 内 的政 府 行为 往往 可 以视 为一 种 目光 相对 在 司法审 查的 过 外 的其它 法 院没 有行 政法 规范 的解释 权 ; 而在 相对 应的一 部 分行 政 短浅 的 行为 。故由 于二 者所关 注 的利益 长远 不 同, 以防 止短视 的 行政法 规范 解 机 关 当 中则 拥有 这 种权 力 。因 而 当前 的权 力 配 置难 以有 效 的使 司 程 当中 要着重 长远 的客 观秩 序的 维护 , 释 去破坏 更高利 益层面 的法治 精神 。 法权对 于行政 法规 范的解释 形成 有效 制约 。 3 、 基 本的 尊重 ( 下转第 8 7页 ) 3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的定位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的过程,而行政争议解决则是解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过程。

本文将分别介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可能会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和审核。

1. 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行政法院也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以法律为准绳,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事、合法合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律的授权;(2)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下位法规的规定;(3)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和证据;(5)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二、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和诉讼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争议解决中,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行政争议解决的主体行政争议解决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协商、行政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2. 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行政争议解决主要有以下方式:(1)行政协商: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矛盾和争议;(2)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或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3)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解决争议;(4)行政诉讼: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解决争议。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并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

第二,程序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依法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限,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四,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出现任意歧视、不公平的情况。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权限划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方面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是否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

再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

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

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

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2 口年 1 01 己月 ( ) 下
笫占 I 缸会
试 论 行 政 行 为 审 查 的 合 , 标 准 去性



顾深 山
要 现代 宪政运 动 的发 展 和我 国改革 深化 的 国情 实践 已经 尖锐地提 出 了这样 一 个 问题 : 宪法能 否司法运 用 。 即法 院能 否根 据 宪法 的规 定 来处理 案件, 就必 然涉及 到 宪法的 司法适 用 问题 。我 国 这 行政 诉讼 法 5 第 4条虽然确 立 了我 国行政 诉
定确立 了我 国行政 诉讼 的一项特 有原 则—— 合法 性审 查原则 , 人 民法院 原则上 对具 体行政 行为 是否合 法进 行审 查, 是这 里, 但 人 民法 院能 否对 行政 行为的合 宪性 进 行审查 , 并没 有明确 规 定。
合 法性 审查 前提下 的审 查标准 : 限、 序正 当和适 法 正确 权 程
关键词 宪政运 动 行政 诉讼 司 法适用
中图分 类号 : 9 21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01. 0O j0 522 1)2】 一3 6 美 国是世 界上 第一个 成 文宪法 的国 家。 制宪 之初 , 国人 在 美


我 国合法性 审查 原则 与宪法 适用 的现 状
我 国对 行政行 为进 行司法 审查 的标 准 , 在总结 司法实 践经 规 定 :下 列基本 权利 作为 可直接 实施 的法 律 , 是 “ 使立法 、 行政 和司 验, 借鉴 国外 司法 审查标 准基础 上形成 的 , 以成 文法 的形式 规 法机 构承 担义 务” 并 。该 法第 1 8条规 定基 本权 利 丧失和 丧失 的程 定在 《 行政 诉讼 法》 中。人 们普 遍认 为, 行政 诉讼法》 5 《 第 4条规 度 由联邦 宪法 法 院宣告 。 1 第 9条第 4款规 定任 何人 的权利 如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合理。

合法性审查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和可以依据的程序;合理性审查则注重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的基础,即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着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策等法律文件合法行使权力。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确保行政机关具备明确的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行使权力。

同时,应该保证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和宪法、法律等法律文件相协调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具备基本的合理性。

合理性审查侧重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合乎客观规律和公共利益,在决策的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弊,并采取了符合合理性标准的决策。

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决策的目标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包括不同群体、地区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决策的过程是否透明公开,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最后,决策是否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支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不仅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审查则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更加科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实施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让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追责。

同时,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对于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与思考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与思考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与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进行探讨与思考。

一、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司法机关首先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等。

其次,司法机关会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

最后,司法机关会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是否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等程序要求。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案例层出不穷。

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关于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干预市场竞争的案件。

该案中,某市场主体因被行政审批机关干预其市场竞争导致损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行政审批机关的干预已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裁定行政行为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也积极运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县教育局因超越法定职权对一名在校学生进行处罚的案件中,地方法院依法对教育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最终判决教育局需要向学生进行赔偿,恢复学生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Legs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蕊圆圆l!|..竺婴墅!f叁塑I』圭塾金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三去性标准王彪顾深山摘要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

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谴置”宪法。

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宪政运动行政诉讼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0-03一、我国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宪法适用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立法首次使用“审查”一词明显借鉴了国外对“司法审查”的规定。

我国有的学者将司法审查定义为“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与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施的,把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用司法审查制度来表达,更能体现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权方面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人们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这里,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推动社会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审查的涵义司法审查是指针对特定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某一行为或决策,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审理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可以检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对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另一种是间接的。

直接的司法审查是指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进行的行政诉讼和监管程序,以挑战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决策或行动。

间接的司法审查则是更加广义的一种方式,它是指通过不同种类的审查程序或司法机关间的合作,来监督和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方案的公正性。

二、司法审查的价值作为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石,司法审查具有多种价值。

1、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审查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滥用职权,防止公共资源和利益被不当操控,从而加强了法治的实实在在的体现。

2、限制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使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滥用自己的权力,确保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司法审查可以挑战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或决定,从而使政府更加务实和负责任。

独立的司法机关可以透过目前盛行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及不和谐问题,激励较好的协商解决信念。

这样一来,政府与公民本能结成友好与信任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长期开展治理工作所必须的。

4、构建公正的法治体系司法审查的存在和实行,推动了一个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审查体系中的独立权力和公正程序,可以建立对政府、市民、企业等方面平等的处理体系,为所有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2006.12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秦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行政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8-02随着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合法性的有效监督也是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可以更大范围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所形成的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基本概念。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①在法国行政法学上它被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上也有“行政规范创制行为”一说。

②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中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依据性,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依据我国行政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带来福利的时候 , 也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带来不安, 给法
治构成威胁。为了有效实现“ 法治”控制“ 、 人治” , 使行政
广泛存在提高了行政的效率, 实现了个案的公平 , 这是行
政裁量权积极的表现。但相反, 它的积极 I 生电存在弊端, 随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尤其在我国, 由于行政程序的不 发达 , 行政裁量权极易被滥用 , 对正义和法治构成威胁。
上和良法之治则很好体现了这一点。法治原则在行政法 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行政法治原则。现代行政中广泛存在 的行政裁量权 , 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 人治”在给公民 ,
唯一的结果 , 而不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 精确” 或是否“ 确
定” 。
二、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 , 行政裁量权的
智的, 政府的裁量行为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而且还 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法律的精神。合法性” “ 审查已不 再是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唯一标准 ,合理性” “ 审查的重要
性也 日渐凸现出来。现代行政法治原则有了新的内涵, 给予政府更为广泛的裁量权 , 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同时, 也

摘要: 根据我 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 为进行司法审查时, 只能进行合’I 法陛审
i 查, 而行政裁量权的4- 不仅仅涉及合法『的问题 , 5 ̄ 4 . 生 还涉及到合理I的问题。因此, } 生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
I 框架下, 能否对行政 裁量权进行司 法审 查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 将通过对国 外行政裁量司 法审 查的简单
( 庆 重 4 03 ) 0 0 1
以” 采取一定行为或使用起到具有相同效果的用语的情 况下 , 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裁量权。如果法律没有这样 的规定, 普遍的做法是相关的问题只有依据法律得 出的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最高法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最高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保持行政效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从原则和审查内容两个方面介绍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内容。

一、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依法严格审查,法律是最高法审查的唯一依据。

审查结果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意愿。

2.公正原则:最高法在审查时,要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行政行为,不得偏袒一方或歧视方。

3.权利保护原则: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

4.法治原则: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是基于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使,而不得凭个人意志或专断行事。

5.透明原则: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要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和结果,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1.法律依据审查: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首先要查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效力,是否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程序合法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履行了听证、公告、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是否依法采纳了公众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等。

3.目的合法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目标。

4.权利保护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是否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5.结果合理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即行政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效果,是否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随着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日益增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本文将就合理性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论述。

一、合理性审查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源于宪法。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保护,对非法拘禁和非法拘留,以及刑讯逼供活动的一切形式予以禁止,并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随着行政管理的日益强化以及一些不法行为的出现,合理性审查原则也逐渐成为行政诉讼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1. 审查合法性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首先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方面是否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并据此做出判决。

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将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追究行政机关相应的责任。

2. 审查质量除了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外,合理性审查原则还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质量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比如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都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得到评判。

如果行政行为质量不符合要求,法院也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维护公民权益的判决。

3. 审查合理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还包括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即检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必要、合适,并适当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如果行政行为不合理,法院也会判决其行政机关进行改正,并赔偿当事人因不合理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三、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实践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例如,2019年6月,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小区存在一处地下车位,该车位已经于2015年由业主购买并使用,但在2016年时被蓝城物业公司无故封锁。

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与最高法院

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与最高法院

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与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法治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而最高法院则在司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一、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司法审查的基础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遵循法律,依法行政。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司法审查的根本要求,它要求在司法审查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裁判结果公正,不偏不倚。

3.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能受到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4.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司法审查的基本指导思想,它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确保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5.限制原则:限制原则是司法审查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行为不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

二、最高法院的地位与作用最高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在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和实践中,最高法院具有以下重要的作用和责任:1.制定司法审查标准:最高法院具有制定司法审查标准的权力,通过解释法律,明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司法审查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2.统一司法审查裁判标准:最高法院负责统一司法审查裁判标准,避免不同地区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不一致的裁决,保证司法审查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统一解释法律:最高法院负责统一解释法律的问题,对司法审查中法律的适用和理解进行统一,保证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引导地方法院判决: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方式,引导地方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按照司法审查原则进行判决,确保司法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 ) 政 权 的 属 性 一 行 从 管 理 的 角 度 看 .行 政 权 是 政 府 有 效 推 动 社 会 政 策 , 现 社 会 管 理 或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的 工 具 。 此 。 政 实 因 行 权 天 然 具 有 扩 张 的属 性 特 别 是 扩 张 性 的 权 力 与 “ 自 由 ” 结 合 时 , 在 法 律 、 规 为 行 政 行 为 设 定 的 范 围 相 即 法 与 幅 度 内 , 政 主 体 具 有 自行 决 定 强 制 性 权 力 . 力 就 行 权 获 得 了 扩 张 的 空 间 当 权 力 的 扩 张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界 限 也 无 权 力 制 约 时 .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 会 不 可 避 免 合 就 地 被 滥 用 。从 历 史 角 度 看 ,我 国 历 来 有 着 重 人 治 轻 法 治 、 行 政 轻 司 法 的 法 律 传 统 , 导 致 了法 律 对 行 政 主 重 这 体 的 行 政 行 为 .特 别 是 对 自 由裁 量 行 为 的 制 约 存 在 着
三 、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司 法 审 查 的 理 论 基 础 行 自 从 人 类 进 行 政 治 国 家 以 来 . 便 有 r行 政 与 司 法
了 防 止 在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 政 权 假 借 司 法 权 之 手 。 法 行 以 律 的 名 义 打 击 和 毁 灭 每 一 个 公 民 . 司 法 权 在 国 家 权 力
在 着 较 大 差 异 当 前 .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对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我
权 的 认 识 较 为 统 一 1 8 年 出 版 的 王 珉 灿 先 生 主 编 的 93
《 政 法 概 要 》 对 行 政 措 施 分 类 时 指 出 : 凡 法 律 没 有 行 在 “ 详 细 规 定 . 政 机 关 在 处 理 具 体 事 件 时 . 以 依 照 自 己 行 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提要: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以合法性为标准,仅在处理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案件时能够见到合理性审查的影子。

但随着扩大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以及实质法治原则的深入人心,单一的或者偏废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无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和法院备受责难。

本文试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传统学说的缺憾出发,借助西方政权理论和自然法学派的思维,引导人们对我国现行及今后行政法司法审查原则进行一次再认识(全文共约6300字)。

正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据此,很多人认为合法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原则。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当“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单靠一个合法性审查原则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于是认为“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补充与发展”[1]的“补充说”大行其道,学者们纷纷以比较法学的眼光从国外行政法的发展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字里行间挖掘合理性原则的存在空间。

对于该学说,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但也难逃中庸和不彻底的嫌疑,试论之。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司法审查(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概念虽然简单,但究竟哪些原则才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历来颇有争议。

就我国而言,真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全面研究应该自上世纪80年代才起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该基本原则的表述才逐渐明晰和统一,也即传统理论认为的,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然而,随着近些年来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将我国行政法的研究置于西方发达国家视野内,而对上诉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并提出了诸如将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原则,建立行政法上的衡平制度,进行公益和私益间的利益衡量,以及推进诚信政府的建立等[3]学说。

就我国传统的行政法两基本原则来说,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其内涵应涉及两个部分,一是该两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普遍性原则,这也是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方面。

引申开来,严格按照该基本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能够经受住司法权的监督和检验,故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参照。

(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援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合理性审查是指审判权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准则。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问题规定不甚明确,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是见仁见智,意见并不能得到统一。

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认为,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以合法性为标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适用合理性标准。

但是,基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了滥用职权行为也是可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法院撤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究竟属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empirenews.page--]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及争议传统理论之所以否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基于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定位的考量。

即认为,行政权与审判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一个具体机构,并授予它行使此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权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提出异议”[4].对于行政权而言,作为处于监督地位的行政诉讼,其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与司法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虽然司法权可以介入行政权,但这种介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司法权必须尊重行政权,最基本的要求是认为司法权不能破坏行政权对社会管理的基本能力。

除了上述“权力分立”理由外,传统学说还认为,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备了专门经验和素质,有能力对各种复杂的行政事务作出恰如其分的处断。

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该以审判的自由裁量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是故,由于这种行政技术的壁垒,合理性审查似乎已无必要性。

然而,从古典自然法的政权理论来看,上述“分权说”,以及此中体现的以维护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为行政权威)为主,保护相对人权益为次的倾向,却存在较大的缺失。

西方的政权理论核心在于“社会契约论”,其基本精神在于:国家是由具有“天赋人权”的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契约形成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存在是为了谋求公共幸福与公共利益[5].不难发现,根据这一理论,必然得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权利并服务于公民权利的宪政结论。

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才是目的。

正因为如此,在“权利无限扩张必然导致暴政和专制”法则下,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日益扩大,法律更应该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其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时候给予更多的救济。

此为司法对行政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民国时期即已设立的平政院(后来改为行政法院)表明前人已经在该问题上迈出过实质性的步伐。

在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当时的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1)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显失公正。

对在上述审查标准中体现的审查原则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多种看法。

有的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法律仅确认了合法性审查标准;有的则认为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审查就是一种合理性审查,故认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兼而有之,但以合法性为主。

当然,还有第三种观点,不一而表。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审查标准的规定,事实上已经跨越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或者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合法性审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包涵了合理性审查的内容,从而使法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实质法治原则的部分特征。

[!--empirenews.page--] 三、域外行政法的发展及其对司法审查的要求随着实践的发展,“合理原则已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6].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传统上所指的合法性问题仅是外在、形式的合法,而合理性原则则是内在和实质的合法。

传统理论认为的,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豁免虽然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活动空间,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但随着“实质法治”思想的传播和对国家地位的再认识,传统理论出现了重大的缺憾。

比如,在司法监督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完全没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专横”[7],这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法治主义的形式化和行政立法的繁琐、复杂化。

(一)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上[1][2][3]下一页文已有提及,现代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实质法治原则的深入人心分不开的。

这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的法国也体现得相当明显,对确立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有相当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在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三权分立制衡”、“天赋人权”、“人民主权论”等思想武器向宗教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系统散播了法治国的思想,并逐渐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

这种法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国家公权力从属于法律,在行政领域就体现为行政法治原则。

其中,要求公权力服从于法律是形式法治的体现而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则体现了实质法治原则。

二站后,为了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行政均衡原则,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合理、适度、均衡。

自此,法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形成,即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

[8]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比如无权限的行为即被视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包括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形式、程序、目的必须合法;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我国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在形式上非常类似于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

这是一种法律移植,应该说是我国的行政法吸收和借鉴了法国的经验,但两者在细节和技术处理上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比如无权机关作出了羁束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只能作出同样决定的,法国行政法院对该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再如,法国行政处理行为和行政条例都要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支配,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跟实质法治原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当然,这些区别和差距正逐渐进入国内学者及立法者的视野,必将在可预见的将来得到更多借鉴和改善。

比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现行法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九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其他大量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这就使得很多学者认为,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政策问题,司法审查权的作用被限制在很小的一个范围内。

[!--empirenews.page--] 行政法治原则虽然是法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但其作用并不是万能的,行政均衡原则的出现正是加强了对自由裁量行为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弥补了行政法治原则的不足。

对于均衡原则,学术界尚未形成权威定义。

一个比较通行的看法是指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其实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均衡性审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尽管均衡原则是建立在西方政权理论基础上的,但从外观表现来看,均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我国学者所提的合理性原则,以至于均衡原则也被称为“均衡合理原则”[9].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相对于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地位,行政均衡原则的适用是被严格限制在特定范围内的,比如目前法国的行政法院只将该原则适用于行政处理的审查而不适用于对行政条例的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